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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docx

1、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一、前言随着我国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计算机及信息网络的应用已经普及应用到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部门,成为国家事务、经济建设等重要领域管理中不可少的工具和手段。加快司法行政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和通讯技术等手段,建立全国司法行政信息系统,实现部机关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及监狱、劳教管理部门之间的计算机联网。改善司法行政管理工作,提高各项司法行政业务的管理水平,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决策提供快速、准确的司法信息服务,已成为一项重要的任务。二、现状近年来,司法部机关根据自身的业务需要,在信息化方面开展了一些工作,包括:部监狱管理局、部劳教

2、局建立了局内计算机网络,实现了内部信息传递功能;律师公证司开通了全国律师事务所查询系统,实现了律师事务所远程登记注册;法制宣传司建立中国普法网国际互联网站面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等。全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本省或本单位的业务需求,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的司法厅(局)建立了内部计算机网络,开发了部分适合本单位业务需求的信息管理系统;有的建立了全省范围的计算机广域网,开通了电子邮件系统,实现了信息传递功能;有的建立较权威性的信息数据库,除为本部门服务外,还被当地政府采用,为党政机关提供信息查询服务;有的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了网站,面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宣传司法行政工作等等。但从全国范围来看,司

3、法行政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处于相对落后的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发展不平衡;二是缺少统一规划和指导;三是缺乏资金、技术和人才;四是信息资源管理体系尚未建立、健全等等。这些都制约了司法行政系统办公自动化整体效益的发挥和建设工作的发展。三、任务和目标加强信息化建设,形成网络,拓宽应用领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逐步建成比较完善的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体系。用三年的时间,基本建成以现代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的司法行政信息系统,建立司法行政机关内部计算机办公网络;实现司法部机关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之间的计算机联网;逐步实现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网络互联。同时,开发适合司法行政

4、系统业务需要的应用管理软件,对电子信息资源进行管理,高效率、高质量地为部机关和各地司法厅(局)宏观管理、科学决策服务。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司法行政信息网站,面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宣传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成就。四、网络构成根据司法行政工作的实际,结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司法行政系统信息网络分为四个部分:1、内部办公网络(内部局域网)。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本单位建立内部计算机网络,同时结合自身的工作特点,开发相应的内部办公软件,为本单位的工作提供信息服务。2、全国司法行政系统远程信息网络。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在建立内部办公网络的基础上,向上与司法部实现计算机远程联网,向下与各地市县以及监狱、劳教

5、场所实现远程联网,建立起覆盖全国的司法行政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3、司法行政机关与政府之间的计算机网络互联。各省、区、市司法厅(局)逐步实现与当地政府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实现司法行政机关与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4、条件成熟时,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网站,面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五、设计概要(一)总貌1、结构。逐步建成以司法部为中心节点,以各省(区、市)司法厅(局)、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及副省级市为中继枢纽节点,以各地市县司法局、监狱、劳教场所为最终节点的自上而下的三级计算机远程信息网络系统;中心节点系统,在条件成熟时,实现部机关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与远程信息网络的互连,并和有关领导机关的办公自动化系统联网

6、。省级节点系统,向下和横向联网,形成一个立体的综合信息网络体系。拓扑结构是树状与网状相结合。2、特点。司法行政信息系统的各节点系统是全方位信息的交汇点。本系统与其他信息系统有着密切的信息交换关系。系统的主要特点,一是可以获取其他信息系统的数据;二是可以拒绝其他信息系统进入本系统;三是对跨地区、跨部门的信息交换,可以组织、协调。总之,本系统既是一个对外部有着广泛信息联系的高层信息系统,又是一个相对独立、封闭、保密的敏感系统。3、逻辑功能。全国司法行政信息系统的功能大体可划分为三个层次:事务处理、信息管理和决策支持。实现为司法行政机关提供辅助决策支持功能是本系统建设的根本目标。(二)节点系统要求。

7、全国司法行政信息系统的总体功能由各节点系统的功能总合而成。节点系统应具备下列主要功能:1、事务处理功能,用于文字处理、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办公服务等方面。如提供文字处理,远程联网传输、电子邮政等功能。2、信息管理功能,密切结合办公业务,建立各种高效实用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MIS),如公文、档案、信息、法规、律师、公证、监狱、劳教、法学教育、法制宣传、机构人事变动等管理信息系统。3、决策支持功能,由低级到高级,逐步建立为领导同志办公服务的决策支持系统(DSS),如司法行政业务综合统计系统、监狱建设、劳教场所建设、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等。4、公共信息服务功能,电子信息资源除为本节点系统服务外,还将为其

