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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制度.docx

1、质量管理制度目 录第一章 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及存储管理制度 2第二章 工程质量试验制度 3第三章 样板引路制度 4第四章 质量检查、申报、签认制度 5第五章 隐蔽工程检查制度 7第六章 成品保护制度 8第七章 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9第八章 质量回访保修制度 12第九章 质量控制资料管理制度 13第十章 关键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 14第一章 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及存储管理制度第一条 外购和局指供产品进场后,由工区物资负责人按照检验和试验计划验证进场产品的品种、数量、外观、合格证等,必要时进行检尺、量方。无误后给予标识,并将所验证的有关资料交技术负责人。第二条 对需进行检验和试验的

2、外购产品,由架子队物资负责人会同工区安质部负责人取样,送工区试验室或局中心试验室进行检测,试验室根据试验报告的结果,建立试验统计台帐,试验报告由技术负责人存查归档。第三条 工区物资负责人根据验证结果办理入库手续,对进库产品予以标识,对不合格品坚决予以清理出场。第四条 未经试验检验的外购产品不得投入使用。第五条 材料区分标识分为待检验标识、合格标识、不合格标识,检验后待确定标识。第六条 对于施工现场中原材料、特殊物品的搬运,为保证其质量,由工区物资负责人制定合理的搬运方案后执行。搬运危险品或有毒有害的物资须使用相应的防护用品用具,并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操作规程。第七条 各种原材料、在制品、半成品均应

3、设置必要的、足够的仓储设施,符合所保管的技术要求,防止产品在贮存期间受到损坏、变质。第八条 工区质量及技术负责人将以定期和不定期的形式对各原材料、设备、构配件进场检验、及储存管理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第九条 材料进场必须与现场监理取得联系并告知情况,配合监理平行抽检。第一十条 材料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章 工程质量试验制度工程试验是施工控制的主要手段之一,是全面质量管理的基础工作。工区加强对试验工作的组织,根据现场施工的需要,建立完善的检测保证体系和试验检测手段,完善试验设施,配齐试验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试验环境。1开工前的原材料质量检验工作。对建筑材料(包括库存材料、新购材料、建筑成品与

4、半成品、路基填料)和砂石料场、填料取土场等按要求进行检验,并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提出检验报告送监理单位审核。2对于进场原材料、半成品坚持先检验后使用的原则,凡属于“甲控料”范围内的材料,必须向由项目部已确定的生产厂家采购。原材料、半成品和构配件质量的管理,建立可追溯性台帐。一是进场原材料、半成品和构配件的实物应与出厂(场)质量凭证的品种、规格、数量、购货单位闭合;二是按规定编制进场原材料、半成品和构配件的工程试验计划与抽样检查频次具有代表性,并符合规范要求。3认真编制单位工程项目试验计划,保证检测项目按规定的检测频率抽检到位。加强施工过程检测,及时反馈检验结果用以指导施工生产。4如

5、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试验人员有权决定停止使用,并责令清除出场。5对粗、细骨料料场的选择,应遵循先试验、后进场的原则,不得边购、边进、边试、边用,不合格的地才,禁止进场。6工程实体、构件、原材料、配合比等试验,检验指标与频率必须严格按验标执行。第三章 样板引路制度为确保工区工程实体各项指标达到较高要求,在全工区范围内实行样板引路制度。每个分项工程或工种(特别是量大面广的分项工程)都要在开始大面积操作前作出示范样板,统一操作要求,明确质量目标。第一条 工程样板包括:材料样板、加工样板、工序样板、工程实体样板等。第二条 材料、设备的选定必须验收样板,根据检验合格的样板标准进行材料、设备的选定进货

6、检验工作,并由上级有关部门进行确认。第三条 现场成品、半成品加工前,必须先做样板,根据样板工程质量的标准进行后续大批量的加工和验收。第四条 工区对每到工序的第一次施工生产监管,要在设计及规范的严格要求下进行,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使之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第五条 对各工序第一次施工样板,要求项目部、各工区、监理及业主等有关上级部门进行共同验收。验收合格的作为全项目该工序的样板工程,并做好签认工作。第六条 工区所有工程必须参照验收合格的样板工程作为施工指导,严格按照样板工程的操作方法和达到的标准执行。第七条 组织各工区相关施工人员现场开会,参观样板工程、工序,明确该工序的操作方法和应达到的标准。第八条

