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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复习提纲.docx

1、中国法制史复习提纲一、 名词解释1、 汤刑指商朝开国之君汤所创立的一整套法度,竹书纪年又记载说:“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指的是修改以汤的名义命名的规则。但实际上,在汤的时代可能并没有什么记录在案的成文规则,只是有些习惯做法。2、 九刑刑是周代成文法规的最主要形式,在当时至少有两方面内涵:一方面,它是当时各种规范性文件的统称,即现代意义上的成文法律,其中以规定犯罪和刑罚的内容为主,即现代意义上的刑法;另一方面,它又兼指各种具体的刑罚。西周初年,周公在发布誓命时曾提到“九刑”可能并不是指法规,而是指九种刑罚。此后,由于按以刑统罪的体例编定法规,因此新的法规也被称为“九刑”,到西周中后期,才有九

2、刑之名。3、 三宥在周礼秋官司刺中提出所谓的“三宥”之法:“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就是说对于不了解法律、不意误犯以及本应意识到却疏忽遗忘而造成危害后果等三种行为,在量刑上应该予以宽宥,减轻其刑罚。4、 约法三章 96刘邦入关后,与关中父老约定: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获得关中民众的支持。根据史记高祖本纪,“约法三章”是对于汉军的约束,表示汉军犯罪也要按法处置,以争取中原秦国核心地区的民心。5、 六礼 37根据儒家经典的记载,在西周正统的礼制下,婚姻缔结一般要经过六道程序,合称“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或称纳成、纳币)、请期、亲迎。“纳采”是男方家长通过媒

3、人告知女方家长希望结亲的意愿。“问名”是与纳采同时进行的,是男方询问女方姓氏及女子生母的姓氏,然后男方进行占卜,如果结果是“吉”就进入“纳吉”的程序,用大雁馈赠女方,并告知卜问的结果。此后一个环节是“纳征”,即后世所说的下聘,只有致送了聘礼,才能正式成立婚约。然后男家再行占卜,求得吉日,再派使馈送大雁,告知计划中的婚期,以求女方应允,这一程序称为“请期”。最后是“亲迎”,即新郎迎娶新妇。6、 原心论罪 115“原心定罪”是西汉时期董仲舒提出的司法主张,指在审理案件时,主要根据犯罪者的动机来酌定刑罚。只要有动机,不管是否已经做出了行为,都要加以惩罚。7、 七出 37在七种情况下,男方可单方面解除

4、婚姻、休弃妻子,称为“七去”,又称“七出”。这七种情况包括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和窃盗等。不顺父母或称不事舅姑,指对公婆侍奉不力、有失恭敬;无子强调的是没有生养男性子嗣;淫或淫泆将使宗族子嗣不纯;有恶疾则不能入家庙助祭;多言或称口舌,只在家族中搬弄是非,离间亲属情义;窃盗,四战他人或族内财产。8、 三不去 38男方单方面休妻的权利在三种情况下有所限制,称为“三不去”分别是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和前贫贱后富贵。这是指在妻子的母家已无人、妻子曾与丈夫共同为夫家父母服丧三年或丈夫结婚时原贫贱而出妻时已富贵这三种情况。9、非公室告 87秦法律将告发案件分为“公室告”与“非公室告”两种。

5、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称“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是所谓“非公室告”,即是指告发他人的子女盗窃父母财产、父母擅自杀死子女或奴隶,或对子女和奴隶施加肉刑、髡刑。并规定“非公室告”案件不得告发,官府也不得受理。甚至规定要处罚告发“非公室告”案件者。10、爰书 88秦律明确规定,在案件审理时,须将审讯经过、在场人员、被告人的口供和所使用的证据等记录下来,笔录称之为“爰书”。从封诊式所载事例来看,秦代审理笔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被审讯者的姓名、身份、籍贯、居址及因何被控告,原告的诉辞,被告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是否有前科,证人证词,证据,调查的过程,审讯时是否进行拷打等等。11、决事比

