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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产假.docx

1、劳动合同法产假劳动合同法产假篇一:劳动法产假规定劳动法产假规定一般规定1、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 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 2 、难产,增加产假 15 天 ; 3 、生育多胞胎,每多生 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4 、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 享受 15 天产假 ; 5 、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 享受 42 天产假 ;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 条例规定。广东1、基本产假 98 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2、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川度会阴破裂者), 可增加产假 30 天 ;3、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 予

2、 15 天至 30 天的产假 ;4、 怀孕四个月以上 ( 含四个月 ) 流产的, 给予 42 天产假 ;5、 自愿生育独生子女的,增加 35 天;6、 晚育的,增加 15 天;7、 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应允许有一至两周的适应 时间,使其逐渐恢复原劳动定额。 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 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 病的有关规定办理。上海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 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产假: 98 天+30 天(晚育)+15 天(难产)+15 天(多胞胎每 多生一个婴儿 )第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 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第

3、二、难产假。剖腹产、川度会阴破裂增加 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 15 天 ;第三、 晚育假增加 30 天;第四、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 15天;产假需提供的证件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 ( 独 生子女证全称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 子女的夫妻 ) 。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 假,应视为正常出勤,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 福利、 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 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 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河南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XX 年 11 月

4、 25 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 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XX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告第 58 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章第三十三条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 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 ; 实行晚育的, 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 一个月 ; 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重庆一、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生育 享受 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 ;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5、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天。对晚育的妇女,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的规定,还应增加产假 20 个工作日。二、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晚育并只 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 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满 1 周岁。根据重庆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的规定,女 职工怀孕 7个月以上 (含7个月 )至婴儿满 1 周岁,坚持劳动 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可离岗休息。三、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 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 对未参加生 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

6、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 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 对 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兰州XX年9月开始,凡参加兰州市生育保险的女职工, 在正常孕产期因各种原因终止妊娠时、符合生育保险政策支付 范围规定的费用,均能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并享受相关生育 保险待遇。劳动法产假工资规定 产假是女职工在怀孕待产或生产期间,停止工作,工 资照发的一种带薪假。我国劳动法第 62 条规定:“女职 工生育的产假不能少于 90 天”,只对女职工产假的期限作出 了最低限制, 但并没有上限的限制。 实践中,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往往都会根据我国

7、提倡晚婚晚育的计划生育政策,对 符合政策的女职工给予奖励性的产假,女职工实际享有到的 产假可能高于 90 天。笔者下面就北京市女职工享受的产假 期限及产假期间女职工应享受的待遇进行简单的分析,希望 能对女职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所帮助。1、北京市女职工可以享受的产假期间是多长(1)北京市女职工的基本产假为 90 天 ;(2)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即 105 天;(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4)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 奖励假 30 天,不休奖励假的,单位应当支付女职工一个月 的基本工资予以奖励。值得注意的是:若女职工同时具备上述几种情况的

8、, 其产假应当将每种情况应享受的产假相加,最后得出其实际 能够享受到的产假。2、女职工流产,是否能够享受产假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 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具体天数为:妊娠不满 4 个月 的,产假为 15天至 30天;妊娠 4 个月以上的,产假为 42天。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流产既包括自然流产,也应包 括人工流产。3、女职工产假的产前假和产后假各是多长时间 根据规定,女职工的产前假 15 天,产后假 75 天。所谓 产前假 15 天,系指预产期前 15 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 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 合并使用 ; 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

9、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天的,产前假应扣除 15 天,剩余的天数属于产后假。4、女职工产假与法定假日重合,能否延长产假 女职工的产假是为了保证女职工恢复身体健康的,其 休产假的时间应根据实际分娩的时间确定,不能提前或延后, 因此,一般情况下, 产假与法定假日重合的, 不能延长产假, 但女教师的寒暑假与产假重合的,能否延长,由主管部门规 定。5、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待遇有哪些 我国法律规定,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但实践中应分 两种情况讨论:第一种,是用人单位未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 工的的产假期间的待遇为: ( 一)生育津贴 ;( 二) 生育医疗费 用;( 三)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 四)国家

