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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法律文书写作 第四版思考与练习参考答案人大版.docx

1、实用法律文书写作 第四版思考与练习参考答案人大版实用法律文书写作第四版思考与练习参考答案第一章一、自然顺序法、突出主罪法、突出主犯法、综合归纳法二、1、语言准确,选用词语要注意单义性,选用近义词要恰当,法律常用词语要规范2、语言精练,避免重复、言简意赅、多用短语3、语言平实,通俗易懂,不用或少用修辞4、语言庄重,严肃、持重、不随便、不轻佻三、2020年9月6日晚8时许,于城南乡露天电影厂,犯罪嫌疑人巩广启在看电影期间,找来本村村民犯罪嫌疑人王广廷和犯罪嫌疑人张振炎,提议因看不惯前一天同村女孩王、赵被黄朝杰欺负,决定殴打黄朝杰以示教训。便由巩广启在暗处指认,王广庭、张振炎拉拽黄某,随即三人厮打起

2、来。王广庭在厮打之际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扎向黄朝杰的臀部和大腿。三人随后回家睡觉。黄某因股动脉被刺破,流血过多,错过最佳抢救时间,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去世。犯罪嫌疑人王广庭涉嫌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巩,虽未直接参与殴打被害人,但其作为案件的策划者和参与者,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应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嫌疑人张镇炎涉嫌参与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认定其是故意伤害罪的从犯。第二章一、呈请拘留报告书犯罪嫌疑人刘勤,女,1985年2月5日生, 出生地:辽宁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19850205,汉族,大学本科,市公司出纳。现住在辽宁

3、省市镇路35号楼1012号。呈请拘留的理由和依据: 犯罪嫌疑人刘勤2016年4月10日, 在街心公园,刘勤用织毛衣的铝针将高生的4岁外孙杨国双眼刺伤(使杨国左眼失明,右眼眼底出血)。我局刑警大队立案后,迅速侦破此案,并抓获嫌疑人刘勤。因为刘勤的孩子只有8个月大,正在哺乳期内,于是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我队受理此案后,为查清刘勤犯罪的具体情节,在5月3日向刘勤送达了传唤通知书,令其于5月4日上午9点整到本局刑警大队案审中队接受讯问。但刘勤借口自己“要上班”拒不到案。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刘勤刑事拘留X日。妥否,请批示。 办案单位:市公安局刑警大队 办案人: 2016年月日二、略三、市公安分局起诉意见书

4、公刑诉字20249号犯罪嫌疑人周X东,男,1986年4月5日出生,省市人,身份证号码19860405,汉族,市区文化宫主任,家住市区路号。2021年1月14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将其抓获。于2021年1月15日将其拘留,1月20日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 犯罪嫌疑人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由XX市XXX小区居民刘XX电话报案至我局。我局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周XX 于2021年1月14日被抓获归案。犯罪嫌疑人周XX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6年5月,周X离婚后经人介绍认识被害人陈某。随着两人了解的增加,陈某以没有共同语言、周某年纪大、离过婚等原因

5、提出分手。2020年9月,陈某以接受他人追求为由再次提出分手。周X认为其欺骗自己的感情,怀恨在心。 2020年11月22日下午6时许,周XX将陈XX约至小树林。陈XX再次拒绝周XX的复合要求,随即周XX将陈XX压在地上掐死。为了掩饰罪行,周东买来菜刀将陈霞头颅割下,压在小树林的一堆乱石底下。又将陈霞左手、右腿砍下,装在编织袋里,塞进石头,扔进城南运河中。周东因体力不支未能继续肢解尸体,就把剩余肢体装入麻袋,丢弃在草丛中,随后逃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砍刀一把,现场勘查笔录、犯罪嫌疑人所穿的染有被害人血迹的衣服、与现场脚印相符合的皮鞋。犯罪嫌疑人周XXX供认不讳。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周X

6、X暴力手段故意杀害他人,手段残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涉嫌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此致 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公安局印) 年月日第三章一、东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检刑诉号被告人单雪峰,男,1991年4月5日出生, 东林市人,身份证号码19910405,汉族,初中文化, 无职业。住东林市河西区神仙洞乡二道河子村1组四排5号。因涉嫌故意杀人未遂于2016年10月22日经西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现羁押在西河区看守所。因本案于2012年10月22日经西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河区看守所。 本案由东林市西河区公安

