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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船舶与海洋法规重点资料.docx

1、武汉理工船舶与海洋法规重点资料法规重点海洋工程法规概述1.船舶的检验有两种,一种是入级检验,是由船级社执行的, CCS船级社就其性 质来说,是民间组织 )I 另一种是法定检验,是由政府机构执行的 .2.法国船级社 (缩写 BV)1828年成立,总部设在巴黎。 意大利船级社 (RINA)1881年成立,热那亚。美国船级社 (ABS)1862年、纽约。挪威船级社 (DNV)1864 年、臭斯陆。 德国劳氏船级社( GL)1867年、汉堡。日本海事协会 (NK)1899 年成立、东京。 苏联船舶登记局 (RS)1932年、当时的列宁格勒。英国劳氏( LR) 1760 年中国船检局是在 1956年成立

2、并办理入级业务, 1983 年船级业务由从船检局分出 成立的中国船级社承担。3.船级社是从事船舶与海上设施入级服务的独立、 公正的组织。 船级社与船舶 和海上设施的设计、建造、买卖、营运、管理、保养、维修、融资、保险、租赁 组织之问,没有任何商业关系。4.入级原则:入级表示 CCS按其规范,认为船体及附属物主要部件的结构强度和 完整性,推进系统和操舵系统、 发电系统, 以及船上装配的其他特征或辅助系统 的可靠性和功能,能维持船上的基本服务,并以不同的符号与标志进行标识。5.入级:系指船级社根据其颁布的规范为客户提供的技术服务。 入级船舶:系指船级社根据其规范签发入级证书的船舶。 非入级船舶:系

3、指除入级船舶外的船舶。公约船舶:系指持有按国际有关公约规定签发国际证书的船舶。 非公约船舶:系指除公约船舶外的船舶。无限航区:系指船舶无限制水域航行。 有限航区 1类2类和 3类航区的统称 国内水域:系指船旗国政府规定的该国水域; 特定航线:系指船舶专门从事于两个或几个港口之问的航行; 乘客:系指除下列人员以外的每一个人: 船长船员和在船上以任何职业从事或参 与该船业务工作的人员或一周岁以下的儿童; 新船:系指本规范生效之日及以后签订建造合同的新建船舶。现有船舶:系指除新船以外的船舶。客船( Passenger Shi)p:系指载运乘客超过 1 2人的船舶;客滚船 (Ro-Ro Passeng

4、er Shi:p)系指具有滚装处所或特种处所的客船; 型客滚船系指自始发港至终点港逆水延续航行时间超过 2h ,设有滚装处 所的客船(型客滚船除外)。型客滚船系指自始发港至终点港逆水延续航行时间超过 2h ,且仅载运油箱内备有闪 点大于 60(闭杯试验)自用燃油的载货汽车(不包括装载危险货物的货车)及全船载运 的载货汽车司机和随车工作人员超过 12人的客船。车客渡船系指自始发港至终点港逆水延续航行时间不超过 2h ,设有滚装处所,载运货 车、客车和乘客的客船。货船(Cargo Ship:) 系指非客船的任何船舶; 液货船:系指其构造主要适用于载运散装液体货物的货船。 散货船 (Bulk Car

5、rier:) 系指通常具有单甲板、在货物区域具有顶边舱和底边舱的 构造,且主要从事运输散装干货的船舶,包括兼用等船型; 集装箱船 (Container Ship) 系指其构造适合于在货舱内和在甲板上专门装载集装箱的 船舶。滚装货船系指其构造适合于以滚进和滚出的方式装载车辆或使用车辆装卸集装箱或托 盘化货物的货船。液货船系指其构造主要适用于载运散装液体货物的货船。 油船 (Oil Tanker) 系指适合于载运散装油类的货船。 化学品船 (Chemical Tanker) 系指本局内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 则所定义的化学品船。液化气体船系指本局内河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法定检验技术

