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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题.docx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题全国2006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与当时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相适应的人类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2.“在整个古代,婚姻的缔结都是由父母包办,当事人则安心顺从。古代所仅有的那一点夫妇之爱,并不是主观的爱好,而是客观的义务;不是婚姻的基础,而是婚姻的附加物。”这一论述出自恩格斯3.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的依据是亲属关系发生的原因4.就程序而言,我国婚姻法对无效婚姻采取宣告无效制5.从历史上看,对偶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出现掠夺婚6.王斌和范华是源于同一外祖父母的表兄妹,后来

2、范华被他人收养。依照我国婚姻法之规定,王斌与范华不能结婚7.家庭关系的核心是夫妻关系8.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下列不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是配偶继承权9.我国继承法规定,父母子女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10.甲的父亲于2000年5月出车祸死亡,甲的祖父乙闻讯后因悲伤过度于同年7月死亡(未留遗嘱),在此情况下,甲继承其祖父乙的遗产的身份资格是代位继承人11.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养子女同生父母的关系由双方协商确定12.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不得重新起诉的期限是6个月13.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管辖法院是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14.

3、下列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是虐待罪(没有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15.根据婚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二、多项选择题16.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有宪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17.亲属是基于下列原因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婚姻;血缘;法律拟制18.我国于2003年10月1日施行的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19.按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取决于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制度,可分为男尊女卑、夫权统治时

4、期;在法律形式上渐趋平等时期;在法律上的平等向实际上平等的过渡时期20.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形式分为自愿认领;强制认领21.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弟、妹对兄、姐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有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弟、妹有负担能力;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22.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的情况有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23.离婚时主持诉讼外调解的部门可以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婚姻当事人所在单位;居民或村民委员会24.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其所在单位应予以适当的行政处分,包括开除公职;降职、降级;警告;记过、记大过2

5、5.办理涉外离婚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未达成离婚协议的;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三、名词解释题26.劳役婚:指男子须为女方家庭服一定时期的劳务,以此作为与女方成婚的代价;27.夫妻共同财产: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共有财产;28.婚生子女的推定:指子女婚生性的法律强制规定,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受胎所生的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29.收养的解销效力:又称收养的消极效力,是指收养依法终止原有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30.虚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

6、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受对方欺诈或双方通谋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包括通谋离婚和欺诈离婚两种;四、简答题31.简述婚姻终止的原因。答:婚姻当事人一方死亡;双方离婚;32.简述我国婚姻法关于法定婚龄与晚婚晚育的关系。答: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具有法律强制性,不得违反;晚婚晚育只具有鼓励、提倡性质,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五、论述题33.试述我国政策法律对婚约的基本态度及注意事项。答: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的两部婚姻法均无婚约的规定。综合政策、法律的有关规定,我国对婚约的基本态度为:当事人可以自行订立婚约,但婚约并无法律效力,只是当事人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达成的

7、具有道德约束力的协议。但对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婚约关系应予以适当保护。处理一般群众婚约应注意: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男女双方是否结婚,完全以结婚登记时的意思表示为依据;订婚必须出于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第三人代为订立的婚约,当事人无须受其约束;订婚的男女必须没有法定的婚姻障碍,且须达到一定的成年年龄;当事人自行订立的婚约,以双方自愿为履行的条件。双方均要求解除婚约时,可以协议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婚约的,可以单方解除;5.解除婚约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区别情况,妥善处理。赠与一般不予返还,价值较高的酌情返还。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处理军人婚姻

8、应注意:婚约基础比较好,没有解除婚约的重要原因,有恢复和好前途的,应说服教育不予解除;婚约关系不巩固,没有结婚前途的,应通过军人所在组织,对军人进行说服教育工作,予以解除。六、案例分析题34.程君与陆艳于1980年结婚,1982年生育一子程大伟。夫妇两人感情一直不好,但为了儿子始终未提出离婚。2000年陆艳因身体原因辞去工作在家静养。2001年3月陆艳患重病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一直靠儿子程大伟照顾。2003年程大伟大学二年级时需交纳学费5000元,母亲陆艳无能力承担,其父程君拒绝承担此费用。无奈,陆艳、程大伟将程君告上法庭,请求其支付程大伟大学学费5000元及陆艳的扶养费。依据有关法律及司