7、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故意杀人未遂罪,于2020年11月20日移送西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西河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2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6月,被告人单雪峰在经别人介绍认识了本乡七道岭村女青年赵晓红 ,两个月后就按当地习俗订婚,并给付赵晓红5万元彩礼。在相处过程中,赵晓红发现单雪峰脾气暴躁 ,于是在2016年4月和单雪峰解除婚约,并退回彩礼。单雪峰对此大为不满,怀恨在心。 2016年10月17日,被告人单雪峰听说赵晓红又和他人订婚后,手提一把铁锹,腰带上别了一把斧子和一把镰刀,下午3点冲进赵晓红家里,用铁锹把赵晓红拍倒在地。赵晓红的妹妹赵晓丽

8、见到姐姐被打,急忙上前阻拦,单雪峰从腰里拔出斧头,向赵晓丽头上和前胸各砍了一斧头。赵晓丽血流满面,跑到屋外呼喊求救,被告人单雪峰趁屋里无人,用斧头向赵晓红头上和脸部连砍三斧头。这时,赵晓红的母亲林玉清听到女儿呼救,赶来与单雪峰厮打搏斗,单雪峰又用斧头把林玉清左肩内侧砍伤。被告人单雪峰正欲继续行凶时,被闻讯赶来的邻居当场抓获归案。经东林市伤害法医鉴定所鉴定,赵晓红为重伤,赵晓丽、林玉清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被害人林玉清、赵晓丽的报案材料和陈述笔录,在场人徐晓辉、战环宇的证实材料,现场勘查笔录,刑事技术鉴定结论和被告人作案凶器铁锹、斧头、镰刀,被告人单雪峰也供认不讳。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

9、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单雪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XX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年月日第四章一、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刑初字号公诉机关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市人,大学文化,市公司职员,住XX市XX区XX街X号。因本案在2019年10月10日被刑拘,2020年10月14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省市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2019)9

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犯抢劫罪,于20年3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齐在2017年5月与被害人周相识,在此期间被害人周以种种借口向被告人齐借了50000元.(事实略)杀人后,齐从周身上和家中抢得5个金戒指、一条金手链、一条金项链、1500元钱和一台数码相机,价值10000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现场勘察笔录、刑事技术鉴定结论,证人赵、汪证言,从被告人家中收缴的金首饰、数码相机

11、等为证,提请本院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五项,对被告人齐以抢劫罪处罚。被告人齐XX辩称,被害人周欠其钱不还,并首先辱骂自己。 被告人齐XX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害人周欠被告人钱不还,并首先辱骂自己,对于本案的发生应负一定的法律责任,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事实略)急性失血合并机械性窒息死亡。杀人后,齐从周身上和家中抢得5个金戒指、一条金手链、一条金项链、1500元钱和一台数码相机,价值10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下列证据证明:1、现场勘查笔录和刑事技术鉴定结论 2、证人赵、汪证言3、从被告人家中收缴的金首饰、数码相机等4、被告人的部分供

12、述。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对被害人周欠被告人钱不还,并首先辱骂齐的事实提出异议,认为证据不足,不能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提出的被害人周欠被告人钱不还,并首先辱骂齐的事实证据不足,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害人周另结新欢后,疏远了被告人齐,齐争风吃醋,上门纠缠,二人言语不合,争吵进而动起手来。于是齐产生杀人恶念,将周XX杀死后,掠走周的财物。被害人向被告人借款的事实,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辩护人建议对齐从轻处罚的意见,亦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齐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

13、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年月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书记员二、略三、(1)严格把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适用范围。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只适用于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财产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案件。对犯罪分子非法占用、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不能作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处理。(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事项需要写清楚。不要错列、漏列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3)判决理由部分除引述刑法规定外,还应同时引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作为判定

14、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第五章一、1.婚姻案件: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包括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离婚、财产分配情况、孩子抚养权情况等)。被告的答辩意见、事实和理由(包括是否同意离婚,对财产分配、孩子抚养权等问题有何异议);证据和事实认定的具体情况,对当事人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事实,应当写明事实认定的意见和理由。2.损害赔偿案件: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包括请求损害赔偿的依据、法律适用、证据、具体赔偿数额、赔偿方式等)。被告的答辩意见、事实和理由(包括是否同意赔偿,赔偿数额的异议、赔偿方式,适用法律等方面)证据和事实认定的具体情况,对当事人双

