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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院建设中的标准化制度化问题2.docx

1、仲裁院建设中的标准化制度化问题2仲裁院建设中的标准化、制度化问题仲裁院工作的标准化、制度化问题,也可扩展为仲裁院的“四化”建设问题,即,程序规范化、工作标准化、管理制度化、办案信息化。仲裁机构在具备了机构、人员、场所、设施、经费等基本硬件条件后,如何按照及时、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搞好内部管理,提升工作效能,处理好种类争议案件,是摆在各级仲裁机构面前的头等大事,也是我们的工作的主要目的。关于仲裁办案工作的程序规范化的问题在调解仲裁法和办案规则中已有明确规定,前面的讲课中也有涉及。信息化软件的问题,人社部的办案信息化软件还没有本地化,这项工作要专门进行部署,这两个问题我就不多讲了,下面我就标准

2、化、制度化建设的问题。 第一部分 标准化问题一、 仲裁院工作标准化问题1、标准化建设的意义仲裁办案工作是人社系统中最适合搞标准化建设的机构之一,因为办案工作有办案时限、结案率等质量目标的要求,有调解仲裁法、办案规则等程序法方面的规范,也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等一系列实体法的规范,还有组织规则、仲裁员守则对仲裁工作人员约束性规定。去年我厅开展了工作标准化活动,我院也按照厅标准化办公室的要求进行了此项工作,并按照ISO9001质量体系的要求,通过了认证机构的认证。这项工作对改进我院的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仲裁办案工作标准化建设的必要性及意义:(1) 只有办案工作标准化,才能提高办案的质量从

3、接待、立案、调解、审理、裁决、文书送达、档案管理等各个环节,只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管理制度确定了工作标准、各类案件有了统一的裁决尺度,各项工作都按标准去执行,才能提高办案的质量。(2)只有办案标准化,才能实现程序公正调解仲裁法规定了调解仲裁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时限。如调解、申请、受理、开庭和裁决的程序,以及接受申请和受理立案的时限,案件办结的时限等。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并重。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只有我们在工作中都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了,当事人才能感到公平、公正。(3)只有办案工作标准化,才能提高工作效率(4)实现了标准化管理可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认真加以改进2、标准化的含义及内容(1)什么

4、是标准?标准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2)什么是标准化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3)什么是ISO9000族标准?ISO9000族标准指ISO的TC/176制定的所有国际标准,目的是提供管理与服务的质量,让服务对象更满意。它是管理标准,不是产品标准。(4)“质量”的定义是什么?质量一组固有特性满足要求的程度。定义中的固有特性是本身具备的,是产品、过程或体系的属性,如建筑物的高度、化学物的浓度等特性,而不是人为赋予的特性,如产品的价格。“质量”反映为满足要求的程度

5、,其中“要求”可包括很多方面,如明示的要求、隐含的要求、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附加的要求等,可使用形容词,如:差、好或优秀来修饰。(5)“质量管理体系”的定义是什么?定义:质量管理体系在质量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的管理体系。建立质量管理体系首先要建立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并对组织中相互关联或相互作用的一组要素进行指挥和控制,使之形成协调一致的体系,从而达到实现质量目标的目的。也可以说,质量管理体系是建立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并为实现质量目标而持续进行的体系。(6)什么是“质量手册”?“质量手册”是指“规定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文件”。它是描述一组关联的或相互作用的过程的文件,旨在实现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7)

6、“质量手册”应包括哪些内容?“质量手册”内容包括:质量管理体系的范围。范围包含组织提供满足顾客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的能力所需求的内容,可涉及产品、场所和过程,如果组织采用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被删减时,应说明任何删减的细节和合理性。为质量管理体系编制的形成文件的程序或对其引用。质量手册可以是程序文件的汇编,也可以将程序文件目录引用在手册中,采用的方法取决于组织的规模和产品的特点。质量管理体系过程之间的相互作用的表述。包括组织所建立的各过程的顺序和相互关系以及对其控制的方法,可以用文字描述,也可用组织结构图、流程图或矩阵等形式表述。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可以列入手册作为质量手册的一部分,也可作为单

7、独文件。(8)如果确保质量方针符合ISO9001标准要求?组织必须做好以下工作:使组织的质量方针与组织的宗旨相适应;对满足要求作出承诺;对持续改进作出承诺;提供制定和评审质量目标的框架。另外,可以通过以下的活动确保质量方针的实施符合ISO9001标准要求;采用各种宣传方式,向组织内各级人员(管理、致执行、验证等人员)传达沟通组织的质量方针,使各层次人员都理解并贯彻;对组织的质量方针的批准、发布、评审、修改实行控制。(9)ISO9001标准对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总要求是什么?按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将其形成文件,并按文件规定加以实施和保持,并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10)ISO9001标准