9、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支付程大伟5000元学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否支持?答:支付程大伟5000元学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依司法解释,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丧失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本案中,程大伟已高中毕业正读大学二年级,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其要求其父支付5000元学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2)支付陆艳扶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否支持?答:支付陆艳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婚

10、姻法规定,夫妻有相互抚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陆艳生活不能自理且无经济来源,属缺乏生活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双缺乏人,因此,程君依法应当对陆艳有抚养义务,支付陆艳的抚养费,故陆艳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35.李强是李雪峰夫妇的独生子,成年后与王艳结婚,育有一子李大海。由于李强夫妇工作较忙,李大海由祖父母抚养长大,与祖父母感情深厚,工作后按月给祖父母生活费。2001年12月李雪峰妻子病逝,半年后李雪峰再婚。此事引起李强的极大不满,与其父争吵后,双方签署了脱离父子关系的协议,从此李强与其父不再来往。2003年2月,李雪峰患重病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

11、理,其再婚妻子因年事已高无法照顾。李雪峰要求李强尽赡养义务遭拒绝,李强要求李大海对其祖父尽赡养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双方签署的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是否有效?答: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无效。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自然血亲是基于天然血缘联系而发生的亲属关系,因此,除死亡外,不能人为地加以解除,父子关系属于自然血亲。(2)李强对其父是否有赡养义务?答:李强对其父李雪峰有赡养义务。根据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得干涉父母再婚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故在此种情况下,李强对其父有赡养义务。(3)李大海在何种情况下对其祖父有赡养义务?答:李大海对其

12、祖父的赡养义务是有条件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条件是: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无力赡养。本案中,李大海的祖父母李雪峰的儿子李强,不仅健在而且具有赡养能力,故而李大海是由其祖父母李雪峰抚养长大的,也不须履行对祖父的赡养义务;全国2007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一、单项选择题1.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加以肯定的婚姻家庭进化模式,群婚制的高级形式是普那路亚群婚2.下列不属于婚姻家庭社会功能的是维护社会治安3.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4.“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这一说法出自1791年的哪一国

13、宪法? 法国5.按照姻亲的分类,妯娌、连襟属于配偶的血亲的配偶6.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定的期限内提出,这个期限是一年7.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男女结婚的最低年龄8.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这一规定体现了男女平等原则9.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10.根据收养法规定,成立收养的唯一必经程序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11.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12.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自行恢复13.我国诉讼离婚中判决准予离婚

14、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1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5.离婚时,一方隐藏、转变、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二、多项选择题16.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第1条中即明确了该法的基本原则是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利益17.我国婚姻家庭法的主要特征有广泛性;伦理性;强行性18.我国古代的丧服制度等级可以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19.下列亲属中属于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有姑姑与侄儿;舅舅与外甥女;堂兄妹

15、20.早期型婚约具有较强的效力和作用,主要表现为订立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婚约一经订立,产生法律约束力;无故违约要受到法律制裁21.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是男尊女卑;夫权统治22.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23.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条件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成年24.中国古代的立嗣制度要求的条件十分严格,嗣子必须满足下列条件男性;同宗同姓;辈份相当25.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有女方在怀孕期间;女方分娩后一年内;女方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三

16、、名词解释26.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亦称法亲或准血亲。27.互易婚:亦称换婚,指双方父母互换其女为子妇,或男子互换其姐妹为已妻28.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29.收养:是公民(自然人)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已之子女,使本无亲子关系的当事人间发生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30.涉外婚姻(狭义):专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者外国人与外国人在中国按照中国法律结婚、离婚或复婚。四、简答题31.简述现代法律中亲权的特征。答: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依法律规定而当然发

