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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市民政局.docx

1、即墨市民政局即墨市民政局文件即墨市财政局即民字20163号 签发人:关于印发即墨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区、通济新经济区社会事务办公室、财政所(分局、财务办公室):为有效解决困难居民各种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家庭生活困难问题,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青岛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青岛市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青民救20151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制定了即墨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此页无正文)即墨市民政局 即墨市财政局 2016年

2、1月7日即墨市民政局 2016年1月7日即墨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为有效解决城乡困难居民各种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家庭生活困难问题,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447号文件,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鲁政发20155号)、青岛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青岛市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青民救201510号)要求,结合即墨市实际,经研究制定本细则。一、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原则;坚持救急难,托底线的原则;坚持为民解困,应救尽救的原则

3、;坚持城乡统筹,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分级负责、便捷高效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公开透明的原则。二、救助对象及范围(一)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家庭符合以下三类情况之一的,均可申请临时救助。1.因遭遇火灾、自然灾害等突发、意外事件,或者因交通事故、见义勇为等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设施破坏,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2.因患重大疾病,在各类救助保障后家庭支出的符合社会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大病医疗救助的药品、诊疗项目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家庭上年度年总收入50%,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且家庭财产(主要是指房产、机动车辆、存款、证券等,不含家庭居住的唯一房产)不超过20万元

4、的。3.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和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范围内的重度残疾家庭、单亲家庭因子女上学、物价上涨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二)在本市办理居住证满1年、就业或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或纳税满1年、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非即墨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符合以上1、2类情况之一的,可申请临时救助。(三)低保家庭成员因疾病需长期服用药物或门诊治疗,经其它社会组织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由市民政局根据镇(街道)审核意见,组织相关镇(街道)、部门、群众代表等评估、分析、确定给予临时救助。(四)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临时救助:1因打架

5、、斗殴、赌博、吸毒等违反法律法规的;2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3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4不能提供有效材料或有效原始证明的;5拒绝管理机关核查家庭收入情况,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情况,出具家庭收入虚假证明的;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救助的。三、救助标准因患重大疾病、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意外事件,申请临时救助的,在各类保障和社会力量救助之后,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大小和自救能力强弱,按照申请救助家庭和申请救助人员的年龄、残疾程度、所患病种、子女情况、支出费用等情况,参考低保标准确定救助金额,保障其家庭和个人的基本生活。原则上每户一年救助不超过两次,

6、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0元。对城乡居民实施临时困难救助以现金救助为主,必要时给予实物救助。(一)因遭遇火灾、水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不能自救的,视家庭困难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救助。(二)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视家庭困难程度,不能自救的,给予适当救助。1.低保家庭成员中有人患重大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视家庭困难程度,给予适当救助。(1)累计自负费用5000以下的,原则上最高给予2000元救助;(2)累计自负费用5000-

7、10000元的,原则上给予2000-2500元救助;(3)累计自负费用10000-50000元的,原则上给予2500-4500元救助;(5)累计自负费用50000-80000元的,原则上给予4500-6000元救助;(6) 累计自负费用80000元以上的,按照自负费用不同比例,视情给予6000-20000元救助。2.五保、孤儿患重大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原则上按自负费用的约100%给予救助,最高不超过20000元。3.低保边缘、低收入家庭成员中有人患重大疾病,自负费用超过家庭上年度年总收入50%,子女赡养能力较弱的,造成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参照第1条给予适当救助,原则上最高

8、不超过5000元;自负费用超过家庭上年度年总收入50%,无子女或者子女没有赡养能力,造成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参照第1条给予适当救助,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00元。(三)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和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00%范围内的重度残疾家庭、单亲家庭,因子女在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期间,经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救助之后(奖学金除外),家庭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视情况实施适当救助。原则上本科不超过5000元,专科以下的不超过3000元。(四)在本市办理居住证满1年、就业或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或纳税满1年、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非即墨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

9、在校学生,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视情予以救助。以上救助金额根据市预算资金情况统筹安排。四、申请、审核、审批程序采取一事一审批的方式。程序如下:(一)申请。申请临时救助的困难家庭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提交书面申请、承诺授权书及相关材料;外来转移人员向合法固定住所的所在地镇(街道)提交相关材料。 镇(街道)或市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或低保、医疗、慈善等其他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二)公示。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后,由村(居)委会协助镇(街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

10、作日。(三)审核。镇(街道)进行审核,镇(街道)组织审核时对贫困家庭的评估、经济状况核对等程序可参照青岛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青民救20138号)进行,也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代表、老党员等参与。对贫困家庭审核后,提出救助意见,不予批准的,镇政府(街道)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各镇(街道)民政部门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20日,将办理临时救助情况汇总,上报市民政局,情况紧急的随时上报。(四)审批。市民政局进行审批。市民政局负责对各镇(街道)临时救助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根据镇(街道)审核意见,进行审批,确定救助金额。(五)资金发放。临时救助金的发放实行社会化发放和现金

11、发放相结合的形式开展。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直接支付到申请人的个人账户;现金发放的通过走访慰问的形式直接将救助金发放到救助对象的手中。五、建立绿色通道因家庭遭遇突发、意外事件,情况紧急的;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期间,无支付能力放弃治疗的,可启动临时救助绿色通道。由市民政局等部门、镇(街道)调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手续。六、档案管理镇(街道)对居民临时救助资料归类、建档。档案内容应当完整规范,不得随意涂改、不得随意销毁。临时救助档案一例一档,档案包括申请书,户口本索引、身份证、病历复印件,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授权书、子女在校证明、居住证、缴纳社会保险或纳税相关材料,入户调

12、查表、公示记录、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汇总表等。救助档案一式两份,镇(街道)、市民政局各存一份。七、资金来源与管理(一)上级拨付的资金。(二)市、镇两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经费,原则上扣除上级拨付资金后,由市、镇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承担。(三)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公布本辖区临时困难救助情况,做到救助对象、救助情况、救助金额三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四)临时困难救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严禁克扣、拖延或挪用,对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八、保障措施(一)健全“救急难”工作机制。市民政局设立社会救助电话热线88515327,各镇(街道)设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窗口,实现窗口救助与热线救助相结合

13、。借助市“阳光救助”平台,加强与社会力量救助的有序衔接,形成协同合作、资源统筹、相互补充、各有侧重的机制,杜绝重复救助、遗漏救助、求助无门的问题,将所有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全部纳入救助范围。(二)各镇(街道)要严肃工作纪律,维护困难群众切身利益,对贪污挪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刁难拖延的经办人和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由镇(街道)对已领取的临时救助金如数追回外,由所在村(居)委会和镇(街道)备案,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民政局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处理。(三)市民政局、镇(街道)要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加大临时救助政策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了解政策、明确程序、知晓标准,形成关心支持临时救助工作的良好氛围。公开临时救助监督咨询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对救助审核审批工作的监督、投诉和举报。对接到的举报,应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九、本细则由即墨市民政局会同即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十、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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