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苏州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苏州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住建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本市及外地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其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公布、使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
2、的信息。第四条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统一管理工作,并具体实施市区(含姑苏区、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下同)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县级市、吴江区负责本辖区内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公布、使用,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第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由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规范、
3、标准,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奖励、表彰等而形成的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受到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查实或处理而形成的信用信息。第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渠道主要包括企业自行申报、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提供等方式。良好信用信息,由企业按照信用评价标准内容录入、申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核。注册地在各县级市、吴江区的企业,由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市住建局审核确认;注册地在苏
4、州市区及外地勘察设计企业,由市住建局初审、审核确认。不良信用信息,由做出处理决定的各市、区行业主管部门采集、录入,市住建局审核确认。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的,由市住建局直接采集确认。第八条 资质初审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以及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在建设工程活动管理中确认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通报当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主管部门应定期将采集的或相关部门通报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库。第九条 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应当以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通知、通报、通告、公告、判决书、裁决
5、书、决定书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对本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存在异议的,可向审核部门书面提出陈述、申辩,当地勘察设计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申述材料一个月内进行查证处理,查证属实的,予以变更或取消。第十条 “苏州市勘察设计行业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为全市统一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及时、准确地录入、更新企业基本信息和信用信息,各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准确做好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上报等工作。第三章信用等级核定第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档案为依据,每年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进行考核评价,评价周期为每年月日至月日。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评价按照苏州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标准(见附件)进行。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信用分值和信用等级随信用信息的变化而动态变化。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实行记分制。企业信用评价分值在信用基本分(分)基础上,按照良好信用信息加分、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的方法产生。新申请企业及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基本信息填写完整且真实有效地可获得信用基本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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