1、江西省中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试行江西省中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试行江西省中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试行)第一条评定标准中学高级教师须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一定广度的相关学科知识;教育教学水平高、能力强,胜任初中或高中循环教学,熟练掌握教育教学基本功,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和教育技巧,在面向全体学生,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积极参与继续教育,不断追踪教育科研信息,积极开展教研活动,具有教育教学课题研究和试验的能力;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有成效,是学校的骨干教师。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学,职业中学,盲聋哑学校中学部,工读学校
2、,成人中等教育机构,以及省、市、县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并取得中学教师资格证书的中学教师、教研员和电教教师。第三条基本条件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教育思想端正,师德良好,敬业爱岗,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于律己,言行堪为学生表率,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力做好本职工作。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必须获得一次优秀等次。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或不得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以下者,延迟1年申报;受警告以上处分,没有解除处分者不得申报,受到不能解除处分的人员延迟3年申报;已定性为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年度考核不称职者,延期2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她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中学一级教教资格,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三)初中教师获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后,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高中教师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