6、 99比,也称“决事比”,是指比照典型判例作为判决的标准。据后汉书桓谭传注:“比谓类例”,即在法律并没有正式规定的情况下援引以往的有关判例来作为判决依据。史籍所载有死罪决事比、辞讼比、廷尉决事比等等名目,据说在汉武帝统治时期,仅仅“死罪决事比”就多达13472事。12、黄老学派 94黄老学派是在战国时期兴起的一种假托皇黄帝、老子为其创始人的学派,属于道家的一个流派,具有儒、道、法相结合的性质。认为最高的规则是“天道”。而“道”的基本内容又是“无为而治”,所谓“无为”是顺应自然和社会规律施行统治。治理国家的根本在于安民而非扰民,法律的作用在于兴利除害、尊主安民。同时主张帝王本身要受“天道”的制约

7、,强调国君一举一动必须遵循法律。13、八议 131魏明帝制定魏律,以周礼之“八辟”为依据,规定了“八议在”制度,及下列八种人犯罪时享有宽宥特权:议亲(皇亲)、议故(皇帝故旧)、议贤(其德行有影响的士人)、议能(有大才干者)、议功(对国家有大功劳者)、议贵(上层官僚)、议勤(对国家服务勤劳者)、议宾(前朝的统治者及其后代)。这项制度一直沿袭至明清。14、义绝 164唐代法律规定在发生“义绝”情况下必须解除婚姻。所谓“义绝”是指夫妻一方对于另一方或其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殴打、通奸、杀伤行为。唐律疏议户婚的解释是“夫妻义合”,所以当发生“义绝”就必须离异。并且规定即使是妻子尚未正式过门成婚,或者是这些

8、杀伤行为已被朝廷赦免,仍然都必须解除婚姻。唐令规定的应“义绝”的情况包括:丈夫殴打妻子的祖父母、父母,杀死妻子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姑母、兄弟姐妹,与妻子的母亲通奸;妻子企图谋害丈夫,殴打谩骂丈夫的祖父母、父母,杀伤丈夫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姑母、兄弟姐妹,与丈夫缌麻以内的亲属通奸;丈夫和妻子双方的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姐妹之间有杀害行为。15、六赃 177唐律将凡是需要累积非法收入数额来定罪量刑的罪名统称为“六赃”。赃泛指一切非法的收入。六赃具体指强盗(以威吓或强力取得他人财物)、窃盗(暗中不让人发觉的取他人财物)、受财枉法(官吏收受贿赂而违法处置公事)、受财不枉法(官吏虽然

9、收受贿赂,但并没有因此做出违法的处置)、受所监临(收受或向自己部下、辖区内百姓索取财物的行为)、坐赃(泛指一切上述五种情况以外的非法所得)。16、编敕 201宋承唐、五代之制,敕的应用更为广泛,皇帝颁布的单项法令称之为“散敕”、“续降”,直接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散敕积累到一定程度,经立法程序,加以整理删修成具有成文法典性质的“编敕”。宋设有专门的机构进行编敕的修撰工作,称“详定编敕所”,又称“编修敕令所”。17、重法地(宋)宋朝的一种法律制度,对某些特殊地区的特定罪犯施加重刑(酷刑处罚盗贼、流放家属、门户标识),这个地区就叫做重法地。如开封府诸县,河北,京东,淮南,福建等路皆为实施“盗贼”重法

10、的区域。 18、洗冤集录 236由于检验技术的进步和完善,检验活动的广泛化,宋代出现了不少与检验相关的著作,其中以宋慈所著洗冤集录最具代表性,它博采众书,集宋代检验技术和经验之大成,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系统的法医学著作。书中对尸体检验、现场勘察、疑难鉴定都有精到的阐述,充分反映了宋代法医学所取得的成就,表明宋代法医学在当时世界上处于领先水平。19、大诰 290“大诰”是明太祖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1385-1387)陆续发布的四集文告的总称,包括御制大诰74条,御制大诰续编87条,御制大诰三编43条,大诰武臣32条。明太祖将一些由自己亲自审判、自认为有典型意义的案例,新制订的特别法令,以及告诫,

