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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docx

1、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2、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

3、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

4、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分区根据爆炸性气体环境出现的频率和持续时间把危险场所分为0区、1区和2区三个区域等级。0区:爆炸性气体环境连续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场所。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如果出现也是偶尔发生并且仅是短时间存在的场所。可燃性粉尘环境的分区根据可燃性粉尘/空气混合物出现的频率和持续时间及粉尘层厚度,可燃性粉尘环境可分为20区、21区和22区三个

5、区域等级。20区: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可燃性粉尘连续出现或经常出现,其数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和/或可能形成无法控制和极厚的粉尘层的场所及容器内部。21区: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粉尘数量足以形成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但未划入20区的场所。该区域包括,与充入或排放粉尘点直接相邻的场所、出现粉尘层和正常操作情况下可能产生可燃浓度的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物的场所。22区:在异常条件下,可燃性粉尘云偶尔出现并且只是短时间存在、或可燃性粉尘偶尔出现堆积或可能存在粉尘层并且产生可燃性粉尘空气混合物的场所。如果不能保证排除可燃性粉尘堆积或粉尘层时,则应划分为21区。电气线路应敷设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区

6、域或距离释放源较远的位置,避开易受机械损伤、振动、腐蚀、粉尘积聚以及有危险温度的场所。当不能避开时,应采取预防措施。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严禁跨越爆炸性气体环境;架空线与爆炸性气体环境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电缆及其附件在安装时,根据实际情况其位置应能防止受外来机械损伤、腐蚀或化学影响(例如溶剂的影响),以及高温作用(对本安全电路亦见在危险场所中使用的电缆不能有中间接头。当不能避免时,除适合于机械的、电的和环境情况外,连接应该:为处理紧急情况,在危险场所外合适的地点或位置应有一种或多种措施对危险场所电气设备断电。为防止附加危险,必须连续运行的电气设备不应包括在紧急断电电路中,而应

7、安装在单独的电路上。为保证作业安全,应对每一电路或电路组采取适当方法进行隔离(例如隔离开关,熔断器和保险丝),包括所有电路导体,也包括中性线。应立即采取与隔离措施一致的标签对被控制电路和电路组标识。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构架、金属配线管及其配件、电缆保护管、电缆的金属护套等非带电的裸露金属部分均应接地。爆炸危险场所除2区内照明灯具以外所有的电气设备,应采用专用接地线;宜采用多股软绞线,其铜芯截面积不得小于42。金属管线、电缆的金属外壳等,可作为辅助接地线。中性点不接地系统,接地电阻值不大于10;中性点接地系统,接地电阻值不大于4。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级别、组别、环境条件以及特殊标志等,应符合

8、设计的规定。防爆电气设备的铭牌、防爆标志、警告牌应正确、清晰。防爆电气设备的外壳和透光部分应无裂纹、损伤。防爆电气设备的紧固螺栓应有防松措施,无松动和锈蚀。防爆电气设备宜安装在金属制作的支架上,支架应牢固,有振动的电气设备的固定螺栓应有防松装置。防爆电气设备接线盒内部接线紧固后,裸露带电部分之间及金属外壳之间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应满足附录D的要求。电气设备多余的电缆引入口应用适合于相关防爆型式的堵塞元件进行堵封。除本质安全设备外,堵塞元件应使用专用工具才能拆卸。灯具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a) 灯具的种类、型号和功率,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技术条件的要求;b) 螺旋式灯泡应旋紧,接触良好,不得松动;

9、c) 灯具外罩应齐全,螺栓应紧固。隔爆型电气设备隔爆面应有防腐措施。应防止水进人接合间隙。衬垫仅在文件规定允许时方可使用。接合面不得用使用中变硬的物质处理。安装时应防止损伤隔爆面,隔爆接合面的紧固螺栓不得任意更换,弹簧垫圈应齐全。隔爆型电机的轴与轴孔、风扇与端罩之间在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产生碰擦。为使粉尘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的点燃危险减到最小,应检查原设计条件(粉尘类型、粉尘层的最大厚度等)是否发生变化。移动式(手提式、便携式和可移动式)电气设备特别易于受损或误用,因此检查的时间间隔可根据实际需要缩短。移动式电气设备至少每12个月进行一次一般检查,经常打开的外壳(例如电池盖)应进行详细检查。此外

