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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政治概要DOC.docx

1、英国政治概要DOC英国政治概要第一节 简史一、统一的封建王国的建立二、单一制国家的形成三、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的确立第二节 宪法一、英国“不成文宪法”的构成及内容二、英国“不成文宪法”的特点三、英国“不成文宪法”的发展趋势第三节 英王一、英王的法律地位、职权和作用二、王位继承和王室组成第四节 议会一、英国议会的产生和沿革二、下院三、上院第五节 内阁、首相和政府各部一、内阁的由来与枢密院二、内阁的组成与职权三、首相四、政府各部第六节 文官制度一、英国文官制度的形成与沿革二、文官的考试与录用三、文官的管理与培训四、文官的分类与作用五、文官的晋升与待遇第七节 司法制度一、法院的组织体系及职能二、法官、

2、律师与陪审制度第八节 地方政府一、行政区划与地方政府二、地方政府的职能以及中央对地方的监督三、大伦敦市与北爱尔兰第九节 政党制度一、典型的两党制国家二、保守党三、工党四、社会民主党英国简介英国,全称为“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简称为“联合王国”或“英国”。英国,位于欧洲西部的不列颠群岛上。由英伦三岛(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和爱尔兰北部及附近许多岛屿组成。面积为四千一百零八平方公里,人口五千五百八十二万(1978年)。其中百分之八十以上是英格兰人,其余为苏格兰人、威尔士人爱尔兰人等。主要宗教为基督教,在北爱尔兰地区,部分居民信奉天主教。第一节 简 史一、统一的封建王国的建立大约公元前七百

3、年之后不久,居住在欧洲西部,处于原始社会解体阶段的克尔特人各部落先后移入不列颠,他们中的一支称为不列颠人。公元前五十五年左右,欧洲罗马帝国的军事长官凯撒开始率军入侵不列颠。到公元43年,罗马帝国最终征服了不列颠,统治达四百年之久。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不列颠作为罗马各行省中最遥远的一个省,最早脱离罗马。公元407年,罗马入侵者撤走。公元450年,日尔曼族的盎格鲁人、撒克逊人、裘特人先后自北欧入侵不列颠,征服过程继续了一百五十年,到公元七世纪才基本完成。不列颠人或惨遭杀戮,或逃到了山区,但大部分人与入侵者融合,形成了后来的英格兰人。在征服以前,盎格鲁、撒克逊人的社会制度和大陆上的其他日尔

4、曼族一样,处于氏族公社解体和国家形成的前夕。对不列颠的征服,加速了封建关系和国家的形成。公元五世纪时,不列颠岛逐渐形成了十几个小国,经过长期的争雄称霸,相互兼并,到七世纪时,只剩下七个王国包括三个盎格鲁王国、三个撒克逊王国和一个裘特王国。公元827年,最强的西撒克斯国王爱格伯特统一七国,建立了统一的盎格鲁、撒克逊王国,即英格兰王国(当时不包括苏格兰和威尔士)。至此,英国作为统一的封建王国形成。二、单一制国家的形成英国是一个单一制的国家。它包括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四个部分,英格兰是它的“历史核心”,所以习惯上称之为“联合王国”或“英国”。就是说,今天的英国是以英格兰为基础不断向外扩张

5、而形成的。公元十三世纪,英格兰征服威尔士,并将其并入英格兰版图。至今,威尔士在名义上还保留着公国的地位,有着威尔士亲王的封号。公元1063年,英格兰女王伊莉莎白一世死后无嗣,由其表妹玛莉.斯图亚特之子,苏格兰国王詹姆士六世继承英格兰王位,称为詹姆士一世,其一人身兼二位,两国共有一位国王。到1654年,苏格兰完全并入英国,苏格兰国会被取消,只在英国国会中保留了三十个议席。公元十二世纪中叶,英国势力开始入侵爱尔兰,1801年,英国和爱尔兰订立同盟条约,规定成立“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爱尔兰实际上置于英国的统治之下。爱尔兰人民不甘屈服,不断斗争。到第一次世界大战末期,民族独立运动高涨,迫使英国

