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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30合同法电子书.docx

1、00230合同法电子书00230合同法电子书篇一:00230合同法自考大纲(XX)00230合同法自考大纲(XX)(个人搜集整理,仅供参考,如有出入,请予指正!)一、合同的概述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合同的概念;理解合同的特征;熟悉掌握合同法律关系的要素;了解合同相对性的原理;掌握合同的分类。课程内容(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1.合同的概念2.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以发生一定民事后果为目的(3)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4)合同是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二)合同法律关系1.合同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1)合同主体(2)合同内容(3)合同客体2.合同的相对

2、性(三)合同的分类1.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2.主合同与从合同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4.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5.一方负担义务的合同与双方或多方负担义务的合同6.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7.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8.有名合同、无名合同、混合合同9.附合合同与非附合合同10.预约与本约11.一时合同与继续合同12.实定合同与射幸合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识记:合同的概念。领会:合同的特征。(二)合同法律关系识记:合同主体;合同客体;合同的相对性。领会: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不真正义务。简单应用:附随义务。(三)合同的分类识记:一方负担义务的合同与双方或多方负担义务的合同;束己合同与涉他

3、合同;有名合同、无名合同、混合合同;附合合同与非附合合同;预约与本约;实定合同与射幸合同。领会:主合同与从合同;一时合同与继续合同。简单应用: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综合应用: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本章关键问题揭示合同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区别,合同与物权变动行为的区别。分析合同权利的权能,合同义务的类型,不同类型义务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合同相对性的原理的基本内涵,如何理解“相对性突破”之说。每一种合同分类的意义何在。有偿合同与双务合同划分标准之区别及其存在价值。二、合同法概述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合同法的概念,理解合

4、同法的特征,掌握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课程内容(一)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1.合同法的概念2.合同法的特征(1)合同法是规范合同当事人行为的法律(2)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动态财产关系的法律(3)合同法的规定基本属于任意性规范(4)合同法既调整民事合同关系又调整商事合同关系(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合同主体平等原则2.合同自由原则3.合同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鼓励交易原则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一)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识记:合同法的概念。领会:合同法的特征。(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识记:合同主体平等原则。领会:合同公平原则;鼓励交易原则。简单应用:合同自由原则综合应用:诚实信用原则本章关键问题合同法

5、如何科学界定。合同主体平等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的联系与区别。合同公平原则的内涵,合同公平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关系。“私法自治”在合同法中的体现。三、合同的成立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合同订立的概念;掌握合同成立的条件,掌握合同订立程序、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了解特殊订约方式,掌握对格式条款的规制措施;熟练掌握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课程内容(一)合同成立的概念与条件1.合同成立的概念2.合同成立的条件(1)一般成立条件(2)特殊成立条件(二)合同的订立与合同成立时间、地点1.合同订立的程序(1)要约(2)承诺2.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三)几种特殊的缔约方式1.交叉要约2.同时表示3.以招标方

6、式缔约4.以拍卖方式缔约5.以格式条款方式缔约6.以悬赏广告方式缔约(四)缔约中的义务和缔约过失责任1.先合同义务的含义2.缔约过失的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3.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4.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条件和内容(1)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条件(2)缔约过失责任的内容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一)合同成立的概念与条件识记:合同成立的概念。领会: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简单应用:合同成立的特殊条件。(二)合同的订立与合同成立时间、地点识记: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综合应用:合同订立的程序。(三)几种特殊的订约方式识

7、记:交叉要约;同时表示;以招标方式缔约;以拍卖方式缔约;以悬赏广告方式缔约。综合应用:以格式条款方式缔约(四)缔约中的义务和缔约过失责任识记:先合同义务的含义。领会: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简单应用:缔约过失的类型。综合应用: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条件和内容。本章关键问题正确理解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实践中客观认定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方法。阐述要约的立法理论依据。承诺期限的认定。格式条款的科学界定,合同法对格式条所作限制的理论依据。分析悬赏广告的性质和效力。分析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约责任、侵权责任的区别。四、合同的成立学习目的与要求本章的学习,了解合同内容:掌握合同法对合同内容的提示性规定;了解合同的和对象;

8、理解合同解释的标准和方法;了解合同的形式。课程内容(一)合同的内容1.合同内容概述2.合同法关于合同内容的提示性规定(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二)合同的解释1.合同解释的目的和对象2.合同解释的标准和方法(1)探求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解释合同(2)以交易习惯解释合同(3)运用任意规范解释合同(4)遵循诚信原则解释合同(三)合同的形式1.合同的书面形式2.合同的口头形式3.合同的其他形式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一)合同的内容识记:绝对必要条款、相对必要条款和任意条款的概念;合同法第12