7、对于不符合样板施工要求的施工方法坚决予以否定,不及时整改者予以相应处罚,确保做好样板工程的唯一性和权威性。第九条 将样板引路制度深入运用到每一道施工工序中,确保整个工程均到达样板工程要求。第四章 质量检查、申报、签认制度第一条 严格按有关规范、标准和施工图纸要求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验和评定工作。第二条 检查施工人员按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操作规程和施工技术组织措施(施工技术组织措施中必须有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措施内容)及其它施工技术文件进行正确施工。第三条 抓好三检(自检、互检、交接检),加强对施工过程的检查,把质量问题消灭在施工过程中。“三检制”要贯彻到整个施工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班组质检员的

8、作用,把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工作的重点从“事后把关”转移到“事前控制”,做到防检结合,实行对工序严格把关。第四条 督促检查检验批、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工作。检验批、分项工程未经检验或已经检验评为不合格的整改后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严禁转入下道工序。第五条 组织质量专项检查,针对施工中的薄弱环节和质量通病,制定切实可行的消除措施计划。定期开展月、旬质量检查,有针对性的检查工程质量中存在的典型问题,质量通病是影响工程质量的重要因素,项目部应定期分析工程质量动态,通过数据分析,找出影响工程质量的主要因素,采取有力措施,组织攻关,逐项消除,从而不断提高工程质量水平。第六条 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

9、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查由监理工程师与施工项目部有关人员共同进行验收;地基基础、特殊主体结构、系统功能测试等重要分部工程的验收,勘测设计单位也应参加;单位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第七条 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应在隐蔽或转序前,提前24小时或按照合同规定通知有关人员到场。第八条 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应由工区质检人员在施工班组自检合格后进行检验,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全部合格后通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有关人员到场,经过检查人员验收合格,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隐蔽或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第九条 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未经自检或自检不合格不得

10、进行隐蔽或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第十条 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未经自检或自检不合格,不得向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申请检验。第十一条 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检验不合格后,整改完毕须按程序重新申报检验。第十二条 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自检、申报、签认等内业表格资料按照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填写。第十三条 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划分按照现行有关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执行。第十四条 未经质量检查人员签证的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以签证。1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因质量不合格构成安全、质量事故尚未处理者。2缺少应具备的隐蔽工程检查证、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及各种试验报告资料。3原材料

11、、构配件、成品、半成品没有出厂合格证书或试验鉴定资料。进场原材料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或使用建筑材料替代品。4未按变更程序办理手续或擅自变更设计者。第五章 隐蔽工程检查制度隐蔽工程是指工程竣工后不能外露的部分,工区必须严格按照隐蔽工程检查、验收、签证制度办理,保证资料的真实、连续和有效。未经检查、验收、签证的隐蔽工程不得隐蔽进入下一道工序或覆盖。第一条 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的检查签证除满足国家、铁道部的相关规定外,还要满足监理单位的有关要求。第二条 工程在隐蔽前必须进行质量检查,由工区总工、质检工程师、施工队长联合检查,自检合格后填写隐蔽工程检查证,并按规定时间(提前48小时)报监理工程师和设计

12、人员(需要设计单位参加时)检查签证,未经检查签证不得进行隐蔽作业。隐蔽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而自行覆盖的,不予验工计价。并应揭盖补验,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由具体的工区负责。第三条 地质不良的基础或暴露时间不宜过长的工程要尽快报检,监理签证后尽快封闭,以免破坏。第四条 隐蔽工程检查合格后,如长期未进行隐藏,在复工前应重新上报监理单位进行检查签证。第五条 对于施工关键部位,重点通过试验检测、观感检查、尺寸控制等手段加强验收,对主控项目和允许偏差项目严格把关,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检、专检、互检、交接检,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证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确保施工中每道工序的质量。第六条 隐蔽工

13、程检查证应由负责管段的技术人员填写,签认齐全,作为竣工文件保存;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检查手续要及时办理,不得后补。第七条 关键部位或实际情况与设计图纸有较大差异的隐蔽工程项目,在通知监理工程师的同时,还应通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驻工地代表参加检查与签证。第八条 在隐蔽工程完工且自检合格后,应填写相应的隐蔽工程检查表及工程报验申请表,按监理要求的提前时间报项目监理机构, 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认。第九条 进行隐蔽工程检查验收的主要工作项目执行工程管理部施工技术管理办法。第六章 成品保护制度第一条 根据作业指导书、质量管理规定中相关条款,对工程产品进行标识防护,并统一施工现场的成品保护标志。第二条 科

