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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逻辑学课程案例分析2.docx

1、普通逻辑学课程案例分析2普通逻辑学课程案例分析2赵志仁逻辑知识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第一节逻辑知识在侦查工作中的应用二、侦查演绎法侦查演绎法是侦查过程中常用的逻辑方法。演绎推理的思维方向是从一般推向个别。就演绎推理而言,只要前提可靠,推理形式正确,就可以得到必然性结论。侦查中常见的演绎推理形式有假言推理、联言推理、选言推理、直言三段论和二难推理等。其中最经常、大量使用的是假言和选言推理。下面将对这两种推理的方法在侦查中的应用进行说明。1假言推理在侦查中的应用所谓假言推理是以假言判断为前提,并且根据假言判断前后件之间的关系而推出结论的推理。例如:某日清晨,一位退休老工人在市内一座大桥附近散步时,发现

2、河面上漂浮着一个黑乎乎的物体。他马上喊人来用铁钩子钩上来,是一团用麻袋包裹着的东西。老工人扒开一看,里面装着一大块一大块的肉。一种不祥之兆揪住他的心,他用手扒了扒肉,突然露出了一只手,定睛一看是一只被水泡得惨白的人手。在场的人都惊得目瞪口呆。公安人员接到报案后运用了如下推理方法进行侦破。第一,运用假言推理准确无误地立案。市公安局闻讯后立即派侦查员赶往现场,进行认真细致的勘查和尸表检查。侦查工作的第一步就是现场勘查。通过现场勘查来获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等信息并进行反馈。要反馈就离不开逻辑推理。思维上的反馈是否符合逻辑,不仅直接涉及能否准确无误的立案问题,也涉及能否迅速及时破案的问题。勘查表明

3、:发案现场位于桥南170里处的西郊。侦查员从麻袋里取出了一具无头、无腿的女性残尸躯干。这段残尸躯干用双层白塑料布包裹着。勘查表明:此案是一起特大案件。其推理依据如下:如果是“杀人碎尸案”,那就应当列为“特别重大案件”,本案确实是杀人碎尸案,所以,本案应当列为“特别重大案件”。这里的大前提是:“刑事案件及其立案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规定”。小前提是现场勘查得来1的真实情况。结论是通过大小前提之间的推导得出的,带有必然性。这个充分肯定式假言推理使侦查员迅速、准确、无误地立了案。第二,详细而周密地掌握现场情况,为假言推理提供依据。这起特大杀人碎尸案的侦破难度是很大的。因为侦破杀人碎尸案的先决条件是必须查明

4、死者姓甚名谁?家住哪里?死者生前有无工作单位,单位又在何方?而发案所在市,地域宽阔、人口众多。据不完全统计,发案所在市的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在千万以上。而在众多的人口当中,女性的比例近一半,即有500多万人。茫茫人海,上哪里去寻找这个被害妇女呢?其难度可想而知。这里用“大海捞针”来形容此案的侦破难度并非夸张。那么,如何利用已知的这些条件来破案呢?经过研究认为,客观世界的任何事物的存在和联系都有着一定的条件关系。就本案的实际来看,首先要根据现场勘查和尸表检查的情况,分清和寻找被害妇女的充分条件、必要条件和充分必要条件。其次,要在此基础上运用各种假言推理绘制被害者画像,用逻辑推理来提供查找被害妇女的

5、依据,尽最大可能缩小查找被害妇女的范围。根据尸表检查和尸体的分剖情况,侦查技术人员做出了如下推断:死者是被绳勒造成窒息死亡,而后又被碎尸投入河内。作案时间在12月20日左右,饭后二三小时之内。作案工具系刀和锯两种。尸体包装物有麻袋、塑料布、牛皮纸和三种不同的绳子;尸体外表很干净,无任何灰垢(并非水泡干净的);整个现场无血迹,因而分析本现场不是第一现场,第一现场应在室内。死者年龄约在35至40岁之间;根据两臂横直测量,身高约165公分左右。死者两手细长,皮肤白润,不是体力劳动者。死者颈部有几根弯曲头发,腹部有妊娠线。死者应是生前烫发和生过孩子的妇女。死者右锁骨部位有一黑痣,右手食指指甲盖上有一先