17、生的;亲权是以保护教平养未成年子女为目的,以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人身照护和财产照护为内容;亲权具有权利义务的双重性,亲权不但是父母享有的民事权利,而且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亲权是一种利他的民事权利;亲权具有绝对权、支配权和专属权性质。32.简述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答:一方有特定的违法行为: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离婚是由于上述违法行为所导致的;离婚出于有上述违法行为一方的过错,无过错的另一方为赔偿请求权人;无过错方因离婚而蒙受损害,包括财产上的损害和精神上损害。五、论述题33.简述我国现行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及范围。答: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

18、续期间所得的,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共有财产。具有以下特征: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人。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时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分居或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期间,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包括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但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属于个人特有财产的除外。这里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所有权的取得,而非对财产必须实际占有。以上三个特征同时具备,才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

19、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属于该方所有;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六、案例分析题34.李卫、男,赵玲、女,1999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8月在双方父母的操办下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李卫当时21周岁,赵玲20周岁。婚后时间不长,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进而矛盾激化。2004年6月,李卫以结婚时自己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请求法院宣告其婚姻关系无效。依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李卫能否主张婚姻无效?答:李卫不能主张婚姻无效。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04年6月李卫已达法定

20、婚龄,法定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失,故不能再以此主张婚姻无效。(2)法院如何处理?答:法院应告知当事人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按同居关系处理。35.李志刚与吴淑华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老年人再婚,婚后二人居住在李志刚2000年12月购买的商品房内。2001年10月李志刚的儿子因病去世,留有遗嘱,指定将N市“丁香园”内住房一套留给父亲。该房价值人民币20万元。婚后李志刚劝吴淑华辞去工作安度晚年,吴淑华考虑到自己身体不太好,遂辞去工作。李志刚每日早出晚归,忙于做生意,吴淑华认为李志刚对自己漠不关心,加之其定居国外的女儿请她前去同住,遂于2003年9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她诉称双方婚前缺

21、乏了解,婚后感情不稳定,现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她认为其与李志刚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和“丁香园”的住房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她还提出要求李志刚给予2万元的经济帮助,因为是李志刚劝其辞去工作,致使其没有生活来源。李志刚同意离婚,但不愿给予经济帮助。在离婚诉讼期间,吴淑华的父亲去世,留有价值10万元的古画一幅,但未留下遗嘱,吴淑华是其唯一的法定继承人。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二人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答:二人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因为该房屋为李志刚婚前个人财产。(2)“丁香园”内的住宅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答:“丁香园”内

22、的住房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因为李志刚的儿子去世时,留有遗嘱,指定将该房留给父亲。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3款规定,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故属李志刚的个人财产。(3)吴淑华继承的古画是吴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答:吴淑华继承的古画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该画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4)对吴淑华提出的要李志刚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答:对吴淑华提出的要李志刚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因为吴淑华的情况不属于婚姻法第42条规定的“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全国2007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婚姻家庭法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23、一书的作者是恩格斯2.婚姻家庭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同一定社会中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相适应的人类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3.亚血缘群婚制时期的两性关系是同行辈的集团婚中排除了兄弟姐妹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属于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5.率先宣示“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这一名言的法律文件是1791年法国宪法6.下列不属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严重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而构成的犯罪是拐卖妇女、儿童罪7.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8.我国传统上的中表婚是指表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9.根据刑法第258条的规定,犯重婚罪的,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10.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

24、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再进行离婚案件的审理11.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的夫妻财产制是共同财产制12.收养是民事法律行为1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施行时间是1992年4月1日14.我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15.对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二、多项选择题16.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有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非双方自愿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17.根据我

25、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包括婚姻当事人;婚姻当事人的近亲属;基层组织18.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人身关系的规定包括夫妻姓名权;夫妻人身自由权;夫妻婚姻住所决定权;夫妻计划生育义务19.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的内容主要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尊敬、慰藉、关怀;体力上的照料、帮助20.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可以作为送养人的公民和组织有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21.古代离婚制度中,“七出”的内容包括“无子”;“口多言”;“窃盗”;“妒”22.古罗马亲属法中依市民法的规定而成立的婚姻,结婚方式分为共食婚;买卖婚;时

