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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警政署台湾保安警察总队办事细则.docx

1、内政部警政署台湾保安警察总队办事细则【法规名称】内政部警政署台湾保安警察总队办事细则【颁布部门】【颁布时间】2002-04-03【正文】内政部警政署台湾保安警察总队办事细则第 1 条本细则依内政部警政署台湾保安警察总队 (以下简称本总队) 组织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订定之。第 2 条本总队处理事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细则办理。第 3 条本总队设警务科、后勤科、督察室、保防室、勤务指挥中心、人事室、会计室,分掌本总队组织条例及本细则第二章规定之有关业务。本总队设六队,各队均冠以队次,分掌其应办事项。第 4 条警务科职掌如下:一勤务法令规章之拟订与执行事项。二勤务区域区分及警力调配、驻地配置之事项。

2、三机动保安警力编装、规划、管制、调派、训练、检测、演习及应变措施事项。四机动勤务与支援勤务之协调事项。五警备、警卫、警戒之规划、督导及执行事项。六战时警务工作之规划、督导及执行事项。七交通业务与员工交通事故案件之处理事项。八员警违法案件之移送事项。九逃犯之协缉事项。一检警联席会议之处理事项。一一军、宪、警单位之协调联系事项。一二警讯器材与设施之规划、管制、运用及维修、督导事项。一三电讯 (含信号) 业务处理与教育训练、管制、督导事项。一四关于行政、户口、外事、消防、安检、民防、经济等其他警务工作事项。第 5 条后勤科职掌如下:一武器弹药与安全装备之补充、汰换及保养检查之规划、督导及执行事项。二

3、车辆之购置、报废、汰换、保养及管理事项。三员警服装之筹制、配发及管理事项。四电讯装备设置、管理、保养、检查及修护事项。五警用专业装备及一般财物之采购及验收事项。六财产之帐册登记与盘点、清查及管理事项。七办公厅舍、员警宿舍之营缮、租赁、分配、布置及管理事项。八技工、工友之雇用、训练、考核及管理事项。九事务用品之采购与集会、办公处所及水电管理事项。一各项物品之管理、登记、检查及废品处理事项。一一其他有关后勤业务事项。一二年度施政计划与业务计划之拟订、执行、督导、查核及工作报告事项。一三总队队务会报之召开及纪录之整理事项。一四政令宣导、政绩报导及机要文件处理事项。一五公文检核、档案管理、文书收发、缮

4、校处理及督导事项。一六法规之研究汇整及国家赔偿事件之处理事项。一七公共关系业务之推展事项。一八电脑资讯业务之作业与推展事项。一九现金、票据及有价证券之出纳保管,公库款项之提存、汇贷及簿籍登记事项。二员工薪津清册之编造及领发事项。二一本总队印信之盖用及典守。二二其他有关秘书工作事项。第 6 条督察室职掌如下:一激励员警士气各项活动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二员工因公伤亡残疾慰问及急难济助之办理事项。三员警申诉之审查办理事项。四改善员警服务态度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五勤务督察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六各项专案重大演习之督导及考核事项。七违反勤务、业务纪律及警风纪案件之查处事项。八内部管理业务

5、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九维护员警风纪之策划、执行及督导事项。一本总队及所属各队营缮工程与购制变卖财物之监标及监验会办事项。一一员警考核评鉴之规划、督导及考核事项。一二员警教育辅导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一三特种警卫勤务之规划、协调联系、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一四员警常年教育、训练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一五员警出国进修、考察之遴选及审核事项。一六员警心理辅导谘商之规划及执行事项。一七其他有关督察、政风业务及员警教育训练事项。第 7 条保防室职掌如下:一保防工作之规划、督导、执行及考核事项。二社会情报谘询布置之规划、督导、执行及考核事项。三社会治安调查资料之搜集、处理及考核事

6、项。四侦防工作规划、督导、执行及考核事项。五保防业务之公文收发及档案管理事项。六其他有关保防工作事项。第 8 条勤务指挥中心职掌如下:一重大治安状况之掌握、通报、处置、指挥及管制事项。二治安预警情报之报告及命令传达事项。三重大交通事故、空难、灾害之通报、报告、指挥抢救调度或请求支援警力事项。四组合警力勤务之规划提报、指挥、管制、调度及督导事项。五相关单位之通报、联络及协调事项。六各项定期会报资料整理分发及各级开设事项。七电脑资料输入、建档、查询及资讯传播之通报事项。八民众报案之受理及处置事项。九勤务指挥中心作业之督导、考核及指挥事项。一其他有关勤务指挥中心业务事项。第 9 条人事室职掌如下:一

7、组织编制及员额配置之规划事项。二任免、升迁及申请复用案件之拟办事项。三铨审案件及试用期满成绩考核案件核转事项。四奖惩案件、奖章、功标、年资标及工作模范之核办 (转) 事项。五差假、勤惰之管理与考绩 (成) 案件之办理及核转事项。六待遇、福利、互助共济、各项补助及辅建贷款之核办 (转) 事项。七退休、资遣、保险、抚恤之审议及核转事项。八人事资料登记、管理、查询统计、电脑输入及建档事项。九工作简化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一人事法令之执行及陈报事项。一一分层负责之规划、执行、督导及考核事项。一二员警入出境之核办 (转) 事项及申请后备军人尽后 (逐次) 召集之核转事项。一三其他有关人事业务事项

