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业权管理办法试行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第1条第8条)第二章 矿业权评估(第9条第13条)第三章 矿业权评估师(第14条第19条)第四章 矿业权评估机构(第20条-第27条)第五章 评估委托和评估委托人(第28条第30条)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31条-第34条)第七章 附则(第35条)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称矿业权)评估管理,维护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权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矿业权评估有关的从业活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定义 矿业权评估是指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
2、机构和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人员基于委托关系,对约定的矿业权就特定目的、特定时点的价值进行评价、估算,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的市场服务行为。第四条资质资格管理 国家实行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管理制度,矿业权评估师资格管理制度。从事矿业权评估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第五条部管理职责 国土资源部是全国矿业权评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矿业权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指导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的自律管理,负责矿业权审批权限内的矿业权评估委托和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第六条省厅管理职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辖区协助国土资源部进行矿业权评估行业监督管理,负责第五条规定以外的矿业权评估委托和矿业权评估报告
3、备案.第七条自律组织职责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实施矿业权评估行业的自律管理,指导和监督会员的从业活动,制定矿业权评估准则,建设技术服务体系,开展矿业权评估管理制度和评估准则体系的宣传和培训。根据国土资源部委托进行矿业权评估资格资质管理。第八条评估从业原则 矿业权评估机构和矿业权评估师应以独立、客观、公平、公正、诚信、胜任为基本原则从业。第二章 矿业权评估第九条评估范围 以下情形应进行矿业权评估:(一)出让、转让、延续矿业权需要收取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价款的;(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土资源部另有规定的。第十条评估依据 矿业权评估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相关部门的
4、有关规定,遵循国家标准和行业规程规范,执行矿业权评估准则。第十一条评估要求 矿业权评估师在依据、参考或引用其他有相应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地质报告、评审意见书和其他研究、设计、论证报告等的数据和结论时,应对所引用资料的信任程度、满足评估目的需要程度、遵守现行规范标准等做出独立的评述,并对评估方法和参数的采用、评估结果的合理性负责。第十二条执业范围 矿业权评估机构、矿业权评估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第十三条法律责任 矿业权评估机构出具矿业权评估报告应经法定代表人和专职执业的矿业权评估师签字。矿业权评估机构和矿业权评估师应对矿业权评估报告的独立、客观、公正、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三章矿业权评估师第十四条资格
5、取得 矿业权评估师资格考试报考人员应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规定的条件。考试通过的,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国土资源部颁发矿业权评估师资格证书。第十五条执业条件 矿业权评估师执业应专职受聘于一个矿业权评估机构,成为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会员,并在该协会完成执业注册.第十六条注册禁止 对于取得矿业权评估资格的下列人员不应办理注册手续:(一)国家公务人员;(二)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三)社会团体专职人员;(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五)受刑事处罚执行完毕起不满五年的人员;(六)受行政处罚不满三年的人员。第十七条继续教育 矿业权评估师应参加继续教育,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不能注册。第十八
6、条执业禁止 矿业权评估师有以下行为的,应予注销注册,并不准再次注册:(一)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评估机构执业;(二)以个人名义受理评估业务;(三)将资格证书或执业证书转借他人使用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四)对其执业能力进行虚假宣传;(五)从事矿业权评估项目期间买卖涉及评估对象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或购买委托人的其他财产;(六)接受委托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对评估方法、参数和评估结果的授意;(七)签署有重大差错或遗漏的评估报告;(八)签署虚假评估报告;(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九条资格取消 已取得矿业权评估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因本人申请或按有关规定应予取消其资格的,由注册机构注销执业注册,发证机关
7、公告其资格无效。第四章 矿业权评估机构第二十条 准入条件 申请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申报登记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的应是工商登记的合伙制或公司制的中介机构;(二)合伙制中介机构中应不少于3名专职矿业权评估师,其中合伙人应不少于2名专职矿业权评估师;公司制中介机构中应不少于4名专职矿业权评估师,其中出资人应不少于3名专职矿业权评估师;(三)中介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中应具备采矿、选冶、地质、经济、法律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本科以上学历。第二十一条资质取得 符合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应向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申报登记,经核准后,公示无异议的,取得资质证书,成为矿业
8、权评估机构。第二十二条准入禁止 申报登记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的中介机构不能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存在事实的或隐蔽的人事挂靠或附属关系。 第二十三条制度要求 矿业权评估机构应建立和完善质量控制、档案管理、学习培训、人事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第二十四条管理要求 矿业权评估机构应保证其矿业权评估师的继续教育。对聘用的评估师和从业人员实施严格管理,接受和配合政府管理机关、相关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执业方式 矿业权评估机构接受委托承担矿业权评估业务应与委托人签订评估合同书,合理收取评估费用。第二十六条执业禁止 矿业权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的应予注销登记,并不准再次申请资质:(一)利用执行业
9、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二)冒用其他机构名义执业;(三)以恶性压价、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四)对自身能力进行虚假宣传;(五)受理与评估对象、委托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评估业务;(六)同时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七)出具虚假或有重大差错或遗漏的评估报告;(八)包庇、隐瞒本机构评估从业人员执业过错;(九)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七条 资质取消 已取得矿业权评估资质的机构,因本机构申请或按有关规定应予取消其资质的,由登记机构注销登记,发证机关公告其资质无效。第五章 评估委托和评估委托人第二十八条评估委托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评估应采用公开公平方式选择具有矿
10、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并支付评估费用。转让、延续及其他矿业权评估也应采取公开公平方式选择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第二十九条委托人责任 矿业权评估委托人应向评估机构提供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证明、评估所需要的财务会计信息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配合执行必要的评估程序及提供其他需要的协助。不得授意评估结果或评估结论,提出委托合同之外的要求。矿业权评估委托人应按有关规定正确使用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第三十条委托人义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矿业权评估机构或矿业权评估师时,相关委托人应予以协助配合。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备案前监督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
11、门委托评估的矿业权评估报告,应按照评估合同书的约定进行合规性审查后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义的验收备案;矿业权转让、延续登记等其他涉及收取矿业权价款的评估,由评估机构按矿业权审批管理权限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评估报告,经合规性审查后应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备案。 其它矿业权评估报告,每年一季度由矿业权评估机构按矿业权审批权限和矿业权属地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提交上一年度报告清单备案。矿业权评估备案结果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开.第三十二条备案后监督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对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备案后的矿业权评估报告的合理性进行抽查
12、;对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备案后的矿业权评估报告的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抽查。合规性抽查内容主要包括,评估程序和评估报告遵循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况.合理性抽查内容主要包括,对矿业权评估准则和有关规范未做明确规定的,矿业权评估报告的处理符合地质勘查、矿产开发、市场交易的客观情况。第三十三条机构监督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对矿业权评估机构进行年度检查,不定期进行执业行为检查。年度检查主要内容包括,评估机构有关证件的有效性、评估人员变动和培训情况及评估业务开展情况等.执业行为检查主要内容包括,评估机构年度检查报告中的信息真实性、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等。第三十四条监督处理 监督检查的结果应及时告知评估机构,并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布.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矿业权评估准则和本办法规定的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应追究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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