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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运输管理制度.docx

1、煤矿运输管理制度城郊煤矿运输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矿井运输管理的基础工作,实现矿井安全生产,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和有关矿井运输管理的法规、条例和技术政策以及永煤集团矿井运输管理办法,特制定城郊煤矿运输管理制度。第二条 总经理是矿井运输系统安全第一责任者,机运副总经理是运输系统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者,机电科对运输管理工作负业务管理责任,在总经理、机运副总经理的领导下,机电科参与轨道运输的设计、计划、技术改造及组织检查验收等工作。负责运输设备、设施的选型设计、安装使用及维护标准的制定,负责组织对运输设备、轨道线路、斜巷安全设施、运输车辆及连接装置等的检查工作

2、,对设备设施的完好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第三条 生产科负责各类运输系统巷道、车场、轨道的设计及施工质量管理。第四条 安检科对运输管理各项标准及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负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对运输设备、轨道线路、安全设施、运输车辆及连接装置等的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第五条 调度室负责运输车辆的调度、运行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第六条 机电科、生产科、安检科、调度室要明确分管轨道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以便及时沟通、解决日常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第七条 每月由机电科牵头组织生产科、安检科、调度室及各管理区队对全矿运输系统进行一次系统检查。第八条机电科、生产科、安检科、调度室对事故隐患出具隐患整改通知单并提

3、出处理意见,有权对多次通知仍未整改的相关责任单位相关负责人罚款50100元/天和停止作业。第九条 主要运输巷的轨道由运输队负责使用、维护和管理,各采掘及辅助生产单位的轨道由各区队自行维护和管理。对运输安全工作实行按工作范围(包括本单位人员在外单位范围内违章)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十条 所有运输设备、设施、安全保护装置等必须做到维修有要求、运行有制度、安装有标准、技术有规范、管理有办法,坚持做到谁使用、谁管理,责任落实到人。运输设备、安全设施的主要试验项目由机电科负责组织实施,运输设备性能和结构有较大变化时,必须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第十一条 各区队要建立运输管理台帐和包机图表,对运输设备、设施实

4、行网络化管理,建立健全各种基础技术资料和各种规章制度。第十二条 操作各种运输设备、设施的特殊工种都必须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方能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上岗。第十三条 采煤和掘进工作面采用轨道运输时,其作业规程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并经机电运输部门审批:1、运输设备、设施及安全设施的安装位置和形式;2、运输设备的基本参数,安装和使用方式及相关计算;3、轨道中心线位置、轨道铺设标准和方式。4、运输巷道的各项参数等。第二章 平巷运输第十四条 运输大巷不得有脱皮、片帮、掉顶等冒落现象,轨道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要求:新掘进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

5、有宽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9m,巷道另一侧距巷道帮的宽度不得小于0.5m。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自轨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9m。第十五条 矿车摘挂钩地点必须在1m以上,车辆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两侧距离,必须符合规程要求。第十六条 轨道运输巷中,对运行5t及其以上机车的轨道,应采用不低于22kg/m的钢轨,且向联巷口延伸不得低于10m。其它地点轨型不得低于18kg/m。第十七条 轨道必须按标准铺设,轨道的铺设质量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扣件必须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轨道接头的间隙不得大于5mm,高低和左右错差不得大于2mm

6、。轨道接头间不得加短接头。2、直线段2条钢轨顶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线段外轨按设计加高后与内轨顶面的高低偏差,都不得大于5mm。轨道的两股钢轨必须保持水平直顺,严禁有三角坑。3、直线段和加宽后的曲线段轨距上偏差为+5mm,下偏差为-2mm。4、在曲线段内应设置轨距拉杆。5、轨枕的规格及数量应符合标准要求,间距偏差不得超过50mm。道碴的粒度及铺设厚度应符合标准要求,轨枕下应捣实。对道床应经常清理,应无杂物、无浮煤、无积水。6、运行电机车的轨道应采用对接方式铺轨,轨道接头位置下面必须铺设枕木,以减少轨道接头的弹动。7、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矿井轨道使用