6、天性的紫红道。血型为A型。上述推断是否合乎逻辑呢?如果合乎逻辑,推断就是正确的,就能为侦查员分析作案时间、案件性质、作案条件,特别是迅速查明死者提供可靠的依据。如果上述推断不合乎逻辑,就会给侦查工作设置不应有的障碍,甚至使侦查工作走上弯路,或步入歧途。这里仅就几个主要推断从假言推理和侦查实践结合的角度作些分析:死者是被绳勒造成窒息死亡。如果死者颈部绳勒的索沟里有生理反映(表皮脱落与皮下出血之痕迹);那就应是绳勒造成的窒息死亡;检验表明:死者颈部绳勒的索沟里有生理反映(表皮脱落与皮下出血之痕迹),所以死者应是被绳勒造成窒息死亡。2确定犯罪分子用何种手段将被害人致死,是对杀人案正确开展侦查的一件必

7、要工作。由于客观事物间存在着因果联系,并且因果联系的规律性知识通常由假言判断表达,所以侦查员往往把规律性知识和勘验检查中掌握的事实材料结合起来得出结论。本案的侦查员就是运用这种方法,依靠充分条件、必要条件和充要条件假言推理来确定被害人的死因和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的。本现场不是第一现场,第一现场应在室内。这是由两个假言推理得出的结论。第一是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式:如果是杀人碎尸第一现场,周围必有大量血迹;本现场无血痕(且无伪造和破坏之嫌疑);所以,本现场不是杀人碎尸第一现场。第二是必要条件假言推理肯定式:只有在室内杀人碎尸,尸表才可能无任何灰垢;本案被害人的尸表无任何灰垢;所以,本案的被害人是在

8、室内被杀死碎尸的。准确地分析第一现场的所在地,在侦破杀人碎尸中占有重要地位。它直接涉及侦查员能否正确制定侦查方向,准确判断犯罪分子的作案条件等一系列问题。死者身高约在165公分左右。这是由充分条件假言推理肯定式得出的结论。如果死者发育正常,那么死者的身高应近似于两臂横直长度;尸检证明:死者发育正常;所以,死者身高应近似于两臂横直长度。已知死者两臂横直长度165公分,所以死者身高近似于165公分。这个近似值的伸缩幅度可在正负5公分之间。即:调查时可以排除160公分以下和170公分以上的妇女,使调查范围缩小。死者是脑力劳动者。这是由充分条件假言推理肯定式得出的结论。如果死者两手细长,皮肤白润,那就

9、不是体力劳动者;检尸证明:死者两手细长,皮肤白润;所以,死者不是体力劳动者。死者不是体力劳动者,当然就是脑力劳动者,这样侦查范围又进一步缩小为脑力劳动者。死者生前生过孩子。这是通过必要条件假言推理推出来的结论。只有生过孩子的妇女,腹部才有妊娠线;死者腹部有妊娠线;所以,死者生前生过孩子。把、三个推理的结论联系起来,就可以得到被害妇女的生理特征,从而把不符合以上生理特征的妇女排除在外,缩小调查范围。经查访某单位曾有一女干部失踪,她的身高3、肤色、发型与无名女尸相似,与该失踪妇女的丈夫所介绍的固定生理特征完全相同,于是侦查认定这个失踪的女干部就是被害人。然后再通过指纹鉴定,运用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如

10、果失踪妇女的指纹与被害妇女的指纹完全相同,那么失踪妇女就是被害妇女;经鉴定,失踪妇女的指纹与被害者指纹完全相同;所以,该失踪妇女就是被害者。经过以上一系列假言推理,终于弄清了死者姓甚名谁,在何处工作。这都是通过给残尸画像、按照残尸所提供的条件,建立的假言推理系列。第三,运用假言推理的否定式,确定嫌疑对象。死者查明后,下一步就要确定残害妇女的是何许人也?通过调查该妇女生前表现及亲属朋友,又运用了以下必要条件假言推理:只有具备作案时间的人,才是杀人碎尸的凶手;(某甲、乙、丙都没有作案时间;所以某甲、乙、丙都不是作案人。)只有具备作案动机和目的的人,才是杀人碎尸的罪犯;(某甲、乙、丙等不具备作案动机

11、和目的;所以某甲、乙、丙等不是杀人碎尸的罪犯。)由上述两个推理不难看出:在摸底排队,排除嫌疑人时,侦查员最常用的是必要条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式。它在缩小侦查范围,突出重点嫌疑人的环节上,起较大的作用。第四,根据作案的必要条件,正确确定罪犯。从逻辑思维的角度看。在侦查工作中,嫌疑对象确定得是否准确,关键在于认定的各种条件是否确实、准确,即分清哪些条件是充分的、哪些条件是必要的、哪些条件又是充要的,如果要突出重点嫌疑人,就得掌握足够的必要条件。必要条件虽然达不到完全认定犯罪分子的目的,但毕竟能突出侦查目标,随着必要条件逐步地增加,由量变到质变。一旦众多的必要条件和确凿的证明密切结合起来,就可以向充分必