10、。这类设备在使用前应进行目视检查,以保证该设备无明显损伤。布线线路凡与危险场所无关的电缆应尽可能不通过危险场所。如果不可避免,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防爆电气设备应保持其外壳及环境的清洁,清除有碍设备安全运行的杂物和易燃物品,应指定化验分析人员经常检测设备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的浓度。设备运行时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检查外壳表面温度不得超过产品规定的最高温度和温升的规定。设备运行时不应受外力损伤,应无倾斜和部件摩擦现象。声音应正常,振动值不得超过规定。运行中的电动机应检查轴承部位,须保持清洁和规定的油量,检查轴承表面的温度,不得超过规定。检查外壳各部位固定螺栓和弹簧垫圈是否齐全紧固,不得松动。检查设

11、备的外壳应无裂纹和有损防爆性能的机械变形现象。电缆进线装置应密封可靠。不使用的线孔,应用适合于相关防爆型式的堵塞元件进行堵封。检查充入正压外壳型电气设备内部的气体,是否含有爆炸性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气量、气压应符合规定,气流中不得含有火花、出气口气温不得超过规定,微压(压力)继电器应齐全完整,动作灵敏。检查油浸型电气设备的油位应保持在油标线位置,油量不足时应及时补充,油温不得超过规定,同时应检查排气装置有无阻塞情况和油箱有无渗油漏油现象。设备上的各种保护、闭锁、检测、报警、接地等装置不得任意拆除,应保持其完整、灵敏和可靠性。检查防爆照明灯具是否按规定保持其防爆结构及保护罩的完整性,检查灯具表面

12、温度不得超过产品规定值,检查灯具的光源功率和型号是否与灯具标志相符,灯具安装位置是否与说明规定相符。静电聚积电缆敷设路线的布置应不会因粉尘的通过而受到摩擦和静电的聚积,并应采取措施防止电缆表面上的静电聚积。粉尘聚积电缆敷设路线的布置应使其聚积粉尘量最少,同时便于清理。当采用线槽、管道、管子或地沟装设电缆时,应采取预防措施以防止可燃性粉尘的通过或聚积。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3.1.4 在TN-C系统中不应将保护接地中性导体隔离,严禁将保护接地中性导体接入开关电器。3.1.7 半导体开关电器,严禁作为隔离电器。3.2.13 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严禁作为保护接地中性导体的一部分。4.

13、1.1 配电室的位置应靠近用电负荷中心,设置在尘埃少、 腐蚀介质少、周围环境干燥和无剧烈震动的场所,并宜留有发展余地。4.1.2 配电设备的布置必须遵循安全、可靠、 适用和经济等原则,并应便于安装、操作、搬运、检修、试验和监测。4.1.3 配电室内除本室需用的管道外,不应有其它的管道通过。室内水、汽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和中间接头;水、汽管道与散热器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并应做等电位联结。配电屏的上、方及电缆沟内不应敷设水、汽管道。4.2.1落地式配电箱的底部宜抬高,高出地面的高度室内不应低于50mm,,室外不应低于200mm;其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4.2.3

14、高压及低压配电设备设在同一室内, 且两者有一侧柜有裸露的母线时,两者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2m。4.2.4成排布置的配电屏,其长度超过6m时, 屏后的通道应设2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通道的两端,当两出口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其间尚应增加出口。4.2.6 配电室通道上方裸带电体距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2.5m;当低于2.5m时,应设置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的规定的IPB级或IP2级的遮拦或外护物,遮拦或外护物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2.2m。4.3.2 配电室长度超过7m时,应设2个出口,并宜布置在配电室两端。当配电室双层布置时,楼上配电室的出口应至少设一个通向该层走廊或室

15、外的安全出口。配电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但通向高压配电室的门应为双向开启门。4.3.3 配电室的顶棚、墙面及地面的建筑装修,应使用不易积灰和不易起灰的材料;顶棚不应抹灰。4.3.4 配电室内的电缆沟,应采取防水盒排水措施。配电室的地面宜高出本层地面50mm或设置防水门槛。4.3.6 位于地下室和楼层内的配电室,应设设备运输通道,并应设有通风和照明设施。4.3.7 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密合;与室外相通的洞、通风孔应设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网罩,其防护等级不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规定的IP3X级。直接与室外露天相通的通风孔尚应采取防止雨雪飘入的措施。4.3.8 配电