7、期间应加强检查,定期检修。 8、轨道及道岔技术参数具体参照城郊煤矿轨道铺设、维护质量标准。轨道道岔与长轨的连接接头间距、左右错差、上下错差除符合长轨接头要求外,必须保持水平、圆顺,轨道道岔不得高于或低于与之连接的长轨(水平误差不超过2mm),长轨与道岔的连接不得采用焊接,否则,视轨道道岔质量不合格。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每处罚款50元。9、司控道岔、气动道岔、扳道器必须齐全完好,转动部分必须用专用的销子并加开口销闭锁,大巷内严禁使用简易道岔,每发现一处简易道岔罚200元。第十八条 不同规格的轨道连接时,必须采用标准过渡接头进行连接,严禁采用异型夹板直接连接,未使用过渡接头的,每处罚款200元。第十

8、九条 井下轨道大巷(含轨道集中巷)、运输石门及上下山的道岔应铺设标准道岔,并采用司控道岔或气动道岔控制,挂牌管理,司控道岔和气动道岔控制器必须设在壁龛内,有接地装置的要打好接地线。其他地点可使用转轴式简易道岔,严禁使用非标准道岔,未按要求设置的,每处罚款100元。第二十条 与轨道大巷连通的运行车辆的各通道口及沿途车场的两端,应要安设阻车器,以防车辆溜入。必须使用标准气动阻车器或标准简易阻车器,严禁使用非标准阻车器,未按要求设置的,每处罚款100元。第二十一条 车场副道推车作业前,要对副道存放车辆情况及安全距离(包括车场管理牌板上禁入车辆规定)进行认真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推车作业。特殊车辆

9、与特殊车辆、特殊车辆与矿车之间必须两端加设阻车器和木楔,保证两车辆之间不小于200mm的间距,违者每处罚款200元。第二十二条 区队必须制定轨道扣件紧固、润滑管理制度,巡道检查制度。加大巡道工的巡回检查与维护力度,严禁松动和锈蚀,出现松动、锈蚀一处罚责任人50元。必须严格执行巡道检查制度,运输队队长、技术人员巡道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二次,其他区队队长、技术人员巡道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三次,并有巡道检查处理记录。不检查或无记录一次罚分管队长200元。第二十五条 电机车应有电机车照明,要有警示距离不小于100m,且能自己发出红光的标准红尾灯,未按要求使用的,每处罚款100元。第二十七条 电机车的制动距离每

10、年至少测定一次。运送物料时不得超过40m;运送人员时不得超过20m。第二十八条 使用机车运输的矿井,要有井下机车检修硐室,并有相关检修设备。井下矿用防爆型蓄电池电机车的电气设备必须在车库内打开检修。第二十九条 蓄电池电机车充电房内,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用普通电压表测量电压时,必须在揭开电池盖10min以后进行,防止有氢气溢出,未按规定操作的,每次罚款100元。第三十条 井底车场、弯道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地点,必须安装能够同时发出声、光的预警信号装置,未按要求设置的,每处罚款200元。第三十一条 井下人车车场应悬挂明显的停车位置指示牌、列车时刻表,未按要求设置的,每处罚款200元。第三十三条

11、 同一水平同时行驶3台以上机车时,使用带有电气闭锁的信号装置,行驶机车数量大于5台时,应使用“信、集、闭”系统。第三十四条 电机车运行的巷道内必须设有路标、警标和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大等地段,前面有车辆或视线有障碍时,都必须减低速度,并发出警号,上述地点最高速度应有明确规定且挂牌标识。未按要求设置或未减速鸣笛的,每处罚款100元。第三十六条 电机车通过的风门,必须设有当列车通过时能够发出在风门两侧都能够接收到的声光信号装置。第四十二条 长度超过1.5km的主要运输平巷,上下班时采用人车运送人员。严禁使用固定车厢式矿车、翻转车厢式矿车、底卸式矿车、材料车和平板车等运

