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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07.docx

1、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07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7关于公布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建委: 为贯彻落实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建委根据办法规定,制定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予以公布执行。 二OO七年七月三日 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济建发200718号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拆迁许可时提交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拆迁的单位委托的拆迁单位、拆迁评估机构和实施房屋拆除单位的相关资质(或资格)证明及委托合同; (二)拆迁范围内被拆迁

2、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摸底调查明细表,以及补偿安置费用概算;(三)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安置房屋的落实情况及相关证明;(四)对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方案; (五)计划实施动迁的时间、步骤、措施; (六)文明拆迁、安全拆除责任书及安全保障措施,拆迁现场防治扬尘污染及垃圾清运方案; 1 (七)与被拆迁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协调配合方案;(八)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预案及措施。 第三条 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应当依照办法规定就拆迁补偿方式书面征求被拆迁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的意见。 被拆迁人或者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没有在征求意见书规定的 期限内向

3、拆迁人反馈书面选择意见的,视为选择房屋安置。 征求意见书规定的反馈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七日。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拆除的,应当与被委托的拆迂、拆 除单位签订委托合同,并支付委托费。 第五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一家评估机构评估。需要两家或两家以上评估机构评估的,评估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评估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 评估机构应当拆迁当事人协商或被拆迁人投票的方击确定。协商或投票不成的,拆迂当事人抽签确定。拆迁当事人放弃抽签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指定。拆迁评估机构的选定过程,应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4、拆迁评估机构选定后,拆迁入应当与选定的评估机构签订拆迁评估委托合同,评估费用拆迁人承担。重新评估或者专家委员会鉴定费用按照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 拆迁评估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 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评估时点。 2 第七条 拆迁当事人应当向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范围规划红线图及各类房屋的产权性质、面积、用途等拆迁评估所必须的依据、资料及有关数据,并协助评估机构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等工作。实地查勘记录实地查勘的评估人员、拆迁人、被拆人签字认可。 因被拆迁入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

5、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入不同意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的,拆迁人应当邀请公证机关工作人员或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到场见证,并在分户评估报告中做出相应说明。评估机构可以依据被拆迁房屋的相关权属资料,参照同区域该类房屋进行评估。 第八条 拆迁人或受委托拆迁单位、评估机构凭拆迁许可或拆迁委托的有关证明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资料的,房产、土地、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协助。 评估机构评估测算新建普通商品房价格时,如需向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征询销售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如实提供。 第九条 评估机构应当将初步评估结果在拆迁范围内以公告形式向拆迁当事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公示期满后,评

6、估机构应当向拆迁当事人提供评估报告。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咨询。评估机构应当解释拆迁评估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评估结果产生的过程。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也可以另行委托评估机构重新评估。3 第十条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申请重新评估的,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之间的允许误差范围为3。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拆迁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出异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作为最终裁决结果。第十一条 拆迁

7、行政裁决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办理。 第十二条 拆迁入应当在房屋全部拆除完毕后三十日内将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有关资料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有关资料及拆迁现场情况进行检查后,对无遗留问题、现场拆除清理完毕的,发给拆迁工程拆迁合格证明;对存在遗留问题、现场未拆除清理完毕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不发给拆迁工程拆迁合格证明,依照相关法律不予办理新建工程开工手续。 第十三条 办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普通商品房”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筑设计标准和质量安全技术规范建造; (二)具备道路、公共交通、给排水、电力、通讯等基本生活配套条件,且与

8、所在区域公共配套相适应; (三)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普通商品房开发建设的平均成本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建安造价、各类规费、税金、管理费等费用之和。普通商品房开发建设的平均利润评估机构测定。 4 第十五条 直管公房或者单位自管公房所有权单位对住宅房屋现使用人的承租关系无异议的,按照办法第三十三条有关拆迁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的规定办理;直管公房或者单位自管公房所有权单位对住宅房屋现使用人的承租关系有异议的,当事人协商解决,在拆迁期限内协商不成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现使用人使用。第十六条 办法第三十四条“国家强制标

