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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融资租赁法律问题及对策探析.docx

1、我国融资租赁法律问题及对策探析我国融资租赁法律问题及对策探析摘要:融资租赁是一种重要的融资工具,其在市场经济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融资租赁业务已经有20年的历史了,业务总量也一直在增加,但占社会投入比率还很低,仅占同期国家企业设备投入额的1%,而发达国家却高达20%-30%。可见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不仅与国家政策、人文观念、社会认知程度等有关,更离不开法律的监管和约束。本文试对我国融资租赁业务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从法律角度提出对策,以期对其采取合法、适度的法律监管,达到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关键词:融资租赁 法律性质 法律监管融资租赁交易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

2、活动中出现的新的交易方式。作为现代租赁理念的表现形式,融资租赁源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80年代初以一种新兴的投融资方式引入我国。融资租赁是一种重要的融资工具,其在市场经济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融资租赁法,对于融资租赁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调整主要是依据我国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些法律及司法解释虽然就融资租赁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但很不细致、较为模糊,可操作性不强,不适应融资租赁的实践与发展。有基于此,本文拟就融资租赁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一、我国融资租赁现状中国的现代租赁业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改革开放,为了解决资金不

3、足和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的需求,在荣毅仁先生的倡导下,作为增加引进外资的渠道,从日本引进了融资租赁的概念,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为主要股东,成立了中外合资的东方租赁有限公司和以国内金融机构为主体的中国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用这种方法从国外引进先进的生产设备,管理、技术,改善产品质量,提高中国的出口能力。 李国安:“国际融资租赁合同实践中的若干法律问题”,载对外经贸实务1994年第9期,第11页。近几年,融资租赁业在我国得到进一步的发展。2005年我国加入WTO时,就承诺在融资租赁业上完全放开,即允许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与中国公司在相同的时间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美国的通用电气、IBM

4、、卡特彼勒等公司都已在中国投资设立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但从总体上讲,融资租赁规模不大,通过融资租赁投入的设备金额占全部设备投资金额不足1%,作为一个行业未能实现其应有的发展规模。然而,随着我国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程度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国内制造厂商,特别是中外合资企业,对运用租赁方式促销的优越性认识不断提高,并在实践中取得了突出的成果。法律方面,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章对融资租赁做了明确的规定。主要表现在:第一,从立法上明确界定了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内容。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应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

5、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二,确立了融资租赁合同主体的相关权能。例如,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承租人可经约定,享有索赔权,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再如,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第三,明确了融资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关系。法律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

6、租金,但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第四,明确了融资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责任与义务的承担。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并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二、我国融资租赁存在的问题(一)对融资租赁的宏观引导不够,相关扶持政策不到位融资租赁在中国成为早产的“畸形儿”,许多基础概念被曲解和弱化。使租赁行业由安全行业畸变成高风险低效益的行业,这是导致租赁业陷入危机的根本原因。主

7、要表现为:缺乏相应政策支持及税收优惠,同时利用外资得不到优惠。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没有发布任何政策性指导文件对其进行行业调控。一般情况下,在尚无专门的、具体的法律规范时,政策性调控是暂时缓解问题的办法,但我国连融资租赁的政策性调控也缺乏。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推行的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17%增值税。新税制显然有利于刺激企业加大设备投资。但由于新税制中并未明确适用于融资租赁行业,亦缺少相关配套政策,已引起融资租赁行业的普遍恐慌。如果通过融资租赁方式添置固定资产不能抵扣增值税,无疑增加了企业的采购成本,企业将不再选择此种方式购置设备,这对中国原本薄弱的融资租赁行业无疑是致

8、命打击;同时也打破了原有的市场秩序按照原有税收政策,无融资租赁资质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仍可以抵扣增值税,这意味着原本具备资质的租赁公司反而被排斥出局。(二)融资租赁业现在还没有统一明确的管理部门目前,在中国,可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很多,存在着三类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一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持有颁发的金融许可证的金融租赁公司。一类是经商务部批准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融资租赁公司;经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一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租赁公司,也有部分公司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2007年3月1日新修订的金融租赁管理办法开始实施,允许商业银行进入融资

