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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人事厅.docx

1、江苏人事厅江 苏 省 人 事 厅江 苏 省 财 政 厅苏人通2006322号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将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仅关系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而且与其它各项配套改革密切相关,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统一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认真贯彻执行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同时,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

2、政治工作,引导广大职工充分认识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切实解决好本地、本部门在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改革工作平稳顺利进行。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实施范围和对象(一)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农业、林

3、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交通、海洋、地质勘查、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其他事业单位。(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三)对于部分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增挂企业“牌子”)的事业单位,在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时,如明确按事业单位属性管理,可纳入改革范围,今后工资(津贴、奖金)福利退休等待遇统一按照事业单位的相

4、关政策规定规范管理。不得“两头占”。列入范围中,凡因受处分(处罚)领取生活费的人员以及立案审查仍在审查期间的人员,暂不参加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待结案后再研究确定。县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参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执行。具体办法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二、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下同)。(一)岗位工资。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

5、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详见附表1至4)。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二)薪级工资。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详见附表1至4)。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薪级,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标准。事业单位各类各级岗位的起点薪级分别是:1专业技术岗位。一级岗位39级,二至四级岗位25级,五至七级岗位16级,八至十级岗位9级,十一至十二

6、级岗位5级,十三级岗位l级。2管理岗位。一级岗位46级,二级岗位39级,三级岗位31级,四级岗位26级,五级岗位21级,六级岗位17级,七级岗位12级,八级岗位8级,九级岗位4级,十级岗位1级。3工勤技能岗位。一级岗位26级,二级岗位20级,三级岗位14级,四级岗位8级,五级岗位2级。普通工岗位的起点薪级为1级。(三)绩效工资。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1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四)津贴补贴。事

7、业单位津贴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按照国家规定,我省工作人员均不列入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主要体现对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政策倾斜。国家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实行统一管理。三、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一)岗位工资的实施。1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

8、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含小学三级教师,下同)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用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2管理人员。管

9、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下同)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部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一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部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二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事业单

10、位管理人员的岗位(职级,下同)按干部管理权限由聘用(任命,下同)机关(单位)确定,单位机构规格为副厅级、副处级、副科级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按实际聘用的职级进行套改。3工人。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国家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对岗位总量、

11、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设置进行管理。(二)薪级工资的实施。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详见附表7至9)。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任职年限,是指从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的年限。套改年限和

12、任职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工作人员所聘岗位是指2006年6月30日在聘(任)岗位。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所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或初期执行期满后薪级工资标准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或初期执行期满后的薪级工资标准。(三)绩效工资的实施。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实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我省适时制定全省事业单位

13、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意见。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绩效工资分配的具体实施办法。事业单位在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绩效工资分配应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合理拉开差距。(四)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实施。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主要体现对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政策倾斜。此次改革时,我省事业单位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仍按国家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今后,国家对事业单位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将实行规范管理,统一制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规定特殊岗位

14、津贴补贴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明确调整和新建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条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特殊岗位津贴补贴项目、扩大实施范围和提高标准。四、工资分类管理的实施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所确定的不同类型,实行工资分类管理。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绩效工资根据单位类型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绩效工资作为事业单位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资收入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事业单位搞活内部分配、更好地体现激励功能的主要途径,又是实行工资分类管理的重要内容。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我省事业单

15、位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单位现行经费拨款形式分类核定。对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即原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暂按本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对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即原差额拨款)和经费自理(即原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可分别高出一定幅度。另外,对原属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前,其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活工资)比例高出30的部分,此次暂可一并纳入绩效工资的总量核定范围。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事业单位,可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事业单位,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同时,对知识技术密集、高

16、层次人才集中的事业单位,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给予适当倾斜。五、正常调整工资办法(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自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1岗位工资。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2薪级工资。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

17、工资不变。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三)调整基本工资标准。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统一部署,具体方案由人事部、财政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四)调整津贴补贴标准。国家根据财政状况和对特殊岗位的倾斜政策,适时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六、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一)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一流人才,经国家人事部批准,

18、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2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具体办法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3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工程建设项目等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国家将另行制定。4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贴制度。对重要人才建立国家投保制度。具体办法国家将另行制定。5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具体办法国家将另行制定。(二)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国家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制定指导意见,选择有条件的

19、事业单位进行试点,探索建立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政府人事、财政等部门制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办法,结合考核合理确定其收入水平,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与单位的社会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规范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并加强监督管理。在试点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我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实施办法,将根据国家的指导意见适时制定。七、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一)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试用)期。见习(试用)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