6、政府于1921年12月6日签订新约,同意爱尔兰南部二十六郡成立自由邦,享有自治权,北部六郡则仍然是联合王国的一部分。1937年,爱尔兰自由邦宣布为独立共和国,但还留在英联邦内。1949年,爱尔兰宣布脱离英联邦,成立爱尔兰共和国,从此,英国正式改称为“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三、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政体的确立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开始于1640年,经过和封建势力近半个世纪的较量,到1688年,资产阶级新贵族与部分封建土地所有者实行妥协,发动政变,即所谓“光荣革命”,建立了资产阶级与土地贵族联盟的君主立宪政权。过程大致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第一阶段:革命开始-两次内战-共和国建立。1640年11月,

7、国王查理一世为筹措军费对付苏格兰起义,被迫在解散“短期国会(只存在了三个星期)”之后不久,又重新召开国会,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在国会选举中获胜,成为英国资产阶级革命领导中心,这届国会一直存在到1655年4 月。史称“长期国会”。长期国会与国王的激烈斗争,标志着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开始。当国会与国王的冲突,资产阶级与专制王权的矛盾发展到非用武力不能解决的时候,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进入了内战阶段。国王和王党分子先后于1642年8月和1648年2月,两次挑起内战,但都被克伦威尔率领的革命军所击溃,以资产阶级的胜利而告终。在人民群众的要求和压力下,1649年1月,查理一世作为“暴君、叛徒、杀人犯及国家的敌人”被

8、送上了断头台。之后,国会又通过了一系列立法,废除了君主制,取消了贵族院,5 月,正式宣布为共和国。第二阶段:克伦威尔军事独裁-斯图亚特王朝复辟。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取得政权后,为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政权形式,于是,以克伦威尔为首的军事独裁统治便应运而生。但是,克伦威尔并没有给他们带来稳定的社会秩序,人民革命运动的不断发展,使得资产阶级和新贵族所具有的反人民性日益暴露无遗,他们又开始对封建王朝产生幻想,企图利用封建王朝的统治来对付使他们更为惧怕的人民革命运动。1658年,克伦威尔去世,其子理查.克伦威尔无力掌握政权。高级军官们争权夺利,统治集团陷于混乱。1660年初,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加

9、紧策划与封建势力妥协,逃亡国外的查理王子及王党分子亦作出姿态。5 月,查理返英即位,称查理二世,实现了斯图亚特王朝的复辟。存在了十一年的资产阶级共和国夭折了。第三阶段:“光荣革命”和君主立宪政体的确立。查理二世台后,对内力图恢复专制统治和天主教,残酷迫害革命者和新教徒;对外则依靠英国的主要竞争者法国,直接损害了工商业者的利益,他的继承者詹姆士二世更是变本加厉。复辟王朝的倒行逆施不仅引起了各阶层人民的不满,而且也使资产阶级和新贵族面临着丧失既得利益的威胁。于是,他们与部分土地所有者达成妥协,当时国会中分别代表这两大势力的辉格党和托利党,决定联合发动宫廷政变,驱赶詹姆士二世,邀请他的信奉新教,仇视

10、法国的女儿和女婿-玛利和威廉,从荷兰回到英国来继承王位。1688年,政变成功。被资产阶级称为“合法的”、“不流血的”、“光荣革命”。它的结果是确立了资产阶级和土地贵族联盟的君主立宪制政权。从此,英国资产阶级便在这种形式下逐步稳定了自己的政权。“光荣革命”建立的君主立宪政体,是通过革命后的一系列立法,主要是1689年的权利法案和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这两个宪法性文件加以确定的。1689年,国会通过的权利法案明确规定:国王末经国会许可,不得颁布或停止法律;不得开征捐税;不得招募或维持常备军;议会有言论自由,议员应自由选举产生;臣民有向国王请愿的权利;不得向臣民征课超额的赋税和过重的罚金;不得对臣民