9、租赁行业。目前,民生、工行、建行等都在筹办自己的金融租赁公司,银行系租赁公司的数量今后会增加。此外,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都在不同程度地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如此之多的势力进入融资租赁行业,再加上管理上的统一性不足,使得融资租赁业务出现了政出多门,各执一端的现象。加上立法上的滞后,导致融资租赁合同出现争议后,司法机关不能形成整体和统一的司法评价。这也成为了制约融资租赁业务正常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尚无专门的融资租赁法律,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也还不够完善1、尚无专门的融资租赁法律早在1986年我国就颁布了融资租赁管理暂行条例,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中单列一章对融资租赁合同作了专

10、门的规定,2000年6月30日我国又颁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但是这些还不够,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还需辅之以相应的会计、税收制度。2001年2月,财政部颁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使得租赁业务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得以规范。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草案)已出台,但其中问题仍需进一步研究。由于相关法律不健全,造成实践中,经常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当今社会经济发展迅速,融资租赁产业也得以进步,与此同时,融资租赁纠纷也愈发增多。我国目前只能依据合同法及相关解释处理此类纠纷,而没有专门的融资租赁法律指导这类民商事关系,也使得在此类案件的诉讼中,司法机关没有专业法律可依,使审理的困难程度加大,法官往

11、往付出努力却没有应有的效果。2、尚无融资租赁登记制度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物所有权的界定以及公示、监管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在具体业务活动中,承租人长期占有、使用租赁物,使得租赁物使用权与所有权相互分离。在这种情形下,出租人既不能实施对其所有的租赁物的有效监控,又缺乏向第三人公示租赁物所有权的方式。一旦承租人擅自处分或者善意第三人提出对租赁物的债权主张,都无法有效的保护出租人的财产权利。弥补这一缺陷的惟一途径,即健全登记制度以便于查询。我国物权法的出台,已经明确了动产登记的法律效力。然而,我国相关的动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程序等仍然没有及时出台,动产登记方面存在的问题已经成为阻碍融资租赁业务开展的

12、一个障碍。3、相关法律缺失导致索赔权问题突出传统理论认为,在一般租赁关系中,出租人对租赁标的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以使租赁标的物交付之时及在租赁期间处在适于使用及收益状态,而在融租赁关系中,出租人对标的物瑕疵不负担保责任,在合同中一般有对出租人“瑕疵担保免责特约”条款,此已得到发达国家融资租赁合同法、判例及学者的认同,而在我国,合同关系主体及相关人法律思想浅薄,经常没有相关条款或约定不明,合同法240条仅仅只规定了出卖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三方的约定才可发生索赔权转移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只要没有三方的约定,承租人就未享有索赔权,因此不利于承租人权利的保护。此外,融资租赁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较多的纠

13、纷是出租人出于风险、费用、技术等方面的考虑,逾期索赔或恶意不作为,承租人得不到索赔,所以不承担费用或以此为借口拒绝交纳租金,增加了周转环节和经济成本,浪费审判资源,不利于融资租赁业良性循环机制的形成和健康发展。4、法律法规针对性不强使得租赁物不公平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承租人破产时,所有权仍属出租人,租赁物不为破产财产,出租人可以收回。但我国法律这么规定对承租人而言是不公平的,忽略了承租人实际支付租金与租赁物的实际价值之间的关系。现实中,当承租人无力支付租金而由出租人收回租赁物时,我国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如何保证出租人合理地处分租赁物。如果租赁物价值远远超过承租人对出租人的债务,而出租人恶意 高圣平

14、:“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研究”,载金陵法律评论2006年秋季卷,第142页。范伟红:“关于融资租赁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载济南金融2003年第10期,32页。叶佳,杨心明:“我国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载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5期 ,第48页。地以不合理的低价处理租赁物,那么,承租人的应有权利就受到损害,甚至可能出现出租人恶意地以极低价格处分租赁物,使得承租人还得就差价继续向出租人赔偿损失,此情况显然不合理。 (四) 行业自身也存在不足1、市场准入机制的缺失 由于融资租赁业是较新的产业,目前仍处于自由进行商事活动的时期,并且,因为经济利益,众多进行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纷纷成立,