20、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和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执行见习(试用)期,参加工作后实行初期工资待遇。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上述人员见习(试用)期或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其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

21、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11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14级薪级工资标准。上述人员依据上述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如未达到其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标准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事业单位各类毕业生见习(试用)或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所在单位应及时聘用到相应岗位。(二)工人。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均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后按照不同的学历分别实行不同时间的见习(学徒、熟练)期。试用期、见习(学徒、熟练)期及其期满后工资待遇详见附表6。八、相关政策(一)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中小学教师、护士的岗位工资

22、和薪级工资标准提高10。(二)对在县以下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的农林科技人员,此次改革后,继续按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林业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林第一线科技队伍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374号)的精神,相应浮动或固定薪级工资。(三)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可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并执行相应的津贴补贴待遇。(四)到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运动员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所聘岗位并参考本人原体育津贴水平和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五)这次套改增资,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统一按30计算。单位工

23、资构成中津贴比例高出30的部分,套改后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由单位根据改革后本单位制定的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统一分配;对于部分特殊岗位人员享受的“特殊岗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的津贴,如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仍在特殊岗位,可暂时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六)事业单位未聘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参加此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套改时,先按其未聘及缓聘前的岗位套改基本工资,并以此作为计发其未聘及缓聘期间生活费的基数。生活费的计发办法是:未聘及缓聘期限在12个月以内的按不低于75计发;期限在13个月至24个月的按不低于65计发;期限超过25个月及以上的按不低于50计发。绩效工资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24、。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停发。按上述办法计发的生活费标准,最低应不低于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聘及缓聘人员被重新聘用的,按照所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工资待遇。今后也按此办法办理。(七)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仍保持荣誉的,这次套改时薪级工资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被授予国家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在本人套改薪级工资的基础上高定2级;被授予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在本人套改薪级工资的基础上高定1级。(八)1993年工资

25、制度改革以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受行政降职或撤职处分的,按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低定1至2级。其中,受降职处分的,薪级工资低定1级,受撤职处分的,薪级工资低定2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以及受到劳动教养或被判处拘役、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等行政、刑事处罚期满后由单位接收并分配了正式工作的,按现聘岗位套改工资,薪级工资低定3级,如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九)地质、测绘、交通、海洋、水产、民航等行业事业单位中野外、水上作业工作人员及飞行人员的工资标准另行制定。(十)体育运动员仍实行体育津贴奖金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十一

26、)截至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经组织批准留用的除外),不实行新的收入分配制度,适当增加离退休费。九、加强收入分配调控(一)建立工资分级管理体制。国家主要负责制定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政策和工资标准,对各类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进行政策指导和宏观管理,合理调控地区间、部门间事业单位的收入水平;我省主要负责制定贯彻落实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合理调控省内地区间、部门间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分配政策,调控本地区、本部门不同单位间的收入水平,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二)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国家制定事业单位绩

27、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和工作人员兼职兼薪管理办法,完善事业单位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将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纳入国家调控范围,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三)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进行核算管理。事业单位发放给工作人员的收入一律纳入专门账簿核算,不得账外列支。事业单位要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四)严肃收入分配纪律。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入轨后,各地区、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的政策规定,一律不得随意改变收入构成中各主要成分的功能作用及实施办法,一律

28、不得在国家和省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资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的管理权限和职能,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政出多门、资金渠道混乱的现象,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十、经费来源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所需经费,按单位类型不同,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十一、实施时间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十二、组织实施全省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

29、省辖市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贯彻实施。省属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由省人事厅、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中央各部门(少数部门除外)所属驻江苏事业单位,由我省统一组织实施并进行管理。省属驻各地事业单位按照原工资管理体制贯彻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要坚持工资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严格执行政策,不得擅自出台和变通工资政策。各省辖市在贯彻实施后,要及时将本地区的实施情况报送省人事厅、财政厅备案。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由各单位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审批。为进一步加强工资管理,规范分配秩序,理顺工资

30、关系,今后事业单位工资正常管理也按此规定执行。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江 苏 省 人 事 厅江 苏 省 财 政 厅苏人通200633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将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这项工作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把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要注意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妥善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这项工作顺

31、利进行。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60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离退休费计发办法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国家建立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一)离休人员。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二)退休人员。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2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下同)的一定比例计发。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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