8、他节点系统服务,如提供地区、部门的基本情况,地方、部门法规,可公开的地区、部门文件等。5、指挥调度功能,实现对突发事件上报及处理过程的指挥调度。6、多媒体信息管理功能,用于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和影像资料信息的管理。7、本节点系统需要的专用功能,如专业管理信息系统或数据库。(三)物理结构。各节点系统,应密切结合工作实际,充分考虑各自的具体情况,如办公自动化工作现状、通讯环境、信息源状况和人员素质等,并参照以下要求,作出具体的系统设计方案。1、节点系统的物理结构。各节点系统是以数据处理和通信设备为核心的计算机局域网络,并辅以其他设备构成的系统。节点系统内部联网模式:集中式主计算机系统。数据处理、联网与

9、资源共享能力强,操作系统安全性好。应采用两台以上的主机组网。微机局域网系统。投资少,见效快。适合司法行政信息系统初级阶段和子系统建设的需要。开放式系统。符合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的开放系统互联(OSI)要求的开放式计算机网络系统,在国际上已经逐步成为新一代信息系统的主流。2、节点系统内部数据交换。局域网内部,数据交换主要利用电子邮件,近程用户主要利用专用信道,远程用户在使用国家主管部门指定的安全保密设备的前提下,利用国家通信基础设施,实现信息交换。3、其他设备系统。如图像信息管理系统、电子排版和轻印刷系统等,作用主要是完善和强化节点系统的功能。4、局域网间互联。节点系统之间,在使用国家主

10、管部门指定的安全保密设备的前提下,利用国家通信基础设施,实现各局域网间的互联。六、实施(一)指导方针和原则。系统建设的指导方针是: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高起点着眼,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协同建设,资源共享,安全保密。在系统建设中应遵循的主要原则是:1、统一与分散相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在司法部的统一指导下,从各自的实际出发,制订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安排工作进度,建设相对独立的局域网络,并相互联成广域网络。2、系统建设中,大力推行标准化,以加快建设进度和提高系统功能。3、硬件建设与软件开发、应用管理并重。除保证硬件设备投资外,还必须十分注重应用软件的持续开发投资、推广应用;信息资源的开发管理

11、;机关业务人员的应用培训等。4、边建设,边应用,边见效。在建设中要坚持以应用为导向,注重实效,由小到大,由简入繁,分段建设,逐步完善。5、促进信息共享,确保安全保密。系统的特点是相对封闭,一是实行联网,广泛收集各方面的信息;二是在统一安排下实现有条件、分层次的信息共享;三是采用先进可靠的安全、保密技术手段,确保系统运转安全和信息保密。6、充分利用现有设备,运用成熟的先进技术。系统建设中,各地区、各部门务必注意节约,充分利用好现有设备,运用成熟、可靠的先进技术,注意近期建设和远期规划的衔接与配套。(二)进度。系统建设大体可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2001年):完成总规划,开展信息化建设的初期工

12、作,开展内部计算机办公网络(局域网)的建设工作。开展基础软件的开发工作。第二阶段(2002年):完成节点系统局域网建设,实现系统设计功能。部分节点系统进行局域网间互联,实现信息传递。开发部分管理应用软件。第三阶段(2003年):全面完成各节点系统局域网间互联,基本建成在广域网支持下的全国司法行政机关信息系统。第四阶段(2004-2005年):进一步拓宽应用领域,建立完善司法行政系统共建共享的电子信息资源库,建成完整的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体系。(三)经费。根据系统建设的指导方针和现行的计划财政管理体制,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解决所需建设经费。省级节点系统需要投资的主要项目是计算机局域网络系统、软件开发

13、、辅助设备(如电源、机房等),以及其他设备系统。每年还应按照实际需要,给予必要的软件开发、设备运行及维护经费。七、组织、领导和管理(一)组织领导。为确保系统建设的顺利进行,司法部成立了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部机关信息化建设的组织协调;制定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及技术标准;对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进行指导,日常工作由司法部办公厅承担。各地区、各部门要有专门机构负责信息化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二)节点系统的管理。节点系统管理机构的职能是:1、负责制订本系统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与管理。2、负责各种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3、负责组织开发本部门电子信息资源和应用软件。4、负责系统安全保密建