15、其中不乏相当数量不具有相应能力的企业,这也造成该产业的活动较为混乱,各企业专业水准良莠不齐。对此,一个重要原因是融资租赁业市场准入机制的空白。2、专业人员职业准入制度的缺失融资租赁作为新兴产业,其专业人才相对缺乏,很多从业人员对融资租赁的认识相当浮浅,业务操作不够规范,目前专业人员的培养链条仍未建立,法律对从业人员资格的规定也属空白领域,这些都不利于该产业的发展。3、风险承担机制不健全目前,许多融资租赁公司信息来源渠道较少,其本身也无法对市场当前与未来变化进行详细分析的能力,自己的投资策略很难决定或把握不足、经营方针稳定性较差,致使其收益底下,或者经营方案变动造成经营不稳定。另外,由于承租企业

16、经营管理不善,租赁公司缺乏对租前的准确调查和租后的有效监督,未能及时发现承租企业经济效益低下,出现无力偿还租金的情况,不但使自身处于债务压力,同时也让融资租赁企业处于破产风险中。然而,对于双方风险承担的问题,法律基本按照租赁合同的原理对其规定尚有不合理之处,出租人与承租人分担的风险与他们各自的预期利益应是对等的。4、体系不健全,制度不完善,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一方面,我国多数企业库存比重高,资金周转率低,从生产到流通的全过程对银行依赖很大,而设备租赁采购占设备投资的比例仅为 1% 左右。另一方面,我国租赁机构偏少,类型单一,定位不清晰,专业化程度低,未形成强有力的产业链。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建立

17、融资租赁业风险保障制度。我国融资租赁业具有风险高、周期长、收益率低的特点,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没有形成出租人、供销商、承租人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机制,使得融资租赁公司遭遇某些特定风险,如政治风险、违约风险时,无法通过风险保障制度得到补偿,大大增加了融资租赁业公司的经营风险。作为出租商的租赁公司运作的租赁物均为高价值、长时间使用的设备,需要雄厚的资金实力。发达国家的租赁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两条渠道:一是来自于银行和金融机构(3-5年期);二是发行债券和商业票据。而我国的租赁公司融资渠道相对较窄,其主要原因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自营租赁业务除股权融资外,债权融资只能依赖金融机构借款。二是外资

18、或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仅被当作吸收外国金融投资的手段,权益融资与债务融资的来源基本是国外股东运作,但往往受到国内外债管理和国外股东融资安排的限制,抑制了外资租赁公司的作用。三是中资租赁公司因国家实行外债规模管理,削弱了中资租赁公司通过转租赁方式和回租方式进行外汇融资,只能进行有限方式的人民币融资。三、我国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的对策(一)健全宏观引导,完善扶植政策宏观政策引导需要依据社会发展的现状和对未来前景的预测,在我国目前尚无完善的融资租赁法律体系的情况下,利用国家政策性引导,促进行业经济发展稳定性。在中国共产党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中,要求经济的质量性和稳定性,融资租赁业也不例外,这在一定程度上可弥补

19、相关法律的缺乏和立法缓慢的不足。笔者认为,要发展融资租赁业,政府应采取优惠政策扶植。这些政策主要包括税收优惠、融资优惠和信用保险等方面。税收优惠主要是通过减免税,使得承担企业从租赁方式中得到的好处比通过贷款买设备的好处大得多,从而推动租赁业的发展。融资优惠包括低息贷款、政府融资两大类型。如果租赁物件为新技术、新设备,政府对租赁公司提供低息贷款。如果租赁公司的业务符合产业政策的要求,政府可提供40%60%的融资,这意味着租赁公司可以以少量的资金开展业务。信用保险是为减少租赁公司由于意外事故而引起损失的又一条措施。该措施的作用在于,当承租人无法交付租金时,由政府开办的保险公司向租赁公司赔偿50%的

20、租金,以分担风险和损失。(二)加强统一管理,成立全国性统一的融资租赁管理部门我国现有三类由三个不同部门审批和管理的租赁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类的金融租赁公司;由原外经贸部批准、具有准金融机构性质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作为一般工商企业,由原国内贸易局主管、附属于制造厂商、以产品促销为目的的非金融机构内资厂商类租赁公司。在法律地位、准入门槛等方面,三类公司处于不平等的竞争状态。租赁公司是我国金融业的一个窗口,如何积极合理有效的利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关键在于管理。而多年来多头管理的状态已经严重阻碍了租赁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尽快对租赁公司实施统一管理将利大于弊。笔者认为,应当由国务