9、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是指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规定的使用面移34平方米。 拆迁人按照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进行补偿的标准按照新建普通商品房评估基准单价执行,不考虑楼层、朝向、成新等因素。 对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有异议的,拆迁人应当向房管部门、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区街道办事处进行查询;房管部门、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区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及时出具有关证明。多人共有一套被拆迁房屋,房产登记仍为一套房屋的,按产权登记认定。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隐瞒相关房产信

10、息情况,违规取得最低套型保障面积后,拆迁人有证据证明其不应享受最低套型保障面积的,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拆迁人按照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进行补偿后,应当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并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5 第十八条 拆迁人按照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时,最低套型面积标准与原房屋面积之间部分,只对承租人进行补偿,对被拆迁人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回迁安置房屋应按照普通商品房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为便于回迁安置房屋的设计建设和被拆迁人选房,在满足国家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基础上,可按

11、安置需求建设不同面积档次的中小套型房屋,供被拆迁人选择。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选择回迁的,应在拆迁人提供的与其补偿面积相对应的档次范围内选择安置房屋;享受最低保障面积且有条件交齐差价款的,可选择高于保障面积一个档次的房屋。不接受拆迁入提供的房屋的,实行货币补偿。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私有房屋所有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不能结清安置房屋与货币补偿金额之间的差价,选择分期付款的,首付不得少于其应得拆迁补偿金额,分期付款的其他事项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选择租住房屋的,租金标准按照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交纳。 第二十二条 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拆迁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见附件。第二十三条 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房屋重置成新价

12、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二十四条 下列被拆除房屋为办法第四十七条所称产权不明的房屋: (一)经法定程序无法认定产权人的; (二)对房屋产权有争议的; 6 (三)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第二十五条 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分别为: (一)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0元,私有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5元。因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为待建或在建房屋,被拆迁入需二次搬迁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二次搬迁补助费。 (二)过渡期限内每月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计算,每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

13、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按被拆迁私有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营业、生产用房为每平方米3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为每平方米20元。 第二十六条 办法第四十九条中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拆迁人应当从逾期之月起对自行寻找过渡安置用房的被拆迁入或者房屋承租人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 按照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拆迁当事人对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异议方应当在拆迁公告发布后二十日内委托市房屋权属登记机关认可的房屋测绘机构对房屋的实际合法建筑面积进行测量,并出具测量结果报告。在拆迁期限内没有提供房屋测绘机构出具的测量结果报告的,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

14、有权证载明的为准。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对在拆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私有房屋产权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发给搬迁奖励费5000元;7 在拆迁期限届满前每提前一天,再发给500元提前搬迁奖励费。搬迁奖励费与提前搬迁奖励费合计不超过10000元。逾期搬迁的不予奖励。当事人对搬迁奖励费及提前搬迁奖励费的领取有争议的,当事人协商解决;在搬迁前协商不成的,拆迁人暂为保管,待达成协议后,按协议办理。 第二十九条 办法发布前已公告实施的拆迁工程,仍按照当时的规定执行。 附件: 济南市拆迁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拆迁房屋附属物补偿标准 项 目 名 称 单位 项 目 名 称 单位 砖混附属用房 砖木附属用

15、房 简易附属用房 彩钢板房(展开面积) 一砖院墙 M2 360-420 暖气片 M2 260-320 暖气炉 M2 160-220 太阳能热水器 M 80-120 电热水器 M 40-50 电表 M2 35-45 院内电灯(含拉、22单价 单价 片 80-150 个 200-350 个 400-600 个 300-500 个 200-300 个 7-10 砖石院墙 M2 25-35 吊盒) 条砖院墙 砖铺或水泥地面硬化 防盗网 座 150-200 块 30-40 M 5-8 M2 10-15 水表井 个 40-45 分户水套表 个 200-300 水管 个 500-800 水嘴 个 10-15 M2 50-80 8 铁棂防盗门 普通防盗门 塑钢、铝合金窗 营业房卷帘门 玻璃钢防雨罩 雨搭 M2 100-120 水池 M2 100-130 洗手盆 M2 40-50 坐便器 M 20-30 蹲便器 个 60-80 套 160-260 套 60-80 使用说明:1、被拆迁人自行拆除的不予补偿;2、被拆除房屋装修部分评估中已包含的项目不再另行补偿;3、空调、管道煤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网接入等设施,按实际迁移费用给予补偿;4、未列明的其他房屋附属物,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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