6、规则所定义的液化 气体船。高速船系指第 10篇第 1章1.1.2 所规定的船舶。 工程船系指担负水上或航道施工任务的船舶,包括挖泥船、起重船、打桩船等。 推( 拖) 船系指不直接装载货物而主要用于推 ( 拖) 货(油)驳的船舶。 驳船 (Barge) 系指专门运输货物的非自航船。 趸船系指不航行作业,用锚及缆索系固于岸线边或特定水域的船舶及水上设施。 餐饮趸船系指用锚及缆索系固于内河水域岸线线边用于餐饮、娱乐、住宿的趸船。 江海通航船系指符合中国船级社特定航线江海通航船舶检验指南规定的航行条件 的船舶。自航船系指设有主要用于航行目的机械推进装置的船舶。 非自航船系指自航船以外的船舶,包括虽设置

7、机械推进装置,但仅用于船舶非航行状 态下局部调整船位等用途的船舶。油类:系指包括原油、燃油、油泥、油渣和精制石油产品在内的任何形式的石油 但MARPOI 7378附则 II所规定的石油化学品除外; 产品:系指材料、设备和系统的统称。规范:系指 CCS颁布的入级规范、专门规范、指南和计算软件的统称。 不可抗力:系指船舶损坏,由于港口当局对人员入境或行动的限制导致的 CCS验船师意外地无法登轮; 由于非正常的持续的恶劣天气、 罢工或国内动乱造成的船 舶在港口意外的拖延或无法卸货战争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外力。双船级船舶: 系指某一船舶在两家船级社入级, 且每家船级社按照各自的规范和 检验时间,独立完成所

8、有的检验。双重船级船舶: 系指某一船舶在两家船级社入级, 且两家船级社有书面协议, 工 作共享,检验互认,检验信息和检验报告全面交换。6.CSA表示船舶的结构与设备由 CCS审图和建造中检验, 并符合 CCS规范的 规定。CSA表示船舶的结构与设备不由 CCS审图和建造中检验, 其后经 CCS进行人 级检验,认为其符合 CCS规范的规定。 CSM表示船舶推进机械和重要用途的辅助机械由 CCS进行产品检验,而且 船舶轮机和电气设备由 CCS审图和建造中检验,并符合 CCS规范的规定。 CSM表示船舶推进机械和重要用途的辅助机械不由 CCS进行产品检验,但 船舶轮机和电气设备由 CCS审图和建造中

9、检验,并符合 CCS规范的规定。 CSM表示船舶轮机和电气设备不是由 CCS审图和建造中 CCS 检验,其后经 CCS进行人级检验,认为其符合 CCS规范的规定。7.公约船舶的法定要求是国际公约或规则及其修正案,主要包括:1 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 ICLL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SOLAS 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 经 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MARPOL 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 IGC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 IBC 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 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及沉淀物控制与管理

10、公约;1 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非公约船舶与国内水域航行船舶的法定要求,是船旗国政府的有关法定要求。8.主要海洋国家的法定检验机构: 中国海事局 CMSA,美国海岸警备队 USOG,英国 贸易部 DOT,法国海运局安全委员会 COS,日本运输省船舶局 JG。吨位丈量1.船舶吨位丈量的目的是核定船舶总吨位和净吨位。 总吨位是表示丈量确定的船 舶总容积。净吨位表示丈量确定的船舶有效容积。2.船舶吨位丈量均以 m 为计算单位,精确至小数点一下两位。船舶吨位证书中 的总吨位和净吨位的数值应采用整数,不计小数点以下的数值,只填写数字, 后面没有单位“吨”。3.吨位计算 总吨位 GT=K1(V1+V2

11、) K1 系数 V1 上甲板以下所以围蔽处所的型 容积 m3 V2 上甲板以上所有围蔽处所的型容积 m3 净吨位 NT=K2GT K2 系 数对于船长大于等于或者小于 24m V1,V2 的计算方法不同。载重线1.载重线篇的名词定义 计算型深 ( D1) 系指型深 ( D)加干舷甲板边板的厚度 垂线系指首、尾垂线通过船长 ( L)前后两端所作的垂直线。 船中系指船长 (L)的中点 干 舷系指在船长中点处从甲板线的上边缘向下量至有关载重线的上边缘 的垂直距离。 干舷甲板系指用以量计干舷的甲板, 通常指毗邻于水面的第一层全通甲 板;当甲板有首、尾升高时,应取甲板最低线及其平行于升高甲板的延伸线作为