21、院确定一个综合管理部门作为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下设全国租赁协会,颁布统一的行业管理办法。负责租赁公司的机构审批和业务管理,并通过制订我国租赁业发展战略和长期规划,行业政策和竞争规则,改善多头管理、政策不一的混乱局面,使租赁业统一置于国家宏观调控之中。(三)完善融资租赁的相关法律1、制定专门的融资租赁法律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草案)出台,虽然其中仍有一些不足,但这也预示着其正式公布生效的时刻已经不远。法律应当细化融资租赁参与人的各种权利,例如合同相关法律义务。基于我国目前的融资租赁发展状况和现行立法,科学的模式是以制定专门的融资租赁法为中心,以完善对融资租赁关系进行调整的民商法为基

22、础,同时以修订现行金融监管、税收、会计、外汇管理、保险等法律制度为补充的模式。2、建立融资租赁登记制度应采用登记对抗主义的方式来解决租赁物登记环节缺失的问题。融资租赁交易相对于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来说更容易设定,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也更加方便,维持了交易上的便捷;同时,当事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申请登记,以维持出租人权利的对抗力,而对于已登记者,第三人可通过查阅登记簿而明了租赁物的实际权利状况,由此维护交易安全。笔者认为,建立融资租赁业统一登记制度,其优点在于信息量集中,融资租赁活动参与人能够较简便的获取相应信息。电子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已为中央登记式的统一登记制度提供可能,加拿大奉行普通法的各

23、省即已建立中央式的选程接入、计算化的登记系统, 匈牙利也在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的援助下建立起了全国统一的动产登记系统。国外的这些情况可以让我国学习和借鉴,现在全国性的电子政务改革也为融资租赁建立统一的登记制度提供了条件。3、赋予承租人刚性索赔权在今后的立法中,应该完善融资租赁合同中有关索赔权转移的相关条款,肯定索赔权转移的法定效力,即当事人无约定时,索赔权依然发生转移,承租人可径直向出卖人主张权利,同时,法律可规定买受人依旧享有索赔权,这样,让买受人和承租人均享有索赔权,更利于权利保护。4、承租人参与分配权按照传统理论,租赁物毫无疑问归出租人所有,但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情况有所不同,承租人在长期的

24、租赁使用时也支付了大量租金,对其物之属性和所有权的问题,应按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充分保障出租人或承租人破产时的权利,使破产财产能够合理分配,保证在处理租赁物过程中承租人有权参与,而且租赁物的处理过程应当透明,如采取拍卖等公开方式来保证租赁物的处理有一个合理的价格,从而保证承租人的利益。 郭静:“对融资租赁的理论探索与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思考”,载经济师2003年第7期,40页。李莉:“完善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制度的探讨”,载探索与研究2003年9月,第42页。刘宇:“融资租赁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思考”,载中国金融2003年2月下期,45页。(四) 建全专业机制,推进行业标准化1、构建市场准入机制

25、国际融资租赁公约法律方面的7个基本点之一就是:针对租赁合同或租赁公司的税务和其他监管条例,不应使租赁业务相对于竞争性业务(如赊销、分期付款销售等),处于不利地位,如果融资租赁法在准入门槛中限制太多,人们就会对融资租赁失去兴趣,采用其他的方式解决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交易方式,这和立法为了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初衷是相悖的。从理论上讲,对于任何以融资租赁作为其经营业务的机构都应该有统一的市场准入标准。例如保险公司的营业标准、证券市场的入市标准、银行业的市场准入机制等,因此要求融资租赁业也应由有关部门建立相应的市场准入机制,在目前业内普遍水准不高的情况下,不易设置过高的标准,待融资租赁从业者专业水平提

