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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技术引进合同.docx

1、设备技术引进合同鉴于转让方 拥有制造 的专用技术,并有资格转让上述技 术;鉴于转让方有权并同意向被转让方许可上述专有技术,只在 厂使 用; 公司购买许可活动所需的合同材料和合同设备,由 厂 进行许可的制造活动; 公司和 厂共同而又分别承担本合同 中的义务;鉴于被转让方希望使用转让方的专有技术,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厂制造 设备;鉴于被转让方应不断履行以购买订单为形式 的不同协议,以向转让方购买合同材料;鉴于该购买订单应服从于本合同有关 合同材料的条件和条款;因此,双方授权的代表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特此为证。第一章定义 1. 1 “辅配件”指大量可购买到的材料,包括易耗品和其它与 系统安装

2、和系统配套有关的兀部件,可由 厂或转让方提 供。八 1. 2 “合同设备”指附件十二中规定的由转让方售给被转让方的测 试生产设备。1. 3 “合同工厂”指被转让方用转让方提供的技术文件和专有技术制造合同产品的唯一地点,即中国 厂。1. 4 “合同材料”指固定网络设备、转让方软件和辅配件。1. 5 “合同产品”指合同材料制成整机,经测试可销售给最终用户。“合同产”的进一步定义见附件。1. 6 “最终用户”指合同产品的购买者。1. 7 “固定网络设备”指附件中规定的材料,为 系统的一部分。1. 8 “模块”指本合同附件中规定的_设备子机及由转让方传给被转让方用于制成合同产品的元部件。1. 9 “专

3、有模块”指用于制造合同产品的元部件和组件。1. 10 “专有资料”指本合同条款规定的资料,包括软件、目标代 码、源码测试设备的计算机程序、技术支持、转让方 专有技术利其它 与之相关的文件、数据、材料、及指可向被转让方公开的业务、商业、金额、 计划资料。任何专有资料均由转让方标明 “注朋秘密专有”,证明其 属“最高级机密类或标明 “保密专有”证明其属“初级机密类”。1. 11 “专有权利”指专利、版权、专有技术、商业秘密、商标和其 它知识产权或指本合同终止或期满前产生的专有权利、软件或其它著作,不论 转让方是否获得专利、享有版权或已注册。1. 12 “软件”指与合同产品配用的1=1标码计算机程序

4、,以及与合同 设备配套使用的测试源码计算机程序,以人们认可的形式提供,需经中间处理 过后,由处理机编制。所有软件均按附件规定的软件许可证,由转让方许可给 厂。1. 13 “技术支持服务”指本合同附件三和四中规定的在合同设备和 合同材料和合同产品的制造、检验、调试、操作和其它有关职能方面由转让方 向合同工厂人员提供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指导。1. 14 “技术文件”指本合同附件二中规定的与合同设备的操作、维 护、调试和检验有关,以及与合同产品的制造有关的所有技术指标、图纸、说 明、数据和其它文件。1. 15 “技术培训”指转i方在转让方工厂和合同工厂为合同产品的 制造、检验、调试和操作以及为“合同设备

5、”的安装、调试、操作和维护,对 “合同工厂”人员所进行的培训。具体的培训内容和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四。1. 16 “专有技术”或“技术诀窍”指与合同材料和合同设备有关的 相应的知识和经验,该知识和经验是转让当时生产中所使用的。“专有技术” 由转让方以技术文件、技术支持和技术培训的形式向合同工厂提供。1. 17 “验收标准”指技术文件中规定的用以限定合同设备性能的标 准。1. 18 “合同”指本许可证合同及其所有附件。 第二章合同范围2. 1转让方同意向被转让方转让制造合同产品的专有技术和技术文 件。合同产品的制造按本合同附件十一中的说明,分一、二、三、四、五阶段 实施。转让方同意为合同为厂确认并

