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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doc.docx

1、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doc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管理规则 (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年 月 日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信息基本内容()第三章 信息化建设基本要求()第四章 信息化管理()第五章 信息应用()第六章 附则()附件 特种设备业务信息数据项目、资源和责任主体()附件 设备主题数据库内容()附件 单位主题数据库内容()附件 人员主题数据库内容()附件 事故主题数据库内容()附件 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社会公布基本内容()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管理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做到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的统一性和有效性,保障信息的畅通与共享,提高特种设备安

2、全监察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能力,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以下简称信息化工作)是指针对特种设备信息,应用现代信息和通信技术手段所进行的采集、存储、传输、加工、利用和发布等工作,信息化工作应当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服务。特种设备信息是指特种设备单位、人员和设备在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等过程中产生的客观属性和描述。特种设备数据库是特种设备信息的具体表现形式,是按照规定的数据结构进行组织并且存储在一起的特种设备数据的集合.第三条 本规则规定了特种设备信息化工

3、作管理的基本要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检部门)、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机构、考试机构以及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以下统称各信息责任主体),在从事条例所规定的各项业务活动过程中,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履行特种设备信息化的各项责任,建立并且应用特种设备信息平台进行工作。建设信息化平台和信息应用系统、提供信息化服务的软件开发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研制满足要求的平台、应用系统。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特种设备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建设国家基础数据库和国家信息平台,对全国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省信息化建设的具体

4、规划,建设本省数据库和信息平台。省级特种设备信息化建设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要求基础上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机构、考试机构负责依据本规则的要求建设本机构的特种设备数据库和信息平台。第五条 质检部门应以促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科学、规范、准确、高效为工作目标,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建设、遵循标准、责任落实、实时动态”的原则开展信息化建设,进行信息化管理,确保特种设备信息质量,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第二章 信息基本内容第六条 根据信息的特点,特种设备信息划分为业务信息、主题信息、加工利用信息和基础支撑信息四类信息。第七条 业务信息是指在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与安全监察等业务活动中,产

5、生的原始信息。包括特种设备单位、人员和设备的基本信息,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等安全监察工作信息,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机构和考试机构的业务管理信息以及收集、传输这些信息的有关活动程序信息。业务信息应当依据相应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具体要求建立,业务信息数据的项目、资源和责任主体的基本内容见附件。业务信息数据保存的方式可以采取数据库方式或者电子文档方式。第八条 主题信息是指为了便于信息传输,通过统一建立的展现、查询、统计平台,从业务信息数据中所提取的主要信息。根据特种设备管理的对象,主题信息分为单位主题信息、人员主题信息、设备主题信息和事故主题信息.主题信息数据库的具体内容见附件、。第

6、九条 加工利用信息是指经统计、运算、分析、挖掘等加工方式形成,用以辅助安全管理决策分析的信息。加工利用信息由各项主题信息和业务信息加工而成,包括统计报表、检验检测案例以及其他需要并且可以利用的信息等.第十条 基础支撑信息包括信息系统建设必需的各项标准规范,数据结构、分析模型等元数据,以及地理信息、客观标识、代码字典等公共信息。基础支撑信息内容和要求,应当遵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要求和相应的标准。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应当满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政务活动等有关要求。第三章 信息化建设基本要求第十二条 信息化工作应当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相适应,网络硬件平台建设、

7、信息应用系统应当满足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和本规则的要求。第十三条 信息应用系统要满足国家质检总局数据库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数据库的自动交换,实现安全监察与检验检测数据的联动与共享,实现设备、单位(机构)、人员、事故等相关数据的有效关联,实现行政许可审批业务全流程的电子化管理,达到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的要求。 第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特种设备数据规范,包括数据标准、特种设备数据元标准、特种设备代码标准、特种设备单证信息标准;负责建立主题数据库、设备制造数据库、移动式特种设备数据库、事故数据库、行政许可数据库、设备地理信息数据库、基础支撑信息数据库,以及需要统一的信息平台.省级技术监督部门负

8、责相关工作业务信息数据库(不含特种设备制造)的建设,以及特殊要求的信息平台.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机构和人员考试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业务数据库和信息平台。第十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建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之间的国家质检专网,确保网络畅通.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建本省的办公专网,确保质检部门和检验检测机构之间的网络畅通。办公专网宜采用独立专线形式建设,或者与其他机构共用政府部门建设的政务专线,如果不具备专线条件可以依托于公众信息网络,应当采用()等安全保障技术建设.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鉴定评审机构、型式试验机构、考试机构等可依托于公众信息网络进行数据交换。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