8、。第 10 条会计室职掌如下:一年度预 (概) 算及追加 (减) 预算之拟编事项。二年度分配预算之拟编及修正事项。三经费流用、计划变更及动支预备金之申请事项。四岁出应付款案件之申请保留及清理事项。五年度预算之执行控制及审核事项。六会计凭证之编制、簿籍之登记、结算与会计报告之编送及公告事项。七原始凭证送审与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之整理、保管及报请销毁事项。八暂付款、应付款、保管款及代收款等帐务之清理事项。九会计制度增、修订之拟 (建) 议事项。一年度决算报告之编送及公告事项。一一营缮工程与购置、定制、变卖财物之招标、比价、议价、验收及报废等案件之监办事项。一二现金、票据、有价证券及财物之查核事项。

9、一三财务案件之查核事项。一四公务统计方案执行事项。一五公务统计资料之搜集、审核、管理及报表编报事项。一六统计报告编纂事项。一七会计人员之人事管理事项。一八其他有关岁计、会计、统计业务事项。第 11 条总队长综理队务,其权责如下:一施政方针、工作计划、推动督导及考核等决定事项。二人事考核、任免、升迁、奖惩、考绩之决定及核转事项。三预算之审核、变更、追加 (减) 及预备金动支事项。四上级重要命令之执行事项。五重要会议之主持或参加会议纪录之核定事项。六向上级建议、请示、申复及报告事项。七指挥监督所属各单位之工作事项。八重要案件或临时发生重大案件之紧急措施事项。九其他有关重要事务之决定及处理事项。第

10、12 条副总队长襄助总队长处理队务,其权责如下:一主管业务施政方针、工作计划之参与决定事项。二各科、室、中心、队工作及权责问题之协调事项。三主管业务之监督及指导事项。四重要会议之参加或代表总队长出席 (主持) 事项。五总队长差假期间代理队务,出席或主持会议事项。六总队长授权处理及交办事项。第 13 条主任秘书承总队长、副总队长之命,处理事务,其权责如下:一本总队重大队务之建议事项。二各单位业务之协调、督导及策进事项。三各单位文稿之综核及文书处理之督导事项。四业务研究发展与管制考核之策划及督导事项。五机要工作之处理及督导事项。六重要会议之筹办事项。七总队长、副总队长交办事项。第 14 条科、室、

11、中心单位主管承总队长、副总队长之命,主任秘书之指导,处理本单位公务,其权责如下:一主管业务之策划、督导及处理事项。二本单位有关业务会议之主持事项。三所属人员执行职务之指挥、监督及考核事项。四所属人员考核、升迁、奖惩及考绩之拟议事项。五所属人员文稿之初核及重要公文之处理拟办事项。六各队执行有关本单位主管业务之指导或支援事项。七职责上应提请总队长、副总队长参考事项。八主管业务之研究发展及主管业务法规之拟议修正事项。九依照本总队分层负责明细表之规定代行裁决事项。一总队长、副总队长交办事项。第 15 条秘书之权责如下:一综合性文稿编拟与业务资料搜集及汇编事项。二文书处理之规划与公文审核、查询及检核事项

12、。三队务会议与综合性会议之筹办及纪录事项。四工作报告、年度施政及政绩交待汇编事项。五业务检查、考核、管制与研究工作之策划及推展事项。六图书、刊物与法规之搜集及保管事项。七法规之研究汇整及国家赔偿事件之处理事项。八公共关系业务及新闻发布事项。九发展资讯系统整体规划及协调事项。一设置资讯系统计划之审查及核转事项。一一使用资讯系统之督导及考核事项。一二共同性资讯作业之开发及研究发展事项。一三资讯系统之管理及运作事项。一四实施办公室自动化之研究及规划事项。一五上级交办及其他授权处理事项。第 16 条队长权责如下:一主管勤务之策划及督导事项。二队务之推行及改进事项。三所属员警工作之分配、监督与考核事项。

13、四人事升迁、奖惩案件之授权处理及拟议核转事项。五临时紧急事故之处理事项。六上级交办事项及其他授权处理事项。第 17 条副队长权责如下:一襄助队长处理队务事项。二队长差假期间,其职务之代理事项。三上级交办及其他授权处理事项。第 18 条分队长权责如下:一所属员警工作之分配、监督与考核事项。二所属员警之管理与教育事项。三临时紧急事故之处理事项。四长官交办与其他授权处理事项。第 19 条小队长权责如下:一处理小队公务事项。二指挥监督所属警员服勤事项。三临时紧急事故之处理事项。四长官交办与其他授权处理事项。第 20 条督察员、科员、警务员、警务佐、警员、办事员、书记,承长官之命处理应办公务或执行应服勤务,并负其责任。第 21 条本总队处理事务实施分层负责,逐级授权,其分层负责明细表另定之。第 22 条本总队队务会报,每二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临时召开之,由总队长召集,以副总队长、主任秘书、秘书及各科、室、中心、队之主管为当然出席人员,并得邀请或指定有关人员列席。各队得分别举行队务会报,由各队队长召集所属单位主管及有关人员出席参加。第 23 条本总队各业务单位,为提高工作效率,得召开业务检讨会。第 24 条本总队文书管理、事务管理及财务管理,依相关法令及手册办理。第 25 条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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