6、向其销售按当时的技术合作阶段在技术合 作等级下制造合同产品所需的合同设备。合同工厂所需的合同设备冃录见本合 同附件一 Co2. 2转让方给予被转让方许可证和权利,使用转让方的技术文件和 专有技术,制造合同产品,使用和/或销售形成的合同产品。合同产品的销售 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其它 制式国家,下列国家和地区除外: 。本合同所有许可证均是含提成的(除了附件九中规定的软件许可证 是免提成的以外)、非独占的、不可转让的、不可转售的。2. 3转让方负责按本合同规定向被转让方提供与合同材料和合同设 备有关的技术文件和专有技术。2. 4转让方负责派遣其技术人员来华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并对合同 设备进行验收。2

7、. 5转让方应尽最大努力满足合同工厂技术人员的要求,使上述技 术人员能掌握1.15条中确定的技术培训。2. 6除非经转让方书而同意另增场所,否则被转让方只能在合同工 厂进行许可的合同产品制造工作。2. 7转让方同意向被转让方出售其专有模块,被转让方按转让方授 权,仅旨于制造完整的合同产品。被转让方同意使用上述专有模块进行上述制 造工作。除了被转让方经本合同特许生产的模块外,被转让方应向转让方购买 所有被转让方要求的专有模块。2. 8只有事先得到转让方的书面同意,才能修改或改变转让方许可 的用于合同材料或合同产品的专用资料。这有利于专有资料的质量保证、控制 和标准化。被转让方同意向转让方支付工程

8、费用,用以审批此改变或改进的内 容。被转让方同意给予转让方许可证,用以制造、委托他人制造、使用和销售 应用被转让方改变或改进合同材料后生产的产品。被转让方同意向转让方提供 关于改变或改进的足够文件,以使转让方能将此改变或改进同样包括在转让方 产品中,费用由转让方支付。2. 9事先未经另一方E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应让渡本合同或本合 同中给予的任何权利。然而,为履行转让方在本合同中的义务,转让方可使用 其任何分公司、联营公司和/或附属公司的服务。第三章 本合同的价格3. 1被转让方根据本合同第二章规定的内容和范围,向转让方支付 合同总价和提成费,以元计价。第3.2条款中所列的价格为第一、二、三、

9、四、五阶段的费用。合同设备价格详见附件十二。辅配件的预算性报价见附件 -b,仅供参考。实际价格调整应在每次订货前由双方讨论。3. 2费用如下:合同总价: ;技术转让费: ; 合同设备价格: ;测试设备: ;加工设备和工具: ;合同设备软件许可证费: 。3. 3提成费:在本合同各阶段的所有合同材料(辅配件除外)价格 上提取提成费。五个阶段的提成费分别为:阶段一 ;阶段二 ;阶段三 ;阶段四 ;阶段五 03. 4模块价格:转让方同意销售模块,使合同工厂能制造固定网络 设备。模块价格可修改。新的模块价格应由本合同双方共同商定。第四章付款条件4. 1本合同中规定的一切费用均以元计价。木合同中每个阶段均

10、在 该阶段开始日付款。各阶段开始日定义见本合同第17. 2条。4. 2本合同第三章中规定的合同总价按下列条款由被转让方付给转 让方:4. 2. 1合同设备被转让方收到转让方的合同设备的货物发 运通知后,应在预计发运日期前30天内,以全电开的形式通过中国 银行及 开具不可撤销的、不可转让的信用证。该信用证格式由双方商 定,见附件十三,金额以元计,为该货运总价的百分之 ( %),该信用证使中国 银行负有义务向受益人转让方支 付所有款项,有效期截止至双方按本合同第9.1条的规定签署验收合格证后 30天。被转让方收到货运单据后用信用证付款:转让方发运货物后,被转让方 银行收到转让方的下列单据,经审核无

11、误后,不迟于30天,支付金额的 90%。全套清洁空运提单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标明“c.f. r. 机场”,并根据本合同第6. 3款标明“运费预付”,合 同号和运输吱头,并注明通知目的港所在地的中国外贸运输总公司;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总价的形式发票六份;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 %的商业发票正本六份:即期汇票一式两份;详细包装清单一式六份;原产地证明一式两份。4. 2. 2 一至五阶段的所有的技术转让费、技术文件费、技 术培训费和技术支持服务费均以元电汇,通过中国 银行和 银行分行支付。根据本合同第13. 2条,一切应由转让方在中华人区共和国缴 纳的所得税应由被转让方预扣并代表转让方向有关税务机构缴纳,

