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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docx

1、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严厉查处食品安全欺诈行为,保证 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 职责分工查处食品安全欺诈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概念界定】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欺诈是指行为人 在食品生产、贮存、运输、销售、餐饮服务等活动中故意提供 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第四条【基本原则】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食品安全欺诈行为,应当遵循严格、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第五条【配合查处义务】食品生产经营等

2、相关行为人应当 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欺诈行为的查处,开放 生产经营场所,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数据和信息。第六条【举报奖励】鼓励任何组织和个人向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举报食品安全欺诈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举报,应当依法予以奖励。第二章食品安全欺诈行为1第七条【产品欺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产品欺诈: (一)用非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2)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 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3)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及其他非食用用途的 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加工食品;(4)生产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 其他特定人

3、群的主辅食品;(5)其他生产经营掺假掺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食 品以及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欺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 于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欺诈:(1)在产品研发、进货查验、出厂检验、储存运输、不 合格食品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活动中隐瞒真实情况或者 进行虚假记录;(2)在原料贮存场所、生产加工区域、经营场所存放明 令禁止使用的可能用于非法添加的物质;(3)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 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书、产品注册证书、备案凭证、检验检疫合 格证明、产地证明、购货凭证等文件;(4)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制售假劣食品技术;2(五)其他食品生产经营欺诈行

4、为。第九条【标签说明书欺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 标签、说明书欺诈:(1)虚假标注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成分或者配料 表、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等信息;(2)虚假标注企业名称、产品注册证号、生产许可证号、 加工工艺、产地、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3)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4)虚假标注无公害食品、有机食品、绿色食品等标志;(5)虚假标注“酿造”“纯粮”“固态发酵”“鲜榨”“现榨”等字 样;(6)产品标签标注的营养成分与产品实际不符。传统饮食名称与食品及其原料的通用名称不一致,但不会 对公众造成误导的除外。第十条【食品宣传欺诈】以网络、电话、电视、广播、讲 座、会议等方式宣传食品,有

5、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宣传 欺诈:(1)食品的性能、功能、产地、规格、成分、生产者、 标准、保质期、检验报告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2)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 料、调查结果、文献等信息作证明材料;3(3)普通食品明示、暗示具有功效或者特殊医学用途的, 或者使用“可治疗”、“可治愈”等医疗术语;(4)食品宣传信息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5)保健食品宣传信息含有未经证实的功效,或者隐瞒 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等;(6)使用“纯绿色”、“无污染”等夸大宣传用语;(7)以转基因食品冒充非转基因食品。第十一条【信息欺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 信息欺诈:(1)单位和个人利

6、用网络、媒体、移动社交平台等载体, 编造、散布、传播虚假食品安全信息;(2)媒体杜撰新闻事实,播发故意歪曲事实真相的食品 安全新闻;(3)媒体播发含有虚假事实、数字、图标、专家发言等 的食品安全新闻;(4)媒体对食品安全新闻图片或者新闻视频内容进行影 响其真实性的修改。第十二条【食品检验、认证欺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 于食品检验、认证欺诈:(一)食品检验机构篡改检验数据,擅自更换样品,伪造 试验记录、检验数据和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检验结论等;4(二)食品认证机构违反认证程序规定隐瞒真实情况、篡 改审核记录、伪造认证文书或者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等。第十三条【许可申请欺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

7、 生产经营许可申请欺诈:(1)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 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时,提供虚假信息、数据、材料和样品;(2)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时,提供虚假信息、数据、 材料和样品;(3)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批时, 提供虚假信息、数据、材料和样品。第十四条【备案信息欺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备案 信息欺诈:(1)保健食品进行备案时,提供虚假研发报告、产品配 方、生产工艺、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资料、检验报告等材料;(2)在婴幼儿配方食品进行备案时,提供食品原料、食 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的虚假材料;(3)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 产经营者

8、提供虚假备案信息;(4)提供其他虚假备案信息。第十五条【报告信息欺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报告 信息欺诈:5(1)提供虚假食品安全自查报告和整改报告;(2)提供虚假召回计划或者虚假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 处置不安全食品报告;(3)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报告虚假食品安全事故信 息;(4)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向监管部门报告虚假名称、地 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以及贮存食品的所有人、联 系方式等信息;(5)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报告虚假市场名称、住所、类 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用农 产品主要种类、摊位数量等信息。第十六条【提交虚假监管信息】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 品监管部

9、门进行监督检查、抽样检验、案件调查、事故处置时, 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的资质证明、进货查验记录、食 品生产经营记录、出厂检验记录、食品检验合格结论、询问信 息等,属于向监管部门提交虚假信息。第三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产品欺诈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 、(二)、(三)、(四)项规定,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 予处罚,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6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五)项规定,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 定给予处

10、罚,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欺诈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 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 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 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标签说明书欺诈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 第(一)、(二)、(四)、(五)、(六)项规定,由县级 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 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11、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 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 定给予处罚,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条 【食品宣传欺诈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 第(一)至(六)项规定,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法定代表7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七)项规定,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依照

12、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 定给予处罚,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 一百四十条第五款处理,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 下罚款。食品宣传欺诈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 监督管理部门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一条【信息欺诈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 定,单位和个人编造、散布、传播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构成违 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13、,媒体或者媒体从业人员存在虚 假新闻欺诈行为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移送有 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二条【食品检验、认证欺诈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 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 条处理,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8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依照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处理,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 罚款。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检验欺诈行为逐级 报告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

1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 门将检验、认证欺诈情况移送认证认可部门处理,并向社会公 告。第二十三条【许可申请欺诈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 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申请欺诈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给予警告, 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 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 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行政许可,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在 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第二十四条【备案信息欺诈法律责任】

15、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 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备案信息欺诈行为的,由县级以 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 5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 下罚款,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千元以上 5 千元以下罚款。9第二十五条【报告信息欺诈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 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报告信息欺诈行为的,由县级以 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 下罚款,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提交虚假监管信息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 十六条

16、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提交虚假监管信息欺诈行为 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5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 罚款。第二十七条【信用惩戒】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食品安全欺诈 行为的,记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列入食品药品安 全“严重失信名单”,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管机构和有关 金融机构。第二十八条【涉嫌犯罪移送】 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构成犯罪 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优先适用】 本办法所规定的食 品安全相关欺诈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 处理。第四章附则第三十条【参照适用】 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10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仓储保 管者、运输者等的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所称食品包括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第三十一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年 月 日起施行。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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