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某农村信用社市场营销问题地思考关于农村信用社市场营销问题的思考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地方性金融机构,是农村金融体系的一部分,是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的主要资金力量和主力军。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风险自担,自我约束”的经营方针。具有网点遍布城乡,省内通存通兑的优势。河南省农村信用社,本着“根植都市,服务三农”的理念,历经十年改革,已经发展成为全省机构网点最多、服务区域最广、存贷款规模最大的地方性金融机构。金融环境市场化使得金融业竞争态势愈演愈烈,我国金融市场已经形成“多足鼎力”之势。因此,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树立起营销观念,灵活运用市场营销手段,找到适合自己的目标市场,确立独特的市场竞争地位,才能在
2、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格隆罗斯将市场营销定义为,在变化的市场环境中,旨在满足消费需要、实现企业目标的商务活动过程,包括市场调研、选择目标市场、产品开发、产品促销等一系列与市场有关的企业业务经营活动。本文以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为例,对农村信用社进行SWOT分析,分析农信社竞争力,进而得出对农村信用社的市场营销的一些建议。 一、农村信用社SWOT分析 (一) 优势分析 1、网点优势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在农村分布广泛,目前已经全省成为网点最多,涵盖面最广的金融机构。在城市,农村信用社网点布局合理,服务社区,积累了大量的客户群体。长期的经营活动和对农村发展的大力支持,使农村信用社拥有了为数众多的稳定客
3、户资源 2、服务优势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金燕开免开卡费、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短信费,省内通存通兑,手机银行和网上银行跨行转账手续费全免,客户使用成本大大降低,实实在在的为客户带来实惠。存款利率一浮到顶,吸引了很多定期客户。同时,开立对公账户手续费全免,网上银行,pos机,自助通等各项硬件条件,不仅方便了客户,而且为客户节省结算成本,对个体户和小微型企业有很大吸引力。 3、本地化优势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长期立足于农村金融市场,具有,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承担了农民惠农补贴的发放,积攒了很多客户资源,长期以来贴近本地居民,取得了客户的信任和好感,特别熟悉所服务客户的资信水平与经营状况,有助于预防
4、和解决贷款的逆向选择风险和道德风险。 (二) 劣势分析 1、产品种类少,业务结构单一 跟商业银行相比,农村信用社产品种类少,除了个别信用社推出了理财产品,大部分信用社只有定期存款可供客户选择,导致很多优质客户丧失。并且农村信用社的绝大部分利润来源为传统的存贷利差,而新型的中间业务、个人业务、信用衍生产品还处于开发探索阶段,无法与其他银行竞争。 2、自身抵御风险能力差,贷款管理成本高。 农村信用社的以三农为服务方向,而农业受自然灾害影响大,一旦发生自然灾害,便会给农业造成极大的损害。由于农民一般情况下缺少足额、有效抵押物,若农户无法偿还,农信社很难吸收风险造成的损失。因而为减少农户的贷款风险,农
5、信社坚持小额、分散、安全的要求,导致贷款管理成本升高。 3、员工结构老龄化,专业化程度底 近年来农村信用社出现了老龄化和人才断档的趋势,老员工文化素质偏低,虽然近年来补充了很多新鲜血液,然而人才结构不合理,与商业银行相比有很大的差距。 (三) 机会分析 1、三农发展,促进农村金融发展 在国家的大力扶植下,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迅速, 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逐年增加,农村企业,个体户经济也在蓬勃发展,为农村信用社提供和广阔的发展空间。 2、电子银行业务发展带来新机遇 电子银行业务的普及为银行突破空间限制、增加利润增长点、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营运成本等多方面带来新的机遇,近年来农村信用社网银和手机银行的上
6、线并且手续费全免,为在其市场竞争中提高市场份额提供了机会。 (四) 威胁分析 1、利率市场化,传统存贷利差缩小。 农村信用社由于产品单一,绝大部分收入来自于传统利差收入,然后目前传统存贷利差逐渐缩小,对农村信用社的利润影响很大。 2、其他商业银行城镇银行的威胁 由于国家对农村金融体系的的改革,商业银行和城镇银行纷纷进驻农村金融市场,而且发展迅速,使得农村信用社的市场份额有瓜分的威胁。 3、互联金融的威胁 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加深了金融行业的竞争,对传统金融机构的发展带来很大的冲击,农村信用社也不例外。 二、对农村信用社市场营销的几点建议 (一)树立营销理念,完善人才建设 正确的营销观念不应该