11、处以非常残酷的刑罚;不得设立非常法庭等等。同年,国会还通过了容忍法和兵变法,前者规定除天主教以外的其他各教派享有信教的自由;后者规定国王根据戒严法可保持一定数量的军队,但只限六个月。1701年,国会通过的王位继承法规定:威廉死后,由信奉新教的安娜继承王位;安娜死后,则由信奉新教的汉诺威继承。从而排除了信奉天主教的国王复位的可能。上述法律的基本内容主要是用以限制王权的,同时也肯定了国会的权力,并给予臣民一定的权利。换言之,即君主的权力受到了国会的各种保护资产阶级利益的法律的限制,所以,君主立宪制又被称为“有限君主制”。第二节 宪 法英国虽然是资产阶级宪法的策源地,但它又是一个没有成文宪法的君主立

12、宪国家。所谓“不成文”,并非说是连任何有宪法效力的书面文件都没有,而是指其“宪法”不是集中在一两个主要文件里。下面,我们从英国“不成文宪法”的内容、特点及其发展趋势等方面加以具体分析:一、英国“不成文宪法”的构成及内容我们通常所说的英国宪法,是由许多分散的、不同年代产生的各种历史文献、议会法案、司法决议、宪法惯例等构成的成文与不成文的、形式多样的、内容庞杂的混合体。它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1、宪法性法律。主要包括具有宪法效力的历史文件和历届议会通过的涉及国家根本问题的重要法律。例如: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权利法案,1701年的王位继承

13、法,1911年和1949年的议会法,1931年的威斯敏斯法,1949年的人民代表法等。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是当时英王约翰在大封建主的压力下被迫接受而签署颁布的一个文件,它代表大封建主的利益,限制了国王的权利。大宪章虽然不是近代意文宪法的起源,但它在英国宪法史上却确立了一条非常重要的原则,即国王也必须受法律约束。大宪章第十二、十四条还规定,国王课税超过惯例以外的赋税,必须召集大主教、主教、长者、伯爵、男爵及其他各地长官参加的会议,征求“全国公意”,这一规定至今仍被认为是英国议会有权决定财政问题的宪法根据。权利请愿书人身保护法权利法案和王位继承法是在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产生的,它们代表了资产阶级新

14、贵族的利益,限制了王权,扩大了议会的权力。特别是后两个宪法性法律文件,规定了许多英国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奠定了英国君主立宪政体的法律基础。自二十世纪以来,为适应新的历史条件下资产阶级统治的需要,英国议会又陆续制定了一些现代宪法法案,其中,1911年的议会法限制了上院的权力;1921年的司法法保证了法官的独立审判权;1931年的威斯敏斯法规定了英国和自治领的关系;1949年的人民代表法则在形式上规定了英国公民享有普选权。1963年的贵族法规范了国王、大臣和贵族的权力;1972年的地方政府法重新确定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20世纪90年代公民投票通过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使英国议会主权受到了限制。2、法院

15、的宪法性判例英国法院所作的有关宪法性质的判决很多,有关于法官特权,议会特权的判决,也有关于英国公民的自由权利以及保护公民权利不爱国家公职人员和国家机关侵犯的判决。例如:1679年对拉斯尔案件的判决,确立了“陪审官独立”的原则。法院的宪法性判例也是英国宪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3、宪法惯例所谓宪法惯例,是指某种制度或原则,最初不是法律明文规定,而仅仅由于一些历史原因而形成的事实,逐渐变成一种习惯,并由国家认可赋予其法律效力。例如:英王有召集和解散议会、宣战与媾和、统率武装力量、颁发勋章和授予荣誉称号等权力;内阁由议会多数党组成,内阁只对下院负责,政府的辞职程序,首相的地位等有关内阁的一些基本原则,

16、都是由宪法惯例规定的。作为宪法的惯例,并无法律的基础,但对于英国来说,却是必不可少的。惯例之所以能发挥宪法性的约束力,原因有两点:一是许多重要惯例与法律搅和在一起;二是资产阶级可以借用“人民公意”来使掌权者服从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上述英国宪法是由三大部分组成的。第一部分是成文的,第三部分是不成文的,第二部分则既有成文的,也有不成文的。二、英国不成文宪法的特点1、形式多样、内容庞杂。“不成文宪法”是英国宪法不同于其他国家宪法的最主要的特点。构成英国“不成文宪法”的法案、判例、惯例,其数量浩如烟海,形式多种多样,内容含糊不清,自相矛盾。这样,英国资产阶级可以随意取其所需,或任意解释。2、“旧瓶装新

