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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最新版.docx

1、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最新版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为规范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工会资产损失,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工会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行政事业性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第二条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第三条上级工会按照本办法规定权限对下级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第二章 处置范围和方式第四条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

2、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第五条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程序第六条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一)全总负责对本级和省级工会涉及1000万元及以上金额的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二)省级工会负责对本级1000万元以下和下级工会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凡涉及1000万元及以上金额的资产处置事项,批复文件须报全总备案;(三) 省级工会可根据全总有关资产管理制

3、度,制定所辖工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并报全总备案。第七条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应按以下程序办理:(一) 申报1.工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部门提出处置意见,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按审核、审批权限逐级报送上级工会审核、审批;2.申请报告内容:拟处置资产的基本情况(涉及房屋建筑物的要说明具体位置、土地性质及房屋建筑物面积和评估价格、产权归属等),资产处置的原因及方式,拟处置后资产情况、土地及房屋建筑物情况(具体位置、面积和评估价格、建设资金来源、产权归属等),本级总工会审核意见。(二)审核1.对下级工会报送的资产处置请示,上一级工会须进行调查核实、核查,在此基础上按审批权

4、限进行审批;2.已批复的资产处置方案不得擅自改变,在实施过程中有重大改变或者出现对原处置方案有重大影响的情形(包括原方案确定的地点变更,土地面积、建设规模、资金投入增加或减少10%及以上等)须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第四章 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第八条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工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第九条工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协议方式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第十条工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售、出让、转让,以按规定权限由全总、省总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

5、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全总或省总重新确认后交易。第十一条工会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售、出让、转让工会资产,应向审批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出售、出让、转让申请报告;(二)同级主管工会有关处置事项的会议纪要;(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四)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五)出售、出让、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六)有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七)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二条置换是指工会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

6、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第十三条被列入地方政府城市改造规划涉及工会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的置换事项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地方政府补偿安置意见;(二)置换给工会的房屋、土地必须权属合法、无争议,权属证明齐全;(三)置换工会房地产事项要先建设后拆除,房屋、土地面积不得少于原面积,地理位置要合理;(四) 建设资金要有保证,包括原有土地、房屋有偿转让所得、政府补助以及工会自筹资金等必须达到总建设资金的90%以上。第十四条工会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工会资产置换,应向审批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置换申请报告;(二)主管工会有关处置事项的会议纪要;被列入地方政府城市改造的房屋、土地处置事项应

7、附当地政府批准文件和有关会议纪要;(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四)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有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五)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必须注明经全国总工会或省级工会批准后方能生效),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六)宗地图、标明资产所处位置的地图;(七)工会行政事业单位近期的财务报告;(八)其他相关材料。第五章 对外捐赠第十五条各级工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二)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

8、交接程序等;(三)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四)主管工会、工会行政事业单位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包括主管工会关于捐赠事项会议纪要等;(五)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六)其他相关材料。第十六条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索取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

9、明确认。第十七条工会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报主管工会备案。第六章 报废报损和核销第十八条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第十九条工会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资产报废、报损,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报废、报损申请文件;(二)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三)报废、报损价值清单;(四)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

10、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五)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六)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条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第二十一条工会事业单位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交以下材料:(一)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文件;(二)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

11、件;(三)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四)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第七章 处置收入和支出管理第二十二条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第二十三条工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和会计制度及时登记入账,纳入单位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附则第二十四条各级工会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工会资产处置事后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各级工会在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工会资产进行处置;(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工会资产;(四)截留资产处置收入;(五)其他造成工会资产损失的行为。第二十六条工会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全总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行政事业性资产处置办法,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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