12、送人员,违者按严重三违处理。人员上下的主要倾斜井巷,垂深超过50m时,应采用架空乘人装置或行人助力装置运送人员等运人方式。第四十三条 必须制定轨道运输车辆管理制度,明确车辆周转时间和容积利用系数。第四十四条 轨道运输车辆必须编号管理,并建立检查、检修台帐,在用矿车及其他车辆必须台台完好,未按要求建立管理台帐的,罚款200元。第四十五条 水沟设计与整修应符合以下要求,正常排水或采区集中排水时,水沟水面应保持在大巷底板及以下位置,巷道内不得有积水、淤泥、杂物。严禁在大巷水沟侧或大巷其它地点堆放木料、工字钢、管材等物料(除巷道维修外)。第三章 电机车运输第四十六条 新购置和经过大修、中修的电机车,必

13、须经过机电科及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没有经过验收投入使用的罚责任单位500元。第四十九条 电机车在轨道大巷运行时,必须随时查看前方路线上道岔的位置状况,道岔错位造成车辆掉道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由此造成严重事故和不良影响的,责任人罚款500元,并停工学习;相关人员罚款100300元。第五十条 电机车司机在把各车场的矸石或其他车辆运至轨道大巷时,必须提前减速并鸣笛,当行至距与大巷交叉口或转弯处20m时必须鸣笛(前行点数)提醒,直至列车全部行至大巷为止,且运行速度不得超过1.0m/s。第五十一条 架线电机车必须装备逆变电源,并携带泄漏通讯装置。未按要求设置的,罚责任人100元。第

14、五十二条 弯道、井底车场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地点(包括顶车作业区)要使用声光语言报警信号装置,缺少一处或有一处不完好,罚100元。第五十三条 单独机车和列车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缺少或有一处不完好罚200元。第五十四条 电机车的闸、铃、灯、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完好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严禁使用该机车。第五十五条 防爆蓄电池机车、架线机车的电气设备,只能在井下车库内或井上打开检修,严禁在巷道内打开检修。随意在大巷内检修的,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第五十六条 机车司机必须持证上岗,且必须随身携带。开车前要认真对机车进行安全检查;跟车把钩工对各矿车的连接装置、机车牵引情况、车辆的装载情况等进

15、行检查,因检查不到位造成运输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100500元的罚款。第五十七条 机车运行时,跟车把钩工必须精力集中,时刻注意车辆的运行状况,严禁随意躺卧在机车头上。随意在车头上躺卧的,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第五十八条 司机不得擅离工作岗位,电机车司机离开驾驶室时,必须随手取下操作钥匙并随身保管,严禁交给他人代管;未按规定操作的,罚款100元。机车正常运行时,严禁顶车作业。在大巷内顶车运行的,罚责任人200元;电机车与电机车之间,严禁以相互撞车的形式进行联络或做为联络信号,一旦发现责任人停工学习。第五十九条 车场内调车作业时需要顶车的,必须将车辆与电机车连接好,严禁未连挂进行调车,未按要求

16、操作的,罚款200元。第六十条 必须对大巷道岔、弯道编号管理,大巷与主要斜巷内必须每100m设置一个安全警示标语牌,每缺少一处,罚款100元。第六十一条 轨道运输大巷内“五标两警”(路标、里程标、避灾路线标志、警冲标、道岔位置指示标志、警(笛)铃、弯道报警)必须齐全,安装位置符合要求;一处不设置或设置不合格处罚责任人100元。 巷道内必须有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噪声较大等地段两侧都能接收到的声光报警装置,当机车行近上述地点以及前面有人或视线有障碍时,机车司机必须减速慢行并鸣笛,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第六十二条 2机车或2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区段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小于1

17、00m的安全距离,同向行驶距离过近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由此造成机车追尾、碰头等运输事故的,责任人停工学习,并对当班班长、跟班队长处以500元和1000元的罚款。第六十三条 机车司机必须按信号指令行车,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机车运行中,严禁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司机离开机车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将控制手把取下,并扳紧车闸,严禁关闭车灯,未按规定操作的,罚款100元。第六十四条 运送人员时,每班发车前,跟车把钩工必须认真检查各车辆的连接装置及乘员情况,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运送人员的列车,严禁携带危险品或超长物品,每发现一处,罚款500元。第六十五条 司机要使用泄漏通信或采用鸣笛发信号的