11、“训导”臣民的文告汇编成这四集“大诰”颁布天下,内容庞杂,设计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主要内容是警告、惩治贪官污吏。“大诰”是明太祖“刑乱国用重典”的主要手段之一,明太祖死后不再有法律效力。20、厂卫 312厂卫是明朝的特务机关。厂卫之制是皇权高度集中的产物,其具有侦察缉捕、监察审判、法外施刑等种种特权。厂卫先由锦衣卫出现,又有东厂、西厂、内行厂之分。厂卫干预司法是明朝法律制度中的一大特点。21、刑名幕友 338 幕友,又称幕宾、幕客,俗称师爷,是官员私人聘请的行政司法事务顾问。清代幕友种类很多,而以刑名、钱谷幕友最为重要,分别顾问司法、赋税事务。刑名幕友帮助官员批答案牍,草拟判词等,掌握着相当的

12、司法权力。22、会审337会审指会同审理,该制度虽然号称“恤刑”,重视人命,但实际上是皇帝对司法审判活动加强了控制,是君主专制高度集权的一种表现。清朝废除了明朝的大审制度,保留了热审制度,又将朝审进一步发展为“秋审”和“朝审”两大审判制度。秋审是由朝廷各部院长官会同复审各省上报斩、绞监候案件的制度。朝审是由朝廷各部院长官会同复审刑部在押斩、绞监候罪囚的制度。23、观审 340观审制度,是西方列强取得在华领事裁判权以后确立的强行干预中国司法审判的制度。指在外国人是原告的中外混合诉讼中,外国领事可以在审判时以陪审员的身份列席旁听,并参与案件的审理。相反在中国人为原告的案件中,中国官员毫无过问权利。

13、24、十九信条 352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它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后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由于革命运动和全国局势的压力,十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但它仍强调“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尤其是它完全着眼于皇帝和国会的关系,对人民的权利只字未提,更暴露出其虚伪性。正因为如此,清政府抛出十九信条后,并未能挽回清王朝大厦将倾的败局。25、则例 324则例是由中央政府各部门就本部门的行政事务编制、交由皇帝批准生效的单行法规。根据调整范围的不同,则例可分各部门则例和关于特定事务的则例两大类。由于大多数中央部门是掌各种行政职责的,因此则例

14、也大多属于单行行政法规,但刑部则例则不同,具有刑事性质。26、沈家本沈家本(1840-1913),清末官吏、法学家。字子惇,别号寄簃,浙江归安人。历任天津、保定知府,刑部右侍郎、修订法律大臣、大理院正卿、法部右侍郎、资政院副总裁等。主持制定了大清民律、大清商律草案、刑事诉讼律草案等一系列法典。积极主张引起西方新型法律,推行司法独立、民刑分立,编纂独立的诉讼法典,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二、 简答题1. 中国法制起源的特点(1)法律与宗法等级制度紧密结合 沿氏族公社家族制宗族国家的历史轨迹发展 血缘纽带更加强韧 部落首领的地位不断强化并受到法律保障 法律具有国法、宗法双重性质(2

15、)主要通过战争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 “刑起于兵” 原始习惯转化为具有约束力的礼法(3)法制起源于领袖人物的伟大创造 上天的启示:河图洛书、洪范旧畴、墨家“天志” 救世济民,禁暴止乱的政治愿望(4)公法发达,民事立法相对滞后 财产以宗族、国家所有制为基本内容 个体私有观念未正常发展 法律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家族、宗族、国家利益 许多民事关系用刑法调整2. 夏商法制的特点 天罚神判:天罚:天法、审判观念 天法:法律为上天所赐 天罚:代天行罚 审判:通过祈求神灵指示的方式进行审判3. 西周契约制度的主要内容“契”:为记事在竹木片刻出刻痕(刻木记事),将有刻痕的竹木片一剖为二,协议双方各持一片,为“券”。“

16、约”:记事的绳结民间交易一般以口头形式,以“契约”为履约的提示物文字契约:质剂”是买卖契约。在竹木简的两面写上同样的文字内容,再剖开各持其一。买卖重要财物(土地、奴隶、牲畜)采用长的“质”,一般的买卖采用短的“剂”。“傅别”是借贷契约,在竹木简的一面写上文字,从中剖开,拼拢后才可以读通。有专门管理契约的官职,“质人”。4. 西周宗法制的主要内容宗法制是以祖先崇拜的祭祀活动为纽带、确立在男权中心的家族中各成员地位和身份的制度。确立嫡长子权利,以嫡长子继承家长权威,形成宗族的直系“大宗”。其他儿子为宗族的分支,形成服从“大宗”的“小宗”。同时,宗法制与社会政治制度相配合。大宗继承父亲的爵位,小宗则

