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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政府土地确权决定书模板.docx

1、决定 政府土地确权决定书模板政府土地确权决定书模板 当进行的确认时,需要有政府的确认决定书。下面给大家带来土地确权决定书,供大家参考!土地确权决定书范文篇一 xx市人民政府: 我们翁田镇茂山村委会大堂(塘)经济合作社与抱xx经济合作社因一块土地(即企亮坡)产生土地权属纠纷。市政府于20xx年以文府20xx22号文作出处理决定,将争议土地用途现为农用地,使用权确定给抱xx村。因此,我社不服。理由是:争议土地一直为我社所使用,解决前属我社的族地,族谱有明确记载。解放后,无论是土改时期还是四固定时期,于1975年xx县重新进行政区划时也将企亮坡划属昌久大队大堂村使用,此后该片土地的使用权未有新的变更

2、,且我社一直使用。在83年我大堂(塘)村把该地带进去和茂山大队合并成为茂山乡人民政府,并由乡出面借去该地种植树林,砍伐后归还,这才引起争议。20xx年5月,我社向海南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省政府法制办在对我社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xx市人民政府文府20xx22号文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于20xx年6月海南省法制办公室作出了琼府法复纠字20xx第045号行政复议建议自行改正通知书,贵府没有纠正,于20xx年11月海南省人民政府复议决定书作出撤销被申请人xx市人民政府文府20xx22号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 然而,时至今日,贵政府仍然没有按照复纠书进行自纠,我社在此期间曾多次

3、要求市政府作出新的决定,但一直未得到确切的答复,至使土地权属争议至今未得到解决。 为维护我社的合法权益,促使土地纠纷的尽快解决,我社再次请求贵政府依照省法制办琼府复纠字20xx045号纠字书的精神,及时对争议土地做出处理。 xx市xx镇茂山村委会 xx经济合作社 年8月4日土地确权决定书范文篇二 申请人: 莫X杰,六十岁,X X村X X屯第六村民小组村民 莫X团,五十八岁,X X村X X屯第六村民小组村民 莫X群,五十五岁,X X村X X屯第六村民小组村民 莫X维,四十七岁,X X村X X屯第六村民小组村民 被申请人:X X村X X屯第六村民小组 法定代表人:莫X和,64岁,长塘村长塘屯第六村

4、民小组长 潘X送,五十五岁,长塘村长塘屯第六村民小组群众代表,村民 潘X永,五十五岁,长塘村长塘屯第六村民小组群众代表,村民 莫X善,六十岁,长塘村长塘屯第六村民小组群众代表,村民 潘X秀,六十岁,长塘村长塘屯第六村民小组群众代表,村民 莫X兴,六十岁,长塘村长塘屯第六村民小组群众代表,村民 莫X英,七十岁,长塘村长塘屯第六村民小组群众代表,村民 申请人请求事项:请求上级政府将 定归申请人所有。 X X六队借用的土地使用权确 事由:20xx年11月29日至12月3日,莫X群未曾得到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将原X X六队的晒谷坪铲成平地,在施工过程中与X X屯六队群众因土地权属问题产生纠纷。双方都未能

5、就权属纠纷问题达成协议,双方为此请求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给予解决。 经查:该争议土地在X X屯村边,落实生产责任制前是X X屯第六生产队的晒谷坪。在此之前该地中间有一部分由莫X福(申请人莫X杰之父)在解放前开垦了这块土地作菜园,具体面积不详,当时四周围有樟树、荆棘等,外围至水田边还有荒地和粪坑,该地在土改时仍旧划分给莫显福耕种,当时并未颁发有土地所有证给莫X福,在1958成立人民公社以小队核算之初,社员们将原来土解时分得的土地、耕牛、农具等生产资料交归集体所有并由生产队统一耕作管理,但仍保留一小部份土地由社员自由耕种,期间,X X第六生产队将原莫X福耕种的这块土地和四周的樟树、荆棘清除以及填平旁