12、干舷甲板。 上层建筑系指干舷甲板上自一舷伸至另一舷的甲板建筑物,或自舷侧至 其侧壁的距离不大于船宽 ( B) 4%的甲板建筑物。 风雨密系指在任何风浪下, 水不得透 入船内。 水密系指构件尺寸和布置在可能产生的水头下,能防止水从任何方向进入。2.A型船舶是: (1) 为载运散装液体货物而设计的一种船舶; (2) 其露天甲板具有高度完整性,货舱仅设有小的出入口,并以钢质或等效材料的水密填料盖封闭; (3) 载货的货舱具有 较低渗透率。 B 型船舶系指干舷甲板(含首、尾升高甲板)上露天部分的客 /货舱口及其他舱口设有风雨密舱盖的船舶。 C 型船舶系指干舷甲板(含首、尾升高甲板) 上露天部分客 /货

13、舱口无风雨密舱盖、其他舱口设有风雨密舱盖的船舶。3.封闭上层建筑系指围壁结构有足够的强度、围壁上所有开口设有风雨密关闭装置的 上层建筑。 封闭甲板室系指围壁结构有足够的强度、围壁上所有开口设有风雨密关 闭装置的甲板室。 舱口围板高度系指从甲板量至舱口围板顶缘的最小垂向距离。 舱口 围板高度应计及梁拱和舷弧的影响。 舱室及舱棚门槛高度系指从甲板量至舱室及舱棚 门槛顶缘的最小垂向距离。4.载重线系指船舶按其航行的航区(航段)而定的载重水线。各载重线均以线段上边缘为 准。标“A”的线段,表示A 级航区载重线; 标“B”的线段,表示B 级航区载重线; 标“C” 的线段,表示 C 级航区载重线;标“ J

14、1”的线段,表示 J1 级航段载重线;标“ J2”的线段, 表示 J2 级航段载重线。5.甲板线、载重线标志和载重线应永久地、明显地勘划在船中两舷。对于甲板线、载重线 标志和载重线的圆环、线段与字母, 当船舷为暗色底时, 应漆成白色和黄色;当船舷为浅色 底时,应漆成黑色。 甲板线、载重线标志和载重线因受护舷材及其他影响不能全部勘划 时,允许免划甲板线和部分载重线标志及载重线,但应在载重线证书中注明。6.干舷核定船舶干舷应符合下式: F 实际 F最小 船舶实际干舷 F 按下式计算: F = 1000 (D1 - d ) mm 式中: D 1 计算型深, m; d 有关载重线对应的型吃水, m。

15、船舶最小干舷 F 按下式计算: F = F0 + f + f + f mm 式中: F0 船舶的基本干舷, mm,见本节 4.2.2;F1 型深对干舷的修正值, mm ,见本节 4.2.3;F2 舷弧对干舷的修正值, mm ,见本节 4.2.4;F3 舱口围板高度及舱室门槛高度对干舷的修正值, mm。船舶的基本干舷 F0 按船舶种类、航区等级及船长由表选取。7.干舷勘划的修正 船舶因舷弧而干舷甲板最低点不在船中时, 勘划于船中舷旁的干舷, 应 按本章核定的干舷增加该处舷弧高度。 船舶具有较大纵倾,勘划于船中舷旁的干舷,应按 本章核定的干舷增加因纵倾形成的差值。8.水尺标志由水尺刻度线和水尺数字