7、是单一的产品营销,而是应该内外结合营销。首先营销观念的树立,应该从银行内部开始,农信社全员从上到下,都应该树立营销意识,不管是决策者,产品研发部门,还是一线工作人员,都应该各司其职。其次,由内部营销转向外部营销,通过提升服务水平,与客户的交流过程中实现外部营销。 (二)丰富产品种类,拓展业务范围 应该充分考虑到客户的需求,不断捕捉新的市场机会,及时推出满足客户需求的产品和服务,做出快速反应才能占领先机。在产品种类和服务范围方面,农信社目前和商业银行有很大的差距,只有强大的的产品和服务才是实现营销强有力的支撑。 (三)发挥本地优势,实现关系营销 除了不断开拓新客户之外,农村信用社可以凭借人熟、地
8、熟、情况熟的有力条件,加深与现有客户的联系,增加客户粘性,实现关系营销,这样比开拓新客户节省成本,同样可以达到很好的效果。 (四)做好市场细分,实行差异化营销 银行个人客户在年龄、性别、职业、收入、文化程度、业务特点、经营状况、风险大小等方面存在着差异,他们对银行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需求也各不相同,因此做好市场细分,评估自身的实力和所处的具体环境,选择目标市场,针对不同的客户,提供不同的优质服务,才能使农信社在客户需求日益多元化,个性化的环境中,找到自己的一席之地,符合市场发展趋势。(作者单位:郑州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德主刑辅”:思想探源及其当代启示刘润泽 作者简介:刘润泽(1992),女,
9、汉族,河北石家庄人,法律硕士,河北经贸大学,法律(法学)专业。 摘要: 西汉中期以后儒家法律思想逐渐取代了原存在于上层统治者思想中的黄老思想,并成为此后中国古代法制的主要指导思想,“德主刑辅“法律思想是其重要产物。该思想要求治理国家要使用礼义教化和法律相结合的双重手段,礼义教化为其根本,刑法刑罚则是辅助。这一法律思想极大影响了汉朝乃至整个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在中国盛行千年、历久不衰,不仅在中国法制史上留下了笔墨浓重的色彩,也对当代法治社会的建设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明德慎罚;德主刑辅;儒家化;德治;德法并施“德主刑辅”不但是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也是传统中国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对古代中国产
10、生了深远影响。本文试初步论述“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形成与历史演进,及其对当代社会的借鉴价值。 一、“德主刑辅”的思想探源 (一)先声与发端。在西周时期,统治者意识到仅依靠神权已经不足以维系其统治,还必须兼顾“人事”,重视人心的向背,既要敬天也要保民。因此,周公提出了以德治为核心的“明德慎罚”的主张,在中国法律史上第一次明确地把“德”与“刑”结合起来。 该主张一方面以德“怀保小民”1,教化百姓,另一方面则以刑成德,维系统治权威,两个层次共同构成“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的先声。 (二)承传与确立。春秋末期,中国古代社会正经历着一场大变革,不论政治经济还是法律制度,都在由旧至新的急剧更迭,形成礼崩乐坏、
11、社会动荡的局面。在此背景下,为了调整社会关系,稳定社会秩序,儒家学派创始人孔子继承并发扬了以“仁”为核心的“明德慎刑”思想,主张“以德治国”。孔子对“德主刑辅”法律思想相对系统的阐述,为中国古代的封建法律开创了理论先河,也逐渐成为我国封建社会法律思想的主流,对中国的封建统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时至汉初,秦王朝“依法而兴,依法而亡”,覆亡殷鉴不远,基于此统治者对其重刑治国的法治思想进行了反思。因此,吸收各家思想精粹,渗透融合儒道法三家思想的黄老学派,成为汉初统治者治国的主流思想。西汉中期,黄老思想已不能适应政治上的需要,自汉武帝开始,确立了核心为“德主刑辅”、“礼法并用”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董仲
12、舒以“阳德阴刑”说和“性三品”说与其天命神权思想系统地阐述了“德主刑辅”的理论,至此,儒家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已确立,理论已经趋于成熟,在此后中国古代法制史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 (三)巩固与发展。隋初,隋文帝主持修订了本朝新律,史称开皇律。开皇律以北齐律为蓝本,去重就轻、删繁为简,废除多项前朝刑罚,为唐律的修订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唐初,统治者为巩固统治,确立了“德本刑用”的法制思想。在唐太宗李世民主持下制定的唐律疏议将德与刑的关系精炼地概括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强调伦理道德为治国之根本,镇压刑罚为辅助手段,贯彻了德礼为本,刑罚为用的思想。唐律将儒家“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制度化、系统
13、化、法典化,将儒家思想融入法典中,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上最具代表性的一部法典,标志着中华法系的形成。 宋明时期,涌现出一批理学家,融汇了儒、道、释三家学说,在继承儒家“德主刑辅”思想的同时,以天理人性的思辨理论,对其进行了创造性的论证和延展。明太祖朱元璋在重典治国的治国方略下,还坚持主张德化天下,恩威并用。他认为认为礼法互为表里,两者相承相济。 “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发展至此,已慢慢由单纯的以“德”“礼”为核心向德法并济转变,且对于“德”与“法”二者关系的理论也逐渐成熟。 二、“德主刑辅”的当代启示 (一)“德主刑辅”对执政者和执法者的启示。在“德主刑辅”思想的漫长发展过程中,虽然不同的思想家对其
