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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供热管理办法文档2篇.docx

1、山西省供热管理办法文档2篇山西省供热管理办法文档2篇Shanxi Province heating management method document山西省供热管理办法文档2篇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本文档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山西省供热管理办法版文档 2、篇章2:山西省供热类型文档 目前我国主要采取的措

2、施是集供热就是在一个较大的 区域内,利用集中热源,向该区域的 工厂及民用建筑供应生产、生活和采暖用热。下文是山西省供热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篇章1:山西省供热管理办法版文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本市各级城市规划区的供热单位和用户及进行供热设施建设、管理,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按规定取得供热资质的供热经营单位和热源单位;所称用户,是指用热的单位(含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个人(含产权人和使用人);所称供热设施建设、管理是指热源、热网的设计、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供热

3、应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本着节约能源、改善环境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分级管理,坚持发展集中供热,有计划地改造分散供热。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本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区的供热管理工作。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供热工作的领导。规划、物价、环保、房地、供水、供电、劳动、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协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设施管理 第六条 城市供热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新建、改建、扩建的供热工程,应按城市供热规划及近期建设计划进行。 新建、扩建各类建设项

4、目的供热系统要采用高效、节能型设备,安装先进的调控计量仪表。对旧建筑物的供热设施要逐步进行改造,采用先进设备,做到方便用户,利于管理。 第七条 供热工程建设,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环保、劳动等部门审核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建设。从事供热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持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工程竣工后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热源、热网等供热设施的改拆、移动,须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新建建筑物或构筑物与热网管道间距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制定的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的地下管线与热网管道交叉或相邻并行涉及热网管道安全的,

5、必须征得供热单位同意。 在热力管网周围种植树木、挖地取土、堆放物料及进行其它行为时,不得影响管网的安全。 第九条 供热设施的维修和养护以产权划分,属供热单位的由供热单位负责;用户所属的由产权单位或产权人负责。 第三章 供热管理 第十条 凡供热经营单位,须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取得供热资质证后方可供热。 第十一条 热源和热网应安装监测仪器、仪表和净化装置。烟尘排放、噪音等指标必须符合环保要求。 第十二条 本市居民生活供暖期限为:当年十一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室温应保持182。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执行国家规范标准或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热合同中约定。 第十三条 供热单位应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行。不

6、同类型的供热设施出水和回水温度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因设备故障不能正常供热时,应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用户,同时报告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尽快恢复正常供热。 第十四条 供热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在检查供热、用热情况和处理违章事宜时,应与用热单位和个人协同配合。 第十五条 供热单位应制订服务规范和标准,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工作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尽职尽责,秉公办事,搞好服务,接受监督。 第四章 用热管理 第十六条 凡申请用热或扩大用热的用户,应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签订供热合同,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用户变更应重新办理供热手续。 第十七条 用户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强对所辖供热设施的管理。采暖系统应

7、符合供热技术规范,并做好日常巡查、维护和检修工作,防止跑、冒、滴、漏。 (二)严禁损坏或擅自改拆、移动管网、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 (三)严禁擅自安装散热器和扩大用热面积,不得改变供热设施使用性质及运行方式。 第十八条 严禁用户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取水装置,不得擅自放掉和取用热网管道软化水。 第十九条 工商业蒸汽用户,应向供热单位提供准确的用汽参数。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供热实行交费用热的原则。供热费用实行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合理负担。用热产权单位的供热费由供热单位向用热单位统一收取;零散用户由供热单位向用户全额直接收取。空闲房的供热费由产权单位向供热单位交付。 第二十

8、一条 用户应在当年十一月一日前按规定交纳供热费,逾期加收滞纳金。否则,供热单位有权限制或暂停供热。 第二十二条 住宅收费按使用面积计算;非住宅用房按建筑面积和建筑层高计收。要逐步推行计量收费。 第二十三条 凡在金融机构开户的单位和个人,由金融机构按收款单位提交的供热合同、与供热单位签定的特约委托书进行收费。 第二十四条 供热费的收取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核定,按规定报批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未交纳供热费的用户,供热单位在无法切断热源的情况下,实际为其提供用热的,用户应按规定交纳费用;对拒不交费者,可由供热单位报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9、第二十六条 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一)供热单位不按规定时限供热的,应责令其限期供热,同时按所欠供热时间,按标准热价计算退还用户供热费,并处以退还用户供热费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二)供热达不到规定室温的,责令其限期恢复正常供热,超过限期仍然达不到规定室温的,按计费面积和时间退还用户供热费,并处以一次性所退还费用一至三倍的罚款。 (三)工商业用热达不到合同规定,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用户进行赔偿。 (四)供热单位的设施发生故障,应及时排除,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情节给予经济赔偿。 关联法规

10、: 第二十七条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和供热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勒卡用户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建设供热工程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建,并对责任单位处以工程总造价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罚款。 (二)损坏和擅自移动、拆迁供热设施的,供热产权单位除责令其按实际损失全额赔偿和恢复原状外,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当事人处以赔偿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三)用户管辖的供热设施,因设计安装或失修,严重影响供热质量或造成跑、冒、滴、漏事故未及

11、时排除的,由供热单位通知限期修复,按实际损失予以全额赔偿。逾期未修复的,停止其供热。 (四)未经批准擅自接通供热管道的,供热单位应通知其限期拆除,并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五)擅自安装取水装置、散热器的,供热单位除通知限期拆除外,用户按其应交供热费总额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凡违反本条例第 八条规定者,供热单位责令其立即停工清除物料,造成损失的,全额赔偿。 第三十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所规定的各项罚款,由各级供热行

12、政主管部门执罚,罚款使用全省统一票据,并按规定上缴当地财政部门。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经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的决定 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太原市人大会上报的由太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5年10月27日通过的太原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进行了审议,决定予以批准。篇章2:山西省供热类型文档【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 集中 从一个或多个热源通过 热网向城市、镇或其中某些区域热用户供热。 联片 多个小型供热系统联成一体的集中供热。 区域 城市某个区域的集中供热。 城市 若干个街区及至整个城市的集中供热。- Designed By JinTai Colleg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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