9、条关于合同内容的提示性规定。领会:绝对必要条款、相对必要条款和任意条款的类型及其相互关系。(二)合同的解释识记:合同解释的目的和对象。简单应用:合同解释的标准和方法。(三)合同的形式识记:合同书面形式的各种具体类型;合同的口头形式;合同的其他形式。本章的关键问题关于合同条款的划分标准以及划分价值。区分合同的绝对必要条款、相对必要条款和任意条款的意义。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内容的意义。书面合同的表现形式。合同内容的解释标准和意义。五、合同的效力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理解合同生效的意义以及与合同成立的区别;掌握合同的生效要件;理解合同生效的法律后果;掌握效力待定的合同制度;熟练掌握无效合同和

10、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制度;掌握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课程内容(一)合同的生效(二)合同的生效条件1.合同的一般生效条件(1)关于合同主体的生效条件(2)关于合同意思表示的生效条件2.合同的特殊生效条件(三)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2.显失公平的合同3.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4.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5.乘人之危的合同(四)无效合同1.无效合同的概念2.无效合同的种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监护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所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精神健康状态不相符的合同(3)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4)一方以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

11、的合同(5)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7)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9)某些无效的免责条款3.无效合同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区别4.合同被撤销及无效的后果(五)合同效力待定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精神健康状态不相适应,且非纯获利益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六)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1.附条件的合同(1)附条件的合同的概念与特征(2)条件的种类(3)附条件的合同的效力2.附期限的合同(1)附期限的合同的概念与特征(2)期限的种类(3)附期限的合同的效力考核知识点与考核要求

12、(一)合同的生效识记:合同生效的概念。领会: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二)合同的生效条件领会:合同的特别生效条件。简单应用:关于合同主体的生效条件。综合应用:关于合同意思表示的生效条件(三)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识记: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类型。领会:显失公平的合同;乘人之危的合同。简单应用: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篇二:全国XX年4月自学考试00230合同法试题答案 篇三:(自考小抄-知识点) 00230 合同法 同的协合同法王利明、崔建远主编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 第三节 合同关系第四节 合同法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章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合同自由原则 第二节 诚实信用原则

13、 第三节 合法原则 第四节 鼓励交易原则 第三章 合同的成立第一节 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第二节 要约 第三节 承诺第四节 合同成立的其他问题 第五节 缔约过失责任 第四章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第一节 合同的条款 第二节 合同的解释第三节 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 第四节 合同的形式 第五章 合同的效力第一节 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 第二节 合同的生效要件 第三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第四节 效力待定的合同 第五节 无效合同 第六节 可撤销的合同第七节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后果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合同的履行概述 第二节 合同履行的原则 第三节 合同履行的规则第四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第

14、七章 合同的保全 第一节 合同保全概述 第二节 债权人的代位权 第三节 债权人的撤销权 第八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节 合同的变更 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 第九章 合同的解除 第一节 合同的解除概述 第二节 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三节 合同解除的程序 第四节 合同解除的效力 第十章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第一节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概述 第二节 清偿 第三节 抵销 第四节 提存 第五节 免除 第六节 混同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第节 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违约行为形态 第四节 实际履行 第五节 损害赔偿 第六节 违约金责任 第七节 定金责任第八节 双方违约和第三人的行为 第

15、九节 免责事由 第十节 责任竞合第十二章 转移财产的合同 第一节 买卖合同第二节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三节 赠与合同 第四节 借款合同 第五节 租赁合同 第六节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三章 提供服务的合同 第一节 承揽合同 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本约的,:直接取合同,. ,仍遵性2.法人.其它关系的协种:.建设果的民事. ,同,是与规则,即在契约,例.加盟店.当事人订.合合同事人订合同的中没有用合同因此,:“本,适用者其它,在于合同,主要是指间,只合同上的合同当义务或. 主张合同.,但概括合同的定人之间事人彼此人没有据合同同一方当提出合,权利,外的任,合同中,权利,权必须依包括:缔结合同的自

16、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约人有理瑕疵责任免除隐效;除非特免除合,是指债求权;给付D.保. 目的;欠完全债. 合同权利.合完整的.务连接着反必然的合同关系中处否,其在.施,并有赔偿损失,此.,是同类型的对待给付定,在对付,因不务.因可履行.不. 义务.从的约定.务具有益获得立诉请给时,其违反,以诚实信.保密等义促进实现主益;2.保和从给有.必备,并务,仅具在于确义务分,是指合义务在履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做了准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选择裁判的自由.要是指: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的效力;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和确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 合同约的有效自由原则的主要内容

17、包括:缔结合同的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选择裁判的自由.要约的内.行.变更.解除,立阶段,基于缔约联系而依诚信原则负有附随义务:忠实义务,不得欺诈.不得恶意谈判.相互照顾和协助.遵守允诺.(2)订立后履行前:严守诺言,认真做好履约准备(不得随意中止履行.不得擅自单方解约).(3)合同履行阶段:履行标的.履行时间.履行地点.履行数量.履行方法.(4)合同的解除方面:不得随意解除.特定情形下提前通知.(5)合同的终止:后合同义务.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在订约和履约中必须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