17、酒”。英国宪法的某些组成部分,如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是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以前,曾经是为大封建主利益服务的上层建筑的一部分。这些古老立法的具体条款,大多已经过时,但英国资产阶级仍然抓住不放,他们在旧形式中注入适合自己需要的新内容,继续作为其统治工具,并企图造成一种假象,似乎英国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是亘古不变的。希望以此来以麻痺人民,以实现资产阶级政权的长治久安。这种情况在其他资产阶级国家宪法中是没有的。3、大法官的“立法权”。英国的许多宪法原则形成于法院判决。英国普通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虽然没有美国最高法院所作判决的权威性,即所谓“司法审查权”,但它们却直接构成为英国宪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高级

18、法官的个人决定被承认具有宪法效力,他在司法决议中表现出来的观点、言论,成为后来法官处理同类案件的法律依据。这对英国资产阶级来说,当然提供了比议会立法更为方便的条件。4、“柔性宪法”。英国宪法的修宪程序采取了与大多数资产阶级国家不同的方式,即宪法的修改不须经过特定的程序,而只须按照与普通法律相同的程序;议会通过的新法案,如果与旧有的宪法原则不一致,就等于修改了宪法,并不存在违宪的问题。这种做法,被资产阶级学者称为“柔性宪法”。它的最大好处在于可以随时通过制定法案修改宪法,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时势。总之,英国“不成文宪法”的上述特点,具有便于资产阶级统治的极大的“灵活性”。这就是英国资产阶级三百多年来

19、仍然不想制定一个成文宪法的主要原因。三、英国“不成文宪法”的发展趋势英国“不成文宪法”由于其本身的特点,虽然历经几百年的变迁,但在形式上仍然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仅管如此,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英国宪法还是表现出以下发展趋势:1、英国统治权力由“议会至上”到“内阁专横”的转变,使得议会的立法权日益缩小,而内阁和行政部门的权力却日益扩大。这一方面表现为内阁对议会立法逐渐处于领导地位。例如,制定各种法案,一般先由内阁或其所属机关起草,然后交由议会完成立法的程序,构成宪法一部分的现代宪法性法案。如1949年的人民代表法和议会法,以及有关政府收入和支出的财政议案等最为重要的法案,都是经过内阁同意后,由政府

20、各部门提出的。另一方面,还表现为委托立法,即议会委托行政机关制定法律的活动不断增加。过去,英国政府根据议会立法,具有发布行政命令或行政法规的权限,这是由于议会制定法律,只能规定重要纲领,为了使法律能适用于各种不同的环境,则需要政府各部门制定细则。近年来,委托立法的范围已越来越广泛,在各项重要的问题上几乎都可以发展,补充,甚至修改和调整由议会通过的法律,而且数量极多,每年约有一千多件。英国资产阶级往往利用这一方式制定违背和取代宪法及法律的规范,而议会则每每则不闻不问。与此相联系,政党和文官对议会立法的影响也在日益加强。这是因为,在现代资产阶级国家中,统治阶级对国家政权的控制一般是通过政党来实现的

21、。具体说来,英国内阁控制议会的能力归根结蒂取决于内阁的执政党是否在议会处于优势和团结一致。而文官,也由于政府权力的扩大而不断提高了地位。例如,一切法案皆先由文官起草,然后再经过内阁决议,提交议会通过,一般都是原文通过,很少有重要的修改。所以有人称英国的文官是英国的“第二政府”或从不更换的幕后政府。2、从修宪的程序上看,二十世纪以来,英国议会对宪法性法案的通过特别慎重,因而与普通法律在立法程序上多少出现了一些区别,或者可以说有从“柔性”向“刚性”发展的趋势。英国议会规程第四十六条规定,宪法性法案应由全院委员会,而不归常任委员会审查。更重要的一点是,宪法性法案大都先经两党联席会议讨论,并须经类似公

