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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场三级安全教育讲义修订.docx

1、入场三级安全教育讲义修订前 言1、为了加强对三门核电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身体健康,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免受损失,促进三门AP1000核岛土建一期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教材。2、本教材适用于中国核工业第二二建设有限公司三门核电工程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各职能部门、各专业施工队,以及各承包、协作单位、承揽项目部生产经营、设备维修、材料供应等分包、协作及供货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3、入厂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对项目部各单位新招收、新调入项目部职工(含分包、劳务、临时工、实习人员)进行的项目部级安全教育、施工队(部门)级安全教育和班组级安全

2、教育。4、各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本教材的规定,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管理,认真学习国家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5、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培训教育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及时协调、解决本单位重大安全生产问题,认真贯彻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同时应“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6、各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

3、规、标准,以及业主、项目部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本教材,加强入厂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并在施工中严格进行监督检查,严禁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等各类“三违”行为。7、各单位从业人员应该认真学习项目部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各自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消防保卫等方面的义务,同时也有权制止、反映、举报他人的违章行为,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提出建议;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8、各单位应该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和本单位安全生产

4、规章制度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9、各单位应加强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 应急救援器材,完善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做好演练记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事故救援预案进行修订。10、各单位必须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11、各单位应积极推广应用科学的管理方法,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持续改进安全管理。12、特殊情况下无法满足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本教材相关要求的作业,必须报项目部有关职能部门和安保部研究同意后,同时采取

5、了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继续作业。第一章、安全生产基础概念一、安全生产的基本概念1、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不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设备或财产损失的状况,即人不受伤害,物不受损失。另外现在还应包括作业环境不受到破坏。2、事故及伤亡事故:事故是指造成死亡、疾病、伤害和财产损失及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伤亡事故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3、工伤:也称职业伤害,是指劳动者(职工)在工作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意外事故伤害和职业病造成的伤残和死亡。4、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由国家或社会给负伤

6、、致残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5、危害: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6、危险源:危险的根源,是指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物质损失事故的、潜在的不安全因素。7、安全生产:是指为了使劳动过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伤亡事故、设备事故及各种灾害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生产作业过程的正常进行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从事的一切活动。8、安全管理: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为依据,采取各种手段,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状况,实施有效制约的一切活动。9、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生产实际,将各级

7、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该做的事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10、三上岗、一讲评:上岗(班)前安全教育、安全交底、上岗前安全检查,每周安全活动日(不少于1小时)讲评。11、三宝:指安全帽、安全带和安全网。12、四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不留隐患伤害自己或他人。13、四口:指预留洞口、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14、“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15、消防安全四懂:(1)、懂得火灾的危险性;(2)、懂得火灾的预防措施;(3)、

8、懂得火灾的扑救方法;(4)、懂得火灾的逃生方法。16、消防安全四会:(1)、会报警;(2)、会使用灭火器;(3)、会灭初期火;(4)、会逃生。17、“五同时”原则:企业领导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18、“五临边”是临边作业的五种类型,临边作业是高处作业中作业面的边沿没有围护措施或虽有围护措施,但其高度低于800mm时,这一类作业称为临边作业。“五临边”一般指沟、坑、槽、深基础周边,楼层周边,梯段侧边,平台或阳台边,屋面周边。19、危险化学品管理中的“五双”制度: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20、工完场清:当天工作结束后,

9、将作业现场清理干净。21、班组落手清:班组搞好工完场清工作所必须遵守的准则,即随某一作业面(段)工作的完成及时进行清理。22、十字作业法:调整、紧固、清洁、润滑、防腐23、十不吊:1)被吊物重超过机械性能允许范围不准吊。2)信号不清不准吊。3)吊物下方有人不准吊。4)吊物上站人不准吊。5)埋在地下物不准吊。6)斜拉斜牵物不准吊。7)散物没有分类捆扎或捆扎不牢不准吊。8)零散物(特别是小钢模板)不装容器不准吊。9)吊物重量不明,吊、索具不符合规定,立式构件、大模板不用卡环不准吊。10)六级以上强风、大雾天影响视力和大雨雪时不准吊。24、焊、割等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十不烧”规定:1)无有效特种作

10、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2)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及周围情况,不准进行焊、割。4)焊工不了解焊、割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准进行焊、割。5)各种盛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之前,不准进行焊、割。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音、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进行焊、割。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进行焊、割。8)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进行焊、割。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进行焊、割。10)与外单位相连的

11、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措施之前,不准进行焊、割。25、事故:职业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26、重大事故:会对职工、公众或环境以及设备造成即刻或延迟性严重危害的事故。27、急性中毒:职工在短时间内摄入大量有毒物质,发病急,病情变化快,致使暂时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的事件。28、未遂事故:由设备和人为的差错等诱发的有可能造成事故,但由于人或其他保护装置等原因,未造成职工伤亡或财物损失的事件。29、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30、不安全行为:职工在职业活动过程中,违反

12、劳动纪律、操作规程和方法等具有危险性的做法。31、工作条件:职工在工作中的设施条件、工作环境、劳动强度和工作时间的总和。32、工作环境:工作场所及周围空间的安全卫生状态和条件。33、劳动强度:劳动的繁重和紧张程度的总和。34、有害物质:化学的、物理的、生物的等能危害职工健康的所有物质的总称。35、有毒物质:作用于生物体,能使机体发生暂时或永久性病变,导致疾病甚至死亡的物质。36、危险因素: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因素。37、防护措施:为避免职工在作业时身体的某部位误入危险区域或接触有害物质而采取的隔离、屏蔽、安全距离、个人防护等措施或手段。38、个人防护用品:为使职工在职业活动过程