8、中明确规定需要形成文件的程序有哪些方面?形成文件的程序有以下几个方面:(1)文件控制;(2)记录控制;(3)不合格产品控制;(4)内部审核;(5)纠正措施;(6)预防措施。(11)什么是质量管理中的“全员参与”?“全员参与”即是发动全体员工参与质量管理体系的各项活动的。使员工通过参与组织内部沟通,发表自己对质量管理的看法,实现每个员工参与组织管理的愿望。组织应提供适当的培训机会和进行质量意识灌输,使员工具备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能力,并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将聪明才智献给组织,为组织提供更好的服务。(12)ISO9001标准规定“记录”指的是什么?“记录”是指“阐明所取得的结果或提供所完

9、成活动的证据的文件”。(13)ISO9001标准对“记录控制”提出哪些要求?“记录控制”要求包括组织应建立并保持纪录,以提供符合要求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据;记录应保持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应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形成文件的程序应规定记录的标识、贮存、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所需的控制要求。(14)如果对“顾客满意”进行监视?必须做到:首先明确顾客满意信息的范围;规定检尺顾客满意信息的方法。(15)ISO9001标准提出应从哪几个方面进行改进以保证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为确保法定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以改进:评审质量方针;评审质量目标,明确改进的方向;对现有过程的状况(包括已

10、发生的和潜在发生的不合格),进行数据分析和内部审核分析,确定改进的方案,不断寻求改进的机会;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以及其他适用的措施,实现持续改进;组织管理评审。(16)ISO9001标准中制定“纠正措施”的程序文件应包括哪些要求?“纠正措施”程序文件一般要求包括:评审不合格,其内容包括体系运行方面的不合格和产品质量方面的不合格,特别应注意顾客的抱怨和投诉;确定产生不合格的原因;评价为确保不合格不再发生需采取的措施;确定并实施这些措施;跟踪并记录纠正措施的结果;评审纠正措施的有效性。(17)PDCA管理循环指什么?P指计划,D指执行(实施),C指检查,A指处理(总结、再优化)3、仲裁院的标准化管理

11、文件分五级,其中,一级文件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二级文件质量手册,三级文件程序文件,四级文件包括:工作职责、作业指导书和规章制度,五级文件记录一级文件: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厅质量方针:民生为本,人才优先,忠诚服务、规范效能、公正廉洁,群众满意院质量方针: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廉洁高效、质量目标:案件受理率100%;到期结案率90%;有的省市还规定了调解率、服务对象满意率二级文件:质量手册质量手册明确了质量管理体系的覆盖范围。是对仲裁院质量管理体系各主要过程之间相互作用的描述。三级文件:程序文件文件控制程序记录控制程序内部审核控制程序不合格服务控制程序纠正措施控制程序预防措施控制程序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管

12、理程序管理评审控制程序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控制程序服务外包过程控制程序服务对象满意度测量控制程序人力资源管理控制程序采购控制程序四级文件:工作职责、作业指导书和规章制度四级质量文件之一:岗位设置及职责 按照工作性质,仲裁院应设置以下3类岗位:管理岗位、业务岗位和综合服务岗位仲裁院岗位和人员设置、配备标准岗位类别岗位岗位职责职责说明管理仲裁委领导审理结案审批负责召集仲裁委会议,研究决定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负责结案审批回避批准决定院长的回避院领导立案审批和结案审核按照案件报批规则,负责立案审批案件,重大、疑难案件呈报厅领导审批负责结案案件的审核回避批准决定庭长的回避接待立案部门领导转来

13、件审批转来件审批立案审批审核是否立案,并呈报院长结案审批负责对撤诉、不予受理案件、调解案件进行结案审核,并报院长审理部门领导审理结案审批负责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结案的审核呈报,审理终结审批审批仲裁员的案件终结请求回避批准决定仲裁员、书记员的回避集体讨论决定发起本庭案件集体讨论业务接待立案员转来件登记转来件登记申诉登记录入申请人资料、诉求诉求变更录入诉求变更结果立案承办审查仲裁申请资料;报批立案、撤诉和不予受理调解员简易调解登记庭前调解并登记立案庭结案报批庭前调解并报批仲裁员审理承办结案初审,草拟裁决书、调解书或决定书申请回避对当事人申请书记员回避进行登记并报批诉求变更诉求变更登记反诉处理反诉登记及