16、室不宜设在建筑物地下室最底层。设在地下室最底层时,应采取防止水进入配电室内的措施。 5.1.2 标称电压超过交流方均根植25V容易被触及的裸带电体,应设置遮栏或外护物。1 设置防止人、畜意外触及带电部分的防护措施;2 在可能触及带电部分的开孔处,设置“禁止触及”的标志。5.1.4 遮栏或外护物应稳定、耐久、可靠地固定。5.1.5 需要移动的遮栏以及需要打开或拆下部件的外护物,应采用下列防护措施之一:1 只有使用钥匙或其他工具才能移动、打开、拆下遮栏或外护物;2 将遮栏或外护物所保护的带电部分的电源切断后,只有在重新放回或重新关闭遮栏或外护物后才能恢复供电;5.1.6 按本规范第5.1.2条设置

17、的遮栏或外护物与裸带电体之间的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 采用网状遮栏或外护物时,不应小于100mm;2 采用板状遮栏或外护物时,不应小于50mm。5.1.11 伸臂范围(5.1.11)应符合下列规定:1 裸带电体布置在有人活动的区域上方时,其与平台或地面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2.5m;2 裸带电体布置在有人活动的平台侧面时,其与平台边缘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25m;3 裸带电体布置在有人活动的平台下方时,其与平台下方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1.25m,且与平台边缘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0.75m;5.2.3 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连接。5.2.4 建筑物内的总等电位联结,应符合下列规定:1

18、每个建筑物中的下列可导电部分,应做总等电位联结:1)总保护导体(保护导体、保护接地中性导体);2)电气装置总接地导体或总接地端子排;3)建筑物内的水管、燃气管、采暖和空调管道等各种金属干管;4)可接用的建筑物金属结构部分。6.1.1 配电线路应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7.1.2 配电线路的敷设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避免由外部热源产生的热效应带来的损害;2 应防止在使用过程中因水的侵入或因进入固体物带来的损害;3 应防止外部的机械性损害;4 在有大量灰尘的场所,应避免由于灰尘聚集在布线上对散热带来的影响;5 应避免由于强烈日光辐射带来的损害;6 应避免腐蚀或污染物存在的场所对布线系统带来

19、的损害;7 应避免有植物和(或)霉菌衍生存在的场所对布线系统带来的损害;8 应避免有动物的情况对布线系统带来的损害。7.2.7 对金属导管、金属槽盒有严重腐蚀的场所,不宜采用金属导管、金属槽盒布线。7.2.8 在建筑物闷顶内有可燃物时,应采用金属导管、金属槽盒布线。7.2.33 有酸碱腐蚀介质的场所宜采用塑料导管和塑料槽盒布线,但在高温和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不宜采用明敷。7.2.35 塑料导管和塑料槽盒不宜与热水管、蒸汽管同侧敷设。7.3.4 钢索布线所采用的钢索的截面积,应根据跨距、荷重和机械强度等因素确定,且不宜小于10mm2.钢索固定件应镀锌或涂防腐漆。钢索除两端拉紧外,跨距大的应在中间增

20、加支持点,其间距不宜大于12m。7.4.1 除配电室外,无遮护的裸导体至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3.5m;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规定的IP2的网孔遮栏时,不应小于2.5m。网状遮栏与裸导体的间距,不应小于100mm;板状遮栏与裸导体的间距,不应小于50mm。7.4.2 裸导体与需经常维护的管道同侧敷设时,裸体应敷设在管道的上方。7.4.3 裸导体与需经常维护的管道以及与生产设备最凸处部位的净距不应小于1.8m;当其净距小于等于1.8m时,应加遮栏。7.6.1 电缆路径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使用电缆不易受到机械、震动、化学、地下电流、水锈蚀、热影响

