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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物 价 局惠州市人民政府.docx

1、广 东 省 物 价 局 惠州市人民政府 广 东 省 物 价 局 文件广 东 省 建 设 厅粤价200189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供水 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建委(建设局、城建局、公用事业局),深圳市水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供水价格,加快水价改革的步伐,促进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省物价局和省建设厅制定了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时反馈给我们。 各市、县物价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今年6月底前,将所在设市城市、县城供水项目相关收费的清理情况及理顺水价的规范方案,报上一级物价、城市供水行政

2、主管部门。县(区)级物价、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重点抓好各镇供水价格的规范管理和理顺工作。 附件: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主题词:城市 公用事业 收费 管理 通知 抄送:国家计委、建设部,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大财经委,省财政厅、经贸委、审计厅、监察厅、纠风办、技术监督局、物价局直属分局,省城镇供水协会,驻穗有关新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主办:广东省物价局价格处 电话:83134170 广东省物价局办公厅(人事)室印发 (共印495份)附件: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城市供水价格,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国家计

3、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关于贯彻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城市供水实行分类水价。各地应以综合平均水价为标准,缩小各类用水价差,不得将水价分类复杂化。(一)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住宅中居家生活的用水。包括部队、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和持所在城市暂住证租用住房的流动人口居家生活的用水。(二)工业用水是指从事工业性产品生产或运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技术进行加工和维持功能性活动所需的用水。种养业和农产品加工用水划归工业用水类别。(三)行政事业用水是指党政军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教科文卫组织、传媒机构、社会团体和不以盈利为目的的

4、中介服务机构用水。城市消防、环卫、绿化用水,应装表计量,按成本价收费或并入行政事业用水类别。(四)经营服务用水是指在流通过程中从事商品交换(含组织生产资料流转)和为客户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等有偿服务的用水。包括商业企业(百货商店、连锁店、超级市场、信托商店、贸易中心、粮店、货栈、旅业、饮食业、照相,理发、洗染、修理等)、物资企业、交通运输、邮电通讯、金融保险以及仓储、旅游、娱乐、建筑业(含房地产)、安装、地质勘探和以盈利为目的的中介服务机构用水。(五)特种用水是指外轮和领取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的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桑拿等用水。其价格水平应为各类用水的最高价格且不超过综合平均水价1倍。第三

5、条 城市供水逐步以社会平均成本定价,各地要做好定价成本及费用的考核控制。与供水业务无关的企业资产,应从供水资产中剥离,不得计入供水成本和计算供水利润。 (一)定价成本中的电费是指原水输送、水厂生产和供水的动力耗费。(二)定价成本中的工资费用以企业合理定员和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国有(或相同经济成份)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平均工资水平计算;工效挂钩工资与当地国有(或相同经济成份)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平均工资水平差异不大的,可适当参照计算。(三)定价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其折旧年限一般选取财政部规定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的中值数(规模效益较高的,)可选取短折旧年限;规模效益较低的,应选较长折旧年限)。

6、城市供水规模不宜过度超前建设,年供水量达不到设计规模60%的,按供水设计生产量的60%计算水量分摊折旧费。(四)定价成本中的修理费一般控制在固定资产原值的2%以内。(五)财务费用中的利息净支出按现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并抵扣存款利息后核入。(六)供水企业发生的合理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应按供水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比例分摊计算城市供水的期间费用。第四条 输水、配水等环节的水损可合理计入成本。各级物价、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供水企业取水量、供水量、售水量和各类用水比例的考核。(一)“水厂自用水”是指水厂生产所需的必要损耗。其合理损耗率为5-8%。(二)“产销差率”是指供水企业供水、售

7、水差额与供水量之比。其合理损耗参照国家建设部规定16.31%的平均先进水平,根据供水规模情况具体确定:年供水量2000万立方米以内的不高于18%;2000万立方米至1亿立方米以内的不高于16.31%;1亿立方米至3亿立方米以内的不高于15%;3亿立方米以上的不高于12%。上述指标包括城市消防、绿化、环卫用水和居民生活用水总表与分表的差额水量,已对消防、绿化、环卫用水实行装表计量收费以及尚未抄表到户的地方,应在上述产销差率中降低2-3个百分点计算水损。第五条 供水企业合理盈利的平均水平应当是净资产利润率8-10%,具体根据不同的资金来源确定。 (一)主要靠政府投资的不高于6%。(二)主要靠企业投