22、民投票的批准程序。例如,英国在1971年加入欧洲共同体以前就曾先进行了公民投票,而后才通过了共同体法。当然这毕竟是一种倾向,它并不影响英国宪法仍然作为柔性宪法的典型。上述必须经过全院委员会通过和付诸公民投票等,只是一个“政案问题”,是“取信于民”的一种手段,它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英国修宪程序的原则。例如1931年通过的具有宪法性质的威斯敏斯特法,就没有经过全院委员会讨论,也没有付诸公民投票表决。除此以外,英国“不成文宪法”在其内容的各个方面也有一些变化。第三节 英 王一、 英王的法律地位、职权和作用(一)英王的法律地位和职权当今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是汉诺威王朝的第十一代君主。她的头衔是:“蒙上帝

23、恩惠,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以及其他领土和领地的女王,英联邦的元首,基督教的保护者。”英国宪法规定,英王是英国世袭的国家元首,议会的组成部分,政府的首脑,法院的首领,联合王国全部武装部队的总司令和英国国教的世俗领袖。英王有权任命内阁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和各附属地的总督,有权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有权批准法律;有权进行审判;有权加封贵族和授予荣誉、奖赏;有权统率军队;有权对外宣战和媾和。在法律和理论上,英王被看作是“一切权力的源泉”,是“国家的化身”,似乎是至高无上的统治者。以至英国政府被称为“女王陛下的政府”;武装部队被称为“皇家部队”;英属领地被称为“女王陛下的领地”。但是事实上,英

24、王的权力只是虚有其表。正如恩格斯在英国宪法一书中指出的:“王权实际上已经等于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682页)。英王早已成为“临朝而不理政”、“统而不治”的人物,中只有象征性的权力和地位。这主要表现为:首先,法律赋予英王的权力,都是由内阁和议会行使的;而那些必须由女王亲自行使的权力,也只是由英王形式上批准而已。例如,英王解散议会,必须根据首相的建议采取行动;英王批准法律,必须由内阁或议员提出议案,并经议会通过,而后才由英王履行一下批准手续。根据宪法惯例,英王通常总是任命下院多数党领袖担任首相,也不存在由英王挑选谁当首相的问题。其次,不是首相、大臣们服从英王,而是相反,都是英王“须根据他

25、的国务员(是指首相和重要的大臣的统称)的建议执行职务”,他的一切重要活动,完全是由内阁安排和控制的。例如:英王在议会开幕的演说词,是由内阁撰拟;英王任何带有政治性质的演说和答复,也由内阁准备;所有上呈英王的文件和报告,以及下颁的文告,需由内阁的一个成员经手;连贵族进谒英王,也必须由内政部办公厅约定日期。英国法律上还有“英王不能犯错误的”原则。这一方面反映了英国资产阶级形式上尊崇国王,愚弄人民的意图;另一方面也说明国王不管政务,不决定国家政策,不负实际责任,凡有问题,皆由首相、大臣承担。这样,国王当然无“错误”可言。(二)英王在国家政治体制中的作用。英王作为国家元首,虽然只有象征性的地位和权力,

26、但决非不起任何作用。在英国国家政治体系中,他是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英王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英王是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象征。世袭的英王,被英国资产阶级渲染为超阶级、超党派、不谋阶级私利、不持党派偏见的君主。这种长期宣传形成的传统观念,使得一般公民认为“英王是中立的”,是“人民自由的保障”,是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象征。英王即位、加冕、结婚、寿诞被视为全国的节日,举国同庆。这样,英国资产阶级便可以通过使人民“服从英王、效忠英王”,来达到实际上实现其阶级统治的目的。2、英王是联系大英联邦各成员国的纽带。在法律上,英王是英联邦的元首。伊丽莎白二世不仅是英国女王,而且还是49个英联邦

27、国家中的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十七个国家的元首。英王通过派遣总督在各自治领、殖民地和一些英联邦国家代行职权。王室成员也经常到英联邦成员国旅行访问,接见当地上层人物。英王的生日还被当作“联邦日”在联邦各成员国加以重视。英国史学家认为,英王是大不列颠帝国连在一起的唯一的法律上的环节。而英国资产阶级则借英王及其活动来维系与英联邦各成员国的关系,证明英帝国的“统一”,并以此来维护它残存的海外殖民利益。3、英王对政党之争的调节作用。英国议会里的各政党,常因各自的利益而发生严重分歧,有时还会引起严重有政治危机,严重影响到资产阶级统治机构的正常运转。每遇这种情况,英王常居中斡旋、调节矛盾,避免危机。4、