14、设。5、参与标准、规范的制订,负责标准化的执行和推广。6、负责培训及推广应用。7、指导、协调机关各部门信息化建设。8、协调其他信息系统为司法行政信息系统服务的工作。(三)技术人员。各节点系统应有与各自工作相适应的技术队伍。人员组成应考虑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合理搭配。人数应根据系统规模大小、发展状况等逐步充实。八、安全与保密司法行政系统的职能决定了系统内的大量信息涉密,因此司法行政系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属涉密系统,各地在信息系统建设中要对系统的安全保密予以高度重视,在规划和建设计算机信息系统时,应同步规划落实相应的保密措施,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确保系统的安全。计算机信息涉密系统的方案设计需经

15、保密工作部门检查评估和审批,必须选择经过保密工作部门资质认定,取得资质证书的集成单位来建设,并经保密工作部门的检查验收。(一)安全系统安全基于运行保障条件、操作系统安全和数据安全三个方面。1、运行保障条件。为了保证系统连续、正常工作,必须使其运行在安全的环境中,需注意做好辅助设备保障、后援设备保障、制度保障三个方面的工作。2、操作系统安全。选择安全的操作系统。应选择适合司法行政机关这一特定环境要求的操作系统,尽量采取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建立系统管理制度。必须采取最严格的措施对操作系统的超级用户权限及其口令进行管理。在条件具备时,还应对系统管理进行安全监察,以确保操作系统的严格管理与安全。开发和

16、应用环境严格分开。软件开发和用户应用要在不同的机器上进行,以防止开发调试过程中的不可预见原因使操作系统出现故障,影响用户使用,危及数据安全。系统运行记录。必须对系统运行情况做尽可能详细的记录并定时分析,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3、数据安全。存贮于各种介质中的数据,是电子信息资源的主体(包括应用程序),是系统的核心部分。确保数据安全是系统安全工作中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应该采取以下措施:数据备份。必须定时对各种数据进行备份,频度应根据数据的重要程度、刷新周期和实际需要确定。介质应有两套以上副本,并存放于异地。存取权限管理。对所有数据必须进行存取权限控制。严防计算机病毒。计算机病毒已成为数据的主要威胁,必

17、须依靠国家主管部门的指导与帮助,积极防范。(二)保密。从技术的角度看,系统保密的威胁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即电磁泄露发射泄密和非法入侵窃密。为防止电磁泄露发射泄密,可选用国家保密局认可的低泄露设备或电磁干扰设备,如涉密级别高且环境条件不符合要求,可采取建设屏蔽室方法,以防止电磁波通过传导和辐射两种方式造成泄密。为防止非法入侵窃密,可采用中央办公厅机要局认可的加密保护技术和设备传输秘密数据。司法行政系统计算机远程信息网络,由于受条件的限制,仍将借助国家电信公网进行网络数据传输,为此,必须采取物理隔离措施,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入国际互联网。此外还必须采取软件加密的方式和硬件加密措施。根据中央办公厅机要局有

18、关批复规定,司法行政系统密码设备的管理属部门系统管理。因此,司法行政系统的计算机数据密码机的规划、管理和安装使用,由司法部密码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同时接受中央办公厅机要局和当地机要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安全保密检查。司法行政系统计算机数据密码机的安装、开通必须经司法部密码工作领导小组批准、验收。九、标准化全国司法行政信息系统是有上千个节点的大系统,标准化是关键环节之一,是实现网络互联、资源共享、高效运行的重要前提,在技术上和经济上都有重要意义。在系统设计与实施过程中,应遵循国家标准,尚未标准化的,应选用司法部统一选定的标准。在建设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标准化工作:办公业务规范化。性质相近的部

19、门办公业务应尽量采用相同的办公程序和办法,这将减少应用程序的开发量并有利于机关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数据标准化。这是电子信息资源高效管理和共享的基础。例如,编码和数据传输格式标准化等。设备规范化。软、硬件应尽量遵循统一的要求,便于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和联网。软件开发规范化。应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规范与标准开发应用软件,提高软件质量和可维护性,便于推广应用;公用管理软件由司法部负责开发。通信标准化。采用统一的通信规程。十、结束语全国司法行政信息系统的建设,是一项新兴的事业,是司法行政机关重要的基础建设之一。系统建设的成功,取决于各级领导同志的重视,技术工作与机关业务工作的紧密结合。系统效益的发挥,依赖信息资源的开发,机关干部的广泛参与和应用。要勇于实践,不断总结经验,走出一条符合我国司法行政工作实情的系统建设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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