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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终止合同.docx

1、劳务派遣终止合同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劳务派遣终止合同篇一:终止派遣合同通知书、协议书关于终止劳务派遣合同书的通知贵公司与我公司于年月日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书(合同编号为:),约定由我公司向贵公司派遣一定数量的劳务人员,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现合同期满,我公司经研究决定,对原合同不再续签,合同期满即行终止。同时,合同的终止不影响双方对在合同履行期间产生的未决纠纷继续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的程序予以解决。本通知书送达贵公司即生效,请及时签收,未签收的,我公司通过合同确认的贵公司地址或邮件地址进行留置或邮寄的视为送达。本通知书一式两份,贵公司签收后一份自存,一份由我公司留存。特此通知送

2、达人:签收人:xxxxxx有限公司单位盖章年月日篇二: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甲方:nc市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中心实际用工单位:乙方: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邮寄地址:鉴于乙方已于年月日向实际用工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书面提请辞去所有职务的申请,甲方及实际用工单位已同意乙方的辞职申请,现经协商一致,甲方及实际用工单位、乙方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并达成如下协议:一、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三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二、由于系乙方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甲方及实际用工单位依法不再向乙方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费用。三、甲方及实际用工单位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不再为乙方支付任何

3、社会保险金费用;四、乙方知悉其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人享有的全部权利,自本协议签订之日时,三方已经结清所有关于集资、借款、工资、奖金、津贴、补助、加班费等所有债权债务,三方已经没有任何的经济关系。三方共同确认:三方都已将所有的经济凭证进行了交接,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任何一方持有对方的有关经济凭证都视为凭证内容已经进行过交接处理,经济凭证不再有效;三方共同承诺: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要求对方承担经济责任;五、乙方离职后不得利用在派遣用工单位及甲方获取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方式、客户名单)从事有损实际用工单位及甲方名誉或利益的行为;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用工单位三方各执一份。七、本协议

4、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及实际用工单位(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年月日年月日篇三:劳务派遣工如何解除劳动合同篇一:劳务派遣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问题浅析劳务派遣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问题摘要:劳动合同的解除在劳动合同制度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劳动合同法对其作出了专章规定。但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特别是围绕劳务派遣工解除劳动合同所引发的纠纷增加。鉴于该情形因自身特殊性而呈现出诸多个性化的问题,加之现行劳动立法存在诸多不完善,笔者对其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和研究。试图通过有益的尝试来深化我们对劳动合同解除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同时也推动相关法律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妥善解决。关键词:劳

5、务派遣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责任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合同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合同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是当事人阻却合同存续的一种意志行为。通过解除行为,使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失去效力,从而实现主体特定的目的。主要包括有双方协议解除,派遣工的辞职和用人单位对派遣工的辞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65条对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的解除作了简单的规定,但这种简单规定不能有效调整复杂的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的解除行为,留下了一些法律空白和容易引起争议之处,需要进一步明确。本文着重探讨派遣工辞职情形因其特殊性所参涉的问题。劳动者辞职,是指劳动者无需用人单位同意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分为即时辞职和

6、预告辞职两种。即时辞职,指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一般是在用人单位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方可即时辞职。预告辞职,指劳动者要辞职,须预先通知用人单位方可。辞职是一种法定的单方解除,必须依循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对派遣工的辞职也作了规定。同样,与一般劳动者辞职相比,派遗工辞职还是有需要注意的特殊性。一、非用人单位的重大过错是否为即时辞职的条件这种情况下,劳动合同法第65条规定的派遣工即时辞职的适用条件不仅包括了只有派遣单位可能实施的过错行为,例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有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等,也包括了派遣单位无法实施而只有要派单位才可能实施的过错行为,例如未按照劳动合

