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办法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能源计量管理,保障能源数据采集准确可靠,做好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GB/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结合*集团能源计量管理工作实际制定。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集团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公司(含相对控股、间接控股)与经费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集团)有限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执行。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集团公司科技信息部作为负责集团公司能源计量工作的主管部门,在节能计量主管部长的领导下由节能计量科负责能源计量管理工作。集团公司科技信息部主要职责是
2、: 1.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集团能源计量管理办法或细则。2.组织能源计量宣传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 集团公司属各单位应建立能源计量管理工作组织机构并实行企业负责制,设置计量主管部门负责计量管理工作,配备相应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其职责是: 1.宣传贯彻能源计量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能源计量规章制度,并有效贯彻执行。 2.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能源管理相适应的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器具台帐等档案资料。 3.开展量值溯源,能源计量器具的全过程动态管理,制定能源计量器具周期检定计划,并按照检定计划组织开展计量器具检定工作。 4.做好能源计量人员培训、考核、
3、取证工作,组织交流评比活动,总结推广先进计量工作经验。5.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计量管理工作。 第三章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 第六条 能源计量的种类及范围 1.本办法所称能源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2.能源计量范围 (1)输入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2)输出用能单位、次及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3)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使用(消耗)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4)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位和用能设备自产的能源及载能工质; (5)用能单位、次级用能单
4、位和用能设备可回收利用的余能资源。 第七条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原则 1.应满足能源分类计量的要求。 2.应满足用能单位实现能源分项考核的要求。 3.重点用能单位应配备必要的便携式能源检测仪表,以满足自检自查的要求。 第八条 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要求 1.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按下式计算: NsRp = 100% N1 Rp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 Ns能源计量器具实际的安装配备数量; N1能源计量器具理论需要量。 2.用能单位应加装能源计量器具。 3.用能量(产能量或输运能量)大于或等于表1中一种或多种能源消耗量限定值的次级用能单位为主要次级用能单位。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应按表3要求加装能源计量器具。 表
5、1 主要次级用能单位能源消耗量(或功率)限定值能源种类电力煤炭、焦炭原油、成品油、石油液化气重油、渣油煤气、天然气蒸汽、热水水其他单位kWt/at/at/am3/aGJ/at/aGJ/a限定值10100408010000500050002926注1:表中a是法定计量单位中“年”的符号。注2:表中m3指在标准状态下,表2同。注3:2926GJ相当于100 t标准煤。其他能源应按等价热值折算,表2类推。 4.单台设备能源消耗量大于或等于表2中一种或多种能源消耗量限定值的为主要用能设备。主要用能设备应按表3要求加装能源计量器具。 表2 主要用能设备能源消耗量(或功率)限定值能源种类电力煤炭、焦炭原油
6、、成品油、石油液化气重油、渣油煤气、天然气蒸汽、热水水其他单位kWt/ht/ht/hm3/hMWt/hGJ/h限定值10010.511007129.26注1:对于可单独进行能源计量考核的用能单元(装置、系统、工序、工段等),如果用能单元已配备了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元中的主要用能设备可以不再单独配备能源计量器具。注2:对于集中管理同类用能设备的用能单元(锅炉等、泵房等),如果用能单元已配备了能源计量器具,用能单元中的主要用能设备可以不再单独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5.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要求 单位:%能源种类进出用能单位进出主要次级用能单位主要用能设备电力1
7、0010095固态能源煤炭10010090焦炭10010090液态能源原油10010090成品油10010095重油10010090气态能源天然气10010090液化气10010090煤气1009080载能工质蒸汽1008070水1009580可回收利用的余能9080注1:进出用能单位的季节性供暖用蒸汽(热水)可采用非直接计量载能工质流量的其他计量结算方式。注2:进出主要次级用能单位的季节性供暖用蒸汽(热水)可以不配备能源计量器具。注3:在主要用能上作为辅助能源使用的电力和蒸汽、水等载能工质,其耗能量很小(低于表2的要求)可以不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6.对从事能源加工、转换、输运性质的用能单位,