13、中免遭或减轻事故和职业危害因素的伤害而提供的个人穿戴用品。39、特种作业: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现场的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以下各岗位(但不限于):1)电工作业。2)锅炉司炉。3)压力容器操作。4)爆破作业。5)起重机械。6)金属焊接(气割)作业。7)厂(场)内机动车辆驾驶。8)建筑登高架设作业。9)符合特种作业定义的其它作业。40、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工种)的人员。41、用电:电气装置在安装、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的整个操作、使用、检查和维护过程。42、电气装置:一定的空间或场所中若干互相连接的电气设备的组合。43、安全技术措施:所有为了避免危险而采

14、取的结构上和说明性的措施。它可分为直接的、间接的和提示性的安全技术措施。44、专业人员:受过专业教育、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识别出其所操作和使用的设备可能出现的危险的人员45、安全电压:为防止触电事故而采用的由特定电源供电的电压系列。这个电压系列的上限值,在任何情况下,两导体间或任一导体与地之间均不得超过交流(50500HZ)有效值50V。46、安全特低电压:指在导线之间以及导线对地之间不超过42V,或者,对三相电源来说,在导线与中线之间不超过24V的公称电压,其空载电压分别不超过50V和29V。47、触电(电击):电流通过人体或动物体而引起的病理、生理效应。48、直接接触:人或动物与带电部

15、分的接触。49、间接接触:人或动物与故障情况下变为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的接触。50、人身直接伤害:因电流本身的作用对人身造成的伤害。51、电气事故:由电流、电磁场、雷电、静电和某些电路故障等直接或间接造成建筑设施、电气设备毁坏、人、动物伤亡,以及引起火灾和爆炸等后果的事件。52、电气设备:发电、变电、输电、配电或用电的任何物件,诸如电机、变压器、电器、测量仪表、保护装置、布线系统的设备、电气用具。53、手持式工具:由电动机或电磁铁驱动的用来做机械功的机器。它被设计成电动机与机械部分组装在一起,并容易被携带到工作场地及用手持或悬挂操作。54、安全距离:为了防止人体触及或接近带电体,防止车辆或其它物

16、体碰撞或接近带电体等造成的危险,在其间所需保持的一定空间距离。55、检修接地:在检修设备或线路时,切断电源,临时将检修的设备和线路的导电部分与大地连接起来,以防触电事故的发生。56、工作接地:为了电路或设备达到运行要求的接地,如变压器低压中性点的接地。57、保护接地:把在故障情况下可能出现的对地电压的导电部分同大地紧密地连接起来的接地。58、重复接地:保护中性导体上一处或多处通过接地装置与大地再次连接的接地。第二章、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工作,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体现在我国已经制定和正在逐步完善的法律、法

17、规体系当中,提出了“依法治国,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等口号,近几年来又采取了一系列的重大举措,相继出台了许多有关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例、办法,同时加大了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惩治力度,这一切都表明国家对安全和人权的重视力度不断加大。在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中,与我们建筑企业有关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法律较多,主要有新颁布或修订的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劳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劳动保护工作要依法实施,维护劳动保护权利也要依法进行。主要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18、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下面我们就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主要涉及到我们建筑行业的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中涉及的章节和条款进行简要的介绍和学习。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

19、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第八届人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阐明劳动者及其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具体规定:1、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2、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

20、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3、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4、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是一部重要的规范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这部重要法律的颁布实施,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是最基本的法律,也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主体法。 安全

21、生产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是规范国家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部大法。全面系统地规定了安全生产工作各个方面的关系及其职责。其这样内容集中体现在它所确定的七项基本制度中,这七项基本制度分别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与义务制度;为安全生产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工作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现在就各项制度作如下概括说明:1、

22、安全生产法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的发展。2、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3、按照“三方原则”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4、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原则: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对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23、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5、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内有关人员的资质、教育、培训、考核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7、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

24、纳保险费;同时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另外,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8、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

25、离作业场所。而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9、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阐明违反劳务安全法规、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伤亡事故的属于第二类和第八关刑事犯罪,即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渎职罪,同时刑法明确定义了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

26、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构成犯罪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1、企业职工以及从业人员,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管理人员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2、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3、对破坏公共财物和设备以及有偷盗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该法是加强消防工作,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卫公共财产和人

27、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法规;也是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法规。我国消防管理始终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消防法第十七条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要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的规定。对不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引起火灾事故发生的,根据情况而定,追究其相应的事故责任。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1、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和劳动者应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为劳动者建立职

28、业健康监护档案。2、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工会在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监督的权利。3、职业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同时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4、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均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

29、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确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确其他海域。第二十四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

30、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第三十一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第三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八、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

31、由国务院1987年初次发布,2002年经过升版修订。这是一部关于对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的行政法规。该条例对于强加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九、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除国家颁布的综合性法规外,各产业系统根据各个行业的生产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了本系统关于安全生产的部颁规程、规定、指令等。这些法规同样是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生产立法除制定法律和行政法规外,还必须制定与这些法律、法规相适应的技术法规标准。安全生产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是技术法规和标准的依据,技术规程和标准是实现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具体保证。劳动卫生标准,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劳动中安全与健康,避免事故、伤亡和设备材料损坏,防止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保证经济建设顺利进行而制定的技术标准。我国劳动卫生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十、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十一、项目部的各项规章制度详见项目部的程序清单第三章、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一、安全和环境管理方针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为了确保安全生产,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经过长期实践与经验积累,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有效的安全生产制度,这些制度在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都有具体的体现。经过长期的安全生产管理实践与经验总结,我国提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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