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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docx

1、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安 徽 省 人 事 厅文件皖食药监人200626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修订的安徽省药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安徽省药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全省药学专业高级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鼓励多出人才、多出成果,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药学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全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和医药经济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

2、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药学专业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主任(中)药师、副主任(中)药师。 第三条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对在药学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第二章 适用范围第五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在药品生产(含研发)、经营、使用、检验等药学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专业人员,以及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仍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专业人员和

3、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团结协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八条 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努力进取,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等次。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主任(中)药师 具有药学及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主任(中)药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二)副主任(中)药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药学及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后,取得主管(中)药师资格后或执业药师资

4、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药学及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主管(中)药师资格后或执业药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3、获得药学或相关专业专科毕业后,从事药学工作满20年,取得主管(中)药师资格或执业药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7年。 第十条 外语(医古文)、计算机、继续教育、专业水平考试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省组织的医古文)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符合有关免试条件,并办理了相关免试手续。 (二)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三)参加统一组织的药学专业知识水平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第五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

5、十一条 主任(中)药师资格条件 申报主任(中)药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具有广博的药学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并在某一领域有所专长,能有效解决本专业工作中复杂的技术难题。积极地指导下级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掌握药品(药械)监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时掌握、收集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积极开展合理、安全、经济用药;积极推动我省医药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 申报人员任期内应完成较高水平的相关专题报告总数不少于4份。要求理论与实践工作相符,能体现出实际工作能力与水平。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6、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以奖励证书为据,下同)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2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1项加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2项。 2、参加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药品(药械)科研重大项目(含中药材种植、加工、炮制等),经省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以成果鉴定证书为据,下同),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解决药品(药械)开发生产中重大的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经省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获得2项药品(药械)发明专利(以专利授权证书为准,下同)或获得2个以上新药证书,已开发实施并取得利税600万元以上(要有税务部门证

7、明,下同)。 5、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修订,并通过省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6、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结合医院临床工作实际,主持开展临床药学研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医疗机构制剂研究等工作,指导临床合理用药,为临床提供合理、安全、经济的药学服务,经同行专家和省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7、具有执业药师资格且注册五年以上,参与省大中型药品流通企业质量管理工作,使企业严格按GSP规范运行,在质量技术监督中解决重大技术难题或在药品(中药材)采购、储运、销售、调拨(救济)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工作业绩经同行专家和省以上行业主管部

8、门认定,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论文不少于3篇;县及县以下工作的,不少于2篇。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第十二条 副主任(中)药师资格条件 申报副主任(中)药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具有扎实的药学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并在某一领域有所专长。掌握本领域前沿知识及发展动态、技术提作规程等,具备解决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能够指导下级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有效地开展工作。掌握药品(药械)

9、监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时掌握、收集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积极开展合理、安全、经济用药,为我省医药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做出贡献。 申报人员任期内应完成较高水平的相关专题报告总数不少4份。要求理论与实践工作相符合,能体现出实际工作能力与水平。 (二)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 2、参加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药品(药械)较大科研项目(中药材种植、加工、炮制等),经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解决药品(药械)开发生产中较大的疑难技术问题,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10、,并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4、获得1项药品(药械)发明专利,或获得1个新药证书,已开发实施并取得利税300万元以上。 5、参加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以上医药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编制修订,并通过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6、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结合医院临床工作实际,积极参加临床药学研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医疗机构制剂研究等,指导临床合理用药,为临床提供合理、安全、经济的药学服务,经同行专家和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定。 7、具有执业药师资格且注册三年以上,在技术监督管理中,指导医药企业严格按GSP规范运行,并在药品(中药材)采购、储运、销售等专业技术方面做出较好成绩,工作业绩经同

11、行专家和市以上主管部门认定,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论文不少于2篇;县及县以下工作的,不少于1篇。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第六章 破格条件 第十三条 破格申报主任(中)药师资格条件 除符合本标准第七、八条和十一条第(一)款能力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以上1项或二等奖2项。 2、参加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药品(药械)重点科研项目(含中药材种植、加工、炮制等),取

12、得阶段性成果,经省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并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3、获得国家一类新药证书1个或二类新药证书2个,已投入生产并取得利税1000万元以上。 4、在重大药品(药械)不良事件或假劣药品(药械)案件查处中,能够解决复杂的疑难技、术检验问题,为行政执法提供有力的依据,并经同行专家和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二)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论文4篇以上,或SCI收录1篇。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本人撰写1 O万字以上)。 第十四条 破格申报副主任(中)药师资格条件 除符合本

13、标准第七、八条和十二条第(一)款能力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业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2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1项和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或市(厅)级科学技术一等奖2项。 2、参加完成1项省(部)级或2项市(厅)级药品(药械)较大科研项目(中药材种植、加工、炮制等),取得阶段性成果,经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3、获得2项药品(药械)发明专利或2个新药证书,已开发实施并取得利税600万元以上。 4、主持完成1项或参加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医药行业技术标准、规范修订,并通过省以上主

14、管部门审定后颁布实施。 5、在较大药品(药械)不良事件或假劣药品(药械)案件查处中,能够解决疑难检验技术问题,为行政执法提供有力的依据,经同行专家和省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二)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论文3篇以上;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标准条件中的工作业绩和发表论文著作时间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开始计算。判定是否具备条件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或经审核验印后的复印件、复制件等)。 第十六条 先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取

15、得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从取得规定学历之日起,任满一个原岗位基本年限。 第十七条 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一级药学专业技术资格,须被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并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十八条 取得非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转岗到药学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后应转评药学专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在申报评审药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其转岗前后任职时间合并计算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十九条 破格申报评审主任(中)药师、副主任(中)药师资格的人员,由省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省药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16、第二十条 破格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参加答辩合格后,方可提交高评会评审。 第二十一条 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得申报;任期内,年度考核末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除取消申报人当年的申报资格外,在以后的2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所称“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 (二)所称“主持完成”是指: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参加完成”是指:该项目成果鉴定书(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注明的参加人员。 (三)所称“科学技术奖”是指: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相当奖励”是指:同等级与药学有关的市以上政府及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专业综合奖项。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四)所称“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科技期刊”是指:由国家科技期刊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不包括副刊、增刊、论文集)。著作须有“ISBN”书号。国外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参照执行。 论文、著作须为本人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且内容与所在岗位工作相符。(五)所称“市”是指:设区的省辖市。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公布的“评审标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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