8、其所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应满足评价其能源加工、转换、输运效率的要求。 7.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应满足表4的要求。 表4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要求计量器具类别计量目的准确度等级要求衡器进出用能单位燃料的静态计量0.1进出用能单位燃料的动态计量0.5电能表进出用能单位有功交流电能计量I类用户0.5sII类用户0.5III类用户1.0IV类用户2.0V类用户2.0进出用能单位的直流电能计量2.0油流量表(装置)进出用能单位的液体能源计量成品油0.5重油、渣油1.0气体流量表(装置)进出用能单位的气体能源计量煤气2.0天燃气2.0蒸汽2.5水流量表(装置)进出用能单位水量计量管径不
9、大于250mm2.5管径大于250mm1.5温度仪表用于液态、蒸汽能源的温度计量2.0与气体、蒸汽质量计算相关的温度计量1.0压力仪表用于气态、液态能源的压力计量2.0与气体、蒸 汽质量计算相关的压力计量1.0水流量表(装置)进出用能单位水量计量管径不大于250mm2.5管径大于250mm1.5温度仪表用于液态、蒸汽能源的温度计量2与气体、蒸汽质量计算相关的温度计量1压力仪表用于气态、液态能源的压力计量2与气体、蒸 汽质量计算相关的压力计量1 注1:当计量器具是由传感器(变送器)、二次仪表组成的测量装置或系统时,表中给出的准确度等级应是装置或系统的准确度等级。装置或系统未明确给出其准确度等级时
10、,可用传感器与二次仪表的准确度等级按误差合成方法合成。注2:运行中的电能计量装置按其所计量电量的多少,将用户分为五类。I类用户为月平均用电量500万kWh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为10000kWh及以上高压计费用户;II类用户为小于I类用户用电量(或变压器容量)但月平均用电量100万kWh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为2000kWh及以上的高压计费用户;III类用户为小于II类用户用电量(或变压器容量)但平均用电量10万kWh及以上或变压器容量为315kWh及以上的上费用户;IV类用户为负荷容量为315kWh以下的计费用户;V类用户为单相供电的计费用户。注3:用于成品油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的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
11、应不低于0.2。注4:用于天然气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应符合GB/T 186032014附录A和附录B的要求。 8.主要次级用能单位所配备能源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电能表除外)参照表4的要求,电能表可比表4的同类用户低一个档次的要求。 9.主要用能设备所配备能源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电能表除外)参照表4的要求,电能表可比表4的同类用户低一个档次的要求。 10.能源作为生产原料使用时,其计量器具的准确度等级应满足相应的生产工艺要求。 11.能源计量器具的性能应满足相应的生产工艺及使用环境(如温度、温度变化率、湿度、照明、振动、噪声、粉尘、腐蚀、电磁干扰等)要求。第四章 能源计量器具的管理
12、 第九条 能源计量制度 1.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计是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并保持和持续改进其有效性。 2.用能单位应建立、保持和使用文件化的程序来规范能源计量人员行为、能源计量器具管理和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处理和汇总。 第十条 能源计量人员 1.用能单位应设专人负责能源计量器具的管理,负责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使用、检定(校准)、维修、报废等管理工作。 2.用能单位应设专人负责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和主要用能设备能源计量器具的管理。 3.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管理人员应通过相关部门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用能单位应建立和保存能源计量管理人员的技术档案。 4.能源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和维修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13、 第十一条 能源计量器具 1.用能单位应备有完整的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表中应列出计量器具的名称、型号规格、准确度等级、测量范围、生产厂家、出厂编号、用能单位管理编号、安装使用地点、状态(指合格、准用、停用等)。主要次级用能单位和主要用能设备应备有独立的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分类。 2.用能设备的设计、安装和使用应满足GB/T 6422、GB/T 15316中关于用能设备的能源监测要求。 3.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计量器具档案,内容包括: (1)计量器具使用说明书; (2)计量器具出厂合格证; (3)计量器具最近两个连续周期的检定(测试、校准)证书; (4)计量器具维修记录; (5)计量器具其他相关信息
14、。 4.用能单位应备有能源计量器具量值传递或溯源图,其中作为用能单位内部标准计量器具使用的,要明确规定其准确度等级、测量范围、可溯源的上级传递标准。 5.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凡属自行校准且自行确定校准间隔的,应有现行有效的受控文件(即自校计量器具的管理程序和自校规范)作为依据。 6.能源计量器具应实行定期检定(校准)。凡经检定(校准)不符合要求的或超过检定周期 的计量器具一律不准使用。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其检定周期、检定方式应遵守有关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 7.在用的能源计量器具应在明显位置粘贴与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与能源计量器具一览表编号对应的标签,以备查验和管理。 第十二条 能源计量数据 1.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统计报表制度,能源统计报表数据应能追溯至计量测试记录。 2.能源计量数据记录应采用规范的表格式样,计量测试记录表格应便于数据的汇总与分析,应说明被测量与记录数据之间的转换方法或关系。 3.重点用能单位可根据需要建立能源计量数据中心,利用计算机技术实现能源计量数据的网络化管理。 4.重点用能单位可根据需要按生产周期(班、日、周)及时统计计算出其单位产品的各种主要能源消耗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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