17、递减一等爵位。五等爵位外的卿、大夫也是如此,一直降为“士”。大宗得以继续统治父亲的封国,小宗则要到外地建立新的“采邑”。亲属按照父系计算:直系为大宗,旁系为小宗。同高祖的五代为亲属,分为五个等级,以该亲属去世时应为他所穿的丧服定名五服:斩衰(cui)、齐(zi)衰、大功、小功、缌麻。5. 法经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开启法典化的立法时代。确立我国古代法典编纂体系的基本模式。由“以刑统罪”转为“以罪统刑”6. 秦朝婚姻制度的主要特点结婚年龄以身高为标准。婚姻关系的确立和解除,都必须经过官府的登记程序。婚姻关系的双方地位较为平等。妻子杀死奸夫无罪,丈夫不可随意殴打妻子。夫为寄貑,杀之无罪。赘婿地位低下

18、。7. 商鞅变法的主要特点(1)运用赏罚手段推行农战政策对农耕者予以奖励,商贾及因懒惰贫穷者“收”为官府奴隶。有两个以上成年的儿子必须与父亲分居,否则人头税加倍。按战功授予爵位。(2)剥夺旧贵族的特权剥夺贵族占有土地特权。提拔军功为贵族。斩敌甲首一级就可以升一级爵位。实行县制,全国31个县。贵族对封地不具有统治权力。(3)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以法经为基础,制定成文法典,改称为“律”。增加大量成文法律,在刑法外还广泛涉及到经济、社会各方面。(4)明法重刑,奖励告奸公布法律,不许反对和议论。轻罪重刑。动员、奖励告发罪犯。实行罪犯连坐:邻伍、军事、全家、职务连坐。互相牵制。8. 汉初刑罚改革的内容

19、及意义(1)内容公元前179年废除夷三族以及“收孥”公元前167年汉文帝废肉刑。改黥刑为髡钳城旦舂五年,改劓刑为笞三百,改斩左趾刑为笞五百,改斩右趾为死刑。设定劳役刑刑期。景帝进一步减轻笞刑数目,箠令。(2)意义:废除原始刑罚,走向文明确立“教育刑”观念为新的刑罚体系开辟道路9. 春秋决狱的内容、意义(1)内容:判案时引用春秋等儒家经典的经义或一些警句名言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罪行及适用法律的根据。往往也称为“经义断狱”。最典型的是董仲舒的春秋决事比(2)意义:主要目的是以等级统治的忠孝伦理纲常作为立法和用法的指导原则。春秋决狱的实行进一步维护了伦理纲常。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有重大推动作用在量刑

20、上改重为轻,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对中国古代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起到重大推动作用。扩大了断案者的主观判断影响,也使得断案产生了一定的随意性,从而给最终的断案结果带来负面影响。10. 服制的作用、内容(魏晋南北朝)(1)内容: 正式以五服为法定亲等制度。以丧服为标志,来规范亲属的范围、等级。分为斩衰cui,齐衰,大功,小功,缌si麻五等。见教材129页的图表(2)作用:决定亲属间赡养、继承的权力与义务 亲属相犯确定刑法的重要依据11. 八议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影响(1)内容: 魏明帝制定魏律,以周礼之“八辟”为依据,规定了“八议”制度,即下列八种人犯罪时享有宽宥特权(“十恶”罪名除外):议亲(皇亲)、议故

21、(皇帝故旧)、议贤(其德行有影响的士人)、议能(有大才干者)、议功(对国家有大功劳者)、议贵(上层官僚)、议勤(对国家服务勤劳者)、议宾(前朝的统治者及其后代)。这项制度一直沿袭至明清。(2)影响:“八议”制度的出现是封建礼法结合的产物,是“刑不上大夫”礼制原则的具体体现。维护了封建贵族官僚的法律特权,进一步强化封建等级制度。12. 宋代检验制度的主要成就制定了严格的检验制度,规定有初检、复检程序。南宋孝宗淳熙元年(1174),浙西提点刑狱郑兴裔创制了“检验格目”,并在全国推广使用。检验格目列有详细而具体的检验步骤、检验要点、注意事项。宁宗嘉定四年(1211),宋又印制颁布了“检验正背人形图”