12、要条件转化,达到迅速确定罪犯的目的。经过进一步深入调查发现:丁有杀人作案的条件。丁是被害人的直接领导,几年来两人关系密切、异常,经常同吃饭,同看电影,外出散步,形影不离。不少人反映,他俩多次在树林、办公室接吻搂抱,并有“越轨”行为。据此推断:如果并非夫妻关系的已婚男女,常在一起接吻搂抱,那么关系一定暧昧。丁与被害人并非夫妻关系,常在一起接吻搂抱;所以,丁与被害妇女关系一定暧昧。在此推理的基础上,分析了丁与被害妇女的基本情况。丁在单位系中层领导,掌握一些比较先进的技术,颇受单位重视,是个很有前途的中年人,已经结婚,并有一个孩子,妻子尽管不在身旁,但夫妻感情较好。据此分析:他与被害人交往只是想“玩

13、一玩”、“占点便宜4”,并不是真正爱上了被害人。被害人常把丁与自己丈夫比较,感到自己丈夫“过于土气”、“没风度”、“没路子”,渐渐对丈夫和孩子由冷淡到疏远,甚至仇恨,为此平常打骂孩子,讽刺丈夫,并向丁表示要与丈夫离婚,忠于丁,献身丁等等。丁既怕事情闹大影响自己的夫妻关系,又怕影响自己的前途,因而有杀人灭口的可能。丁有作案工具来源。捆女尸用的绳子共三种,其中有两种是市场销售的普通麻绳,另一种是国内罕见的尼龙绳。经检验、鉴定,这种尼龙绳国内不生产,只有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化纤工业发达的国家才有。而丁本人近几年曾多次去美国、日本。发现尸体的第二天,丁将两根同样的绳子(26mm)扔到了搂下垃圾箱内。被

14、邻居看到,拾回来,所剩下半截绳子头,与捆尸所用的绳头剪断的刀口一致。至此,重点嫌疑对象逐步确定,经批准拘留了丁。丁在大量罪证和事实面前,不得不交待杀人碎尸的作案动机和过程。在上述侦破中,假言推理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这是由于,任何一起案件的发生都是客观存在,并都存在着条件和结果之间的联系。即某事物的发生和存在,决定着另一事物的发生和存在。因此,当侦查员一旦找到了条件和结果之间存在的必然性联系时,便可在不同场合,使用不同的假言推理进行分析,判断案情,从而取得满意的结果。应当指出,在侦查工作中,嫌疑对象的确定是否准确,关键在于认定的必要条件是否准确。侦查实践证明,具备犯罪必要条件愈多的人,作案的可能性

15、愈大。如果具备了作案需要的全部必要条件,而且必要条件之间又有内在的联系,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明犯罪的链条,那么破案就水到渠成了。为此侦查人员应从哪些方面搜集有关的必要条件呢?常见的有以下几种:其一,犯罪人在现场留下的物品、工具、脚印、指纹、唇纹、唾液、精斑、毛发、皮屑等;其二,犯罪人是否熟悉现场,是否了解现场周围的情况,有无预谋;其三,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有无利害关系;其四,犯罪人作案时,是否因被害人反抗而留下肉体创伤、衣物裂痕,犯罪分子所使用的凶器给被害人所留下的伤痕;其五,犯罪人应该具备的作案时间、动机,及企图达到的目的、使用的手段等等。以上这些都是运用假言推理的重要依据。只有在对作案人各方

16、面情况有了一定了解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地运用假言推理。条件愈多,愈细致、深入,破案的效率会愈高。第五,运用假言推理中容易出现的逻辑错误。5假言推理是一种演绎推理,它要求前提必须真实可靠,同时还应遵循假言推理的规则。在运用假言推理时,如果违反了以上两条基本要求,那就得不到正确的结论。通常容易犯的逻辑错误有以下几种表现:(1)大前提虚假。有些侦查员在办理案件时,以想当然,或者凭经验进行轻率的断定,因而常造成大前提虚假。有的侦查员,一看到被害人的生殖器被犯罪分子切割,往往会先入为主,把案件性质定为“奸情致死”。其思维过程如下:如果死者的外生殖器被切割,那么就是奸情致死;此人的外生殖器被人切割;所以,此