14、的理解和具体主张各异,但在强调为政者加强自身德性修养这一方面又具有相当一致的共识。儒家思想家都对于当政者给予了一种期望,希望当政者可以做到“为政以德”,不但要施行仁政,还应通过正己修德、严于律己,从而成为人民的楷模,起到表率作用。执政者应当以身作则、端正自己,如此人民就能以此为鉴端正自身。因此,为政者要自己率先遵礼守法、勤政德治、恪尽职守,充分的履行其道德责任,才能达到上行下效的良好效果。 除此之外,“德主刑辅”思想在法律实施的环节也有着重要的影响。如孟子所述,“徒法不足以自行”2,表明法律不可能自行实施,必须依靠人力掌握和执行。由此看来,实施法律是法律运行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而法律的实
15、施离不开道德的约束。如果法律运用不当,不仅会使法律失去其应有的尊严和权威,还会使人民丧失对法律的信任。因此,建设法治国家也离不开对法律职业人员道德素质的提高。严格执法对于维护国家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利,以及发扬社会道德精神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要着眼于执法者道德素质和品格的提高,从而保障法律能够公平公正的实施,进而推动中国法制社会的进程。 (二)“德主刑辅”对守法者的启示。伯尔曼曾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3现代法制社会的建设也离不开广大人民的守法意识,守法意识则来自于道德教化。而“德主刑辅”的思想即是从“德”与“礼”出发,提倡加强对人民的道德教育,由“内”提高人民的道德感。
16、人们所崇尚的高尚德性不可能自发而成,因此德教的意义就显得尤为重要,它不仅仅关系到个人品行,还可能影响到整个社会风尚。许多儒家思想家都就此提出了德教的主张,诸如“有教无类”提倡让所有人都享有受教的权利,在教学方法上也提出了“因材施教”、“循序渐进”等方式,虽然这些关于道德教育的主张和阐述目的在于维护和巩固封建统治,但去其历史沉淀的糟粕,仍有许多精华值得当代教育所借鉴,有利于提高人民整体的思想道德水平和遵纪守法的意识,乃至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文明程度。 (三)“德主刑辅”对德治与法治关系的启示。古今中外,国家执政现象既存在着个性,也存在着共性。而“德主刑辅”即是这种怀柔与惩戒相结合的法律思想的体现。
17、虽然在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德主刑辅”是主流,但其本质仍是服务于统治阶级,在具体实施上无法做到真正的“德治”,还存在着消极的一面,即便如此,我们仍无法否认其对当代法治社会的借鉴意义。 道德是法律所追求的目标,而法律是道德实现的手段。这二者必须相互结合,各尽其用,不能偏废其一。我国坚持着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但任何事物都存在着一个发展的过程,社会主义道德与法律亦是如此,也要有一个相统一的过程。在时代飞速发展的大背景中,要认识到德治与法治各自具有独特的领域和效力,二者都各有利弊,并非万能。因此在坚持依法治国的同时,也要注重德治的重要性,实行法治与德治并举。“依法治国”虽然强调了法律至上的理念,但这并非
18、意味着法律是万能的。法律运作有时滞性、非全真性、不周延性、外部性、形式性等弊端4,因而道德教育就发挥了其作用。一方面,要注重对人民道德的教化,提高人民的道德素质,从而有利于人民抵恶从善,遵纪守法,提高法律遵行的内在动力。另一方面,也要“导之以政”,不断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法律体制。只有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兼顾,既发挥道德的“柔”,也彰显法律的“刚”,刚柔并济,才能扬善抑恶,促进社会稳步发展,加快我国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法制进程。 三、结语 “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历经了曲折而漫长的发展过程,不仅对中国古代社会的封建法律制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也对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和指导作用。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应当正确地认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进而处理好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有效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稳步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H.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美国:三联书店,1991(47). 2秦国荣.法治社会中法律的局限性及其矫正J.法学,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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