22、,检验官根据尸身伤痕点依样画于图状上,验状直观明了,方便了检验工作。出现了不少于检验相关的著作,其中以宋慈所著洗冤集录最具代表性,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系统的法医学著作。13. 宋代的法律形式与唐相比有什么特点宋代的法律形式基本承袭唐制,又加以变化发展。(1)律:律在宋代是指以唐刑律为主干的宋刑统,其承袭了唐、五代以来的“刑律统类”的编撰体例,与唐律疏议相比,宋刑统有如下几条变化:以唐律12篇为主干,每篇之下,根据律文调整对象的性质,依条序,将律文分成若干门类,或一条一门。或数条一门,每门立一目。律文之后附以唐开元至宋建隆三年颁布的敕令格式,计177条,每条系以“准”字。增设“起请”条。宋刑统的编

23、撰者对律文和敕令格式涉及的内容加以调整,作出新的解释和规定,称为“起请”汇集“余条准此”一门。唐律内有“余条准此”之规定,分列在有关律文之后。宋刑统把这些规定录出汇集在一起,共44条,另辟为一门,附在明例律后,便于司法官吏检阅引用。对条文难晓不明之处,用“释曰”二字开头加以注解在名例律杂条门律疏之后,新增20条议文,每条皆冠以“议”字,对原律疏加以补充。刑罚制度方面,增创“折杖法”,作为代用刑,替代五刑中的笞、杖、徒、流刑。增加了不少有关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条款。例如“婚田入务”、“户觉资产”等。(2)敕与编敕宋承唐、五代之制,敕的应用更为广泛,皇帝颁布的单项法令称之为“散敕”、“续降”,直接具

24、有普遍适用的效力。散敕积累到一定程度,经立法程序,加以整理删修成具有成文法典性质的“编敕”。宋设有专门的机构进行编敕的修撰工作,称“详定编敕所”,又称“编修敕令所”元丰七年编敕体例改为按敕、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分类修撰,修成元丰敕令格式72卷。(3)宋代的格是为了正确实施国家制度而设立的一种借以比照和衡量的法定标准,与唐格“禁违止邪”的定义相去甚远。(4)宋代的式是对朝廷各府衙公文程式和文牍方面的规定,与唐式“轨物程式”的定义也不同。(5)新增“例”的法律形式,即是经立法程序将官府办事惯例法律化。宋例大致可分为行政上的“例”和刑法上的“断例”。(6)新创“条法事类”体的法规汇编体例。14.

25、隋唐五刑制的主要内容唐律沿袭了隋开皇律的五刑体系,只是将五刑的排列改为从轻到重,在各个刑种上有所改动。“加不至死”,“二死三流同为一减”笞刑:用长三尺五寸的荆条(笞杖)责打大腿和臀部10-50下,10下一等,分为五等。杖刑:用长三尺五寸的荆条(常行杖)责打部位为背、腿、臀分受。60-100下,10下一等,分为五等。断狱律规定笞杖刑累加不得超过二百下。徒刑:将罪犯关押在当地监狱,为当地官府服役劳作一定期限的刑罚。和隋律的规定相同,徒1年到3年,每半年为一等,共分五等。流刑:将罪犯流放到距离家乡遥远的地区并为官府服役劳作一定年限的刑罚。以流放的距离分等,流2000里到3000里,500里一等,共三

26、等。死刑:分为绞、斩二等。由于断首被认为是破坏了父母遗下的身体,即使一死仍然是为不孝之举,所以能够保全身体的绞刑比斩刑轻一等。15. 与唐律相比,明律在定罪量刑上有什么特色(1)定罪量刑的通例:确立比附规则:比附定罪应经朝廷批准。后有比引条例。确立严格的属地法管辖原则。(2)刑罚体系:五刑二十等的“正刑”。恢复唐宋律的笞杖刑制度,最高杖为一百。五刑之外适用的刑罚还有凌迟、充军、迁徙、枷号、刺字。(充军:充当军户,承担兵役。枷号:戴枷受辱。刺字:侵犯公私财产罪名的附加刑。 (3)犯罪与刑罚的主要特点:“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加重重罪的处罚、减轻轻罪的处罚。“重其所重”主要体现在:加重了对于谋反大