15、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事实,应当写明事实认定的意见和理由。3.继承案件: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包括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遗产进行分配、争议遗产的范围、具体数额、继承人资格的认定、具体继承份额的划分、遗产继承的方式等)。被告的答辩意见、事实和理由(包括继承人资格是否认同、遗产分配的数额和具体份额、遗产范围,继承方式等);证据和事实认定的具体情况,对当事人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事实,应当写明事实认定的意见和理由。二、区别:1.解决纠纷的方式不同。民事调解书反映的是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调解,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合法地达成协议的内容;民事判决书

16、反映的则是人民法院依法以判决的形式解决纠纷的内容。2.体现的意志不同。民事调解书在合法的前提下,主要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志,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的确认;民事判决书则体现了人民法院的意志即国家的意志。3.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而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只有在上诉期过后,当事人不上诉的情况下才发生法律效力。联系:两者都是合法有效地解决民事争议或者纠纷的生效文书,在法律效力上具有同等的作用。三、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民初第3234号原告:李鸿,1989年3月15日出生,市商场职工,汉族,住市区大街号。委托代理人:杨,市律师事务所

17、律师。被告:王虎,1986年7月1日出生,市公司职工,汉族, 住市区大街号,现正住院。李鸿、王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鸿及其代理人、王虎父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取得其子王小虎抚养权。事实与理由:原告李鸿称,双方在2016年4月经别人介绍认识,同年9月结婚。婚后不久,原告发觉被告王虎精神出现问题。2018年5月,王虎在李鸿陪同下到市精神疾病治疗中心检查,诊断为“心因性精神障碍”,进行心理治疗一个月并服药后好转。同年9月,王虎再次发病,送

18、医院后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未定型)”,住院治疗3个月,出院小结为“好转,变化随诊”。此后,王虎又多次发病,长期住院治疗。2018年11月22日,李鸿生下一子,王小虎。被告王虎在家时,性情变得狂躁,经常打骂原告,甚至因为王小虎哭闹而打骂王小虎。李鸿结婚3年多,王虎大部分时间是在精神疾病治疗中心住院。所以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自己和孩子的身心健康无法获得保障,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并取得其子王小虎抚养权,无需被告支付生活费。二人有两处住房,分别位于市区大街号(两室两厅,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市区栋号(两室,建筑面积50平方米),原告要前一处住房,其他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19、王虎正在住院,其父王老虎(市公司总经理,1957年4月5日生,汉族,住市花园号)答辩称,王虎经长期治疗,病情不断好转,王虎和李鸿夫妻感情不错,从有利于王虎康复考虑,不同意离婚;王小虎是王家子孙,即使离婚也不能将抚养权交给李鸿;两处住房均是王老虎单位分配给王老虎的,购买产权也是王老虎出钱(有王老虎公司出具的证明),考虑到王虎和李鸿情况才过户到王虎名下,所以房子不能给李鸿。本院经审理查明,李鸿所诉情况基本属实,双方于2016年9月结婚,婚后有共同财产房屋两处分别位于市区大街号(两室两厅,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市区栋号(两室,建筑面积50平方米),育有一子王小虎。婚后,王虎因病情经常住院且多次发病

20、。庭审中,被告因住院无法到庭。以上事实,有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房屋产权证明、医院住院病历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以上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李鸿、王虎因办理结婚登记,系合法夫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经调解和好无效是判决离婚的标准。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结合原、被告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感情现状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认定。本案中,原被告虽有一定感情基础并育有一子,但被告长期生病住院,且病情时常反复以致不能有效控制自身行为,对原告及儿子造成精神和身体上的伤害。被告也未对其子尽到抚养照顾的义务,不能对家庭做出应有的贡献,使原告及儿子的身心健康无法受到保

21、障,故认定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一千零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鸿、被告王虎离婚;二、两处房屋为夫妻婚后共同财产,由原被告双方平分;三、离婚后,双方所生儿子王小虎抚养权归原告李鸿所有,王虎每月支付生活费3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服本,上诉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李审判员:邓(主审)审判员:张二二一年二月一日书记员: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加盖法院公章)第六章广东省广州市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粤01

22、行初0083号原告:赵,男, 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区街号。被告:广州市公安局区分局,住所地:广州市同福中路368号。法定代表人:麦,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江,该局工作人员。原告赵诉被告广州市公安局区分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赵、被告广州市公安局区分局委托代理人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广州市公安局区分局于2020年1月1日作出穗公决 2020第008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原告扰乱机关正常工作秩序,违反了治安管理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