12、付款收据应 立即传真和邮寄给转让方,本章所列费用按下列比例支付:阶段一合同生效后30天内,被转让方收到下列单据后, 转让方国家有关当局出具的有效出口许W证影印本一份,或转让方有关当局出 具的信函一份,声明不需要出口许可证;金额为上述费用 %的商业发 票六份。被转让方以全电开的方式何转让方支付 %的技术转让费、技 术文件费、技术培训费和技术支持服务费。另外,转让方应提供以被转让方为 受益人的保函正、副木各一份,格式见附件十四,金额为上述费用的 %。阶段一预定的技术培训课程结束后,本保函即失效。阶段2开始后30天内,收到金额为上述费用 %的商业发票六份及全套标有“运费预付”和合同号、运输暖头,仅

13、用于支付技术文件费的空运提单后,被转让方以全电开的方式向转让方支付 %的技术转让费、技术文件费、技术培训费和技术支持服务费。阶段3开始后30天内,收到金额为上述费用 %的商业发票六份,及全套标有“运费预付”和合同号、运输吱头, 仅用于支付技术文件费的空运提单后,被转让方以全电开的方式向转让方支付 %的技术文件费、技术培训费和技术支持费.阶段4开始后30天内,收到金额为上述费用 %的商业发票六份,以及全套标有“运费预付”和合同号、运输暖 头,仅用于支付技术文件费的空运提单后,被转让方以全电开方式向转让方支 付 %的技术转让费、技术文件费、技术培训费和技术支持服务费。阶段5开始后30天内,收到金额

14、为上述费用 %的商业发票六份,以及全套标有“运费预付”和合同号、运输唆 头,仅用于支付技术文件费的空运提单后,被转让方以全电开方式向转让方支 付 %的技术转让费、技术文件费、技术培训费和技术支持服务费。另 外,转让方应提供以被转让方为受益人,金额为上述费用的 %的不可 撤销的保函正副本各一份,格式见附件十四。阶段五合同产品的最终验收合格 后,本保函即失效。4. 2. 3合同设备软件许可证费。合同设备软件许可证费用总额应不迟于合同设备第一次 预计装运前30天,电汇支付。4. 3提成费由被转让方在一至五阶段签订合同材料购买订单后,不 迟于30天向转让方电汇支付。但是,提成费和合同材料费发票单独开具

15、。4. 4对转让方对cif条件发运的任何货物,被转让方同意,由外国足够的保险凭证。保险期截止至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利国 机场。4. 5被转让方应不断履行购买订单,向转让方购买合同材料。被转让方向转让方购买合同材料,其付款条件同本合同第4. 2. 1规定。但有关合 同材料的验收合格证规定见本合同第9. 2条。而按第4. 2. 1. b. 2所述,验收合格证参见第9. 1条,在此则应参见第9. 2条。 第五章交付方式5. 1技术文件5. 1. 1转让方cif屮国 机场向被转让方交付本 合同附件二规定的所有技术文件。5. 1. 2当技术文件到达中国 机场后,该技术文 件的所有权利损失风险即由转让方转换

16、至被转让方。5. 1. 3 机场在技术文件空运提单上所盖的日期 戳为技术资料实际交付的日期。5. 1. 4每批技术文件发运前一星期,转让方应将本合同 号、预计启运日期、大概包数、大概重量用电传或传真通知被转让方。每批技 术文件发运后48小时内,转让方应将本合同号、发运II期、空运提单号、包(件)数量和重量用电传或传真通知被转让方及被转让方指定的中国境内内陆 货运公司,并在每批技术文件发运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下列单据用 或快 件寄给被转让方及合同工厂:两份技术文件空运提单;两分技术文件装箱单。5. 1. 5转让方提供给被转让方的技术文件用英文写就。5. 1. 6转让方提供给被让方的技术文件按照本合同