17、人是奸情致死。很显然,侦查员在这里想利用充分条件假言三段论推理来推断案件性质。从表面上看,它符合“充分肯前式”的推理规则。实际上其大前提是虚假的。这是由于生殖器被割,并不一定是奸情所杀。这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逻辑联系,因此,所推出的结论也失去了必然性,不符合演绎的逻辑特征。这种由大前提的前后件没有逻辑联系而造成的逻辑错误有很大的危害性,它常常使侦查员误“或然”为“必然”,扰乱侦查视线,而且不知其错。这种逻辑错误往往与侦查员混淆了“侦查经验”和“侦查规律”两个概念的区别有关。在侦查逻辑中,规律性的充分条件假言判断同全称肯定性的直言判断有不可分割的联系。规律性的充分条件假言判断可以转化为全称肯定判断

18、,而全称肯定判断也可以转化为规律性的充分条件假言判断。例如:“如果谁是投毒作案的犯罪分子,那么他一定有接触毒品的机会”,可以转化为“凡是投毒作案的犯罪分子都有接触毒品的机会”。后者亦可以转化为前者。如果充分条件假言判断的前后件没有必然的联系(有许多是经验性的而不是规律性的),则不能转化为全称肯定判断。例如:(1)“如果是犯罪人,被询问时表情一定紧张”;(2)“如果杀人手段残忍,那么一定是仇杀”;(3)“如果是奸情杀人,那么必有合谋”;(4)“如果有盗窃,那么一定是外盗”;(5)“如果死者被人切割了外生殖器,一定是奸情致死”。上述五个前提是虚假的。如果将这样一些虚假的判断作为推理的前提,就得不出

19、必然性的结论,失去演绎的特色。所以侦查员若混淆了“侦查经验”和“侦查规律”的区别,就会误“或然”为“必然”,导致“失之毫厘差之千里”。(2)混淆了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的逻辑特征。在侦查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混淆不同条件关6系的假言判断的逻辑错误。例如:如果谁不贪污、不腐化,那么谁就不会犯错误;某干部不贪污,不腐化;所以,某干部不会犯错误。这个推理是一个错误的推理。它错就错在没有区分假言判断的逻辑特性;它误就误在混淆了大前提的条件关系。因为“贪污”和“腐化”各是错误的充分条件,而推理者则误把充分条件当作了必要条件。又如:“违法”是“犯罪”的必要条件。如果把“违法”误作“犯罪”的充分条件,就要混淆罪与非

20、罪的界限。如果把“作案动机”、“作案时间”、“去过现场”、“作案工具”等诸多的必要条件误作充分条件,并以此为大前提进行推理,就势必导致错拘、错捕,冤枉无辜的严重恶果。2选言推理及其在侦查中的应用选言推理是建立在选言判断基础之上的。因此,要讲清选言推理在侦查中的应用问题,首先要讲清选言判断在侦查中的应用。众所周知,刑事案件形形色色、千变万化,各类案件自身的情况也错综复杂,犯罪分子既要千方百计作案满足私欲,又要想方设法逃避打击,这种特殊的心理状态往往使其在极隐蔽的情况下作案。这样,侦查员办案初期所掌握的有价值的线索往往很少。在很多不能够立即做出断定的情况下,侦查员不得不依靠选言判断对勘查、调查得来

21、的情况作出各种可能性的估计或推测,体现在思维上就构成了选言判断。例如:“某人突然被杀,或是谋财害命,或是报复杀人,或是奸情致死,或是流氓杀人,或是抢劫杀人,或是反革命暗杀”这个选言判断,对侦查员分析犯罪分子的作案动机提供了若干个可能性。虽然暂时不能立即肯定或排除某种可能,但毕竟有助于侦查员确定侦查范围,有助于侦查员选择最佳决策。因此,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选言判断是侦查员分析各种情况的基础,是指挥员选择最佳决策的前提。作为侦查员和指挥员在应用选言判断时最忌讳的是“遗漏选言肢”。比如:某地公安局在追缉堵截特大恶性案件的犯罪分子时,由于犯了经验主义的错误,在逻辑上遗漏了选言肢,因而放纵了犯罪分子。当