26、高后再适当强化其市场准入机制。2、制定专业人员资格认定制度融资租赁的产业化决定了该行业的专业化性质,对于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准应使用相应措施进行保障。前文提到融资租赁企业的市场准入机制,因此,相应的配套措施,即专业人员资格认定制度也应建立。我国已有会计专业人员资格认证、法律职业人员资格认证、医师职业认可制度等各种从业资格认定体系,完全可以仿效这些制度建立融资租赁业的专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3、设立风险共担机制为了化解租赁风险,租赁项目各方民事关系主体,即供货商、承租人和出租方以及合作银行在内的权益主体在合作时,基于公平原则和责任比例原则,应根据各自的承受能力按比例划分,使各方共同承担风险责任和义务,

27、让任何一方出现问题时都有制约机制的限制。例如在向银行贷款进行租赁项目时,可在银行开立监管账户,加强银行的监督作用。4、完善市场配套体系,改善信用安全,拓宽融资渠道要完善租赁市场配套体系,一是完善二手设备市场,加强租赁设备的流通性,降低出租人的经营风险。二是完善资信评级体系,有利于租赁公司了解各企业的资信状况,准确判断租赁业务的风险程度。同时,通过对租赁公司的评级,也有利于投资者对租赁公司的总体状况有一个全面的掌握,也便利于租赁公司将来发行债券。三是完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运作行为,改善经济环境与秩序,支持融资租赁业务,使之健康成长。四是要建设融资租赁网络信息,如I

28、T信息网、供销咨询网。笔者认为,租赁业的发展对信用体系安全要求高,租赁业是完全的信用消费,必须借助于政府、银行的信用平台来运作,双方应建立互相牵制的信用指标,创造更紧密联系的价值链管理,提高双方信用程度。在我国,发展融资租赁首先要改善信用安全。由于种种原因,上世纪90年代初许多融资租赁公司把自己看成转贷银行,轻易地把资金融通给存在隐患的企业,造成拖欠租金等问题。许多银行投资的租赁公司或破产或关闭,国家对其采取了严格的整顿措施,同时与租赁公司有业务联系的银行也因此形成大量坏账。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不再允许银行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后,融资租赁业发展举步维艰。 但银行重回租赁业非常必要。从世界范围

29、看,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以银行附设或与银行资本有关的租赁公司占全部租赁机构的50%,从监管上主要通过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方式对融资租赁银行机构或附属机构进行管理,融资租赁业务已成为银行的常规业务,因此融资租赁业务离不开银行的介入。银行通过信贷支持租赁公司,可调整信贷结构,减少直接对最终用户购置设备的中长期信贷,亦可加强租赁公司的采购能力,降低信贷风险。 笔者认为,我国应以设立子公司的间接方式进入融资租赁业较为稳妥。但由于具有银行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或多或少涉及公众储蓄存款,一旦出现问题就有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所以监管很重要。新修订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于2007年3月起施行,其中涉及商业银行设立

30、或参股金融租赁公司的政策。商业银行具有丰富的专业人才、客户资源的优势,进入融资租赁行业对银行本身及融资租赁行业都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更好地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四、结束语我国的融资租赁虽然面临着许多困难,但同时也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我国融资租赁市场的不断成长,有赖于金融等各市场的成熟与完善,有赖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与发展。笔者认为,在此过程中,政府的政策倾斜与扶持、相关法律的完善是我国融资租赁市场健康、正常发展的必要前提,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地持续发展,各项法律制度的逐步健全,我国融资租赁市场将会逐步成熟,迎来繁荣发展的新未来。致 谢此处隐去500字!参考文献1 王利明、崔建远,合

31、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2 郑联胜,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问题,浙江金融,2005(8)3 李国安,国际融资租赁合同实践中的若干法律问题,对外经贸实务,1994(9)4 高圣平,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研究,金陵法律评论,2006(秋季卷)5 范伟红,关于融资租赁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济南金融,2003(10) 6 叶佳、杨心明,我国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安徽农业大学学报,2006(5)7 郭静,对融资租赁的理论探索与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思考,经济师,2003(7)8 李莉,完善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制度的探讨,探索与研究,2003(9)9 刘宇,融资租赁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思考,中国金融,2003(2)10 邵琦,论融资租赁法律监管的必要性及监管目标,时代经贸,2008(6)11 王宝发,合同纠纷的预防与解决,法律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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