17、附件二 检验。5. 1. 7如转让方提供给被转让方的文件有丢失、损坏和/ 或不完整,转让方在收到被转让方书面通知后30天内,免费将技术文件重寄或 补发给被转让方。5. 1. 8转让方提供给被转让方的技术文件应装在适于长途 运输、多次转运,具防潮、防雨保护措施的包装箱内。装运预计日期以及重量 超过 公吨和尺寸超过 立方米的超大超重合同设备的包装草 图和装运危险合同设备时应釆取的预防措施,各一式七份。5. 2. 3海运(空运)提单上的日期为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 的实际交付日期。5. 2. 4根据合同第5. 2. 1款,转让方在被转让方指定的 港口(或机场)将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装上被转让方指定的运输工

18、具。转让方 将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转交给被转让方指定的承运人后,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 的损失风险、所有权立即由转让方转移至被转让方。5. 2. 5每次装运前,转让方应用电传或传真或电报尽快将 下列内容通知被转让方:合同编号: :目的地: :货物准 备就绪口期: ;总体积: :总毛重: ;总件数: ;装运港(或机场): O5. 2. 6转让方应在每批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完全装上承运 工具前四十八小时内,将合同号、商品名、数量、尺寸、毛重、发票以及预计 到达日期,以电传或电报通知被转让方。发运前,被转让方负责办理货物保 险。如因转让方未及时通知,致使货物未及时投保,由此产生的任何及所有损 失均由转让方承

19、担。如系危险品(例如易爆材料),转让方应将其性质及搬运 方法电告被转让方和目的港所在地的中国外贸运输总公司。第六章包装和卩麦头6. 1所有待运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都必须包装坚固,适合所选的长 途运输方式及式次搬运装卸。为了确保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在运输过程中安全 无损,需根据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中不同货物的性能和要求,釆取合理保护措 施,防潮、防锈、防震、防腐蚀。被转让方与转让方承认合同设备利合同材料 由精密电子组成,因此,将尽力保证这些货物有防雨、防热、防湿、防震保 护。如被转让方要求提供长途海运用包装及无防护内陆运输和存放用包装,转 让方应提供包装,费用另加。转让方对包装不当负有责任,并对因包装

20、不慎或 不当导致的锈损负有责任。6. 2转让方应在每包散装附件上标上合同号、合同设备利合同材料 主机名、附件名、安装图上附件的位置号及附件号。备件、工具和易损件部件 在上述标识基础上,应再标上“备用件”、“工具”和“易损件”字样。6. 3在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的包装箱相邻的四个面上,转让方应用 印刷标签,以薜.目的印刷体英文字标出下列内容:合同编号 :吱头 ; H的地 ;收货人代号 ;装箱单号 ; 毛養/净重(公斤) ;箱号/件号 06. 4无包装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应用金属标牌标出上述内容。对装 在甲板上运输的大件货物,应提供充分的支撑和防震缓冲措施。6. 5合同设备的每件包装箱内,应装有以下单

21、据:质量合格证书一 式两份:详细装箱单一式两份;对必须进行组装的合同设备和部件,应有两份 详细的组装图。6. 6每件合同材料的包装箱上应附详细装箱单两份,质量证明两 份。第七章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7. 1转让方应派遣熟练、健康和有能力的人员去合同工厂根据本合 同规定提供现场技术支持服务。在中国提供技术支持服务的人数、专业、任 务、内容和期限详见本合同附件三。转让方声明,技术支持服务和技术培训足 够用来培训被转让技术人员制造合同产品。7. 2转让方技术支持服务人员提供出入境签证的方便及在华的工作 方便。转让方技术支持服务人员在华待遇见本合同附件三。7. 3转让方技术支持服务人员在华支持服务期间应遵