26、效婚23.我国婚姻家庭法的渊源有宪法和其他法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规章24.按古代宗法等级制度所作的亲属分类中,宗亲包括在室女;来归之妇;本宗男子25.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兄、姐对弟、妹的扶养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是兄、姐有负担能力;父母已经死亡或无力抚养;弟、妹未成年三、名词解释题26.拟制血亲:是指相互之间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联系,经依法拟制后,始具有与该种血亲相同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血亲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人为地依法创设的,故亦称法亲或准血亲。27.涉外婚姻(狭义):狭义的涉外婚姻专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者外国人与外国

27、人在中国按照中国法律结婚、离婚或复婚。28.法定婚龄: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是结婚年龄的下限。未达法定婚龄者结婚违法。29.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是婚生子女的对称,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30.收养的拟制效力:收养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依法创设新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也称收养的积极效力。四、简答题31.简述父母对子女的教育义务。答: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是指父母在思想、品德、学业上对子女的关怀和培养。包括: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

28、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使其身心健康地成长。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犯罪。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始于子女出生,父母以任何手段危害子女生命和健康的行为都是违法的。32.简述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答: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五、论述题33.论我国婚姻家庭法有关夫妻扶养义务的规定。答:所谓夫妻扶养义务,是指夫妻之间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义务。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理解夫

29、妻间的扶养义务应注意:夫妻之间的扶养权利和义务,是规律身份关系所导致的必然结果;夫妻之间接受扶养的权利和履行扶养的义务是以夫妻合法身份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始于婚姻缔结之日,消灭于婚姻终止之时;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内容包括夫妻之间相互为对方提供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扶助,以维系婚姻家庭日常生活的正常进行;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属于民法上的强行性义务,夫妻之间不得以约定形式改变此种法定义务。违反夫妻扶养义务的后果:当一方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扶养义务。此为自力救济的方法;当夫妻间因履行扶养义务发生纠纷时,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通过调解或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

30、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强制有扶养义务的一方履行扶养义务,此为公力救济的方法;夫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情节恶劣,致使需要扶养的一方陷入生活无着的境地,构成遗弃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同时,亦不免除其应当继续承担的扶养义务。六、案例分析题34.宋男幼年丧父,随母改嫁到离老家很远的地方,与家乡亲友断绝了往来。宋男在大学期间结识了同班同学王女,双方关系密切,决定毕业后结婚。毕业前,宋男携其母去王女家拜访,对未来的女婿和儿媳,双方父母均表示满意。但在交谈中,得知宋男的祖母与王女的妈妈是同胞姐妹后,双方的父母均不同意此亲事,认为辈份不对且为很近的亲属。但宋男王女感情甚笃,坚持要求结婚。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回答下

31、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宋男、王女是何亲属关系?答:宋男、王女是表侄与表姑的关系。宋男的祖母与王女的妈妈是同胞姐妹,宋男的父亲与王女是表兄妹,故宋男与王女为姑侄关系;(2)婚姻登记机关应否给宋男、王女登记?答:经计算,宋男与王女是四代旁系血亲,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得结婚,宋男与王女不在法律规定的禁婚亲范围,如果符合结婚的其他实质要件,婚姻登记机关可以予以登记。35.王军与李萍于1995年结婚,两人结婚用房是王军在1993年为结婚购置的,现价值20万元。王军与李萍婚后一直与王军祖父母住在一起。1996年生育一女孩也由祖父母代为照顾。2002年王军的父亲去世,王军继承了1万元的遗产。2003年李萍的父亲去世,李萍继承了一批字画,估价10万元。王军平时爱好写作,出版了一部小说,稿酬6000元,全部用于购买了专业书籍。2000年结婚五周年纪念日,两个用存款购买一枚价值5000元的钻戒,一直由李萍戴着。2003年元旦同学聚会,李萍遇到了初恋情人刘宾,刘宾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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