14、处理审理撤诉审查申请人撤诉或视为撤诉资料和情形审理延期报批对符合法定延期情形的,请求延期审理报审理庭领导审批业务仲裁员审理中止报批对符合法定中止情形的,请求中止审理报审理庭领导审批审理结案报批调解或仲裁的结案报批审理结案登记对审理结果和方式进行登记审理终结报批报批当事人个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申请人继承人放弃仲裁申请权利案件的终结;当事人个人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案件的终结业务书记员接收新案登记接收立案调解庭移交给本庭的案件,并报分管领导,确定案件分配。庭前准备签收新案;庭审手工排期,通知当事人领取开庭、应诉等相关材料;案卷移交仲裁员开庭审理检查当事人出庭情况,审查双方身份

15、、授权委托等,接收整理当事人开庭前提交的证据材料,做好庭审笔录工作,庭审后确保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案卷再次移交仲裁员申请回避对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进行登记并报批庭后处理印发调解书、裁决书;做好案件归档登记和移交工作协助人工分案、排期对本庭已排期但有特殊情况需临时调整仲裁员的案件,报庭领导重新确定仲裁员后在系统进行相应操作综合服务资料档案员归档处理结案登记归档统计分析员统计分析劳动仲裁数据统计分析、报送系统管理员系统管理劳动仲裁信息系统的管理维护四级质量文件之二、作业指导书1、主办处室(单位) 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二、适用范围(申请条件) 驻冀中直、省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驻冀部队(含武警)

16、军级以上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中央跨省企业和驻石家庄市由省直接管理的养老保险统筹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在省民政部门注册驻石家庄市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省级以上行政部门交办或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仲裁委提出申请。三、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四、需提交的材料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委托手续;4、相关证据材料五、工作流程见附图六、权限与时限1、案件受理与否承办人提出初步意见,报院长审核、仲裁委审批,5日内下达受理通知

17、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2、裁决书或调解书由仲裁员起草后报院长审核、仲裁委领导审批,45日内做出,情况复杂的,报仲裁委领导批准,可延期至60天。八、相关记录表单(见附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办案流程图四级质量文件之三、规章制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接待工作管理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立案管理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审查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庭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审理程序、语言、笔录规范审理各类劳动人事争议参考意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审旁听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当事人未准时到庭处理规定仲裁文书送达规定劳动人事争议案卷查阅管理办法案件评审监督管理办法五级质量文件、记录包括:1、与本院质量管

18、理体系运行有关的记录 2、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服务对象有关的记录上级主管或行业主管部门有规定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服务过程记录,如案件受理、仲裁审理等,按上级规定确定;无统一规定的记录,根据工作需要的质量控制体系的要求加以确定记录形式包括文字图表式和非文字式的,如报告、纪要、简报、文书档案、音像资料、设备档案、实物档案、案件档案、电子档案等。第二部分 制度化问题细节决定成败把工作中形成的一些好的做法、经验,经过提练、归纳,上升为制度,变成一种工作习惯总结我们工作的经验,吸收和借鉴外省、市的一些做法,在调解仲裁服务过程中,其码要建立我们上文提到的十二项制度一、 仲裁接待工作规定接待工作应坚持热

19、情周到,合法公正、便捷高效、服务优质的原则,确保当事人依法畅通行使仲裁权。接待人员主要行使接待申请、审查接收申请书、登记入册、解答咨询、对不属仲裁范围的指明去向。对不属仲裁范围而又坚持提交申请书的,经审批后,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免费提供仲裁须知、风险告知、权利义务、协商调解建议书、仲裁申请书样式等资料。 初步审查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包括:受案范围、管辖范围、时效规定、书面仲裁申请材料是否齐备等);对申请材料不齐备或仲裁申请书不规范的,受理人员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一并告知申请人对书写申请书的有困难的劳动者,接待人员可按其口述代为其打印申请书,并由劳动者签名或按手印确认。对十人以上的集体争议,

20、告知当事人推选三至五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接待人员应引导当事人理性维权,并视集体争议情况向有关领导汇报,确保快速立案,妥善处理。建立应急维稳机制,妥善处理可能出现的突发问题配备必要的便民服务设施二、 立案管理规定立案工作应遵循合法、及时、方便当事人的原则,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劳动人事仲裁权利,促进仲裁委依法、公正、快速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委应指定专人负责案件的立案审查及相关管理工作,对申请人提起的仲裁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仲裁委应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是否立案。仲裁委接到申请书,应结合受理范围和管辖规定认真审核以下内容:(一) 申请人应为符合法律规定的、

21、有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审核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或身份证明原件,留存复印件一份;(二)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三) 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四) 反申请案件,是否在申请案件答辩期内提出;(五) 仲裁申请书应用钢笔、签字笔书写或打印,并需申请人签名或加盖公章并签署日期;(六)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仲裁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并提交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仲裁委留存复印件);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还需出示律师证并提交所在律师事务所函;(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或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凡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填写立案审批表,交由相关负责人