10、和本市规定的其 他费用。上述费用均有社保基金支付。值得注意的是:在该种情况下,生育津贴即应视为女 职工的产假工资,但由于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是:女职工本 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产假天数得出的,该津贴的数额可 能低于女职工的本人工资数额。因此,若生育津贴的数额低 于女职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第二种,用人单位未给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 工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这里的工资应包括计时 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应是女职 工休产假之前的月工资标准。另外,女职工还可以要求用人 单位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及疾患生育手术费用。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北京市规定,只有具有北京市 常驻户

11、口的职工才能缴纳生育保险。6、女职工产前检查的时间是否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按照医疗卫生部门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的,用 人单位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7、女职工产前需要休息保胎及产假期满后仍需休息 的时间是否视为病假女职工产前需要保胎休息或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 能工作的,应医疗机构证明的,该期间视为女职工的病假期 间,享受病假期间的相关待遇。8、产假期间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若产假期间 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应顺延至产假期 满后终止。但若职工在产假期间出现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2、,并无 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产 假、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工资标准,有劳动合同约定的,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 劳动合同没有约 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 标准确定 ;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 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所以,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约定,产假工资是基本工资 +岗位工资 +交通补贴。篇二:劳动法产假规定劳动法产假规定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产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 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 享受不少

13、于九十天的产假。 XX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 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 拟将产假由 90 天增至 14 周, 生育流产医疗费用由单位支 付。产假产假,是指职业女性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的休假权利,从 产前到产后,一般有 98 天。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 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 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 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按目前的法律规定,我国的所有女性劳动者在劳动关系 存续期间,都享受产假待遇。XX年4月18日,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删除了“

14、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 应当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的条文,意 味着职业女性有未婚生育、超生等违反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也不剥夺其享受产 假的权利,但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等单位工 作的职业女性除外。 产假分类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 时间内授乳两次 ( 包括人工喂养 ) 。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 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 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生育后, 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 哺乳假六个半月。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晚育

15、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产假 90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晚育假 30 天是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国定假日 必须享受的假产假:90 天+30 天(晚育) +15 天(难产) +15 天(多 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 ,应算作 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 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产前工间休息: 怀孕七个月以上, 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 不得安排夜班劳动。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 30 分钟,也可合并使用。可以请的假产前假:怀孕 7

16、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 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 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 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 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 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 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产假待遇产假期间的的相关待遇 :第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第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第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第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 按七成发。 女职工流产产假期限及

17、产假工资待遇 :( 一 )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 ( 含人工流产 ) ,其所在单位应根 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1三个月以下的,产假十五天 ;2三个月以上 ( 含三个月 ) 至四个月的,产假三十天 ;3四个月以上 ( 含四个月 ) 至七个月的,产假四十二天 ;4七个月以上 ( 含七个月 ) 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二 ) 女职工在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 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约定不明确的,按本人 休假前 12 个月平均实得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工作不满 12 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平均实得工资计算。相关法律常识: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

18、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 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执行细节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 一 ) 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 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 ) 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 ;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 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产假福利孕期安排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 “女职工在怀孕 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 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 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

19、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 ( 含七个月 ) 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 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产假时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女职工 产假为 90 天,其中产前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流产产假篇三:新劳动法 _法定假期、事假、病假、产假等规定 新劳动法法定假日、病假事假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全体员工的年休假、婚假、生育假、病假、事假、丧假及相关待遇的管理,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并 结合我公司工作实际情况,现制定以下规定:一、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

20、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 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 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 年的,年休假 15 天。二、病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有关 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 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 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 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 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 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 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

21、十四个月。四、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在国家 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 受探亲假待遇。职工探亲假期:(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 期为三十天。(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 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 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四十五天。(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二十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 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 节日在内。目前国家还没有对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非公有制 企业