16、组成。对于水尺标志的线段、数字、小数点和字母, 当船舷为暗色底时,应漆成白色和黄色;当船舷为浅色底时,应漆成黑色。10.热带干舷是从夏季干舷中减去夏季吃水的 ,船舶在相对密度为 1000的淡水中,各季节干舷应从各季节相应的海水干舷中减去 ,其中为夏季载重水线时的海水排水量, t。T为夏季载重水线处在海水中每 1cm浸水吨数, t/cm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MARPOL7/378)1.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l 1973年防污公约的 1978 年议定书 到目前为止, MARPOL7/378 公约包括六个附则,分别为: -附 则 I-防止油类污染规则-附 则 II-控制有毒液体

17、物质污染规则-附 则 III-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附 则 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附 则 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附 则 VI-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2. 污染途径-日常操作污染 船舶正常营运作业期间产生的污染物的故意排放、泄漏等日常操作性污染-海损事故污染 船舶在航行途中因碰撞、搁浅、触礁、爆炸等原因导致的事故性污染 污染类别及来源-油类污染物 来自油船货油舱的污压载水、洗舱水,及各种船舶机舱舱底的污油水-非油类污染物有毒液体物质 海运包装有害物质 生活污水 船舶垃圾 空气污染物 核污染物 噪 声污染 压载水有害水生物污染 防污底系统3. 防止海损事故(碰撞、搁浅等)对

18、船舶结构的要求(1)双壳体和 / 或双层底保护(新油船) 5000 载重吨及以上,要求双壳双底; 5000载重吨以下 600载重吨及以上,仅设双层底,但舱容不超过 700m 3 。 (2)中高甲板结构(静压平衡装载)可免设双层底,但仍应满足边舱保护要求4. 船舶检验 (150 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 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初次检验-中间检验-年度检验 -换证检验-附加检验5. 垃圾分类 塑料制品(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缆绳、 合成渔网、 塑料垃圾袋及含有毒性或重金属 残余物的塑料制品的焚烧炉灰等) (禁止排放) 可漂浮的垫舱料、衬料、包装材料(距最近陆地 25n mile 以外排放) 纸制品、碎布、

19、玻璃、金属、瓶子、陶器等(距最近陆地 12n mile以外排放,经 磨碎后可在 3n mile 以外排放)食品废弃物(距最近陆地 12n mile 以外排放,经磨碎后可在 3n mile 以外排放)危险货物运输本规则按接受 IMDG 对危险货物的分类,按危险货物所呈现的危险性或最主 要的危险性,分为下列 9 类:第 1 类:爆炸品1.1类: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1.2类:具有抛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1.3类:具有燃烧危险和较小爆炸或较小抛射危险或同时具有此两种危险,但无 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1.4类:无重大危险的物质和物品;1.5类: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很不敏感物质;

20、1.6类:无整体爆炸危险的极度不敏感物质。第 2 类:气体2.1类:易燃气体;2.2类:非易燃、无毒气体;2.3类:有毒气体。第 3 类:易燃液体第 4 类:易燃固体;易自燃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4.1类: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和退敏爆炸品;4.2类:易自燃物质;4.3类: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 5 类:氧化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5.1 类:氧化物质;5.2类:有机过氧化物。第 6 类:有毒和感染性物质6.1 类:有毒物质;6.2类:感染性物质。第 7 类:放射性材料第 8 类:腐蚀性物质第 9 类:杂类危险货物和物品1.3.船舶在其所核算的各种装载情况下,稳性衡准数 K 应符合下式要求:

21、 其中: C1=f(,航区 ), C3=f(B/d), C4=f(Ak/LB). 横摇自摇周期:其中: GM0 是未经自由面修正的初稳性高, f=f(B/d).5. 角6.。7.2011 法规中稳性的衡准(1)风压衡准 ( 2)动稳性衡准8.影响稳性的主要因素是 B,的,重心高9.名词术语定义: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名词解释总吨位是表示丈量确定的船舶总容积。净吨位是表示丈量确定的船舶有效容积。船长 L :系指量自龙骨板上缘的最小型深 85处水线总长的 96,或沿该水线从首柱前缘至舵杆中心线的长度,取其大者。2.航区划分为以下 4 类:(1)远海航区:系指国内航行超出近海航区的海域。(