18、方式与跟车把钩工进行工作联系,列车完全停稳后才能摘挂钩,严禁动态摘钩,以防因配合不当而造成事故,发现动态摘钩的,罚款200元。第六十六条 在主要运输大巷从事巷道、轨道、设备、设施的施工和维修工作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或采取相应防范措施,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未采取防范措施的,按无措施施工处罚。第六十七条 在巷道内施工时,在施工地点两端40m处设置警示标志,以示机车停运或慢行,严禁在施工警戒区内行车。确需开车通过时,施工人员必须躲避到安全地点等机车通过后再进行施工,未按上述要求施工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第六十八条 主要大巷要设置巷标,弯道和道岔处要设参数牌板,弯道、道岔、风门、巷道口及硐室等处

19、均应设置警示,以提醒司机注意。每缺少一处罚责任单位50元。电机车运行时,在电机车距行人10m位置时行人必须停止行走,以军人跨立姿势站在巷道行人侧背靠巷帮,待列车经过人员10m后,方可正常行走。违者按严重三违处理。第六十九条 列车运行中车辆掉道、临时停车、司机处理一般机车故障时,必须及时用泄漏通讯手持机向机车调度及各机车司机发出临时停车警戒信号,说明原因,打开照明和红尾灯,防止追尾、撞车事故的发生;处理完后,必须立即向井下机车调度进行汇报,没有按要求设置或无汇报的,一次罚款100元,由此造成严重运行事故的,责任人停工学习。第七十条 电机车牵引装有超长物料的车辆时,电机车与超长车辆之间必须连挂矿车

20、使之隔开,机车运行或急停时以长物料碰不到矿车为准,未按要求使用的,罚款200元。第七十一条 机车牵引运输车辆数按照如下规定执行:5 t机车牵引1t矿车车数12辆;第七十二条 轨道大巷内车辆运行调度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井下轨道大巷内运行的所有车辆的运行,均由运输队井下机车调度统一调度管理。2、运输队必须建立井下车辆运行管理台帐,对轨道大巷内机车驶入、人力推车或大巷施工等的调度情况必须详细记录,并及时通知影响区段内运行的电机车司机,以免发生事故。大巷内有上述情况未记录或合理调度的,每次罚款200元。3、电机车运行的轨道上,严禁随意人力推车,确需采用人力推车时,必须提前与井下机车调度联系,由井

21、下机车调度统一安排时间进行,没有经过井下机车调度同意私自人力推车的,每次罚款200元,由此影响大巷车辆运行的,责任人停工学习,并罚款500元。4、与主要轨道大巷连通的各通道口,要安设阻车器作为隔离,阻车器必须安装在通道口内,各单位进出的车辆必须停靠在阻车器以内,以防车辆溜入大巷,影响机车运行安全。每发现一处罚200元。5、各种车辆进入大巷轨道时,必须经井下机车调度同意,井下调度做好记录(时间、地点、单位、人员、去往地点),车辆进入轨道大巷前,必须提前确认轨道大巷两侧无来往车辆,方可进入大巷。未经井下机车调度允许私自进入大巷的,对责任人停工。6、运输队要加强井下机车调度管理,明确人员岗位职责,发

22、现脱岗或其他原因造成影响大巷车辆运输的,除按生产影响处罚外,对跟班队长罚款200元。7、蓄电池电机车必须当班使用,当班更换,严禁连班作业,出现连班作业一次罚责任队跟班队长200元。第七十三条 蓄电池式电机车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做到“七不开”:即无证不开,灯、铃、闸失效不开,巷道和轨道质量不合格不开,无司机棚室不开,超挂车或不按规定车辆运送物料不开,电瓶过放电不开,有失爆现象不开。违反上述要求私自开车的,罚款200元。第七十四条 坚持“机车、矿车掉道就是事故”原则,除了认真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追查外,在处理机车、矿车掉道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严禁生拉硬拽。运输队处理掉

