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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docx

1、合伙协议XXXXX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 为规范合伙人的行为,保障本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各方合伙人本着团结、相互协商一致的原则约定如下协议,并承诺遵守。第一章 合伙人 第一条 订立协议的各方合伙人: 合伙人:XXX , 身份证号: 居住地:XXX市XXX路XXX号 律师(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号:A2005XXXXX20093 律师执业证书号码:15lOl20XXXXX3116了 律师执业经历: 合伙人:XXX , 身份证号: 居住地:XXX市XXX大街XXX号 律师(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号:22XXXXl00014 律师执业证书

2、号码:1510XXXXXX1200 律师执业经历: 合伙人:XXX , 身份证号: 居住地:XXX市XXX路XXX号 律师(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号:A20055XXXX1098 律师执业证书号码:15lolXXXXXX18546 律师执业经历: 第二章 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的全称是“四川XXX律师事务所”,英文名称为“S工CHUAXXXXXGFA LAw FIRM”。该律师事务所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的开办资产总额为50万元人民币资产,由全体创始合伙人以现金方式共同出资。刘丈平律师出资45万元人民币,占开办资金总额的90。马彬律师出资2。5万元人民币,

3、 占开办资金总额的5。高荚律师出资25万元人民币,占开办资金总额的5。第三章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第四条 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推选或者被推选为律师事务所主任或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三)提请修改合伙协议、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 (五)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六)依照合伙协议对律师事务所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 (七)享有律师事务所为合伙人办理的养老、医疗等社会统筹保险及其他福利: (八)依照律师事务所的分配方案提取上资和利润收益: (九)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

4、权利。 第五条 合伙人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三)遵守合伙协议、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五)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六)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七)依法纳税的义务: (八)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 合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主任的职责:对合伙人会议负责,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各项决定,对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管理,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依法承担对

5、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管理责任。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主任由合伙人会议从合伙人中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届满后,未选举新负责人时,则由原律师事务所主任担任负责人。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主任的变更、罢免由合伙人会议决定,报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备案。第五章 合伙人会议的职责、议事规则和程序 第九条 本律师事务所依据规定设立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2 合伙人会议是本律师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条 本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签发之日为合伙人会议成立之日。 第十一条 本律师事务所的一切重大事项须提交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合伙人会议每年定期召开一次,会议时间定在每年的12月;主任认为必要

6、时或经不少于23名以上的合伙人的提议,也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召开合伙人会议,除遇紧急情况外,应提前5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和所议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含邮件)全体合伙人。合伙人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采用书面委托书的形式,委托一名代理人出席。代理人享有与其委托合伙人同样的权利,并根据其委托人的授权表决。 第十三条 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既不出席合伙人会议又不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合伙人,视为放弃表决权,不影响合伙人会议的召开和形成决议。本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主任不在或因某种原因无法召集主持的,主任可指定一名合伙人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 第十四条 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及审议、表决情况,

7、以书面形式记载,由出席会议的合伙人签字,并存档。 第十五条 至少2名合伙人出席合伙人会议,方可构成召开合伙人会议的法定人数。 第十六条 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审议、修改和解释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决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选: (三)决定本所分所、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五)决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决定合伙人的退伙、强制退伙及财产处置: (七)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八)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九)审议并批准对本所律师的奖励和处分: (十)决定合伙人会议认为

8、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合伙人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由合伙人会议成员按所持事务所股权比例(或出资比例)进行投票表决。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第十六条各项由与会全体合伙人及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合伙人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股权比例(或出资比例)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本律师事务所依据规定,建立统一收案收费、利益冲突审查、服务质量监督等内部管理制度,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具体內容由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并报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本所设立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本所业务拓展、案件审批、组织对重大案件的讨论与研究等。 第十九条 本所设行政办公室,聘用行政主任一名,行政主任负责本所的对外联络、广告宣