22、职工的探亲假作出具体规定。五、婚假和丧假劳动法没有对职工婚假、丧假作出具体规定。原劳动部曾于 1959 年 6 月 1 日发布( 59)中劳薪字第 67 号“通知”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 以内的,工资照发。此后,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于 1980年 2月 20日发布 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 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 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 一至三天的婚丧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 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 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 另给予路程假; 婚丧假和路程

23、假期间,但目前全国层面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婚假作出具 体规定;各地规定情况不一: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机关、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 婚假外,增加奖励假 7 天。六、女职工产假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 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 90 天,其中产 前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 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 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 职工怀孕不满 4 个月流产时,给予 15 天至 30 天的产假 ; 怀 孕满 4个月以上流产

24、者,给予 42 天产假。七、事假 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要请假的可以请事假,事假为 无薪假,事假以天或小时为计算单位。员工请事假每天的扣薪标准是:月基本工资 /22 天,按 事假天数扣发。 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外,各地一般都 规定了奖励产假,各地奖励产假的期限有所不同。 北京市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晚育的女职工,除享 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 30 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以上休假应由职工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本部门领导同 意后,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篇四:劳动法关于

25、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 90 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 30 条 妇女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有不满 1 周岁婴儿的妇女,所在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定的哺乳时 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第三款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 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 90 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 每多生 1个婴儿, 增加产假 15 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 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第九条 有不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

26、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 30 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 1 个婴儿,每次哺乳 时间增加 30 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 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 算作劳动时间。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 解答女职工产假 90 天,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 前假 15 天,产后假 75 天。所谓产前假 15 天,系指预产期 前 15 天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在产后使用。若孕妇提 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期推迟生 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国家规定产假 90 天,是为了能保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 因此,休产假不能提

27、前或推后。女职工流产休假按劳险字 19882 号关于女职工生育 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执行,即“女职工怀孕不满 4 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 给予 15 天至 30 天的产假, 怀孕满 4个月以上流产者,经予 42 天产假。”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 婴儿身体特殊虚弱, 经医务部门证明, 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一、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 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 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三、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 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

28、工患病的 有关规定处理。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八条 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 可以给予不超过二年的假期,放假期间发给生活费。假期内 含产假的,产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工资。 北京市人 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女年满二十三周岁、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 初育的为晚育。第二十条 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 增加奖励假 30 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 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 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第二十一条 一对夫妇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后不再生育,其子

29、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 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 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 ,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 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凭证 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 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四条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 90 天;难产的增 加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 15 天,晚育 的增加 30天。女职工妊娠不满 4 个月流产的产假为 15天至 30 天,妊娠满 4 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 42 天。

30、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 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四、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女职工妊娠不满 12 周 (含)流产的产假为 15 天;12周以上 16 周(含)以内流产 的产假为 30天; 16 周以上 28 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 42 天。怀孕 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 90 天,其 中包括产前休假 15 天。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的若干规定第 6 条 女职工产假为 90 天,其中产前休假 15 天;难 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 每多生育一个婴儿, 增加产假 15 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妊娠不足 4 个月的,产假

31、为 15 天至 30 天;妊娠 4 个月以上的,产假为 42 天。第 7 条 女职工哺乳(包括人工喂养)一周岁以内婴儿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安排其哺乳时间女职工哺乳婴儿满一周岁后,一般不得延长哺乳期。婴 儿身体特别虚弱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根据具体情况,适 当延长哺乳期。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的,哺乳期可以延长 1 个月至 2 个月。篇五:京劳动法产假规定京劳动法产假规定: 北京市女职工的基本产假为 90 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即 10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 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晚育的女职工,在上述基 础上增加奖励产假 30 天。产前假国家规定:根据 1988 年 7 月 21 日国务院发布 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 8 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 90 天,其中产前休假 15 天。 1989 年 1 月 20 日劳动部发布的问题解答第 10 条规定, 女职工产假 90 天,分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即产前假 15 天,产后假 75 天。所谓产前假 15 天,系指预产期前 15 天 的休假。产前假一般不得放到产后使用。若孕妇提前生产, 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 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国家规定产假 90 天,是为了能保 证产妇恢复身体健康。因此,休产假一般不能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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