21、、蜂蚁和鼠害等损伤;2 应便于维护;3 应避开场地规划中的施工用地或建设用地;4 应使电缆路径较短。7.6.2 露天敷设的有塑料或橡胶外护层的电缆,应避免日光长时间的直晒;当无法避免时,应加装遮阳罩或采用耐日照的电缆。7.6.4 电缆不应再易燃、易爆及可燃的气体管道或液体管道的隧道或沟道内敷设。当受条件限制需要在这类隧道或沟道内敷设电缆时,应采取防爆、防火的措施。7.6.5 电力电缆不宜在有热力管道的隧道或沟道内敷设。当需要敷设时,应采取隔热措施。7.6.8无铠装的电缆在屋内明敷,除明敷在电气专用房间外,水平敷设时,与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5m;垂直敷设时,与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8m;当不能

22、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防止电缆机械损伤的措施。7.6.9 屋内相同的电压的电缆并列明敷时,除敷设在托盘、梯架和槽盒内外,电缆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35mm,且不应小于电缆外径。1kV及以下电力电缆及控制电缆与1kV以上电力电缆并列明敷时,其净距不应小于150mm。7.6.10 在屋内架空明敷的电缆与热力管道的净距,平行时不应小于1m;交叉时不应小于0.5m;当净距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隔热措施。电缆与非热力管道的净距,不应小于0.5m;当净距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在与管道接近的电缆段上,采取防止电缆受机械损伤的措施。在有腐蚀性介质的房屋内明敷的电缆,宜采用塑料护套电缆。7.6.11 钢索上电缆布线吊装

23、时,电力电缆固定点间的间距不应大于0.75m;控制电缆固定点间的间距不应大于0.6m。7.6.12 电缆载屋内埋地穿管敷设,或通过墙、楼板穿管时,其穿管的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7.6.13 除技术夹层外,电缆托盘和梯架距店面的高度不宜低于2.5m。7.6.16 电缆托盘和梯架多层敷设时,其层间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 控制电缆间不应小于0.20m;2 电力电缆间不应小于0.30m;3 非电力电缆与电力电缆间不应小于0.50m;当有屏蔽盖板时,可为0.30m;4 托盘和梯架上部距顶棚或其他障碍物不应小于0.30m。7.6.18 下列电缆,不宜敷设在同一层托盘和梯架上:1 1kV以上与1k

24、V及以上的电缆;2 同一路径向一级负荷供电的双路电源电缆;3 应急照明与其他照明的电缆;4 电力电缆与非电力电缆。7.6.24 电缆隧道和电缆沟应采取防水措施,其底部排水沟的坡度不应小于0.5%,并应设集水坑,积水可经集水坑用泵排出。当有条件时,积水可直接排入下水道。7.6.26 电缆支架的长度,在电缆沟内不宜大于350mm;在电缆隧道内不宜大于500mm。7.6.28 电缆沟在进入建筑物处应设防火墙。电缆隧道进入建筑物处以及在进入变电所处,应设带门的防火墙。防火门应装锁。电缆的穿墙处保护管两端应采用难燃材料封堵。7.6.30 电缆沟盖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盖板或钢盖板。钢筋混凝土盖板的重量不一超

25、过50kg,钢盖板的重量不宜超过30kg。7.6.31 电缆隧道内的净高不应低于1.9m。局部或与管道交叉处净高不宜小于1.4m。隧道内应采取通风措施,有条件时宜采用自然通风。7.6.32 当电缆隧道长度大于7m时,电缆隧道两端应设出口;两个出口间的距离超过75m时,尚应增加出口。人孔井可作为出口,人孔井直径不应小于0.7m。7.6.33 电缆隧道内应设照明,其电压不应超过36V;当照明电压超过36V 时,应采取安全措施。7.6.35 电缆直接埋地敷设时,沿同一路径敷设的电缆数量不宜超过6根。7.6.36 电缆在屋外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不应小于700mm;当直埋在农田时,不应小于1m。在电缆上下

26、方应均匀铺设砂层,其厚度宜为100mm;在砂层应覆盖混凝土保护板等保护层,保护层宽度应超出电缆两侧各50mm。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94)2010第3.1.1条 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人的措施。第3.2.4条 所有避雷针应采用避雷带互相连接;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12m; 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管道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二、三款的要求;在电源引人的总配电箱处宜装设过电压保护器。 第3.3.10条 高度趔过45m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建筑物,尚应采取以下防侧击和等电位的保护措施: 一、钢构架和混凝土的钢筋