27、逆之类危害君主专制统治罪名的刑罚。加重了对于官吏渎职罪的处罚。加重了侵害官府财产罪名的处罚。加重了对于侵害统治秩序的犯罪的处罚。“轻其所轻”主要体现在:将一些触犯礼教的罪名改为轻罪。不孝的一些罪名处刑减轻。“干名犯义”罪名,实际处刑比唐律为轻。有关民事财产方面的犯罪大多减轻处罚。16. 秋审的内容和实质意义 337(1)内容:指朝廷各部院长官会同复审各省上报斩、绞监候案件的制度。一般先由各省督抚将省内所有斩、绞监候案件会同布政使、按察使进行复审,提出“情实”、“缓决”、“矜疑”等处理意见,并将卷宗上报刑部。每年霜降前,再由中央各部长官会同复审,并上奏皇上决定。等标准化判决。(2)意义: 是中央

28、集权在司法方面的体现,目的在于将司法权集中到皇帝手中。 体现慎刑精神, 有利于减少冤假错案 表明了司法的非专业化倾向 三、 论述题1、清末法律改制的内容及意义(1)内容修律活动:“清末修律”是20世纪初清朝政府在各种压力下被迫推行的一次自上而下的重大法律制度变革。对大清律例为代表的封建法律体系进行了全面变革。其主要内容包括制定大清现行刑律、大清刑律、大清明律草案等方面。修律致使延续了2000余年的封建中华法系开始解体。1903年,清政府设立商部,开始制定商法,同年即起草和公布了商人通例(具有商法总则的性质)和公司律,并于1904年实施。同时针对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进行了一系列的编撰和修订工作。出

29、台了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法院编制法草案等一系列法令。预备立宪:官制改革,内容涉及到中央一些部门的机构合并调整及官员称谓的改变等。属于行政改革。颁布钦定宪法大纲,是第一部宪法性文件,规定了君主立宪制的政体。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清朝政府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披上“宪法”的外衣,遭到社会各界的强烈批判和反对。设立资政院和咨议局颁布重大信条十九条,它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后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完全着眼于皇帝和国会的关系,对人民的权利只字未提,更暴露出其虚伪性。司法制度改革。一方面是被动进行的变革,主要表现在领事裁判权制度和在领事裁判权之下

30、建立起来的出卖中国司法主权的各种裁判制度。另一方面是清末清政府主动进行的司法改革,例如把刑部改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法院系统,把大理寺改为大理院,地方设立高级审判庭、地方审判庭、初级审判庭,这套体制为中华民国时期的司法体制奠定了基础。(2)意义2、论明代的教化制度(作用、内容、意义)明刑弼教(1)目的:在法律的推动下把教化落实到社会基层。(1)内容: 申明亭制度:亭里张挂板榜,定期张贴朝廷的文告,以及公布本地犯有罪错人员的姓名及其罪错内容。“旌善亭”制度:设置板榜,公布本地的孝子顺孙、贞女节妇事迹。乡饮酒礼:正月十五与十月初一,由州县长官亲自主持,邀请已致仕退休的官员

31、和年高有德之人到场接受州县长官祝酒,特邀一些有罪过前科的人到正席前肃立聆听。颁布大量强调普及性的文告式法令。发布六条圣谕“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 。后期的“乡约”制度。 书287(3)作用:申明礼教,对民众进行正面引导3、唐律的结构、特点、影响唐律主要指永徽律及其律疏,后者是对于永徽律的立法解释,具有和律条相等的效力。后世合称唐律疏议。唐律疏议完整保留至今。(1)结构:基本沿袭了北齐律以及隋开皇律的编制结构:名例、卫禁、 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12篇,502条(一说:500条)。(2)特点:“一准乎礼”:即完全按照礼教。其基本精神贯彻三纲五常的准则,很多律条的规定本身就是来自于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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