22、审批立案,并按顺序编号。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作为共同当事人。向当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须说明理由和依据并经相关负责人审批。 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仲裁委不得以下属理由决定不予受理:(一) 申请人要求撤回仲裁申请并经仲裁委准予后,再次申请仲裁的;(二) 对其他仲裁委移送的案件有异议的;(三) 人民法院以争议未经仲裁程序为由裁定驳回的;(四) 工伤认定决定处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的;(五)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处于再次鉴定期间的。申请人申请仲裁时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仲裁委可依法予以追加,无需另行申请仲裁。以下情况不予受理:(一) 争议事

23、项已经过仲裁委调解或裁决,申请人就相同事项再次申请仲裁的;(二)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在仲裁委对其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后,又就相同事项重新申请仲裁的;(三) 人民法院或相关行政部门对相同争议已经受理或者就实体部分已经处理的;(四) 争议事项已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且该调解协议已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五) 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争议。未经仲裁委立案的争议当事人向仲裁委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仲裁委应依法对该调解协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并且协议内容合法的,应尽快办理立案手续,并按规定程序制作送达仲裁调解书。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

24、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但申请人同意与其仲裁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委可以视情况决定合理处理。对于三十人以上集体争议,仲裁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百人以上集体争议,仲裁委应自收到申请书的次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三、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组庭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人事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一般是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设首席仲裁员一人。简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下列争议案件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合议庭。(一) 十人以上集体劳动人事争议;(二) 履行集体合同争议;(三) 有重大影响的争议;(四) 复杂、疑难的争议;

25、(五) 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合议庭处理的其他等义务。兼职仲裁员在办理案件时与专职仲裁员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涉及职工人数在二十人以上的劳动争议案件或有重大影响的争议案件,可由总工会与企业家协会分别派出一名兼职仲裁员,与人社部门的仲裁员一起按三方机制模式组成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由人社部门仲裁员担任。合议庭应当在案件庭审活动全部结束后及时进行评议,对评议内容严格保密,不得泄漏。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少数人的意见应如实记录在卷。合议庭主要评议以下内容:(一) 审理过程中的程序事项;(二) 证据及其证明效力的确认,事实与证据的关系以及事实的认定;(三) 法律适用及案件的处理结

26、果。仲裁合议庭评议由首席仲裁员主持,并依以下顺序进行:(一) 首席仲裁员介绍案情,展示案件的证据并对证据的确认、事实的认定、事实与证据的关系、法律适用及案件处理结果作出分析并发表具体确认的意见,然后依次由合议庭各成员发表意见;(二) 经合议庭成员讨论充分发表评议意见后,由首席仲裁员归纳一致或多数意见,作为合议庭的决定。但少数意见应记录在案。如对评议结果需要表决的,以口头表决形式进行。(三) 合议庭成员认为合议庭评议笔录无误后在评议笔录上签名。合议庭成员进行评议时,应认真负责、充分陈述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更不得拒绝陈述意见。书记员必须完整、详细、准确地记录合议庭评议

27、的过程及内容。合议庭决定是以合议庭一致意见形成的,合议庭全体成员对决定负责;合议庭决定是以合议庭多数人的意见形成的,持该意见的成员对决定负责。合议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决定。合议庭评议形成决定后,按案件报批程序报批。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复杂疑难案件需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可提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研究决定。合议庭审理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审限制度,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审限内结案的,首席仲裁员应在审限届满前延长期限并按相关规定办理。 四、河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审查暂行规则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托代理人行为,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

28、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由仲裁委员会对代理人资格进行审查。第三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权限说明的,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请求和接受调解。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变更或被解除代理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仲裁委员会。 第四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下列人员作为代理人:(一) 律师;(二) 当事人的近亲属;(三) 有关的社

29、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四) 有正当理由经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仲裁委员会认为不适合作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人。第五条 当事人委托律师为代理人的,代理人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介绍信,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应查验律师执业证书。第六条当事人委托近亲属为代理人的,应当提交当事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证明或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书。第七条当事人委托有关的社会团体或所在单位推荐人为代理人的,应当提交社会团体或单位开具的证明。第八条本规则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有正当理由经仲裁委员会许可的其他的公民,主要指

30、以下情形之一:(一)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的公民;(二) 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公民;(三) 从事法学研究、教学工作的公民;(四) 取得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公民;(五) 人力资源管理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协会工作的公民;(六) 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工作者。第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拒绝或推诿履行代理人义务的,由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第三条 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应当提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公证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并经仲裁委员会许可。第四条 公民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报酬,公民代理人应当与当事人签订不收费的协议书,并提交给仲裁委员会;不提交不收费协议书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不予许可该公民代理人从事仲裁代理活动。第五条 委托代理人提供虚假证明、证件,欺骗中排委员会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取消其代理资格。第六条 当事人委托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通知申请人变更代理人,并重新委托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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