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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建筑物拆除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docx

1、深圳市龙华区建筑物拆除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龙华区建筑物拆除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建筑物拆除工程及建筑废弃物排放与处置活动的管理,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推进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落实绿色发展新理念,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龙华区范围内城市更新、土地整备、危旧房屋整治改造、违法建筑拆除等

2、项目的建筑物(含房屋建筑、构筑物、管网、市政设施等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统称建筑物)拆除工程及其建筑废弃物排放与处置活动的监督管理。涉及国家安全、保密、军用、抢险救灾、临时建筑以及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房屋等工程建筑物的拆除及建筑废弃物排放与处置,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建筑物以及装修房屋等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砖瓦、混凝土块、建筑余土以及其它废弃物。第四条 建筑废弃物的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原则;分类管理、集中处置、无害化处置原则;谁产生、谁负责原则;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原则;属地监管、分工合作原则。第五条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筑废弃

3、物综合利用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和协调龙华区范围内建筑物拆除及建筑废弃物的处置、综合利用工作;负责区城市更新项目建筑物拆除工程的备案管理、施工管理以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等日常监督管理,具体由区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实施。区规划土地监察、环保水务、城市更新、土地整备、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各自领域中建筑物拆除项目的认定、协调并纳入相关行政审批和服务中实施管控,配合督促项目相关单位落实有关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区发改、财政(国资)、城管、建筑工务、公安、规划国土、交警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有关建筑物拆除及其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工作。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

4、、监督拆除工程的安全施工,牵头对拆除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非城市更新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整备、征地拆迁、危旧房屋整治改造、违法建筑拆除)建筑物拆除的日常监督管理、巡查,监督落实有关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发现未经备案进行拆除施工、排放建筑废弃物及污染环境和道路等违法处置建筑废弃物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做好现场调查取证,报区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负责建立建筑物拆除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信息统计报告制度,每月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建筑物拆除工程备案项目数量、拆除面积、建筑废弃物产生及处理数量等信息。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况的城市更新项目,经区建设行政

5、主管部门同意,可由所属街道自行监管, 区质量安全监督部门不再实施监督:(一)项目用地与政府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相冲突,经建设单位申请,需紧急拆除的;(二)项目拆除进度已经市、区有关文件列明时间节点,需紧急拆除的;(三)项目所属街道认为需紧急拆除的。第七条 建筑物拆除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实行项目总承包管理模式,由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主导并联合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企业、具有建筑废弃物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作为项目总承包方,或者由同时具有施工、运输资质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单独作为项目总承包方,实现“拆除+现场综合利用”或者“拆除+清运+综合利用”一体化管理。鼓励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按照有关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取得工程施工资质、建筑废弃物运输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后从事建筑物拆除工作。如危旧房屋、违法建筑等确需紧急拆除的,可由拆除工程的组织单位视项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行项目总承包,并负责做好拆除工程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监管。第二章 招投标和发包管理第八条 龙华区范围内市投区建的或者龙华区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投资实施的建筑物拆除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总承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通过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进行公开招标:(一)拆除建筑总面积在500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二)需采用爆破方式进行拆除的;(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7、其他应当招标的。建筑物拆除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建筑面积以测绘机构出具的正式测绘报告所载明的建筑面积为依据。第九条 建筑物拆除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总承包招标时,该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按规定办理房屋征收、城市更新项目拆迁、危旧房屋拆除、违法建筑拆除等手续或者已取得市、区政府下达征收或者土地整备任务的文件;(二)已落实项目资金;(三)有满足建筑物拆除需要的技术资料,包括拆除建筑物范围、建筑类型、结构形式、建成年限、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等;(四)有建筑物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冷)、通信、广播电视、输油等地上地下管线资料和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等;(五)已明确

8、是否采用需采用爆破进行拆除作业;(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参与建筑物拆除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总承包的企业应满足下列条件:(一)营业执照或者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中许可经营项目包含有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二)具有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能力,并设有固定式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厂或者具有移动式建筑废弃物处理设备;(三)具有所承包拆除建筑物相应的施工资质和资格(可联合建筑施工企业);(四)具有建筑废弃物运输资质和资格(可联合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采用现场综合利用方式的项目可不要求运输资质条件);(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建筑物拆除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招标可以将投

9、标人企业资质、项目负责人资格、同类项目经验(业绩,下同)、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认证、技术专利、运输能力、机械设备、检测研发能力或者实验室、建筑废弃物年处理能力等作为投标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建筑物拆除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按照深圳市建设工程其他类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招标人提出与示范文本不一致条款的,应当作特别说明。第十三条 建筑物拆除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并根据招标控制价确定最高报价限价。以拆除施工费用、建筑废弃物处理费、建筑废弃物运输费(采用现场综合利用方式的除外)等3项总额再核减建筑废料回收费用后的差额作为招