9、传、财务管理、行政事务工作。行政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决定聘用和辞退,日常工作对主任及其他合伙人负责。第六章 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 第二十条 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共同财产由律师事务所统一管理,共同使用,未经合伙人会议决定,任何人不得分割、挪用、处置(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二十一条 合伙期内除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任何合伙人不得从律师事务所撤回资全。 第二十二条 事务所按规定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因自己的过错给事务所或其他合伙人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时,应作出全额赔偿。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有权取得被继承人死亡时在本律师事务所中应当分得的财

10、产和其他财产收益,合伙人的其他权益不得继承。 如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前,律师事务所已发生的债务应从合伙人的财产申先扣除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 第二十五条 本事务所在每一年度财务决算时对全部财产进行评估。合伙人退伙或入伙的,在合伙财产转让完毕后,重新评估确认全体合伙人的共有财产份额。 第二十六条 本事务所的利润分配比例如下: 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 第二十七条 事务所的全部收入在扣除成本支出、税金及各项基金等项费用并弥补上一年亏损后净收益可作为利润分配。第七章 合伙人入伙、退伙及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律师事务所后续合伙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合伙人条件:

11、 (二)在本事务所连续执业三年以上或个人营业额年度可达20万元以上的。 (三)能够承担本协议或合伙人会议决议所确定的事务所的相关费用: (四)愿意签署本协议井承担本协议确定的合伙人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后续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义务,对入伙前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条 后续合伙人应在正式办理入伙手续时交齐合伙资金。 第三十一条 合伙人无正当理由必须在本事务所干满3年方可退伙:有正当理由的,应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合伙人会议批准可以退出合伙: (一)在本事务所干满3年,由本人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二)因某种原

12、因难以继续在本事务所执业的。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当然退伙: (一)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二)合伙人被宣告无民奉行为能力或限制民奉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三条 属于当然退伙的合伙人的退伙手续,由本事务所协助办理。 第三十四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应当将其除名: (一)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节严重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三)因自己的过错给事务所造成重大损失的。4 第三十五条 合伙人退出合伙或者被除名的,有权取得约定的财产份额及其财产收益,并对合伙期间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禁止退出合伙的合伙人将其担任合

13、伙人时准备和占有的客户名单和相关文件带走。这些材料的所有权归本事务所所有。 第三十七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退伙: (一)与合伙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尚未清结完毕; (二)提出退伙的合伙人有违纪行为,并尚未处理完毕的。第八章 合伙人之间争议的解决方法和程序,违反本协议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争议,应本着有利于本事务所发展的原则自行协商解决。 第三十九条 合伙人自行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涉及财产关系争议的部份则依法向本所所在地法院起诉。第九章 合伙协议的解释、修改程序第四十条 本事务所的合伙协议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和修改。第十章 生效第

14、四十一条 本协议自律师事务所经核准登记之曰起生效。合伙人签字:刘晓红,睿智的国际法女博士刘 敏 |日期:2009-1-20 华政培养的第一批女博士,上海市高校优秀青年教师,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士青年教师奖读了这些人物注解,我在想,这是怎样的一位教师呢?掠过脑海的第一感觉是,她戴了一副眼镜,服装整洁,不苟言笑,面对一群睿智的当代大学生,娓娓而谈。偌大的教室里,很静很静,偶尔有书页翻过的声音。 这是一幅多么令人神往的耕读图啊,一下引起了我的好奇。 一个秋天的早晨,踏着雨后空气中弥漫的缕缕淡香,我来到了华东政法大学长宁校区校园,这里是圣约翰大学的旧址,建造于1939年。古朴、典雅的校园建筑,勾勒出