27、应互相连接。钢筋的连接应符合本规范第3.3.5条的要求; 二、应利用钢柱或柱子钢筋作为防雷装置引下线, 三、应将45m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与防雷装置连接; 四、竖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金属物的顶端和底端与防雷装置连接。 第3.3.11条 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当其壁厚不小于4mm时,可不装设接闪器,但应接地,且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两接地点间距离不宜大于30m,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当防雷的接地装置符合本规范第3.3.6条的规定时,可不计及其接地电阻值。放散管和呼吸阀的保护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的要求。 第3.4.6条 砖烟囱、钢筋混凝土烟囱,宜在烟囱上装设避雷针或

28、避雷环保护。多支避雷针应连接在闭合环上。 当非金属烟囱无法采用单支或双支避雷针保护时,应在烟囱口装设环形避雷带,并应对称布置三支高出烟囱口不低于0.5m的避雷针。 第3.4.7条 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但周长不超过25m且高度不超过40m的建筑物可只设一根引下线。引下线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25m。当仅利用建筑物四周的钢柱或柱子钢筋作为引下线时,可按跨度设引下线,但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25m。 第3.5.6条 在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网)的支柱上严禁悬挂电话线、广播线、电视接收天线及低压架空线等。 第3.5.5条 粮、棉及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宜采取防直击雷措施。

29、当其年计算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0.06时,宜采用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防直击雷。独立避雷针和架空避雷线保护范围的滚球半径hr可取100m。 第3.4.10条 高度超过60m的建筑物,其防侧击和等电位的保护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3.3.10条一、二、四款的规定,并应将60m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与防雷装置连接。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14784-933.11输送机易挤夹部位经常有人接近时,应加强防护措施;3.11.1输送机头部、尾部改向部位和拉紧装置的折转部位以及相邻两托辊折转超过3度时,即认为是危险的易挤夹部位;4.2.2重锤拉紧装置在人员通常接近的地方应加防护装置,防护装置应能防止人

30、员进入重锤下面的空间。如无这类防护装置,重锤下应装设支承装置并使其离地面或其他作业面的净空距离不小于2.5米;5.6.1移置或输送机的移设机起重臂下和移设区域内严禁人员逗留,移设时应保证在人员配备齐全,沟通信息迅速,安全措施充分的情况下进行移设;5.6.4输送机工作时,必须锁住移动轮;5.12严禁输送机运行时进行维护调整,必须在装有防护装置的情况下,由专人维护调整;7.5输送机线中的设备必须联锁,其中某一输送机出现故障时,其料流上游的输送机应立即停机,联锁装置严禁随意改动或拆除;7.6输送机线或在通道狭窄不开阔地区使用的输送机其沿线应设置紧急拉线开关;7.8在转载点装料站作业位置附近,必须有一

31、个或多个紧急停机开关或装置,并严禁堆放物料及其他新产品;7.10输送机线中应设正常照明及可携式照明,在有爆炸性气体,粉尘或危险性混合物工作环境时,应选用安全型灯具照明。机械设备防护罩技术规范4.2.2机械防护罩、防护网设计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采用304不锈钢 (1Cr18Ni9Ti),机械设备轴封的防护网和燃料系统的部分防护网采用铝合金(LY-12),严禁使用其他材料代替,如果必须采用其他材料代替制造,必须在满足足够刚度和强度的条件下,需和厂方协调,由厂方进行审核、确认。4.4.1为所有的轴端安装防护装置,转动机械的防护罩包括转动机械的全部外露转动部分的防护罩,含转动机械的联轴器、传动皮带、机

32、械密封等处(或盘根)等所有转动部分;4.4.2为所有做旋转或振荡运动的杠杆、凸轮、传动装置或轴安装防护装置;4.4.3为所有的传送带安装防护栏(尤其要注意传送带下面)、头尾部滚筒的封闭装置;4.4.4为所有的皮带传动装置和链条传动装置安装防护装置;4.4.5为所有正常情况下能够伸手摸到运动部件安装防护装置或封闭;4.4.6如果无法给这些设备安装有效的防护装置,应将它们封闭起来(参考加装护栏)4.5.1防护罩结构和布局应设计合理,使人体不能直接进入危险区域。4.5.2防护罩应尽量采用封闭机构,当需要采用网状结构时,应符合下列要求:4.5.2.1为防止手指尖误通过造成伤害时,其开口宽度:直径及边长或椭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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