22、然,有的侦查员是这样分析的:犯罪分子或是从铁路上劫、乘火车外逃,或是从公路劫、乘汽车外逃,或是从水路劫、乘船只外逃。尽管实施追缉堵截时动用了许多军警,结果犯罪分子还是从空中劫持飞机逃跑了。这个教7训是沉痛的。它启示我们,在开展侦查工作的时候要避免“经验主义”,注意侦查工作的科学性,尽最大可能穷尽选言判断的各个选言肢。选言判断在侦查期间的作用比较大。因为侦查初期侦查员所掌握的事实材料比较少,只能依靠选言判断来分析案情的各种可能情况,其作用主要是制定一个分析的范围,以供选择。因此,选言判断的应用与破案的差距较大,其威力也要小于选言推理。相对地讲,选言推理的作用就比选言判断大一些。如果要进一步开展侦

23、查工作,达到破案的目的,必须在选言判断的基础上用更多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来肯定或否定一些选言肢,即应用选言推理。下面,将通过案例加以说明:某月某日,某公安分局接到报告:“某居民家院里有一具男尸倒卧于血泊之中。”刑警队和有关技术人员立即出动,勘查了犯罪现场。现场位于居民稠密的住宅区,是两间土平房和一个四方大院,坐北朝南。户主的外甥被杀死在院内南墙窗下,头部、颜面、颈部分别有8cm长的伤口六处,左手背有斜行伤口11cm,右手二、三、四、五指被砍断,系抵抗伤。说明被害人与歹徒有过激烈的搏斗。住屋内有四具尸体,横卧于血泊之中。死者手脚均被绳索反捆,并连在一起,口中塞有白线手套、纱巾、花布、纱布等物。由西

24、向东的排列顺序是户主、户主之妻、户主之子、借宿的女邻居。这里仅就“案情分析”这个环节中的选言推理的应用来作些研究。第一,运用选言推理,作出案件性质的推断。推断合乎逻辑与否,决定案件的性质。在一般情况下,人的突然死亡有三种可能:或是自杀,或是他杀,或是意外事件致死。某事件,如果都是自杀或意外事件致死的话,那么公安机关的侦查部门就难以立案。勘查表明:院内男尸有明显的抵抗伤而且有的损伤的部位、方向、程度不能自己造成。屋内的四具尸体手脚被捆,口中均有异物堵塞。院内和屋内诸多死者的实况表明:既不是自杀,也不是意外事件致死。不相容选言推理(或者叫“排斥”选言推理)的否定式表明:此事件性质是他杀无疑,应予立

25、案侦查。第二,运用选言推理,进行作案工具的推断。法医检验表明:院内和屋里的五名死者系被同一凶器所杀。在一般情况下,侦查员常把凶器分为钝器或锐器。技术鉴定证实:五具尸体的尸伤创壁光滑、创缘整齐,不能由钝器形成,只能由锐器所致。对作案凶器的推断准确与否很重要,它直接涉及能否“由物找人”的问题。现场勘查时发现屋内墙角的水缸后面扔8着一把非常锋利的斧子,斧刃上的血迹与被害人的血型完全相同。借宿的女被害者的长发中留有菜刀把上的钢圈一个,水桶中有歹徒由于用力过猛而折断的菜刀把,沾满着被害人的血迹。第三,关于歹徒有无预谋的推断。歹徒要么是有预谋作案,要么是临时起意作案;歹徒是有预谋的作案;所以,歹徒不是临时

26、起意作案。这是由肯定前件到否定后件的排斥选言推理。此推断与勘查事实相符。捆绑被害人的绳索不是死者家中的,是歹徒带来的,有两名死者口中的白线手套也是歹徒带来的。室内被害人的身上有匕首划痕,院内被害人手上的伤口也是匕首形成。整个现场没有查到匕首,系作案前带来作案后带走。可见,歹徒是有计划、有预谋、有准备的作案。第四,对作案人数的推断。歹徒或是一人作案,或是二人以上作案(含二人在内);歹徒不是一人作案;所以,歹徒是两人以上作案。这是一个前提中否定一个选言肢,结论则肯定余下选言肢的否定肯定式选言推理。此推断与勘查事实相符。一人不能同时威逼、捆绑并杀死五人,至少有一人威逼,他人捆绑才能行凶,现场足迹也表明是多人作案。第五,对是否熟人作案的推断。作案歹徒或是生人或是熟人;查明不是生人作案;所以,作案歹徒是熟人。这是一个由否定前件到肯定后件的排斥选言推理。此推断与调查和勘查情况相吻合。调查访问获悉,发案前曾有人喊叫户主姓名,敲门而入;作案后,杀人灭口,斩草除根,随后逃遁。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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