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19 ,大小:23.40KB ,
资源ID:10918255      下载积分:3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docx.com/down/10918255.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危大工程的范围和专项施工组织方案的内容.docx)为本站会员(b****7)主动上传,冰豆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豆网(发送邮件至service@bdocx.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危大工程的范围和专项施工组织方案的内容.docx

1、危大工程的范围和专项施工组织方案的内容危大工程的范围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2018 年 5 月 22 日住建部再次下发文件,对危大工程的范围和专项施工方案 的内容予以明确。3 月份,住建部印发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明确自 6 月 1 日起施行。规定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 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施工单位 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未按照本 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30 日。对于超过一 定规模

2、的危大工程, 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 进行论证。 勘察单位应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 提出 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 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 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 理措施。 2018 年 5 月 22 日住建部再次下发文件,对危大工程的范围和专项施 工方案的内容予以明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1、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 )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3、支护、降水工程。(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 3m ,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 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2、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5m 及以上,或搭设跨度 10m 及以上, 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 10kN/m2 及以 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 15kN/m 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 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3、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4、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 工程。(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4、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 24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 手架)。(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四)高处作业吊篮。(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六)异型脚手架工程。5、拆除工程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6、暗挖工程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7、其它(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三)人工挖孔桩工程。

5、(四)水下作业工程。(五)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六)采用新技术、 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 尚无国家、 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1)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 施工平面布置、 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 施工组织设计等;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6)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

6、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7)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8)应急处置措施; 9)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需组织专家论证的,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请下翻至 附件 2 查看。文件原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 2018 31 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 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实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 号),进一步加强

7、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 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 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 2。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 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 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 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

8、、监测监控措施等;(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 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八)应急处置措施;(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一)专家;(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 项目负责 人、项目技术负责人、 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 关人员;(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

9、业监理工程师。四、关于专家论证内容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五、关于专项施工方案修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结论为 “通过”的,施工单位 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结论为 “修改后通过 ”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 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 并履行有关审核和审查手续后方 可实施,修改情况应及时告知专家。六、关于监测方案内容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监测方案

10、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 监测内容、监测方法、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保护、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 测成果报送等。七、关于验收人员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一)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 项目负责 人、项目技术负责人、 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 关人员;(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三)有关勘察、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八、关于专家条件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专家应当具 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 15 年以上或具有

11、丰富的专业经验;(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九、关于专家库管理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家库专家的 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专家业绩, 对于专家不认真履行论证职责、 工作失职等行 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专家资格。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的通知(建质 2009 87号)自 2018 年6月 1日起废止。附件: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8 年 5 月 17 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基坑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

12、3m(含 3m )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 3m ,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 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5m 及以上,或搭设跨度 10m 及以上, 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 10kN/m2 及以 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 15kN/m 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 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

13、系。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 工程。(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四、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 24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 手架)。(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四)高处作业吊篮。(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六)异型脚手架工程。五、拆除工程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六、暗挖工程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七、其它(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钢结构、网架和索

14、膜结构安装工程。(三)人工挖孔桩工程。(四)水下作业工程。(五)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六)采用新技术、 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 尚无国家、 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附件 2: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一、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 5m (含 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8m 及以上,或搭设跨度 18m 及以上, 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 15kN/m2 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 20kN/m 及

15、 以上。(三)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承受单点集中荷载 7kN 及以上。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 装工程。(二)起重量 300kN 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 200m 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 200m 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四、脚手架工程(一)搭设高度 50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二)提升高度在 150m 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 工程。(三)分段架体搭设高度 20m 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五、拆除工程(一)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

16、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 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二)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六、暗挖工程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七、其它(一)施工高度 50m 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跨度 36m 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 或跨度 60m 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 构安装工程。(三)开挖深度 16m 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重量 1000kN 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六)采用新技术、 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 尚无国家、 行业及地

17、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安全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 “危大工程 ”),是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 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8、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 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 全监督管理。第二章 前期保障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 准确、 完整的工程地质、 水文地质和工程 周边环境等资料。第六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 在勘察 文件中说明 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 应当 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 ,提出 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 建设单

19、位应当组织 勘察、设计 等单位 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 工程清单 ,要求 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 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 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 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 管理措施等资料。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大工程实 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第十一条 专项施工方案

20、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 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第十二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 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 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 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 符合专业 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 5 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

21、专家 论证会。第十三条 专家论证会后, 应当形成论证报告, 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 修改 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 重新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 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 专家论证。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 施工时间和具 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第十五条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 编制人员或者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 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

22、行安全技术交底, 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因规划调整、 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 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按照本规 定重新审核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 项目负责人应当在 施工现场履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对未按 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 应当要求立即整改, 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 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

23、全巡视, 发现危及人身安全 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并对危 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第十九条 监理 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 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 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 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第二十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 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 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 位公章,报送

24、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 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 并对监测 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 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第二十一条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应当组织 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 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 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 公示 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第二十二条 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 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 施,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

25、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 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第二十三条 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第二十四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 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 专项施工方案审查、 专项巡视检查、 验收及整改 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 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 建立专家诚信档案, 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26、。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 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 可以 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 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 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 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 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 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应当依法

27、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人 的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二)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 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

28、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第三十条 勘察单位未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 责令 限期改正,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 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 未 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依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9、 对单位进行处罚,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30 日;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一)未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 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三)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30 日;对直接

30、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二)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 或者未按照本规定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

31、(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对单位进行处罚;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 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第三十八条 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000 元以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