8、资包括利用贷款、引进外资、发行债券或股票等方式筹资的,还贷期间净资产利润率不高于12%。(三) 供水企业通过增容费和水价中附加供水建设费、供水基金等方式,以及接收用户自行建设进户总表以前的户外管道及附属设施所形成的净资产,应遵循“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暂不计利润。以后视水价到位程度、供水设施建设投入的需要和用户承受能力酌情计算。 第六条 随同城市供水价格征收的税金、附加收费,应逐一审核计入含税费价格,并在调价公告中说明构成综合平均价格的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利润和附加收费的项目及标准。(一) 城市供水价格中的附加收费如需纳税,其税额在该收费收入中列支,不得在核算供水价格时累加计税。(二)

9、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和省政府规定之外的费用,一律不得随水价征收;不得违反规定权限在价格上设立各种基金、附加费等项目和价外搭车收取其他费用。 (三)增容费等城市供水项目中一次性征收以及附加在价格上的各种名目的供水建设费用,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予以取消。 第七条 城市中有水厂独立经营或管网独立经营的,允许不同供水企业执行不同上网水价,但对同类用户,必须执行同一价格。仍执行不同到户水价的,当地政府应积极引导供水企业实行规模经营,鼓励和扶持供水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结合下一次水价调整实现同城同价。 第八条 城市供水应实行装表到户、抄表到户、计量收费。各级物价、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导

10、供水企业制定接管中间供水工作的规划,采取企业自筹或在水价中适当筹集的办法解决改造资金,接管供水中间层后增加的管理、维修、更换费用和合理水损及时计入水价,在2-3年内实现居民生活用水直接抄表到户,为阶梯式计量水价改革创造条件。(一) 各城市不再收取水表底度水费。(二) 供水企业在未接管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等单位的供水职责之前,应对居民小区物业管理等临时供水单位实行趸售价格。趸售价格在不改变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前提下由供水企业与临时供水单位协商议定,报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备案。双方对临时供水价格有争议的,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协调。(三) 各地制定水价调整方案时,亦可明确规定居民生活用水

11、价格(到家庭用户)和总表计量的趸售价格。趸售价格一般可在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上扣减6%-10%,扣减部分应能弥补总表到分表的直接费用。 第九条 混和用水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因建筑结构、供水设施和用水条件限制不宜分表计量的,由供水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各类用水比例后分别计价收费。第十条 用户应按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在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缴费。逾期缴费者每日加收50的滞纳金直至按规定停止供水。供水企业不得要求用户交纳保证金或强制用户在银行存款后划拨水费。第十一条 用户所建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其中贸易结算水表及其之前的设施移交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发生的维修、更换

12、以及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贸易结算水表(不含贸易结算水表之后仍由用户管理的的分表)的强制检定费用,均由供水企业支付,在供水成本费用中列支,不得在水价外另向用户收费。第十二条 对城市供水中涉及用户的供水设施建设、维护、服务等项目,应坚持招标择优和自愿委托原则,其劳务和原材料价格要从严核定,具体标准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其中全省性的城市供水经营服务收费项目或收费管理办法由省物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三条 城市供水企业需要调整供水价格时,应向所在城市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抄报同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物价主管部门经征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意

13、见、召开听证会后拟定方案,报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批准,于调价前15-30日内向上级物价主管部门申报。其中我省列为国家水价改革试点的广州市、开平市水价调整方案,要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家计委、建设部备案。价格分工管理目录调整后,具体定价权限按新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各级物价主管部门应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快清理城市供水项目各种收费的步伐,通过成本核算,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理顺水价的方案尽快实施到位。第十五条 各地要按国务院和国家计委关于加快水价改革的要求,结合水价调整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对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

14、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第十六条 各地要加强对城市供水企业的价格和成本管理,严格规范价格构成,加强成本监测工作,监督企业如实申报有关价格和成本情况。供水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管理制度,改善经营,降低生产成本。供水企业应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内,将上年度有关供水成本费用的财务报表、各环节水量和各类售水比例等资料报送所在城市物价、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水价是否列入年度调整计划的依据。第十七条 各级物价主管部门应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所属市、县、镇供水价格及相关收费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价格管理法规政策的,按价格法及相关规定查处。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设市城市、县城和建制镇。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广东省物价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地有关规定凡与本实施办法不符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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