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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模板.docx

1、龙岗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模板龙岗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依据】为加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深圳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建筑规划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龙岗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龙岗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申请、审批以及监督管理活动,但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办法:(一)抢险救灾急需临时使用土

2、地且使用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可先行使用土地,使用单位应及时向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备案,灾后必须恢复原状交还原土地管理单位;(二)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等规定办理特种设备安装、使用手续的,特种设备安装、使用人应当及时将相关手续报送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备案;(三)光伏发电,混凝土生产设备加装顶棚、围挡围护等防尘设施等其他依法不属于临时用地、临时建筑审批范围的项目;(四)储备土地用于公共运动场地、社会车辆停放等不超过1年短期利用的,按照深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五)在国有已出让土地的建设工程红线范围内临时建设施工用房的,无需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轨道交通工程临时用

3、地审批参照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临时用地管理暂行规定(试行)(深轨指20175号)等市区相关规定办理。第三条【管理原则】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管理应坚持规划控制、功能管制、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的原则,实行严格控制、严格管理。第四条【申请单位】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的申请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临时使用国有已出让土地的,由土地使用权人或建设单位申请; (二)临时使用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土地的,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或建设单位申请;(三)临时使用国有未出让土地,因建设项目施工需要的由建设单位申请,因地质勘查需要的由地质勘查委托单位申请,因抢险救灾需要的由抢险救灾实施单位或者抢险救灾主管部门

4、申请;因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需要的,由主管部门或所在街道办事处申请;(四)政府投资项目可以由项目单位或建设单位、项目最终使用单位申请。第五条【职责分工】区查处违法建筑和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查违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审定除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需要之外的临时用地、临时建筑申请。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负责受理临时用地、临时建筑申请并组织审核,根据审核需要向有关职能部门征求意见,依照本办法对临时用地、临时建筑申请作出决定,负责临时用地涉及的农用地复垦管理,负责向省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报备临时用地审批情况。市规资局龙岗管

5、理局负责协助核查临时用地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近期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是否涉及有效宗地、市政公共设施项目,是否占用林地、基本生态控制线、基本农田;协助核查临时用地的土地征转、土地利用现状(含是否闲置)、地质灾害或隐患防治等情况;协助审核临时用地涉及的农用地复垦方案;审核临时建筑增加层高和建筑高度、临街开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管控要求。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协助核查用地范围是否已列入市城市更新、土地整备、房屋征收计划范围内并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是否影响城市更新、土地整备、房屋征收的实施提出意见。区水务局负责协助核查临时用地、临时建筑是否列入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

6、护范围、是否符合排水许可条件、是否影响防洪泄洪、是否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是否影响河堤结构安全,协助审核临时用地涉及的农用地复垦方案。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对临时建筑施工图设计进行备案,负责对临时建筑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已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备案以及消防验收或备案。区城管综合执法局负责协助审查用地范围是否占用园地、绿地,协助审核临时用地所涉农用地复垦方案。市土地储备中心龙岗分中心负责审查用地范围是否已经纳入国有储备用地范围内并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是否影响储备用地供地计划的实施提出意见,协助审核临时用地所涉农用地复垦方案,协助收回临时用地,依法办理储备

7、用地的出入库手续。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负责对临时用地、临时建筑是否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是否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意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负责协助审核临时用地所涉农用地复垦方案,对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临时用地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参与农用地复垦验收。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驻龙岗区的登记所负责协助查询土地权属登记等信息。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政府组织实施急需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使用临时用地进行初步核查,负责审核确认用地申请单位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共同签署的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临时用地确认书,指定街道相关机构对已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对已批临时用地和临

8、时建筑进行后续规划土地监管,对不按批准范围建设、使用和到期不自行拆除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协助审核临时用地所涉农用地复垦方案。区交通、建筑工务、工信、卫生健康、文化广电旅游体育、教育、科技创新、轨道建设等部门负责对与其职责相关的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是否符合本部门管控政策进行审查;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已批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进行后续监管。第二章 临时用地申请与审批第六条【临时用地情形】下列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未出让土地、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土地的情形,可以申请临时用地:(一)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办公用房、预制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材料堆场、施工便道和其他临时工棚