9、信息平台和应用系统的建设,应当以特种设备数据库的实时、准确、真实和完整为目标,在特种设备信息的填报、采集、处理、交换和发布等环节,符合以下要求:(一)能够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主体提供信息填报功能,并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特种设备数据规范,对填报信息执行校验;(二)数据填报方便,数据填写能够采取脱机操作方式,字段的填写以选择为主,并且给予名词术语说明;(三)按照“一物一码、一数一源的原则采集信息,采用统一的实体代码标注各特种设备实体,每一实体映射唯一代码,杜绝误码、漏码、重码及复码,每一信息应从单一主体、单一业务采集,避免数据交叉采集和不合理的覆盖性操

10、作;(四)能够支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业务的要求,记录和存储特种设备业务信息,并且通过业务最终审批环节实时采集和变更主题信息;(五)在特种设备信息产生或者变更时能够实时执行数据交换任务,并且确保信息的完整和准确;(六)能够提供信息加密手段,确保信息在交换过程中的安全,并且保证信息平台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直接新增、更改和删除主题信息;(七)所有的信息传输、社会服务的平台都应当保证畅通。第十七条 国家、省级特种设备数据库应当包括特种设备信息资源目录,特种设备信息资源目录是通过对特种设备信息资源和服务进行统一编目、注册管理而形成的资源列表,应当满足以下技术要求:(一)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特种设备信息资

11、源目录编目方法; (二)实现信息资源编目、注册管理、检索定位,支持共享交换等信息平台建设要求。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信息平台使用的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中间件等系统软件应当采用成熟产品.对于有安全保密要求的网络系统和安全系统等,应采用国产产品.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机构和考试机构建设业务应用系统时,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制定的特种设备信息标准,开发和开放应用集成接口。为了确保各机构间工作报告的相互调阅,各业务应用系统应当遵循统一的开放性的文档技术标准。第二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信息平台之间的数据通信应当依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通信标准,采用统一的数

12、据通信技术,确保各级质检部门、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机构和考试机构之间的业务协同办公、数据动态更新和信息充分共享.第二十一条 按照特种设备信息的分类,特种设备信息平台以实时共享、任务驱动和上报汇总三类方式进行信息交换。(一)主题信息以实时共享的方式,在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之间进行交换;(二)各级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与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机构和考试机构之间协同办公的业务信息以任务驱动的方式进行交换。(三)不需要协同办公的业务,业务信息以上报汇总的方式进行交换。主题信息、业务信息等需要建立关联关系的应当建立关联关系,以便统计查询.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信息平台在信息资源目录的支撑下,从特种设备数据

13、库中检索和提取信息,按照标准的通信协议进行传输.特种设备信息在交换中应当标注信息分类、行政权属、数据主键等标识。信息平台按照接收信息的标识,装载信息到特种设备数据库.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信息平台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发布流程,控制信息发布范围,根据相关安全要求建立信息分级管理体系,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地理信息平台,实现关键设备的实时监控.第二十四条 质检部门在完成特种设备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后,应当先进行试运行,组织信息责任主体的有关专家进行技术评审与测试,合格后方可正式竣工交付使用。第四章 信息化管理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的信息填报遵守谁负责、谁填报,谁填报、谁负责的原则。信息相关单位应该严格遵守国家

14、以及上级机构制定的相关信息安全规定,建立本单位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保障措施,严防失泄密。第二十六条 各信息责任主体应当建立信息化工作制度,提出相关业务的信息化工作要求,明确信息化工作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制定信息化培训计划,设立专人负责信息系统的应用与维护。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信息的填报,由各责任主体按照特种设备信息规范,通过相应的信息平台填报相关内容.第二十八条 填报的特种设备信息在处理前需要经过填报单位信息化工作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员的确认。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业务信息填报后,进入到特种设备数据库后,应当按照特种设备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据流程进行数据的修改、变更、注销、删除等操作,

15、确保数据的准确。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主题信息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发生变更、修改和删除时,应当记载数据的变化情况。第三十一条 特种设备信息处理应当遵守特种设备相应的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业务处理流程和时限。当无明确时限要求时,应做到信息的及时处理。信息处理的单位或者机构应对信息处理的时效性和正确性负责。第三十二条 不同信息平台或者应用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应当满足数据交换双方最基本的业务需求,避免多余和无用信息。数据交换的双方应当向对方公开所需交换的数据结构,不得以技术保密原因阻碍信息交换的进行。第三十三条 数据交换可采用以下两种交换方式:(一)数据提供方主动的将所需交换的数据发送到相应的信息平台,数