10、标控制价。拆除施工费用、建筑废弃物运输费按工程量清单计价,其中拆除施工费用根据市场询价、建筑废弃物运输费根据深圳计价标准编制综合单价,建筑废料回收费用、建筑废弃物处理费按工程建设其他费计价并根据市场询价编制综合单价。采用直接抽签发包的建筑物拆除及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其最高报价限价即为合同价。第十四条 建筑物拆除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总承包投标人的商务标应包含拆除施工费用、建筑废弃物处理费、建筑废弃物运输费(采用现场综合利用方式的除外)、建筑废料回收费用(按核减计算),由以上4个子项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组成建筑物拆除及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的综合单价,并以固定单价的形式在投标承诺书中报出建筑物拆

11、除及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的投标总价。第十五条 依法确定建筑物拆除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总承包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与其订立合同,合同的实质性条款不得违反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投标文件的承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根据深圳计价标准计价部分的人工费、建筑废料回收费的市场价格上涨或者下跌超过5%时,应当按照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第十六条 建筑物拆除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总承包中标人应当在订立合同的同时向招标人提交由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担保金额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且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第十七条 建筑物拆除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监理费用应按拆除项目实际情况,参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

12、收费标准(2007)下浮10%至20%后确定。第十八条 为促进建筑物拆除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依法、诚信履行总承包合同、监理合同和投标承诺,提高履约水平,保证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发包人应当实事求是,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每个建筑物拆除及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进行履约评价申报。履约评价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机构人员配备、技术经济实力、项目实施过程管理、进度控制、配合与服务等。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履约评价较差的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限制其市场准入。第三章 拆除工程管理第十九条 在征收补偿时已纳入建筑物主体进行补偿或者另行单独计价进行补偿的可拆卸、搬迁的固定资产,项目发包

13、人(或者实施主体)应当在被征收人交付建筑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开展国有资产清查,并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经评估认定批量价值10万元以下的,由作为项目发包人(或者实施主体)的辖区街道办事处按程序自行审批后,采取竞争性谈判、协议转让等方式自行处置。经评估认定批量价值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辖区街道办事处报经区财政局(国资委)审批后,委托龙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者市财政委招标确定的拍卖、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拍卖处置。第二十条 建筑物拆除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发包人应协调原建筑物所有权人移交建筑物。在将建筑物移交总承包单位拆除前,发包人应负责建筑物的看管,看管支出取费标准参照国有储

14、备土地管理的取费标准。发包人应当向总承包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冷)、通信、广播电视、输油等地上地下管线资料和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发包人应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影响拆除施工安全的各种管线的切断、迁改工作。当发现施工现场有上述管线时,应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采取相应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实施拆除。第二十一条 项目征收范围内涉及的违法建筑,执法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后,由项目总承包单位或者拆除施工承包单位一并进行拆除。街道办事处应会同公安、城管等有关部门做好维稳、安全工作。第二十二条 建筑物拆除及建筑废弃

15、物综合利用项目发包人应当在拆除施工前确定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签订总承包合同、监理合同,并组织总承包单位依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深圳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建筑废弃物减排技术规范、建筑物拆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及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建筑废弃物减排及综合利用方案,经项目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报发包人。建筑废弃物减排及综合利用方案示范文本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建筑物在拆除前如涉及生产、储存、使用有污染物品的,发包人应在发包前委托专业机构对污染程度、危害性进行检测评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

16、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实施有效治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第二十三条 建筑物拆除工程开工15日前,项目发包人应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拆除文件或拆除决定,并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城市更新项目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同)申请拆除备案。未在规定期限备案的,由辖区街道办事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将其行为纳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第二十四条 拆除备案应提交如下材料:(一)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物拆除文件或拆除决定。其中,城市更新所涉建筑物拆除工程,应提供与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签署的项目实施监管协议;违法建筑、危险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拆除工程,应提供由违法建筑查处部门、

17、规划国土等部门按规定作出的拆除决定;(二)施工合同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合同;(三)监理合同;(四)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项目经理、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明文件;(五)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的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六)现场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凭证;(七)建筑废弃物减排及综合利用方案;(八)需实施爆破作业的,应提交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及爆破作业项目行政许可决定书;(九)燃气和其他管线的三方监管协议;(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五条 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拆除工程任务情况;(二)主要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人员、机具及部署;(三)施工技术措施,包括包