22、2)近海航区:系指中国渤海、黄海及东海距岸不超过 200n mile 的海域;台湾海峡; 南海距岸不超过 120n mile( 台湾岛东海岸、海南岛东海岸及南海岸距岸不超过 50n mile) 的海域。(3)沿海航区:系指台湾岛东海岸、台湾海峡东西海岸、海南岛东海岸及南海岸距岸不超过 10nmile 的海域和除上述海域外距岸不超过 20n mile 的海域;距有避风条件且有施 救能力的沿海岛屿不超过 20n mile 的海域。但对距海岸超过 20n mile 的上述岛屿,本局 将按实际情况适当缩小该岛屿周围海域的距岸范围。(4) 遮蔽航区:系指在沿海航区内,由海岸与岛屿、岛屿与岛屿围成的遮蔽条

23、件较好、 波浪较小的海域。在该海域内岛屿之间、岛屿与海岸之间的横跨距离应不超过 10n mile 。3.船舶吨位证书中的总吨位和净吨位的数值应采用整数,不计小数点以下的数值,只填写 数字,后面没有单位“吨” 。4. ( 1)对船长小于 24m 的船舶,其总吨位按下式计算: GT K1( V 1 V2)其中: K 1系数,由表选取;V 1上甲板以下所有围蔽处所的容积, m3;V 2上甲板以上所有围蔽处所的容积, m3。( 2)对船长小于 24m 的船舶,其净吨位 NT 按下式计算: NT =K2 GT ,其中,K2 系 数由表选取。5. 载重线标志( 1) 载重线标志系由一圆环和一水平线相交组成

24、,其圆环的中心在船中处,水平线上边 缘通过圆环中心。圆环的中心至甲板线上边缘的垂直距离为夏季干舷。该水平线的下半圆 部分与标志均为一色。在载重线圆环两侧加绘字母 ZC;当由中国船级社勘划载重线时,则用CS 代替 ZC。字母高 115mm ,宽 75mm。( 2) 载重线系船舶按其航行区域和季节而定的载重水线,分别以水平线段表示,勘划在 载重线圆环前方。各载重线均以线段上边缘为准。标“X”的线段表示夏季载重线,其上边缘通过圆环中心。 标“R的”线段表示热带载重线。标“Q”的线段表示夏季淡水载重线。夏季淡水载重线和夏季载重线之间的差数,也是其他各 载重线在淡水中装载的允许差额。标“RQ”的线段表示

25、热带淡水载重线。6. 夏季干舷,按下式计算: F F 0 f 1 f 2 f 3 mm其中: F0 基本干舷, mm ;按本章 1.1 规定计算; f1方形系数对干舷的修正值, mm ; f2 有效的上层建筑和凸形甲板对干舷的修正值, mm;f3非标准舷弧对干舷的修正值, mm;(1) 方形系数对干舷的修正值 f1 按下式计算:C b方形系数,取不小于 0.68。(2)有效的上层建筑和凸形甲板对干舷的修正值 f2按下式计算:式中: L 船长, m;当L 120m 时,仍按 120m 计算; C=(1+E/L)E/L其中: E上层建筑和凸形甲板的总有效长度, m。对首楼有效长度小于 0.07 L

26、 的 B型舶, C 应减去按下式算得的数值: (0.07L-e)/0.7L, 其中: e首楼有效长度, m 。(3)非标准舷弧面积对干舷的修正值 f3按下式计算:(4)甲板线位置对干舷的修正 : 如量至甲板线上缘的实际型深大于或小于计算型深 D1时,则其差数应加入干舷中或从干舷中减去。 (即甲板线的最低点不在船中时要进行修正。 )第 4 篇 船舶安全1.应急电源以及应急照明配电板等均应安装在最高一层连续甲板以上易于从露天甲板到达之处 (即应急发电设备应放在主甲板以上 ) 。且它们不应装设在防撞舱壁之前, 但对货船, 在 特殊情况下经同意后可以例外。2.(1) A 级分隔 :系指由符合下列要求的