14、学的安排施工作业程序,特别是交叉作业安排要合理。第三条 进行全员的文明生产和成品保护的职业道德教育。第四条 对工程中已完成的部位(成品或半成品)应进行防护,以防止成品可能发生的损坏和污染。第五条 对已经完成的产品,应根据不同阶段、不同部位进行切实有效的产品保护。第六条 对竣工交付前的产品进行标识防护,并根据工程合同或业主的要求进行特殊防护。第七条 竣工交验时提供正确使用和保护的说明,做好回访保修工作。第八条 工区应对设计图纸、交接桩、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施工设备、检测装置和已施工完成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等要制定成品保护规定。第九条 工区应对成品搬运过程的搬运方法、运输设备、工具、人

15、员操作等要求;对成品储存堆放要求、入库、验收、保管、发放、定期检查等制度。第十条 工区对施工过程中的大型构件、设备的保护,隧道防水板,路基填筑等完工后的成品,要按照工序交接要求明确责任人、职责权限等;同时应制定对成品保护检查与督促整改、检查记录等制度。第十一条 工区应把成品保护措施列入技术交底内容,必要时下达作业指导书,同时要认真解决有关成品保护工作所需的人员、材料等问题,使成品保护工作落到实处。第七章 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长株潭城际铁路综合II 标二工区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据上级有关部门相关规定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 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

16、查处理规定(铁建设2009171 号)等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株潭城际铁路综合II 标二工区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工作。第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施工责任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需作返工、加固处理,或由于工程质量引起铁路交通事故或对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第四条 工区必须按规定报告工程质量事故。任何个人对工程质量事故及问题均有权向项目部检举、控告、投诉。第五条 对工程质量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工区和个人必须依法追究责任。第六条 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各工区均应坚持积极配合、谨慎从事、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并

17、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自查自纠,吸取事故教训,依据确定的措施,积极整改到位。第七条 对因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责任人,执行国家、铁道部及湖南省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处理规定。第八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工程质量问题。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1000 万元及以上;2、导致铁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重大影响。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重大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500 万元及以上,1000 万元以下;2、导致铁路交通较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

18、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很大影响。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大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100 万元及以上,500 万元以下;2、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较大影响。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一般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100 万元以下;2、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一般影响。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工区负责人必须立即通知项目部领导,并进行书面报告,根据事故情节项目部上报有关上级单位。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主要包括:1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时

19、间和地点及责任工区;2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情况;3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4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5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6事故报告单位。第十五条 凡属重大事件和问题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如有人伤亡,先组织人员送医院抢救,落实保护现场应急措施,必须在事发后第一时间内立即向业主汇报和监理报告,并按事故处理要求,报相关部门。第十六条 工区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问题时,立即责成整改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一定的经济处罚。第十七条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工区负责人应立即报告项目部安质环保部负责人。第十八条 应急抢险救援应本着“统一领导、以人为本、依法合规、损失最小”的原则,遵照业

20、主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第十九条 工区成立工程质量事故配合调查处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1配合上级调查组查看事故情况,提供设计文件,施工记录等;2配合事故相关调查,提出处理建议;3参与事故处理方案制定,落实整改和预防措施。第二十条 工程出现程质量事故工区上报处理技术方案,经项目部相关部门经审定后,方可实施。需要进行变更设计的,按有关规定进行上报审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须经过验收合格,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或投入使用。第二十一条 出现质量事故在工区处理过程,应严格按照审定批复后的处理方案施工,并按正常施工程序向监理报验。第二十二条 对事故的处理均应详实记录,并归档相关资料(包括照片、影像等),做

21、到图表清晰、内容完整、签署齐全,建立完整的事故处理档案。第二十三条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结束,由质检部门提出处理报告,对事故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性质及相关责任进行认定,提出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第二十四条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结束后,事故责任工区应向项目部提出申请结案,并上报相关资料。第二十五条 工程质量事故责任,依次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各工区对所施工管辖范围内全部工程质量负责。第二十六条 事故责任认定为全部责任的工区,承担事故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事故责任认定为主要责任的架子队,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50及以上;事故责任认定为重要责任的架子队,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22、的50以下;事故责任认定为次要责任的架子队,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0及以下。第二十七条 对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个人,所承担的事故责任等级予经济处罚。第二十八条 对发生下列情形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1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2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弄虚作假,提供假资料;3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第八章 质量回访保修制度第一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实行竣工工程质量回访和保修。按投标约定和承诺工程质量的保修项目、内容、范围、期限及保修金额和支付办法,进行定期回访和保修并支付保修金。第二条 工区经理部按照建设方要求制定工程质量回访制度,明确责任人,收集建设方对工程施