23、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给予原告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同日,原告被实施拘留。之后,原告提起行政复议。2020年2月13日广州市公安局作出穗公法复2020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的行政行为。原告赵诉称:被告广州市公安局区分局辩称:被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依据:经本院质证,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拘留五日的治安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原告提出赔偿损失1000元的主张,缺乏合法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诉讼费五十元由原告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24、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年月日书记员 第七章一、(一)相同点1.性质相同。两者都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都是以案件侦查终结的结论为依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是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的起诉意见。2.以事实为基础的特征相同。3.行文格式、内容基本相同。(二)不同点1.制作起诉意见书依据的法律条款不同。公安机关制作的起诉意见书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而监狱等执行机关制作的起诉意见书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2.起诉案件范围不完全相同。公安机关起诉的案件基本上是发生在社会上的各类刑事案件;监狱等执行机关起诉的案件

25、是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所犯新罪或发现原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漏罪,并且应当刑事责任的案件。3.被起诉的作案分子不同。公安机关要求起诉的作案分子一般是社会上的自由人,起诉意见书中称作案分子为犯罪嫌疑人;而监狱等执行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中要求起诉的作案分子是正在服刑的罪犯。4.尾部的署名不同。公安机关制作的起诉意见书应写明文书签署人(局长)的职务和姓名,或签名盖章;监狱、劳改队制作的起诉意见书落款不写文书签署人(监狱长或支队长、总队长),而是写监狱或劳改队机关全称,还要加盖公章。二、省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2021)监减字第号罪犯陈,男,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省县,因奸淫幼女罪、抢劫罪,经县人

26、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9日以(2015)法刑10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2015年1月3日送我狱执行劳动改造。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综上所述,该犯能够遵守监规,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予以减刑,特提请审核裁定。此致省市中级人民法院省监狱 (公章) 二二一年月日三、评析1.格式完整正确2.理由充分得当3.法律依据明确第八章一、公证文书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1.公证法律行为2.公证有法律意义的事实3.公证有法律意义的文书4.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文书的种类:1.公证书,是公证机构对当事人申

27、请公证的事项,经过审查核实,认为符合公证条件,并依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司法证明书。2.公证决定书,是公证机构根据事实和法律,为解决某些公证程序事项崦作出的书面处理意见。3.公证通知书,是公证机构向当事人通告公证决定或其他公证程序事宜的文书。4.辅助性公证文书,是在办理公证业务活动中制作的服务于办证的文书。二、公证书2018证号申请人:赵志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街号。申请人:沈阳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沈阳市路号。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公证事项:经营承包协议书申请人于2018年8月1日到本处办理经营承包协议书公证。申请人在经营承包协议书中约定:经查,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

28、致签署了上述经营承包协议书,双方在签署时具有法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双方所签上述经营承包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明确合法。沈阳市第一公证处公证员: 公证员: 二一八年月日三、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市红太阳装饰有限公司,地址:市街号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市聚福大酒店,地址:市路号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请求事项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剩余工程款170万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迟延支付工程款利息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被申请人向社会招标装修工程,申请人中标,双方于2019年2月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被申请人于3月初向申请人支付30万元预付款,4月底双方达成协议,将装修款定

29、为200万元,并请市建设银行进行了审核,双方及市建行在价款协议书上签了字。2019年10月底,装修工程结束,并经过被申请人验收合格,但被申请人拒绝支付剩余170万元工程款。故申请人依法向贵委提出申请,请求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仲裁委员会申请人:市红太阳装饰有限公司2020年12月日附件:1.工程承包合同2.预付款支付证明3.价款协议书4.工程验收合格证明四、正文即证词,它因继承的种类、内容的不同而不同。1.法定继承公证书的证词:“查(被继承人)于年月日在(地名)死亡,死亡后在(地名)留有、(遗产名称、数量)。死者生前无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死者、(遗产名称、数量)应由其妻子、儿子继承。”2.遗嘱继承公证书的证词:“查(被继承人)于年月日在(地名)死亡,死亡后在(地名)留有、(遗产名称、数量)。死者生前立有公证(或自书、代书等)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死者遗嘱,死者、(遗产名称、数量)应由(遗嘱继承人)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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