18、括安全保障、扬尘噪音污染控制、临时用电等各项技术措施,以及对拆除工程可能危及毗邻建(构)筑物、市政设施等的保护措施;(四)施工平面图设置;(五)实施方案,包括设置围护和各种警示标志灯专项安全防护措施,施工人员安全防护措施,人员撤离、垃圾清运、消防安全、加固和拆除措施、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六)其他事项。第二十六条 建筑废弃物减排及综合利用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建筑废弃物排放处置计划,包括工程任务情况、综合利用单位、建筑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分类拆除的方法、综合利用方式、以及污染防治措施;(二)建筑废弃物现场专职管理人员、工作职责及分工;(三)现场处理利用的,应对建筑废弃物现场处理设备能力、

19、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种类、数量及适用计划予以说明;(四)固定厂综合利用或者不能综合利用的废弃物,应对运往固定厂或其他处置场所的运输路线、数量及处置地点予以说明;(五)建筑废弃物清理时间安排;(六)法律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提交的拆除备案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并重新提交备案。未经备案进行建筑拆除及排放建筑废弃物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查处。第二十八条 备案的城市更新项目建筑物拆除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实施过程由区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督促协调和现场监管(含施

20、工安全、扬尘污染防治、泥头车管理、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等)。备案的非城市更新项目的建筑物拆除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实施过程由辖区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在本办法第六条所指各领域中建筑物拆除活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分工负责督促协调和现场监管(含施工安全、扬尘污染防治、泥头车管理、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等),其中区质量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制定非城市更新项目的房屋建筑的施工安全、扬尘污染防治、泥头车管理指引,指导各街道办事处的建筑物拆除施工安全监管工作,并对经备案且拆除建筑总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重点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实施紧急拆除的危旧房屋、违法建筑,拆除行动的组织单位可在实施拆除后再将书面情况说明及其

21、他相关资料报辖区街道办事处备查。拆除行动的组织单位后续应组织落实好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各街道办事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备案手续后,应及时将备案回执分别抄送建设(辖区街道办)、环保水务、城管、安监、规划土地监察、公安、规划国土、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第二十九条 建筑物拆除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施工告示牌,标明项目概况和发包人、总承包单位或者联合体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施工单位、运输单位和监理单位名称及监督投诉电话。第三十条 建筑物拆除需采用爆破手段的,发包人或者总承包单位应委托具有爆破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爆破施工。爆破施工单位应根据深圳市爆破

22、作业安全评估导则要求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制爆破设计方案、实施方案,并报深圳市工程爆破协会专家委员会审查通过,向公安部门申请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项目行政许可决定书、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等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建筑物爆破施工。采取爆破手段拆除建筑物的,爆破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按照爆破安全规程有关规定对爆破现场进行爆后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并经各方验收签字后,方可进入机械拆除或者人工拆除施工工序。第三十一条 建筑物拆除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总承包单位应严格按照拆除施工组织方案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方案、指引、合同进行拆除施工。拆除施工危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地上地下管线安全

23、或者不明物体的,总承包单位应当暂停拆除施工,并及时向发包人和有关部门报告,在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施工。拆除施工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地上地下管线造成损害的,由实施损害行为的责任单位负责修复或者赔偿。第三十二条 建筑物拆除及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施工单位应按规定编制、报审安全专项方案,并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取得认可意见。第三十三条 建筑物拆除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总承包单位在拆除施工过程中,遇到下列突发事件,应根据应急预案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遇

24、有气象部门发布有关应当停止施工的预警,或者遇其他恶劣气候影响拆除施工安全时,应当暂停施工,及时对拆除建筑物及其围护、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地下管线等进行加固或者拆除,消除安全隐患,并撤离施工现场人员;(二)施工时发现爆炸物或者不明管线、不明气体的,应当暂停施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经有关部门处置完毕后方可恢复拆除施工;(三)施工时发生有害气体外溢、爆炸、坍塌、掩埋等重大险情或者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迅速排除险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四条 建筑物拆除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在完成拆除施工并将

25、所有建筑废弃物、建筑废弃物再生建材(以下简称再生建材)清运出场后(预留本项目后续新建工程回用的再生建材除外),发包人应会同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辖区街道办事处(区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及时组织验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验收。发包人应在验收后一个月内将履约评价、验收结果等相关信息报至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对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核查,辖区街道办事处对非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核查,核查内容包括总承包单位有关手续及拆除完成情况、建筑废弃物分类和综合利用实施情况等履约情况,核查结果作为发包合同、城市更新项目(单元)监管协议履行情况验收评价内容。区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