9、用地;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临时性的取土、取石、弃土、弃渣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三)抢险救灾临时用地,包括受灾地区交通、水利、电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等急需使用的土地;(四)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交通、环境卫生、电力、燃气、气象、通讯、水利、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公安等设施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五)经区以上(含区,下同)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临时用地的项目。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用地

10、的,临时用地面积原则上按建设项目批准用地面积的10%确定,原则上一个建设工程只批准一次临时用地。建设项目土地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其临时用地规模不得超过3000平方米;建设项目土地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其临时用地规模不超过5000平方米。在临时用地上开展临时建设的,容积率不超过1.5。第七条【基本申请资料】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向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提出用地申请,并提供如下基本申请资料:(一)龙岗区临时用地申请表,说明申请理由、申请用地面积与建筑面积、使用期限等;(二)临时用地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等;(三)拟申请临时用地范围图(附坐标

11、),属国有未出让土地、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土地的,提交测绘报告或者范围图(附坐标),属国有已出让土地的,提交宗地图或红线图;(四)拟申请临时用地平面布局图(明确功能分区、拟建层数、面积等);(五)申请人签署的按照批准内容使用、使用期限届满自行恢复土地原状及不影响相关用地项目开发建设的承诺书;(六)申请人签署的临时用地活动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接受街道办事处监管的监管合同。第八条【分类申请资料】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基本资料外,临时用地申请人应当根据临时用地的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分别提交相应申请资料:(一)合法用途证明资料,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用地的,需提供建设工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

12、规划许可证;因地质勘查需要临时用地的,需提供主管部门认定需要地质勘查的文件;因抢险救灾需要临时用地的,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认定抢险救灾的文件;因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需要临时用地的,提供项目批准或备案的文件,备案项目还需要提供街道办事处初步核查且同意建设的证明文件;(二)土地权属证明资料,属国有未出让土地的,取得市(区)储备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已入库证明文件(此项资料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向市土地储备中心龙岗分中心申请协查,无须申请人提交);属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土地的,提交土地租赁或使用的合同、用地申请单位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共同签署的自行理顺相关经济利益关系并经辖区街道办事处确

13、认的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临时用地确认书。第九条【特殊情形申请资料】临时使用的土地涉及下列情形的,还应当提交相应资料:(一)涉及道路用地或公路两侧控制范围土地的,提交交通部门的审查意见;(二)涉及农用地的,提交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审批同意的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提交市场监管部门审批同意的证明文件;(三)涉及使用城市公园、郊野公园的,提交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审核同意文件;(四)涉及水库用地或者河道蓝线控制范围土地的,提交水务部门同意使用的意见;(五)涉及水源保护区、基本生态控制线、林地的,提交环保部门的意见;(六)涉及基本生态控制线、林地的,提交规资部门的意见;(七)涉及已移交并

14、纳入相关部门日常管理范围土地的,提交相应管理部门的意见;(八)涉及电力、输油输气管线等公共设施的,提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九)对于可能对周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项目,应依规定取得环评审批或备案文件;(十)对于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项目,应依规定取得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等相关手续。申请人在申请临时用地时未提供前款规定资料的,可以在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告知的限期内补充提供,逾期仍未提供的,不予受理其临时用地申请。第十条【临时用地条件】临时用地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未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不影响各层次规划以及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实施;(二)除与水源保护相关外,未位于一级、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

15、三)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经复垦能恢复原种植条件的前提下,土地使用者按法定程序申请临时用地并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经批准可以临时占用;(四)不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水土流失,或者取得生态环境、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或者备案的文件;(五)不影响防洪、泄洪,或者取得水务部门同意使用的意见;(六)属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地质灾害(隐患)威胁范围的用地,应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做好相关防护措施;(七)不属于现状绿地和特殊用地,不占用已纳入近期建设规划或其年度实施计划中已规划作为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的用地

16、;(八)严格控制临时用地占用耕地、林地、园地;可利用荒地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土地的,不占用好地;预制场、拌合场等容易造成永久性破坏的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耕地;(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收文处理】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应在收到申请资料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并对是否需要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各项资料进行初步核查,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一)资料符合本办法第七、八、九规定的,应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二)资料符合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但需要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补充相应证明资料,书面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及需要补充的资料清单;(三)资料不符合本办法第七、八规定的,应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