22、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遵守合同工厂的规章制度。7.4被转让方有权派遣其技术人员或操作工人去转让方相关工厂培 训。培训的人数、专业、内容、时间和要求详见木合同附件四。7. 5转让方应为被转让方培训人员提供出入境签证方便和培训条 件。培训人员在转让方国家待遇详见合同附件四。第八章初步检验和初步验收8. 1转让方将尽其最大努力,保证本合同中由转让方提供的合同设 备和合同产品的制造和检验按以下规定实施。8. 2对所有由转让方提供的合同设备,转让方应向被转让方提供保 证声明书。合同材料的保证见本合同第十章。8. 3合同生效口起三个月内或相关阶段开始后三个月内,转让方应 通知被转让方相关阶段检验和测试设

23、备的初歩计划,并提前一个月通知被转让 方检验和测试的确切日期。被转让方有权自费派遣 人,为期天,去转让方工厂观看对主要合同材料的检验和测试,了解设备的包 装情况,但上述检验不应严車影响正常生产。如发现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的质 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发现包装不当,被转让方人员有权表明意见。 转让方应予以充分考虑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设备质量。被转让方人员不应会签 任何质量证书。被转让方人员参与质量检验,这既不免除本合同规定的转让方 的担保责任,也不能代替合同设备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后,被转让方对其的检 验工作。8.4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抵达目的港或合同工厂后,被转让方应委 托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对包

24、装、外观、质量进行检验,并尽可能地对技术规 格目测初检。检验后,由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貝检验证明,该证明应作为 检验证据。转让方有权自费派遣其检验人员参加开箱检验。被转让方应提前4 周以电报或电传或传真通知转让方检验的预定日期和地点。转让方检验人员应 在预定检验日期前到达上述地点。如果因转让方自身原因,未能在上述规定时 间内派遣其技术人员去上述地点,则由被转让方在转让方人员缺席情况下进行 检验。在这种情况下,山中国进出曰商品检验局出貝的检验证书应作为检验证 据。8. 5在对合同设备或合同材料的初步检验中,若发现有任何损坏、数量短缺、规格错误,证实皆系转让方疏忽所致,则被转让方有权在检验后凭进

25、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转让方提出索赔。转让方收到附证明 的索赔书后,应立即免费维修或替换损坏或短缺的合同设备和合同材料。第九章最终验收检验测试9. 1技术文件和合同设备的最终验收9. 1. 1为证明根据本合同附件二提供的专有技术和技术文 件是完整的、正确的,证明转让方许可的合同材料是能组装、测试的,转让方 应自费派遣其技术人员去合同工厂参加相应阶段合同设备的验收测试。被转让 方的技术人员也应参加这些验收测试。9. 1. 2双方应尽其最大努力完成验收测试。9. 1. 3验收测试时,若合同设备达到了验收标准,则双方应签署四份合同设备验收合格证书,每方各执两份。9. 1. 4若合同设备未达到

26、验收标准,双方应共同分析验收 测试失败的原因,澄清验收测试失败的责任。若验收测试失败的责任在于转让方负责,则转让方应在第一次验收测试后4周内,再派其技术人员进行第二次验收测试,并承担其在 第二次验收测试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若验收测试失败的责任在于被转让方负责,则被转让方 应为转让方技术人员提供往返机票并承担第二次验收测试期间其在华的食宿费 用和当地交通费。第二次验收测试时,若合同设备达到了验收标准,则双方应 签署四份合同设备验收合格证书,每方各执两份。若因转让方的责任第二次验收测试时,合同设备未达到 验收标准,转让方应采取各种措施并在第三次验收测试后六周内,再派其技术 人员进行第三次验收测试

27、,并承担其在第三次验收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若第二次验收测试失败的责任在被转让方,则被转让方 应为转让方技术人员提供往返机票,并承担第三次验收测试期间他们在华的食 宿费和当地交通费。第三次验收测试时,若合同设备达到了验收标准,则双方 应签署四份合同设备的验收合格证,每方各执两份。9. 1. 5第三次验收测试时,若合同设备未达到验收标准, 双方应共同分析原因并继续验收测试。若二个月后,还达不到验收标准,转让 方将对有缺陷的合同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以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质 量和性能标准的新设备。转让方与被转让方应在合同工厂座谈讨论解决此类问 题的方法。9. 2合同材料的最终验收9. 2. 1