18、(2)合同订立方面,尽管我国合同法没有采纳计划原则,在实践中当事人也极少按照指论性计划订立合同,但在特殊情况下,出于国家利益和社会需要考虑,国家也可能会给有关企业下达指令性任务和国家订货任务,因此合同法,第38条规定: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计划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它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诚信原则行使权利和果及时通认书的是指双方卖协议确认书与承诺能将一方正式成为实际上要约所,1.确,只要增成立.2.作出,书不是函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求签订绝依据指令性计划任务或者订货任务的要求订立承诺内容合同.(3)合法原则还包括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销;严格区分无效和效力待定;

19、严格区分合同成立和生效;明确规定了事实合同;严格限制违约解除的条件.合同成立,承诺的生知到达要交易习惯.采用系统接须的;2.鼓励交易是提高效率.增进社会财富积累的手段;3.鼓励交易是与维护合同自由.实现合同当事人意志和订约目的密切联系在一起.统的时,该数据,视为承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一般应经历要约和要条款达承诺两个阶段.,是指希阶段.对于.然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但已经行合同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从而阻止要约生效的意思表示.行政法合同,消,从而使要约的主要义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36条章之前,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一种意思表示.2.要约一经发

20、出,邀请方可以不受自己的要约邀请的约束,即受要约邀请而发出要约一方当事人,不能要求邀请方必须接受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获得承诺的资格,即承诺适格.消,从而使要约的.;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间或者.合同关,.这类义用原则随着合同关失时,所不真正的,应当生在合同无权就扩大应负的义失扩大同法而言,尚,恶意是当事的重要事发生的当使用(在处理合同合同法以和内务则,逐渐发生从给付义务,以及其它辅助实现给付利益及维护对方人身和财产上利益为目的的附随义务,组成里义务体系.现代合同法的发展,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合同关系上义务群的发展.,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载体.总的来说,在我国法第10口头形式;(2

21、)书面形式;(3),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表体现为一定表格上的记载,能全面反映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简易合同.表格合同加上其附件.有关文书.通用条款,才组成完整的合同.(2)车票.保险单等.合同凭证不是合同本身,它的功能在于,表明当事人之间已存在合同关系.合同凭证是借以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载体.虽然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未完全反映在合同凭证上,但因法律及有权机关制定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因而可以确认合同凭证;标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3)合同确认书.(4)格式合同.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接受并作出一定或指定行为作承诺的,合同成立. 其主要适用

22、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篇四:00230 合同法 自考笔记 自考小抄 自考串讲 完整版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大陆法学者基本上认为合同是一种合意或者协议。英美法学者大都认为合同是一种允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同是一种合意;2、合同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3、合同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了合同的名称为标准,合同可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合同。主要有15种: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

23、热力合同;赠予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称和调整范围的合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分类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对于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无名合同,则首先应当考虑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另外,因为无名合同的内容可能涉及到有名合同的某些规则。因此,也可以比照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则,参照合同的经济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等对无名合同进行处理。 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是否互相负有义务,合同可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合

24、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区分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意义: 在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 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有偿合同是商品交换最典型的法律形式。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无偿合同是等价有偿原则在适用中的例外。区分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的意义:首先在于可据此确定某些合同性质;其次,在无偿合同中,

25、单纯出让利益的一方原则上只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此外,在法律的适用方面,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是无名合同,而该合同在性质上又是有偿合同,则依据合同法第174条的规定,应当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适用。如果是无偿合同,则不适用这一规定。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在,并不在于是否应交付标的物,而是二者成立的时间不同。我国合同法中,实践合同主要限于客运合同、一般保管合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等。区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意义:两种合同成立的

26、条件、时间不同。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成立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区分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分类的意义:主要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可能影响合同的生效。六、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相互之间的主从关系,可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它合同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指以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分类的法律意义:从合同以主合

27、同存在为前提;主合同的消灭,从合同也将随之消灭。 七、本约(本合同)与预约(预备合同)所谓“预约”,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称之为“本约”。本约与预约分类的法律意义:违约责任的内容不同 a对预约的违反,预约权利人只能请求对方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不能直接要求履行本约的义务。 b 即使在预约中,明确了标的物及价金范围,也不能认为本约成立。八、为自己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根据订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否为自己谋取利益,合同可以分为“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为自己订立的合同,是指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式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

28、和享有某种利益。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订约当事人并非为了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第三人利益订立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此种合同的法律特征:第一,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与缔约。第二,此种合同只能给第三者设定权利,而不得为其设定义务。第三,此种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须通知或争得第三人同意。第三节 合同关系 一、合同关系的构成合同关系和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的。(一)合同关系的主体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二)合同关系的内容合同关系的内容即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和债务,又称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合同债权又称为“对人权”。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合同债权在本质上是一种请求权。合同债务是指债务人依据法律或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即债务人向债权人为特定行为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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