17、人不予受理的理由。第十二条【补充资料】对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限期补正资料的时间为10个工作日。按期补充齐全的,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应当予以受理,受理时间为资料补充齐全之日。逾期未补充齐全的,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应当不予受理;申请人可以在取得完整的资料后再次申请临时用地。第十三条【征求意见】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及时将临时用地申请及申请资料转送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区相关职能部门,由其协助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区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收到征询函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申请用地位于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应当在审批前在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公示时间不计入

18、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时限。第十四条【审批时限与形式】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应当结合区相关职能部门反馈意见等情况,自受理临时用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区分情形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对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需要的临时用地申请,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的,向申请人核发缴款通知书;(二)对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区以上人民政府同意项目需要的临时用地申请,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审查认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的,应当提请区查违领导小组审议;区查违领导小组审议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区查违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及时向申请人核发缴款通知书;(三)对审查不通过或区查违领导小组审议不

19、通过的临时用地申请,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救济方式等内容。因情况特殊的,经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期限及理由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五条【用地合同】申请人应当在缴款通知书规定时限内缴纳临时用地使用费(免收情形除外)、与区规划土地监察局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应当在临时用地合同签订同时核发关于临时用地批准的通知和“龙岗区临时用地标志牌”,并将申请人已经签署的监管合同转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签批后进行监管。国有未出让土地临时用地使用费,按本市地价测算的相关规定进行测算和计收。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作为临时用地使用主体的项目,

20、临时使用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用地的项目,以及其他按规定免收地价的项目,免收临时用地使用费。“龙岗区临时用地标志牌”应包含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临时用地用途、临时用地范围和面积、建筑面积、使用期限等内容,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负责监制。第十六条【批后配套手续】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应当在临时用地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登录广东省土地管理与决策支持系统进行备案。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应在市规资局开放的临时用地审批监管系统完成临时用地全过程审批和监管工作,包括用地数据核查、范围图制作、批复信息录入以及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临时用地合同书、临时用地收回通知的打印、签发等。国有未出让土地上的临时用地合同

21、签订后,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应将临时用地合同签订情况抄送市土地储备中心龙岗分中心,由市土地储备中心龙岗分中心按规定办理储备土地出库。临时用地单位应在用地现场显著位置悬挂“龙岗区临时用地标志牌”。第三章 临时建筑申请、审批与建设第十七条【临时建筑情形】下列情形,可以申请建设临时建筑:(一)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二)为建设工程施工服务的临时施工用房;(三)因地质勘查、抢险救灾确须临时建设的建(构)筑物或设施;(四)经区产业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在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上因生产急需搭建的临时配套设施;(五)在已出让用地上单独建设的为商品房展销服务的样板房、售楼处等;(六)经区以上人民政府同意

22、的其他临时建筑项目。第十八条【限制性条款】除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以及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需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国有已出让土地上建设或批准建设临时建筑:(一)占地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二)占用近期需要埋设市政管线的路段,或者压占城市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地下管线的;(三)位于龙岗中心区范围内;(四)已被依法确定为闲置土地的;(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申请资料】临时建筑建设申请人应当向区规划土地监察局申请办理临时建筑审批手续,并提交如下资料:(一)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二)临时建筑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授权委托

23、书、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等;(三)占用国有未出让土地、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土地的,提供临时用地合同;占用国有已出让土地的,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四)符合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房建类)报建文件编制技术规定深度要求的设计文件;(五)申请在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上因生产急需搭建临时配套设施的,还应当提交区产业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同意申报临时建筑的书面文件;(六)申请人签署的按照批准内容建设、临时建设期限届满自行拆除临时建筑及不影响相关用地项目开发建设的承诺书;(七)申请人签署的临时建筑活动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接受街道办事处监管的监管合同。申请在国有已出让土地上建设临时建

24、筑的,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提交资料。第二十条【收文处理】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应在收到申请资料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对,并对是否需要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各项资料进行初步核查,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一)资料符合本办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应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二)资料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但需要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补充相应证明资料,书面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及需要补充的资料清单;(三)资料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应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对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限期补正资料的时间为10个工作日。按期补充齐全的,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应当予以受理,受理时间为资料补充齐全之日。