27、舱壁与甲板所组成的分隔;1它们应以钢或其他等效的材料制造;2它们应有适当的防挠加强;3它们的构造应在至 1h 的标准耐火试验结束时能防止烟及火焰通过;4它们应用经认可的不燃材料隔热,使在下列时间内,其背火一面的平均温度较原始温度 增高不超过 140 ,且在包括任何接头在内的任何一点温度,较原始温度增高不超过 180:A 60 级 60minA 30 级 30minA 15 级 in 15mA 0 级 0min5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将原型的舱壁或甲板进行一次试验,以保证满足上述完整性及温升 的要求。(2)B 级分隔 :系指由符合下列要求的舱壁、甲板、天花板或衬板所组成的分隔:1它们的构造应在至最初

28、 0.5h 的标准耐火试验结束时能防止火焰通过;2它们应具有这样的隔热值,使在下列时间内,其背火一面的平均温度较原始温度增高不 超过 140,且在包括任何接头在内的任何一点的温度较原始温度增高不超过 225:B 15 级5min1B 0 级 0min3它们应以认可的不燃材料制成,参与制造和装配的 B 级分隔所用的一切材料应为不燃 材料,但是,并不排除可燃镶片的使用,只要这些材料符合本章的其他要求;4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将原型分隔进行一次试验,以保证满足上述完整性和温升的要求。( 3)C 级分隔 :系指以认可的不燃材料制成,它们不需要满足有关防止烟和火焰通过 以及限制温升的要求,允许使用可燃镶片,

29、只要这些材料符合本章的其他要求。3.( 1) A类机器处所 :系指装有下列设备的处所和通往这些处所的围壁通道:1用作主推进的内燃机;2用作其他用途的合计总输出功率不小于 375kW 的内燃机;3任何燃油锅炉或燃油装置;4燃油的惰性气体发生装置。( 2)较小失火危险的服务处所:面积小于 4m2 的小间及储藏室 (储存易燃液体的处所除外 )、干燥室及洗衣间。(3)较大失火危险的服务处所:厨房、设有烹调设备的配膳室、油漆问和灯问、具有面积 4m2 或以上的小间和储藏室,不属于机器处所部分的工作间和易燃液体储存处所。4.控制站: 系指船舶无线电设备、 主要航行设备或应急电源所在的处所, 或者是指火警指

30、示 器或失火控制设备集中的处所。5.消防系统有:水灭火系统,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二氧化碳 (CO2)系统),灭火器,机器处所的自动喷水器、 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固定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机器处所的固定式高倍 泡沫灭火系统,压力水雾灭火系统,固定式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抽烟式探火系统。6.消防员装备 消防员装备的组成包括个人配备、呼吸器及耐火救生绳:(1) 个人配备:1防护服,其材料应能保护皮肤不受火焰的热辐射,并不受蒸汽的灼伤和烫伤。衣服 的外表应是防水的;2消防靴和手套,由橡胶或其他不导电材料制成;31 顶能对撞击提供有效防护的消防头盔;41 盏认可型的电安全灯 (手提灯 ),其照明时间至少为

31、 3h ;51 把认可的消防员手斧。(2) 1 具认可型的呼吸器,呼吸器的型式可为下列之一:11 具装有适宜的空气泵和带有空气软管的防烟盔或防烟面罩,其空气软管的长度应 足够从开敞甲板到达货舱或机器处所的任一部分, 且不受舱口或门口之妨碍。 为符合此项要 求,如空气软管所需的长度超过 36m ,应以自给式呼吸器代替防烟盔或防烟面罩或增设自给 式呼吸器 1 具;21 具自给式压缩空气呼吸器,其筒内空气储存量至少应有 1200L 或 1 具自给式呼吸器,数量应取得同意。(3) 每具呼吸器应有足够长度与强度的耐火救生绳 1 根,此绳应能用弹簧卡钩系在呼 吸器的背带上,或系在一条分开的腰带上,使在拉曳救生绳时防止呼吸器脱开。7.防火控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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