28、合同材料每次运抵合同工厂后,被转让方人员应立 即对其进行检验。9. 2. 2转让方有权自费派其检验人员参加开箱检验。9. 2. 3被转让方有权应提前两周用电报、电传或传真通知 转让方检验的预定日期和现场。如到了检验日期转让方未能派其人员去现场, 由被转让方在转让方人员缺席情况下进行检验。9. 2. 4检验后,如确定合同材料的数量或质量与订单不 符,转让方应在检验后20个工作11内接到数量短缺或不符货运要求的书面通 知。转让方在收到通知后的30天内或合理时间内尽快根据情况,发运短少部分 的合同材料或符合要求的合同材料。9. 2. 5 (i)检验顺利完成后或(ii)缺陷部分改正后,双方应签署验收合

29、格证。9. 2. 6本第九章不包括运输时及运输后出现的损坏,其补 救责任在被转让方。如被转让方要求,转让方应提供合理的帮助。9. 3合同产品的最终验收将毎阶段首批发运的合同材料组装成首批 合同产品,按照技术文件中提供的技术指标,用合同设备对该首批合同产品进 行测试。如该首批合同产品测试工作圆满完成,即意味着合同产品最终验收合 格。整机经测试符合全部技术指标,测试工作胜利完成,即可认为完成了合同 产品的验收测试义务。第十章担保和保证10. 1转让方保证按本合同向被转让方提供的合同设备、合同设备用 品测试软件和技术文件为当时的技术,适用于制造合同产品;保证在本合同期 间将免费向被转让方提供与此相关

30、的更新后的测试软件和技术文件。10. 2若被转让方发现转让方提供的本合同设备、测试软件和技术文 件验收不合格,转让方应在收到被转让方的书面通知后30天内,向被转让方免 费发送所要求的合格的合同设备、测试软件和技术文件,转让方向被转让方提 供改正了的合同设备、测试软件和技术文件,这应为被转让方唯一的补救措 施。10. 3各阶段合同设备验收测试胜利完成后,今后成功制造合同产品 责任即成为被转让方的责任。但是如双方认为完全因为转让方提供的模块有缺 陷,或文件有缺陷致使合同设备不符质量标准,转让方应纠正完全由转让方导 致的任何缺陷。转让方承认转让方向被转让方提供的所有专有模块中,证实完 全因转让方原因

31、致使模块有缺陷的故障率不超过5%。10. 4如完全因转让方能控制的因素致使转让方未能按本合同附件二 中规定的口期交付合同设备、软件或技术文件,则转让方应为延期交付合同设 备、软件和技术文件,向被转让方缴付罚金,费率如下:第一至第四周,每迟 交付一周,付相应阶段延期交付货物价格的 %。自第五周起,每迟交 付一周,付相应阶段延期交付货物价格的 。上述总罚金不应超过相应阶段延期交付货物价格的 %。迟交天数不足一周,以一周计算。10. 5转让方按本合同第10. 4款的规定向被转让方缴付罚金,并不 因此即免除转让方继续交付合同设备、软件和技术文件的义务。根据此条款缴 付罚金是转让方迟交货物,被转让方因而

32、获得的唯一补救措施。10. 6如果一定阶段用的转让方的合同设备、软件或技术文件延期交 付六个月以上,完全是因转让方所能控制的原因所致,则被转让方有权终止本 合同。在该情况下,转让方应向被转让方退回被转让方为该阶段所付的全部费 用,并加付 %的年息。在这种情况下,按本条款选择赔偿即为被转让 方的唯一补救措施。10. 7合同设备保证见本合同附件八。10. 8软件保证和软件维护向合同产品的最终用户提供,转让方软件 许可证也一并提供。被转让方同意向最终用户销售合同产品应以最终用户执行 上述软件许可证为前提。转让方将向被转让方提供必要和适当的测试软件,用 以制造符合本合同提供的技术指标的合同产品。转让方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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