16、据接收方为被动接收。(二)数据接收方根据需要主动从相应的信息平台获取所需交换的数据.业务数据与主题信息的交换一般采取由业务信息提供方按照主题信息的数据,及时主动发送给主题信息。第三十四条 信息责任主体的业务信息,应当按照各项业务的活动情况,及时填报到相应的信息平台中,并且将业务完成后的信息实时传递给相关的信息责任主体。对于下列信息如果不能做到实时,应当在以下期限完成传输:(一)设备制造数据信息,在产品出厂前;(二)设备业务信息,在完成使用登记的个工作内;(三)设备主题信息,在完成设备业务信息的个工作日内;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目录、政务活动等信

17、息,应当保持适时更新。第三十五条 信息的其他责任单位与质检部门进行数据交换,供方所提供的数据中包含自身数据填报职责外的内容,数据接收方必须进行审核确认后,才能进行数据更新.第三十六条 数据交换的具体内容,按照本规则和特种设备相应安全技术规范和数据标准规定。数据交换的各责任主体的职责范围见附件.第三十七条 质检部门、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机构和考试机构的特种设备数据库应当设有保护、备份和恢复机制,在发生灾害、断电、系统故障、操作失误等情况时,确保重要数据不丢失、不破损。第三十八条 各信息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以下年限保存相应的特种设备历史信息。(一)设备主题信息以及与设备主题信息相关的设备基本业务信息

18、不低于该设备设计使用寿命,直至该设备报废;(二)单位和人员主题信息长期保留,与此相关的行政许可业务信息不低于其许可有效期后年;(三)检验报告业务信息不低于个检验周期;(四)事故处理、事故案例等业务信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永久保存;第三十九条 各信息责任主体应当落实和保障信息化建设资金,保障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保障特种设备信息系统持续、有效运行。 第四十条 信息化工作要求纳入质检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对其他信息责任主体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并且作为相关工作的绩效考核指标,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内部信息发布。第四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不定期对各省的信息化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信息化工

19、作开展不利的省份,以提高全国整体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水平。第五章 信息应用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信息应用包括信息发布、信息服务、统计和查询.使用途径主要有外部公众信息平台和内部业务信息平台两种形式。外部公众信息平台应当保持畅通、方便社会公众的查询和服务。内部业务信息平台相互关联系统必须可靠,操作方便.质检部门政府信息的公开发布应当遵循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第四十三条 外部公众信息发布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政务公开的行政许可相关信息;(二)在用特种设备数量;(三)特种设备事故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四)特种设备总体安全状况;(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安全

20、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目录;(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安全技术规范规定需要发布的信息;(七)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本条第(一)项要求的信息内容见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至第(四)项信息要求的主要内容见附件。本条第(一)项要求的信息应当按照许可工作的有关程序,随同工作的进展实时发布;,第(二)项至第(四)项要求的信息,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每年至少一次;其他信息可以按照其规定适时或者定期发布。第四十四条 政务公开的行政许可相关内容,各级质检部门应当通过其官方(或授权)的外部公众信息平台公开发布,并且提供查询功能。其中行政许可信息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单位许可业务信息

21、(包括申请单位的受理、鉴定评审、发证环节的状态信息)、获证单位的证书信息(包括证书编号、许可项目、证书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持证单位名称和单位地址);(二)人员许可业务信息(包括申请人的受理、发证状态信息)、持证人员的证书信息(包括证书编号、许可项目、证书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持证人姓名和工作单位名称);(四)检验检测机构(包括型式试验机构)、鉴定评审机构名称及其证书编号、证书有效期、业务项目和范围、机构地址。第四十五条 内部业务信息平台应当提供以下信息,供获得权限的相关信息责任主体使用: (一)设备制造数据,供使用单位填报使用登记表,检验检测机构填报检验报告所用,与主题数据库关联;(二)特种

22、设备主题信息、业务信息及其除第四十三条以外的其他加工信息,供相关的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查询;(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信息.内部业务信息不得作为外部公众信息发布.第四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利用主题信息和相关的业务信息,按照特种设备年度统计报表的要求,定期汇总编制成年报,报送有关部门。年报内容及其编制要求,按照统计部门的有关规定.第四十七条 根据动态监督管理的需要,国家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利用主题信息数据库及其相关数据库,生成特种设备信息动态监控平台,适时反映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并且作为内部信息使用.动态监控平台至少具有以下功能