6、边的一些粪坑、荒地等整出一块坪地的用来修建了生产队的晒谷坪。申请人称当时生产队长因队里没有晒谷坪以集体的名义向父亲借用的。由于自1950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到1962年9月27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人民公社60条)的颁布实施期间,生产队的生产活动主要依靠行政命令,缺乏文字书面证据材料,所以,申请人请求事项缺少证据依据,申请人提出的争议土地四际界限也只能是一个模糊的界线。1981年国家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X X六队将谷坪按人口分给生产队群众晒谷,莫 X福家也分得一份。当时莫X 福也曾提出过要求要回该祖宗地,生产队通过社员大会集体讨论,后来一致通过将谷坪边南边原生产队的

7、三间仓库的地皮划分给莫 调换,留下谷坪给群众晒谷子,后莫 给莫XX福作福家人已将调换来的仓库地转X龙,后莫X龙又将该地转给妹夫朱X斌建房。现申请人称该整 X福借用的,现申请人块地原是生产队因没有集体晒谷坪而向父亲莫 要求要收回原属于自己家的自留地。综合以上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三章土地的分配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原耕基础上分配土地时,原耕农民自有的土地不得抽出分配。原耕农民租入的土地抽出分配时,应给原耕农民以适当的照顾。应使原耕农民分得的土地(自有土地者连同其自有土地在内),适当地稍多于当地无地少地农民在分得土地后所有的土地,以使原耕农民保持相当于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的土地为原则。根据

8、这一规定以及政府工作人员到长塘屯对群众的调查了解,可以认定:土地改革之前,申请人之父亲莫 认为莫X福确实在该争议土地上开垦了一块菜地。土地改革时确X福的原耕土地继续由莫X福耕种及管理,在成立人民公社初期查田定产时确定为莫X福的自留地。1962年后合并成立人民公社又在实行小队核算时,生产队向莫X福借了该自留地修建了生产队谷坪虽没有文字证据材料但也是不可否认的历史事实,但在1981年落实生产责任制时,生产队考虑到群众需要谷坪晒谷而用谷坪边的仓库地与莫X福调换了谷坪中间的祖宗地,作为社员,莫显福也分得了相应的一份谷坪地,所以长塘屯第六生产队已不存在侵占莫显福土地的行为。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

9、干规定第三章集体土地所有权第十九条: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 于农民集体所有,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第二十条: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按照我们国家的所有权形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二款: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依据以上事实及法律规定,本府对莫X杰等四兄弟与X X屯第六生产队的土地权属纠纷案作

10、出如下处理决定: 1、依据我国宪法规定的所有权形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各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本府确定:该争议土地所有权应属于长塘屯第六生产队集体所有。 2、在1958成立人民公社以小队核算后,生产队将原来分给农民的土地、耕牛、农具等生产资料收归集体所有并由生产队统一耕作管理,只保留部份自留地由农民自由耕种,对于长塘第六生产队后来借用莫X福的自留地修建生产队晒谷坪之事,生产队于1981年落实生产责任制时已用仓库地来与莫X福调换,且莫X福作为生产队社员,也 X分得了相应的一份

11、谷坪和其他生产资料,所以生产队不存在侵占莫 福土地的行为。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 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本府确定:该争议土地继续由长塘屯第六生产队集体管理使用;申请人认为该地是国有土地、祖宗地没有法律依据,本府不予支持。 4、莫宽杰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施工建房等属违法行为,应停止一切施工、将土地交还集体。所造成一切损失由莫 弟自行承担。 5、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X X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30日内直接向X X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

12、议,也不提起诉讼的,本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 X X镇人民政府 20xx年5月10日 土地确权决定书范文篇三 *字第(20xx)*号 申请人:*,男,61岁,汉族,文盲,农民,住* 被申请人:*,男,58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 案由:宅基地纠纷 申请人诉称:所争议0.06亩宅基地在94年土地大调整时,生产队就规划给他使用了,其四至有灰桩为界,并从找补地上扣除了他0.06亩土地,但至今此地仍被被申请人占用不给,多年来申请人不间断地找镇、村干部调处未果。8年-99年,生产队和村委会就争议的宅基地使用权作出了双方都不给的调处意见,被申请人也不执行。20xx年11月2日在

