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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11.docx

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11安全技术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祥盛煤业二0一一年六月十日安全技术培训管理办法(试 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技术培训管理,落实安全培训责任,规范煤矿安全培训秩序,保证安全培训质量,促进安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安全培训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真正把安全培训作为建立煤矿安全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之一,搞好安全生产的治本之策,纳入矿井党政的重要议事日程。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按规定抓好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培训,及时选送主要负责人、安

2、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一般工种人员到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组织其它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四条 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指导,树立依法培训、强化培训的观念,按照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加强安全培训工作。 第五条 矿分管安全生产培训的领导要具体组织人力资源、安检、安全培训等有关部门编排安全培训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到培训计划化、安全教育经常化。每月主持召开一次专题会议,总结当月,安排下月培训工作,月培训计划要与矿生产经营计划同时下达、同时检查、同时考核、同时总结,要把安全培训工作作为本单位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矿要建

3、立安全培训投入机制。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生产培训经费,切实把经费用于安全培训方面,不得挪用、挤占。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范围第七条 为加强对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矿成立安全技术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组 长:王建彪 陈欣章副组长:杨建波成 员:杨红兵 刘冠军 段兴华 张辽远下设安全技术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安全培训部门。第八条 矿要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责任制度,明确矿领导和各业务部室的责任,分工到人。矿党政一把手是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分管培训工作的安全副总具体负责安全技术培训工作的组织、落实,安全培训部门负责全矿安全技术培训计划编排、下达工作,并配合安检

4、部门负责对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定期进行检查、监督、考核,组织人事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各专业、各工种、各层次人员名单的落实,宣传部门主要负责全公司安全思想宣传教育工作,生产、机电、安全及技术部门负责本战线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各区队也要成立安全技术培训领导小组,队长、书记任组长,技术主管为副组长,制定本单位安全技术培训责任制度,明确责任及分工,并将名单及责任制报矿安全技术培训办公室。 第九条 煤矿企业管理人员范围: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范围1、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2、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生产、技术、机电、安全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及技术管理人员;3、煤

5、矿从事生产、机电、运输、安全、通风、地测防治水、放炮等安全生产单位负责人及技术人员。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范围:1、电工作业。含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矿山井下电钳工;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3、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工、井下爆破工;4、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风机操作工、压风机操作工、通风监测工、测风、测尘工、防突打钻工、测试工、泵站司机等;5、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6、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查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7、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把钩工;8、采掘作业。含

6、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9、地测防治水:地质测量工、防治水打钻工。第十条 各类人员安全技术培训途径。一、安全管理人员应到国家二级安全技术培训机构(集团安培中心)参加取证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应到国家三级以上安全培训机构参加取证培训(集团安培中心、禹州市煤矿安全培训中心、平禹煤电公司安培中心);采煤工、掘进工、新工人及其它从业人员到国家四级以上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取证(禹州市煤矿安全培训中心)。二、各战线领导负责本战线业余安全技术培训,煤矿法律法规、作业规程等的培训。第三章 安全技术培训第十一条 各单位和部门要利用群众安全活动日进行全员培训,时间不少于1小时人数不低于

7、在册职工的80%。第十二条 矿要把区队、班组安全培训作为重点,基层区队要认真开展“每日一题、每周一课、每月一考”的学习活动。第十三条 安全培训应本着实用、管用的原则,积极选用优秀教材,编制教案。第十四条 培训部门要建立经矿井、培训机构和职工本人三方签名的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安监(检)部门要定期对培训档案进行检查。第十五条 矿培训部门要不断提升培训硬件设施与软件水平,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充分利用电视、多媒体等手段,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形式保证培训质量。特别是针对外来工文化程度较低的现状,要利用电视、动画、漫画等图文并茂的直观方法进行培训。坚持文化补习与安全培训相结合,形象化培训与老

8、工人“传、帮、带”相结合,以达到培训目的。 第十六条 全矿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大纲的要求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经考试合格,具备入井实习资格。在有安全工作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两个月,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第十七条 矿人事组织和人力资源部门要建立矿、科(队)、班组长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和一般工种人员用工档案。全矿要保持班组长、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对稳定性,不得随意调换,因工作需要必须调换时,及时通知矿人力资源部门和安全培训部门,以便安排取证培训,培训合格持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无持证人员一律不准下井作业。第十八条 安全培训部门要建立健全职工安全技术培训档案,一人一档,设专人微机管

9、理。矿培训档案要和公司安全培训部门一致,矿培训档案每月至少与公司安全培训部门核对一次。职工培训档案和台账要详细记录职工基本情况、培训情况、考核成绩、发证名称及编号和现场跟踪考核等,职工培训档案作为职工评先、晋级和提拔任用的依据之一,同时,供职工调动分配工作参考。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矿安全培训部门要经常检查各类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证书的和合法性(颁证机关、印章、时间是否过期等),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持有效证书上岗(证书到期未复训视为无效证书,培训后未拿到证书前不能上岗)。第二十条 矿安全检查部门对安全培训负有日常监督检查责任,井口设专职验身、把井口工归安检科管理,具体负责验身、考勤、

10、入井持证检验工作,未持证人员一律不许下井作业。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违法违纪行为,均有权向安泰公司或集团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第五章证书的发放与管理第二十二条 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一般工种人员经过培训取得的证书以矿井为单位设专人集中保管,持证人应与在岗人员相符,不得伪造、转借和涂改。第二十三条接受安全培训的人员经考核合格,由考核部门颁发相应的证书。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含IC卡);危险化学品登记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证;一般工种人员和新工人经考

11、核合格后,颁发安全资格证。第二十四条 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有效期为3年,每年必须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2年复审一次,复审时间不得少于36学时;一般工种人员安全资格证有效期为3年,每年必须参加不低于20学时的安全培训。第二十五条 全矿要根据复工复产推进进度抓紧做好“三定”(定岗、定员、定编)工作,同时编排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般工种人员和新工人的安全培训计划,报公司培训部门备案。第六章安全培训奖惩 第二十六条 矿安全培训部门做为安全技术培训主管部门,制定出安全培训工作检查制度,每月组织检查,检查情况应记录

12、在案,检查结果与各矿及其区队考核挂钩,并作为评先的依据。第二十七条 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安监局、安泰公司下达的各类培训指标,由安全培训部门分配到有关单位和部门,各单位和部门要积极按条件选派,每少派一人罚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每人500元,属个人原因的,扣其本人500元,取消上岗资格。第二十八条 严禁冒名顶替、重复培训、派病号等现象发生,一经发现除及时清退外,按少派学员加倍予以处罚。因冒名顶替造成证书与本人不符的,对被冒名者本人罚款5001000元。第二十九条 无论是集团培训还是公司安排的培训指标,各单位必须按时按要求,保质保量选派学员,学员凡晚报到1天罚本人50元,超过两天予以清退并按少派学员处理。 第三十条 凡参加集团公司培训未取得相应结业证书或中途被清退的学员,所有培训费自理,并扣除学习期间全部工资。凡被评为优秀学员的公司给予适当奖励。第三十一条 凡发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般工种人员未取得安全资格证或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职工调整工作岗位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前未进行专门安全培训的,对所在单位和部门提出警告并罚款500010000元。第三十二条 要妥善保管证书,每少一本罚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100元,罚保管人员100员。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 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祥盛煤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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