26、抽查。第四章 综合利用管理第三十五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建筑物拆除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应当在拆除阶段引入移动式设备实行建筑废弃物现场处理:(一)政府投资或政府控股项目,占地面积在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 (二)城市更新类项目占地面积在1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三)龙华区其他建设项目,经主管部门评估应当进行建筑废弃物现场处理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形式进行规避。第三十六条 无法在现场综合利用的应回收运至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厂进行集中综合利用;确实无法再利用、再生利用的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危险废物等,应按照废弃物种类分别运至废弃物受纳场或者垃圾填埋场、

27、危险废物处理厂等专门场所进行处置。第三十七条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保水务、城市管理、城市更新、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享信息主要包括:(一)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基本情况及建筑废弃物减排、处置方案;(二)运输单位资质及运输车辆情况;(三)综合利用场所地点、最大容量和实际容量等情况;(四)建筑废弃物回填信息;(五)施工单位与建筑废弃物处置相关的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六)运输单位建筑废弃物运输不良行为记录;(七)建筑废弃物运输时间和运输线路;(八)在线填报的清(联)单统计报表信息;(九)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场所相关信息;(十)其他必要的监管信息。第三

28、十八条 建立建筑废弃物调剂利用机制,构建建筑废弃物管理系统平台,将建筑废弃物产生量、需求量、排放时间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所生产再生建材的品种、数量等信息提供有关单位查询,引导项目单位实行建筑废弃物现场回用和交换利用,减少排放建筑废弃物。鼓励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回用建筑废弃物,优先用于建设工程回填。第三十九条 在技术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同类产品质量标准及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新建工程应当在指定工程部位全面使用再生建材。在市政项目(含路桥路基回填、稳定层、垫层、道牙及人行道和广场地面铺装、砌筑等分部分项工程)、房屋建筑项目及配套室外工程(含基坑回填、基础和地下室砌筑,其中室外工程参照市政项目)中全

29、面使用再生骨料、再生骨料混凝土制品等再生建材替代同类的传统原生建材。使用再生建材的相关费用列入建安工程成本。(一)市投区建的或者龙华区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投资的新建工程再生建材使用总量原则上不应低于上述工程部位同类建材需求总量的80%。(二)社会资金投资的拆除重建类项目的新建工程再生建材使用(回用)总量不应低于上述工程部位同类建材需求总量的80%或者本项目原建筑物拆除阶段建筑废弃物产生量的50%。建设单位(发包人)应在建筑物拆除及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新建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回用各类再生建材数量。(三)其他由社会资金投资的新建绿色建筑项目应当按照绿色建筑设计要求使用再生建材。(四)鼓励预拌混凝

30、土、预拌砂浆、其他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加强技术研究,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加大再生骨料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其他水泥制品生产中的应用。第四十条 在新建工程投资立项、施工招投标中,加强对项目方案、招标文件响应落实有关再生建材使用要求条文的审核。第四十一条 加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建筑废弃物减排与使用(回用)的管理。项目用地内原建筑物拆除所产生建筑废弃物的减排及综合利用、再生建材使用(回用)等要求,列入城市更新项目(单元)规划方案、监管协议。第四十二条 新建工程施工过程中建筑废弃物减排及综合利用、再生建材使用(回用)等落实情况,纳入工程质量监督体系。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受监工程的监督与核查

31、,并将项目的核查结果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项目实施情况核查意见给送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作为更新项目(单元)监管协议履行情况验收评价资料。第四十三条 政府要加大对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和再生建材使用单位的扶持力度,提高企业的积极性和市场竞争力,鼓励更多社会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及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其他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使用再生建材。由区发改部门会同区财政、建设主管部门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深圳市龙华新区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对于引进移动式设备进行建筑废弃物现场回收利用的,且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的社会资金投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按照实际拆除并现场处

32、理的建筑面积予以补贴(以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中记载的面积为准),补贴标准为每平米15元,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60万元。补贴项目的申报、审核、验收、补贴款支付等参照龙华新区绿色建筑发展激励和扶持办法执行。第四十五条 在龙华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生产经营的单位,应当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相关信息采集手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采集相关单位信息后定期抄送至各街道办事处。第四十六条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对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的宣传推广,鼓励使用再生建材,逐步提高再生建材在新建工程的使用比例。各有关企业以及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建筑业从业人员的教育及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对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意识。第五章 相关主体职责第四十七条 建筑物拆除及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发包人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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