23、:(一)显示各类特种设备的分布及其统计数值;(二)显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机构、型式试验机构的分布及其统计数值;(四)显示特种设备检验结论、检验有效期及其统计数值,对监控设备、不允许使用设备、检验超期的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或者信号;(五)显示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包括重点监控设备的分布及其统计数值;(六)显示其他信息及其统计数值.动态监控平台应当积极采用地理信息系统,以便直观、简捷,更加有效。第四十八条 利用地理信息系统对特种设备全过程的动态监督管理,重点是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等. 质检部门应当积极采用移动电话等通讯手段,将行政许可受理、发证等信息发送申请人. 第四十九条 信息

24、发布机构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安全性负责,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允许超出范围发布信息.各质检部门负责监管所管辖行政区域内发布的特种设备信息,当发现信息发布有误时,应当立刻责令信息发布机构进行更正,情况严重的应当停止其信息的发布,追究相关责任,并向国家质检总局通报。第五十条 特种设备信息发布的安全性应当遵守国家或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的要求.第五章 附 则第五十三条 公众留言、申诉及其处理、行政处罚等有关信息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附件特种设备业务信息数据项目、资源和责任主体 特种设备的基本信息项目 特种设备设备数据

25、包括设备基本情况、设备本身性能情况、设备生产情况、设备制造情况、设备施工(安装改造维修)情况、设备维护保养情况、设备运行情况、设备检验情况、设备使用登记情况、设备事故情况、设备变更情况等. 特种设备单位数据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考试机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数据. 特种设备人员数据包括安全监察人员、检验检测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鉴定评审人员数据。 特种设备事故数据除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报告所包括的内容外,还包括事故处理信息。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数据包括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等。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数据包括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及其申诉、群众来信来访数据。 特种设备

26、数据资源途径 特种设备设备数据由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以特种设备数据报告(报表)形成设备基本数据,由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使用登记机构根据其工作,依据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使用登记表(包括变更登记表)、检验报告等完善相应数据。 特种设备相关单位数据除安全监察机构数据外,其他机构、单位数据由其在申请时,以申请书(包括许可变更申请表)建立单位基本数据,受理、鉴定评审、审批机构完善相应的数据。 特种设备相关人员数据以考核填写的申请书建立人员数据库,考试、考核、发证机构完善相应的数据. 特种设备事故数据由事故上报机构、事故调查机构填写事故报告书建立事故数据,并且由组织调查的机构进行完善。 特种

27、设备检验检测数据由检验检测机构以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包括证书)、监督检验报告(包括证书)、定期检验报告建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数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数据由质检部门以现场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及其申诉、群众来信来访相应的表单建立数据. 其他基本信息数据以基本信息数据,生成其他信息数据,如果无法产生的,可以采取填报的方式建立. 统计数据以()至()相应的数据产生。 检验检测案例数据以()数据产生。附件设备主题数据库内容 设备基本主体数据序号名称关联数据库备注 设备基本情况()设备代码制造数据报告数据库()设备种类()设备类别()设备品种()设备级别()主体结构型式()固定资产值设备使用情

28、况()使用单位名称单位数据库()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单位数据库()使用单位经济类型()使用单位所属行业()产权单位名称单位数据库()产权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单位数据库()产权单位经济类型()产权单位所属行业()运行状态设备地理信息()经度注()纬度注()海拔高度注设备设计情况()设计单位名称()设计许可证编号()设计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设计日期()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单位数据库注()设计文件鉴定报告书编号设计文件鉴定数据库注设备制造情况()制造单位名称单位数据库注()制造许可证编号单位数据库注()制造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单位数据库注()制造日期注()型式试验机构名称单位数据库注续表序号名称关联数据库备注设

29、备制造情况()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证编号单位数据库注()型式试验证书编号检验检测数据库注()制造监督检验机构名称单位数据库注()制造监督检验机构核准证编号单位数据库注()制造监督检验证书编号检验检测数据库注()制造监督检验一次合格率检验检测数据库设备施工情况()施工类别()工程装置名称注()施工单位名称单位数据库()施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单位数据库()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编号单位数据库()施工日期()施工监督检验机构名称单位数据库()施工监督检验机构核准证编号单位数据库()施工监督检验证书编号单位数据库()施工监督检验一次合格率检验检测数据库设备维护保养情况()维护保养单位名称单位数据库()维护保养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单位数据库设备定期检验情况()定期检验机构名称 单位数据库()定期检验机构核准证编号单位数据库()定期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检测数据库()检验日期()发现问题()处理()检验结论()下次检验日期 使用设备登记情况()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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