28、英王是资产阶级手中的后备武器。英王有法律规定的一系列特权,按照惯例是在首相或者大臣的建议下行使的,但惯例并不具有强制性,在特殊的情况下,英王可以根据英国整体利益的需要打破惯例,单独行使自己的特权,直接干预重大政治问题。例如:1957年1月9日,首相艾登被迫辞职,女王伊丽莎白二世在征求了枢密院索尔兹伯里勋爵和前首相丘吉尔的意见后,任命麦克米伦为首相,而不是下院多数党的领袖巴特勒。这一程序在宪法上的合法性曾受到抨击,被认为没有确切的先例可循,但大法官基尔穆尔勋爵说:“在仔细地考虑了宪法上规定的职权之后,我以得出结论,女王有权向她选择的任何人征求意见,以便发现谁将博得下院大多数人的支持。”而当时“内

29、阁大臣中绝大多数赞成麦克米伦当艾登的继承人,而后座议员也强烈地赞同这一看法”(英 基尔穆尔:政治历险记第285页)。由此可见,女王打破惯例,不顾下院席位的多少去任命资产阶级最合适的人担任首相,无疑对资产阶级来说是有利的。此外,英王有行使解散议会的特权,按照惯例,也是要在首相的建议下行使的。但在内阁丧失了下院多数议员信任的情况下,只要符合资产阶级的利益,英王有权独自决定解散下议院。英王还可以以“下议院多数已不再代表选民意志”为借口,要求内阁辞职,还可以否决议会通过的议案等等。尽管一百多年来没有发生过类似事件,但并不排除这种可能性的存在。英王的这些处于“休眠状态”的备而无患的特权,对于资产阶级的好

30、处是其他形式难以替代的。5、英王向首相和大臣提供咨询。英王在储时,一般都受到严格的教育和训练,即位后虽不处理具体政务,但按照惯例,首相必须经常向英王报告重要问题,内阁及其所属各委员会的关文件,必须呈送英王过目,英王和王储还握有外交档案文件柜的钥匙,可以随时任意查阅。此外,英王在位时间较长,有的长达几十年,这样,英王对英国内政外交的了解,往往超过任期只有数年或数月的首相和大臣。因此,英王经常接受首相和大臣的咨询,而且他提出的问题,发表的意见,往往很有见地和参考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顾问的作用。这对保持英国资产阶级统治的持续性、稳定性是相当重要的。不过,英王的这种咨询作用是有限的。因为在内阁意见

31、形成之前,一般不向英王征求意见,而内阁意见一致时,就很少因英王个人的意见和好恶而加以推翻或作重大修改。英王个人意见对首相和大臣究竟有多大影响,很大程度上要看英王本身的能力及其与首相和大臣们的关系。例如:由于乔治六世的建议,工党新首相艾德礼变动了内阁的安排,贝文由财政部长改任为外交部长。6、英王通过册封贵族和其他奖励,表彰英国现政权的忠实维护者。英王经常利用册封贵族、颁发各种奖章、授予各种荣誉称号,对有卓越功绩者给予奖励和表扬。当然,这都必须根据内阁的提名和安排。例如:1979年6月11日,英王应工党首相卡拉汉的要求,册封工党六位领导人为终身贵族,并授予财政大臣丹尼斯希尔一枚“功臣勋章”。这种做

32、法的政治作用,不仅在于可以通过英王对英国现政权的忠实维护者的表彰,鼓励更多的人为统治阶级卖力;而且在于当政府需要某人出任内阁大臣,而他又不是议员时,就可以通过英王册封贵族而当然成为上议会的议员。除上述六个方面外,英王的作用在其他方面也有所表现。例如:1955年,丘吉尔首相年事已高,保守党中许多人都认为他应当退休了,但又基于不便开口,于是通过女王劝服丘吉尔下野,打开了英国的政局中。总之,英王在当代英国资产阶级政治体系中,仍然是一个有着相当重要作用的组成部分。也正是因为这一点,英国资产阶级至今还不愿意放弃“英王”这尊偶像,而是奉若至宝,作为维持其统治的有效工具。二、王位继承和王室组成(一)王位继承及逊位、摄政。根据英国王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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