13、镇调委会主持下,就争议的宅基地,被申请人自愿退出0.04亩,使用权交给申请人,事后其又反悔,拒不履行协议。现申请镇政府对被申请人自愿退出的0.04亩宅基地使用权,依法确权给他。 被申请人辩称:1998年,包括争议的0.06亩宅基地在内,从东到西,面积0.589亩一整块宅基地,生产队都规划给他使用了,会计也入了地亩帐,过了几个月后,生产队又从此宅基地西头靠壕边处南北向插出一个斜尖约0.06亩宅基地,规划给申请人使用,在被申请人不知的情况下,生产队从找补地上补给被申请人0.06亩地,他不同意生产队这一规划调整,不同意98-99年队,村作出的两方都不给调解意见,也不履行20xx年11月2日的调解协议

14、内容。 经查明:争议0.06亩宅基地,位于*庄东,*路西,庄内南北壕东,东与被申请人宅基地相邻,西至壕边,南、北是规划的宅基出路。1997年秋*庄生产队在群众要求下并通过了群众大会,队、村镇干部参与,面向村内空 闲宅基地及零碎空闲地进行宅基规划调整,划定了找补地块,宅基地与找补地块挂钩,每户按220平方米计算,多退少补,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因争议0.06亩宅基地使用权发生纠纷外,其余各户均按规划落实到位。被申请人提出的0.589亩宅基地规划前使用权属于本村*、*,当时*不摊进宅基地,给*又不够,后规划给被申请人。同年腊月,生产队又从此0.589亩地块西头,靠壕边处插出一个斜尖地块给申请人(南口宽

15、0米,北口宽4米,身长20米,面积0.06亩),四至当时下有灰桩为界,生产队从找补地扣除了申请人0.06亩地,补给了被申请人0.06亩地。被申请人以本队多宅基地的户多,要拔都拔出来为借口,至今不让出争议的宅基地,10多年来,申请人多次到县上访,到镇反映情况,镇村多次调处未果。98-99村委会作出调处意见,0.06亩宅基地双方都不给,被申请人也不同意。20xx年经镇调委会调解的自愿协议,0.06亩宅基地被申请人自愿退出0.04亩,使用权交给申请人使用,被申请人又多日后反悔。 本机关认为: (一)、97年*庄生产队宅基地规划程序合法,用地符合规定。生产队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个别户宅基地调整规划,调整

16、后双方宅基地、土地均已找平,被申请人也公开承认,况且被申请人此处宅基地面积0.589亩超过了法定标准。 (二)、被申请人既不让出生产队调整后的0.06亩宅基地使用权,又接受了生产队补给的0.06亩宅基找补地,至今仍使用收益,其行为可依法视为同意生产队宅基地调整意见。 (三)、双方争议的0.06亩宅基地于20xx年11月2日双方达成了人民调解协议书,被申请人自愿退出0.04亩宅基地,使用权交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多日后又单方反悔,本协议权利、义务明确,双方又签字按押。具有了民事合同性 质,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协议。 *镇政府对此纠纷,尽了最大努力,做了大量调查研究和说服教育工作,终因当事人反复无

17、常,不听劝阻,导致纠纷持续,再无调解余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有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根据上述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决定如下: (一)维持双方20xx年11月2日自愿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内容:争议的0.06亩宅基地,被申请人自愿退出的0.04亩宅基地(范围:东与被申请人宅基地为邻,西至南北壕边,南、北是路,南口宽0米,北口宽2.66米,身长20米)使用权确权给申请人; (二)自本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自行清除所退宅基地上的附属物。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镇人民政府 20xx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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