15、了华政特有的人文气息,中西合璧的校舍在晨光中显得格外的厚重。走过图书馆,便是华谊楼国际交流处办公室,踏上二楼,就是刘晓红教授办公的地方了。 乍一见面,顿时改变了我原先的猜想,不错,出现在我面前的刘教授:衣着入时,打扮得体,一头长发,更兼她办公室里触目可及的毛绒玩偶、各国装饰物品,让我嚼出了生活的韵味。看来,这位女教授是一位颇懂得生活的人。 且听她的叙说圆梦华政园 对于华东政法大学,我一直有着深厚的感情。从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一系列教育,我都是在华政完成的。我读大学时,本科学习的前两年是不分专业的,主要学习一些基础课程,到大学第三年才分专业。我从进入大学开始,就一直想成为一名教师,

16、所以对所学专业并没有特别强求。到大学三年级时学校通过一次英语考试,挑选了30名学生专攻国际法,我十分幸运成为30名同学中的一员,进入了国际法专业,也就是从那时起接触到对我后来学习工作产生密切影响的“国际法”这一学科。本科毕业后,我对国际法这一专业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有了更深厚的感情,于是直接攻读了硕士研究生。我们本科毕业时,工作是由国家统一分配的,大部分同学的工作都很好,有的去了大型外贸公司,有的进入了律师事务所,也有的进入了证券行业和外经贸委等。但我依旧不改初衷,希望做一名老师。1990年硕士研究生毕业后,我留在母校,成为一名老师。坦率地说,教师的待遇在以前并不是很好,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都有

17、些诱惑出现过。例如国外一些律所或大公司来邀请我,许诺提供很好的职位等等。然而,教师始终是我比较喜欢的职业。我觉得校园的环境比较平和,我与学生相处得也很好,这让我能一直保持着心灵牧地的一分宁静。 留校后,我一直从事国际法专业的教学,学校为我的成长提供了许多有益的机会,使我可以向经验丰富的老师学习,也使我有机会出国深造或讲学,这些都对我的教学有着直接的帮助。 作为访问学者,我担任过比利时根特大学法学院、荷兰海牙阿瑟国际法学院、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美国威斯康辛大学法学院和美国旧金山大学法学院访问教授。其中印象最深的一次是被公派往比利时根特大学法学院,时间虽然只有短短1年,但对我的人生来说,积累了太多

18、太多对于异域文化,我觉得如果不身临其境,是无法真正体会的;我了解了一些国家的民族文化,体会着它们的文化遗存和隐含其中的文化精髓,我如饥似渴地学习西方的古老文明。 我现在从事商事仲裁研究,即缘于我在比利时的导师。他是比利时商事仲裁领域国际司法最著名的学者之一,也是比利时国际司法法典起草人之一。他为巴黎仲裁院仲裁过很多案件,很有经验,为我的教学研究提供了非常多的帮助。课堂传授与实践相长 作为华政培养的第一批女博士,我从本科到博士,一直是在华东政法大学就读的。国际法是华政的优势学科,我硕士毕业留校后一直从事国际法教育。若干年后,华政有了博士点,使我有机会于2000年开始攻读博士学位。决定读博士时有没

19、有过犹豫呢?有。我担任着繁重的教学和行政工作,而且这时我已经有了家庭,家庭当然也是我必须要考虑的因素之一。这和我以前做学生,没有任何负担的情况是完全不一样的。攻读学位的过程当然是很辛苦的,但取得博士学位后,觉得所有的艰辛还是值得的。 从1997年开始,除了完成教学任务外,我开始兼任行政管理工作,历任教研室主任、国际法系总支副书记、系副主任。2003年,我到了现在的国际交流处工作,任国际交流处处长。我很幸运的是生活在华政这个集体中,无论是专业教学还是行政工作,我都可以向一些优秀的教师学习,与同事切磋,他们对我都有很大的帮助。一些在法院、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学生,碰到问题也都会来找我,说是来向我请教,