23、道时,必须以副队长或带班班长为现场组织者和安全第一责任人进行处理;其他区队掉道时,必须以跟班副队长为现场组织者和安全第一责任人进行处理;运输队和采掘区队要在作业规程中对车辆掉道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在处理机车、矿车掉道时,严禁使用小绞车、电机车生拉硬拽进行复轨,必须使用专用复轨工具或采用人工复轨方式,否则按严重违章处理,并追究其分管责任人的连带责任,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第五章 地面轨道运输第八十四条 机电科、安检科、调度室要明确分管地面轨道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以便及时沟通、解决日常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第八十五条 机电科、安检科、调度室对事故隐患出具隐患整改通知单并提出处理意见,有权对重大安

24、全隐患及未整改的一般隐患的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罚款和停工处理。第八十六条 地面轨道运输由运输队使用、维护和管理。第八十七条 轨道必须按标准铺设,轨道的铺设质量必须符合龙王庄煤矿轨道铺设、维护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及有关行业标准。不符合要求的,每处罚款50元。第八十八条 与主道连通的运行车辆的各通道口及沿途车场的两端,必须安设阻车器,各单位进出的车辆必须停靠在阻车器以内,以防车辆溜入,影响机车运行安全。未按要求设置或车辆停靠在阻车器以外的,每处罚款100元。第八十九条 在车辆运行期间,轨道沿线500mm范围内及严禁有人工作、行走或逗留;有警戒线的必须在警戒线以外(相对轨道)行走、工作。不按规定路线及

25、区域行走的罚100元/人,造成责任事故的按矿相关制度处理。第九十条 轨道沿线500mm范围内及警戒线以内严禁摆放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发现一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造成责任事故的按矿相关制度处理。第九十一条 弯道地点,应安装能够同时发出声、光的预警信号装置。第九十二条 地面各单位占用车辆实行统一计划管理和交接签字制,由使用车辆的单位向运输队值班队干报车辆使用计划,运输队值班队干落实各种占用车辆计划。运输队值班队干通知井口组长和使用单位材料员(或值班队干)实行交接签字。未经签字手续私自占用车辆的,对责任人及责任区队每辆车进行50元的罚款。第九十三条 地面电机车运行的轨道上,严禁随意人力推车,确

26、需采用人力推车时,必须提前与运输队值班的队干联系,由运输队值班的队干统一安排进行,没有经过运输队值班的队干(中夜班为电机车组长)同意私自人力推车的,每次罚款200元,由此影响地面车辆运行的,责任人停工学习,并罚款500元。车辆进入主道前,必须提前确认主道两侧无来往车辆,方可打开阻车器进入运输主道,确保运输安全。第九十五条 地面装卸车必须在不影响电机车运行区段进行,并且确认装卸现场无安全隐患,装卸车前必须在车辆前后轮处掩木楔,防止车辆滑动。第九十六条 地面轨道人行路口、拐弯处增设安全警示牌,此项工作由运输队具体落实,提醒行人和过往车辆,并保持警示牌的齐全、完好。缺少或损坏一块警示牌,每处罚款10

27、0元;故意破坏警示牌的按严重三违处理。不按规定路线及区域行走、的罚100元/人,造成责任事故的按矿相关制度处理。第六章 斜巷运输第九十八条 倾斜巷道的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标准的要求。第九十九条 串车提升的各车场必须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第一百条 主要轨道上下山不得兼作人行道;确需行人的,应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各通道口必须设有“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警示牌。未按要求设置的,罚责任单位100元/处。第一百零二条 轨道上下车场的长度、坡度及调车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规范,车场长度不得小于一次提升串车总长的3倍。第一百零三条 主要斜巷的轨型不得小于22kg/m,其他斜巷不