7、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或相关福利待遇,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我们知道,在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被法律认定为唯一的用人单位。因此,悖论由此而来,即非用人单位(要派单位)所实施的过错行为也可以成为派遣工向用人单位(派遣单位)提出即时辞职的法定理由,其法理依据何在?实际上,只要将要派单位也视为用人单位,问题就可迎刃而解。二、派遣工可否预告辞职劳动者辞职主要有三种形式:协商辞职、即时辞职和预告辞职。但劳动合同法对派遣工可否预告辞职的问题未作规定,这容易使人产生歧义。一种理解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派遣工辞

8、职的许可性条件,即只有在用人单位同意或者用人单位有过错的情况下,派遣工才可辞职;在用人单位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派遣工不能依据劳动法第31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7条预告辞职;另一种理解是,依据“法无明文禁止即合法”的精神,劳动合同法并没有禁止派遣工实施预告辞职,因而派遣工依然享有预告辞职的权利。对此,我同意王全兴先生的见解,即后者。理由在于:第一,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派遣的专门规定属于特别法,关于劳动合同的一般规定属于一般法,凡特别法未作规定的,可适用一般法的规定;第二,赋予派遣工预告辞职的权利,有利于被派遣劳动者通过择业自由权的行使来摆脱派遣就业状态,这也符合派遣就业的过渡性就业的特点;第三,劳动合

9、同法仅规定了派遣工即时辞职,而未规定派遣工不得预告辞职,表明预告辞职是独立于即时辞职制度之外的一种辞退制度。因此不能以劳动合同法未规定派遣工预告辞职为理由,否定派遣工的预告辞职权;此外,劳务派遣是一种流动性较大的弹性就业方式,劳动力的流动性要大于其他的劳动形态。如果其他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都享有预告辞职权,而只有劳务派遣中的劳动者不能享有,这对于派遣工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当然,预告辞职可能影响要派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因此,派遣工向派遣单位提出预告辞职,派遣单位应当及时通知要派单位,或者规定,派遣工有义务同时向派遣单位和要派单位通知预告辞职。参考文献:1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典(应

10、用版),法律出版社,20XX年2蔡防:中国人口与劳动问题报告刘易斯转折点及其政策挑战,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XX年5贾春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通典人事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XX年4孙德强,张世林:中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XX年篇二:劳务派遣能否以无工作岗位派遣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公司能否以无岗位派遣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合同案例:10位劳动者在南充市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事实和理由如下:1997年12月该10位劳动者被达成铁路有限公司招聘,但没有为该10位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购买社保。20XX年四川省天宇劳务有限公司与达成铁路有限公司签订劳

11、务派遣协议,二、被申请人1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成立。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1违法解除其劳动关系,其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申请人对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理解错误。此款应该理解为,在以下情况下,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1、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后,在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前等待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12、。2、劳动者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后,在劳务派遣单位有新工作可派遣前的等待期间,劳务派遣单位也应该向劳动者按月支付当地最低工资。此款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在等待派遣期间,劳务派遣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但是此款规定并不禁止劳务派遣单位在没有岗位可以派遣时,可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其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此条是对劳务派遣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此条规定劳务派遣单

13、位有权以派遣单位的名义依据此款规定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此条并没有禁止劳务派遣单位依据其他条款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有权以用人单位的名义适用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的一般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等条款是对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也有权该条款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因被申请人2工作岗位调整,申请人所从事的工作岗位不再存在,被申请人2依法将申请人退回被申请人1处。被申请人1因无工作岗位再派遣,并依法告知劳动者,也就是说被申请人1无工作岗位提供给申请人,被申请人

14、1有权以用人单位的名义适用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用人单位的一般规定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篇三:劳动合同法解读第六十五劳务派遣各方解除劳动合同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劳务派遣终止合同)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务派遣各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本条是关于派遣关系中劳动合同解除情形的规定,这有利于解决实践中劳务派遣中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本条第一款规定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

15、同解除权。即劳动者可以依劳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由于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本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可见,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只能是因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严重违纪违法,以及不胜任工作等情形。这样劳务派遣单位就可以依照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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