23、工意见,了解工程使用情况。第三条 对建设单位进行质量回访,主要建设单位对工程竣工后投入运行、使用一段时间后质量情况,并填写工程回访单,请建设单位签证。对建设单位反馈的意见及时整改,并进行保修服务。第四条 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施要求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由项目部负责返修并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在接到修理通知以后及时派人负责修理,并请建设单位签署意见。第五条 由于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设计部门承担经济责任。由工区负责维修,其费用项目部按有关规定支付。第六条 因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第七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问题,按合同约定解决。第九章 质量控制资料管理制度

24、为有效防止质检资料弄虚作假,写回忆录,工区要坚持执行质保资料与施工现场同步。第一条 检验批资料与现场同步1场所有施工按工序分步报检,报检办法贯彻“三检制”(自检、互检、交接检)和“三工序”制度(检查上道工序、保证本道工序、服务下道工序)。2检验批资料必须按工序与现场保持一致,原则上要求现场报检的当天,检验批资料要上报至监理单位。3检验批资料的申报和签认由项目部工程管理部工程技术人员具体实施。第二条 施工日志与现场同步1施工日志坚持“写所做,做所写,记所做”的原则,坚决执行当日事当日毕,当天的施工日志不得拖延到明天早上。2施工日志按单位工程分别建立,由施工负责人逐日全面详实填写,字迹工整清晰,不

25、得涂改,不得使用圆珠笔或铅笔书写,不得事后补填,不得使用电脑打印,必须妥善保管。填写内容应包括:(1)施工期内每日气候、开竣工日期、施工调查资料、施工安排、施工方法、劳力布置、机械配置、施工操作、施工进度、每日完成主要工程数量和工程地质变化情况,隐蔽工程检查情况。(2)每日使用的主要材料规格、数量以及半成品的检测结果。(3)施工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变更设计、主要工程材料代用等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和效果记录。(4)施工中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和处理改进情况记录。(5)相关领导、监察人员检查意见和采取措施的记录情况。(6)施工中采用的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情况。(7)其他主要事项记录。第三条 检

26、查与考核工区领导要经常对管内工程施工内业资料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对检验批资料与现场同步、施工日志与现场同步、弄虚作假内业资料的相关人员要给予严厉处罚,确保内业资料的及时、准确、规范。第十章 关键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项目施工中的关键岗位主要指从事测量、质检、试验、安全等工作的施工和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由工区安质环保部和工程管理部负责培训计划的制定和落实。根据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管理的要求和城际铁路工程特点和质量要求,关键岗位的施工人员应经过必要的教育、培训,并具有相关技能和施工经验,确保本工区人员素质能够满足岗位需要。1、培训对象工区对从事工程质量管理的主要人员进行培训,并按施工人员

27、、特种作业人员、施工管理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等岗位制定相应的培训需求并负责实施。2、培训方式(1)技术培训,培训对象是参加施工、技术、安质、试验、物资设备等管理的人员,培训内容为铁路工程施工技术指南和验收标准、以及各种先进质量控制与检测方法等。(2)专项技能培训,培训对象为安全施工、机械操作、各专业施工操作人员等,培训内容为客运专线测试技术及操作技能、安全环保管理知识、所用设备的工艺流程、工艺参数、设备的性能、操作程序、安全事项及紧急情况的应变措施等。3、培训考核通过理论考核、操作考核业绩评价,评价是否达到培训计划的目的,施工是否能正常进行,以便指导下一次培训计划的实施。并由工区安质环保部和工程

28、管理部组织进行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项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程管理部、安质环保部负责组织各部门职责范围内培训人员的评价和考核,随机对各部门员工和培训人员进行纪律检查、工作情况抽查,对考核不能胜任的管理和施工人员应及时转岗和再培训,使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能满足长株潭城际铁路建设的质量要求。4、培训记录安质环保部负责建立有关人员资格证书登记台帐,保存有关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的相关记录,并会同施工技术科组织培训、考核和换证工作,建立相关记录,保留证书的复印件。5、持证上岗从事技术、质检、试验、材料、设备等主要人员必须经由局级及以上机构组织的有关铁路技术培训且考核合格,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殊作业人员(场内机动车驾驶员、锅炉工、电工、电气焊工、爆破工、起重工、架子工)的培训均需委外进行,培训合格颁发国家承认的有效上岗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等。持证者必须接受规定的继续教育,做好继续教育记录。培训合格证书和上岗证书不得涂改、买卖、伪造。因无证项目、无证操作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出现质量事故的,除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外,还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树木岭隧道质量管理制度 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长株潭综合标项目经理部二工区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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