28、得低于18kg/m,轨道质量不得低于大巷轨道的质量。第一百零四条 斜巷上下变坡点处的轨道严禁有(接头),必须根据变坡点的实际坡度,将轨道弯成弧形,未按要求铺设的,每处罚款200元。第一百零五条 严禁将斜巷上下平台的车场,设计成能够自动滑行的坡道,否则停止该斜巷的提升。第一百零七条 斜巷轨道的托绳辊必须按设计要求设置,转动灵活。严禁使用不转动的地辊或物品代替地辊和托绳轮。当巷道倾角不一致时,在变坡点处必须加设地辊,未按要求安设的,每处罚款100元。第一百零八条 斜巷轨道应使用聚氨酯地辊或橡胶托辊,以减少对钢丝绳的磨损,必须使用能够防止地辊脱落的防脱地辊架,未使用防脱落地辊架的,每处罚款50元。第

29、一百零九条 斜巷绞车使用的连接装置的性能指标和投用前的试验必须符合要求,各种保险链及矿车的连接环、链和插销等,必须规定进行检验。第一百一十条 斜巷挡车装置应严格按公司要求制作和安装,井下斜巷安装安全设施,必须按下列要求设置:1、斜长大于200m的斜巷必须安装跑车防护装置,较长的斜巷每隔200m应安装一套跑车防护装置。机械摆杆式跑车防护装置安装时,在倾角小于18的斜巷,机械摆杆式跑车防护装置摆杆距挡车杠横梁中心距不小于30m, 倾角大于18斜巷,机械摆杆式跑车装置摆杆距挡车杠横梁中心距不小于50m,横梁至摆杆之间 每隔20m安装钢丝绳托绳滑轮一套,联动钢丝绳采用镀锌钢丝绳,要求维护钳工每天检查一

30、次,发现锈蚀断丝数或直径磨损达10%时必须及时更换,锈蚀断丝达不到更换标准但使用超过半年必须更换钢丝绳。2、在各车场必须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气动(液动)阻车器或挡车杠。3、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必须安设能够控制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4、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必须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接车辆滑入斜巷的气动(液动)阻车器。5、在变坡点处及下方略大于一列车长度的地点,必须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接车辆跑车的联动挡车杠。6、在各车场必须安设甩车时能够发出警号的信号装置。7、上述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只有放车时方准打开。安全设施未设置的斜巷严禁运行,私自运行的,按无措施施工处罚。第一百一十一条

31、 主要运输斜巷挡车杠、阻车器必须全部采用气动形式。其它地点的挡车杠、挡车网、阻车器应推广使用气动形式。斜巷阻车器、挡车杠、跑车防护装置,应严格按要求制作和安装,强度和可靠性必须满足下列规定:1、主要斜巷为岩巷的挡车杠必须采用11#矿用工字钢梁、铰接形式固定。严禁采用其他固定连接方式。2、主要斜巷为煤巷无法采用工字钢梁的,应采用厚度不小于25mm,宽度不小于200mm的钢板,两端用锚索或高强度锚杆固定在巷道顶板上;采用高强度锚杆固定时,其高强度锚杆的长度不得小于1.8m,与挡车杠的固定连接方式,必须与用穿工字钢梁的结构方式相同。3、采掘运输轨道(轨顺)等其他斜巷的坡度等于或大于10时,必须严格按

32、本规定1、2条执行。4、铰接固定销轴及固定螺栓强度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必须具有防松、防脱性能。5、用锚索或锚杆固定的,固定梁两端严禁松动,中间拱形空隙必须采取相应措施背实。6、对挡车杠安装地点顶板破碎严重、空顶高度大的,必须采用双锚索或高强度锚杆进行双绳、双杆吊挂,且强度必须符合要求。7、操作挡车杠的钢丝绳应采用12.5mm的钢丝绳,用滑轮进行导向。8、下山掘进时,除上车场按规定设置挡车装置外,在工作面耙装机上方必须设置坚固可靠的常闭挡车装置,挡车装置随工作面前进而移动。挡车装置的强度必须满足要求,安装位置距耙装机:下山坡度小于10时为1015m,下山坡度大于10时为1520m。提车或下车时,挡车杠和耙装机之间严禁有人工作或逗留。挡车装置必须指定专人操作。第一百一十二条 应使用气缸或电液推杆操作挡车杠,禁止使用坠砣,未经过批准私自使用坠砣的,每处罚款200元。第一百一十三条 斜巷挡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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