25、逾期未补充齐全的,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应当不予受理;申请人可以在取得完整的资料后再次申请临时建筑。第二十一条【临时建筑规划要求】临时建筑的建筑层数不得超过2层(不得含地下室)、总建筑高度原则上不超过12米、原则上不得临街开门。因特殊要求需增加层高和建筑高度、或者临街开门的,须提交专题论证资料并经市规资局龙岗管理局书面确认。临时建筑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第二十二条【审查程序】对申请在已签订临时用地合同的国有未出让土地、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土地上建设临时建筑的,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不再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在受理申请后,直接审查临时建筑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七、二十一条的规

26、定。对申请在国有已出让土地上建设临时建筑的,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程序,组织开展审查工作,并根据本办法第十七、十八、二十一条规定审查临时建筑申请。第二十三条【审批结果】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应当在受理临时建筑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区分情形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对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需要的临时建筑申请,审查通过的,向申请人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并将申请人已经签署的监管合同转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签批后进行监管;(二)对其他临时建筑申请,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提请区查违领导小组审议;区查违领导小组审议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27、区查违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及时向申请人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并将申请人已经签署的监管合同转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签批后进行监管;(三)对审查不通过或区查违领导小组审议不通过的临时建筑申请,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救济方式等内容。因情况特殊的,经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期限及理由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应当对临时建筑的适用性质、位置、建筑面积、平面、立面、高度、结构形式、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第二十四条【设计施工要求】临时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合法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临时建

28、筑的设计和施工。临时建筑建设施工期间,临时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标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总平面图。第二十五条【质量、规划验收】临时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在临时建筑完工后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临时建筑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报告,须由临时建筑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盖章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违反审批结果施工的施工单位、违反审批结果修改设计的设计单位,纳入建筑市场诚信管理范畴,并移交建设部门依法查处其违法行为。临时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在临时建筑竣工验收后提请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核实临时建筑是否与批准建设内容相符。经核实相符的,由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核发“龙岗区临时建筑标示

29、牌”;对核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街道规划土地监察队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查处。第二十六条【挂牌使用】临时建筑投入使用前,临时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在临时建筑显著位置悬挂“龙岗区临时建筑标示牌”。临时建筑标示牌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统一监制,列明用地位置、用地四至坐标、使用功能和期限、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设层数、建筑高度、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临时建筑建设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社区监管责任人、监察执法责任人等内容。第五章 延期与收回第二十七条【使用期限】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按临时用地合同约定执行。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不超过2年,自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次日起计算,且须遵循下

30、列规定:(一)占用国有已出让土地的,使用期限不得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的剩余土地使用期限。(二)占用国有未出让土地或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土地的,不超过临时用地合同约定的届满期限。第二十八条【申请延期】临时用地、临时建筑使用期满确需延期的,可申请延期1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但对于工程项目建设施工未竣工,确实仍需临时使用的,可按现状重新申请临时用地,申请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建设项目竣工期限。原申请人申请延期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60日前向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提供下列资料:(一)临时用地延期申请书或临时建筑延期申请书;(二)本办法第七或十九条规定的承诺书、监管合同;(三)占用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土地的

31、,且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临时用地确认书期限与延期不符的,应当重新提交符合延期要求的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临时用地确认书。第二十九条【延期规则】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延期:(一)原申请人违反监管合同约定,街道办事处建议不予延期的;(二)原申请人违反原临时用地、临时建筑审批时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审批意见、管理要求等,相关职能部门建议不予延期的;(三)原申请人在临时用地、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和范围内因土地、环保、水土保持等违法行为遭受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四)属工程项目建设施工需要的临时用地、临时建筑,所服务的项目已超出竣工期或已办理规划验收、竣工验收手续的;属地质勘查临时用地、临时建筑,已完成地质勘查的;属抢险救灾临时用地、临时建筑,已完成抢险救灾的;属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涉及军事或国家安全的;属在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上因生产急需搭建的临时配套设施,经区产业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建议不予延期的;属在已出让用地上单独建设的为商品房展销服务的样板房、售楼处等,商品房建设项目已经取得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的;(五)已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影响各层次规划以及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年度实施计划实施的;(六)临时建筑取得“龙岗区临时建筑标示牌”后违法加、改、扩建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延期审查】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收到延期申请资料后,经核查资料符合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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