20、我们一起探讨问题。我举个例子吧,这是一个管辖权方面的案例,当事人一方是一个领馆,可能涉及国家主权豁免原则,碰到这种情况,不能很好把握。于是,他们回到学校与我共同探讨相关案件。当然,我会根据我的看法,告诉他们。这样的案子,就涉及国际法问题,也可能涉及案件管辖权的界定。举凡国际私法,都集中在这个领域,这也是我的主要研究领域。 以前的国际法教学和现在的国际法教学有什么区别?改革开放后,我们接触了很多新的教学体系,但当时“文革”结束不久,国家的法律体系不是很健全,国家的涉外法律法规也不是很多,很难说已经同世界接轨,而且对一些国家的法律了解得并不多,对国际法的了解也很不够。这些年来,这个学科发展很快,这

21、有很多原因,一是受经济全球化影响,国际间交流比较多,需要国际法。二是国际法的体系有了发展,就法律的规范性而言,这些年来也有了发展。如WTO,我觉得有很多新的东西需要我们去研究。第三,新的国际法的分支,比如国际环境法,也需要发展。中国近些年来十分重视法律制度的完善,涉外法律法规有了长足的发展,并制定了很多新的法律,如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这主要是寻求和国际接轨。 现在,除了我的本职工作,我还兼任CIETAC和上海仲裁委仲裁员以及中法调解中心调解员。我为什么兼任仲裁员?我想主要还是与我的研究领域有关。我对仲裁比较感兴趣,我的博士论文涉及的就是这一领域。我写了不少这方面的文章,也出了一些这方面

22、的书,况且经常涉足这方面的案例,也可以更好地与我的教学工作相衔接。有些案例只有是自己亲身经历的,才能够更好地结合到课堂教学中去。如我在审理一起合同纠纷的案件中,合同应该是最重要的文件,但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是两份截然不同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又都指责对方那一份是假的。真实的合同到底是什么样的?我不知道。我审理过许多案子中,这样的情况我还是第一次碰到,这给我的审理带来了困难。但我可以把这些案例带到课堂上,教授给我的学生,告诉他们在仲裁案件中诚信的重要性。 国际私法和国际商事仲裁这两个学科属应用型学科,我在教学的时候,结合案例,启发学生,不仅要使他们掌握理论知识,同时,通过和学生一起做模拟仲裁庭,增加他们

23、的感性知识。他们好多次参加全英文的“贸仲杯”国际商事仲裁比赛,均取得了很好的成绩。对学科体系的了解,特别是把从书本中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实际案件之中,课堂传授与教学实践是并重的,这也是华政优良的教学传统。这样,学生到了工作岗位就比较容易上手。相对其他法学院毕业的学生,外界对华政的毕业生总体评价是比较高的,他们有丰富的书本知识,而且有实际运作经验,这与我们的教学是密切相关的。教育,如何与司法考试接轨? 现在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很少,这使我常常思考法学教育的问题。教育,如何与司法考试接轨?如果完全接轨,肯定会产生问题。因为,司法考试偏向应试,不能说整个法学教育就是为了应付这样的考试,但这样的考试对学生今后

24、的就业偏偏又是相当重要的,这是一道设在我们面前的门槛,需要研究如何跨越。实际上,司法考试成了很多部门的一道门槛。 司法考试是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的一个中间环节,它设置的目的就是要选拔符合条件的人到法律职业的队伍中去。而这就决定了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两者之间必然存在着天然的联系。在任何一个国家,现代法学教育在培养和造就法律职业精英素质方面都发挥着主导性作用。我们说法学教育不能以应试为目的,但是反言之,完善、健全的法学教育是司法考试制度得以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基础。 司法考试本身并不能直接对法律职业人员的素质产生影响,而法学教育却直接影响到司法考试应试者的水平。事实上我们现在大学里的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在法学教育的质量评估体系上是相一致的,都是以法学教育的十四门主干课为主体的,所以说两者在总体目标上是具有一致性的。但是司法考试偏重实践性,而司法考试的培训又侧重应试性,法学教育则重视法学理论的学习与研究。但总体而言,接受过良好法学教育的人在参加司法考试时也往往更能够得心应手。以我们学校为例,近几年来华东政法大学的学生和毕业生参加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一直是非常高的,这与我们良好的法学教育基础肯定是分不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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