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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优化完善苏州市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办法.docx

1、进一步优化完善苏州市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办法进一步优化完善苏州市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策划生成工作,科学推进项目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本级范围内(包括姑苏区)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为主要对象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的生成管理。根据项目的审批方式和供地方式不同,分为划拨用地项目和出让用地项目(包括一般经营性用地项目和工业用地项目)。其中,划拨用地项目主要包括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及其他类项目、政府投资线性工程类项目;出让用地项目主要包括一般社会投资项目、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和小

2、型社会投资项目。项目策划生成范围原则上主要包括上述各类项目中与“一张蓝图”相关地块直接对应的新建或改扩建项目。需上报国家、省审批的建设项目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策划生成,是指在项目审批前期,依托项目生成管理平台,多部门协同工作,明确项目预选址、用地规模、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等事项,核实项目建设条件,使项目达到可决策、可落地、可实施的工作过程。第四条 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落实,建立由发改、资源规划、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建设项目策划生成工作机制。第五条 建设项目生成管理工作依托项目生成管理平台具体实施

3、。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中采取创新举措的,相关成果需集成至项目生成平台的,如提前开展九项评估等审批并行办理事项,具体流程和形式由牵头部门另行规定。第二章 划拨用地项目生成管理第七条 划拨用地项目生成管理包括项目储备、空间协调和策划生成(附图1流程图)。项目生成后应当明确预选址、用地指标、装配式建筑等相关行业意见等内容,具备条件的项目策划成熟后可开展相关前期工作。第八条 项目储备阶段按以下流程开展:住建、交通、水务等部门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等,分别组织本系统内的项目建设单位定期开展项目储备入库。各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组织项目建设单位

4、围绕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等开展研究,形成项目建设初步方案后,组织项目建设单位通过项目生成管理平台填报端口填报项目基本信息,并根据项目策划生成需要提供项目决策依据及项目意向选址红线范围(位置示意图)等附件。资源规划部门结合“一张蓝图”规划成果,开展项目空间规划实施工作。项目空间规划应与项目生成平台储备库协调统一。第九条 项目空间协调按以下流程开展:1.项目启动:发改部门牵头会同资源规划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近期建设项目计划、项目空间实施规划,依项目时序启动项目,提出项目预选址意向、初步建设内容及规模等,发送至资源规划部门。市(区)委、市(区)政府研究确定实施的项目、

5、特殊紧急项目等新增项目,由项目责任部门协商发改部门按上述程序启动项目。2.规划预选址:资源规划部门在项目启动后15个工作日内,核实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规划、是否符合近期重点建设区域等内容,确定预选址意见(含边界图)。3.建设条件核实:资源规划部门将项目及预选址意见等,根据需要同时发送发改、住建、行政审批、生态环境、国家安全、园林绿化、交通运输、水务、属地政府、文广旅等部门,核实用地空间等建设条件。各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核实意见,规定时限内未反馈的视同对项目建设无异议;涉及上级部门审批权限的,由相应的责任部门负责联系协调资源规划部门核实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划拨用地目录、集约节约用地要求等内容

6、,提出综合意见。发改部门核实项目是否符合节能审查等,提出综合意见。住建部门核实项目是否涉及装配式建筑等,提出综合意见。行政审批部门按人防事项划转权限核实项目的人防工程是否符合人防专项规划、建设要求等,提出综合意见。生态环境部门对拟建建设项目,提出综合意见。国家安全部门对拟建项目是否涉及安全控制区,或是否符合国家安全建设条件,提出综合意见。园林绿化部门核实是否占用城市绿地,是否符合农村林地占用规划,是否需要编制专项审批报告等,提出综合意见。交通运输部门核实是否符合公路、航道、铁路、公交等规划以及通航安全等,提出综合意见。水务部门核实是否符合防洪、水保等专项规划等,提出综合意见。属地政府核实是否涉

7、及土地房屋征收、历史风貌建筑、民风民俗等。文广旅部门核实是否符合文物保护规划,是否需要进行考古勘查,是否需要编制专项审批报告等,提出综合意见。涉及城市重点地段和生态敏感区域的项目,各部门应加强前期研究论证。规划预选址和建设条件核实时限可适当延长。但原则上最长均不超过20个工作日。需要延长的,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资源规划部门。4.空间协调意见汇总:各部门核实意见由资源规划部门进行意见汇总,空间协调意见一致通过的则连同预选址意见(含边界图)提交发改部门。对于空间协调未通过的项目,资源规划局会同提出否定意见的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调整预选址、建设条件或建设方案,符合条件后,立即重新启动空间协调。经研

8、究确因条件不具备而无法实施的项目,返回储备库并说明原因,待时机成熟后再行启动策划流程。5.前期工作计划决策:通过空间协调的项目,发改委需进行前期工作计划决策。前期工作计划决策阶段可同步征求财政部门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意见以及补充征求其他部门意见,如公安局维稳意见等。第十条 项目策划生成阶段主要做好项目决策生成、生成前期与联合审批平台实现项目信息绑定的相关工作。对于完成规划预选址、建设条件核实等空间协调流程的项目,在列入财政预算(或征得财政部门同意)后,可直接策划成熟,并推送至联合审批平台。项目建设单位在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取得项目代码后,应及时将项目代码信息补充至项目生成平台,实现生成平台、联合审

9、批平台之间项目信息绑定。对于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开展生成策划的项目返回储备库并说明原因。第十一条 项目进入联合审批阶段时,需要对策划生成进行调整的,可按以下流程开展:1.选址确认:项目进入联合审批阶段时,核实是否存在选址调整。对于选址有微小调整的项目,需发送资源规划部门重新核实选址,发送资源规划部门确定是否重新核实勘界。对于选址、建设内容及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可按需要重新返回空间协调阶段开展空间协调流程。2.项目决策:发改部门进行最终项目决策,最终决策阶段应同步征求财政部门资金承受能力评估意见。策划成熟的项目入成熟库,在列入财政预算(或征得财政部门同意)后,推送至联合审批平台;策划不成熟的项目

10、返回储备库并说明原因。第三章 一般经营性用地项目生成管理第十二条 一般经营性用地项目生成通过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出让计划进行管理,项目生成管理包括项目储备、部门协调、策划生成三个阶段(附图2流程图)。针对带方案挂牌出让地块,在项目启动策划时,应同步开展项目节能审查、水土保持方案论证、防洪影响评价论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地下文物资源调查、环境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交通影响预评价、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评价等评估评价工作,相关评估评价结果作为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的参考依据。第十三条 项目储备:姑苏区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各区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年度供地计划量,填

11、报至项目生成管理平台储备库。第十四条 部门协调:1.项目启动:资源规划部门根据经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出让计划,滚动启动项目。2.规划条件设计:资源规划部门根据土地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出让计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核实规划条件、提出土地规划预审意见等工作。3.建设条件核实:资源规划部门根据需要同时发送至住建、行政审批、生态环境、国家安全、文广旅、园林绿化、水务、区政府等部门征求意见,各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相关意见,否则视同无意见且平台自动回复。资源规划部门核实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提出国土综合意见。住建部门对拟建项目是否涉及装配式建筑,提出综合意见。行政审批部门按人防事项划转权限核实项目的人防工程是否符

12、合人防专项规划、建设要求等,提出综合意见。生态环境部门对拟建建设项目,提出综合意见。国家安全部门对拟建项目是否涉及安全控制区,或是否符合国家安全建设条件,提出综合意见。文广旅部门核实是否符合文物保护规划,是否需要进行文物勘查,是否需要编制专项审批报告等,提出综合意见。园林绿化部门核实是否符合城市绿地利用规划,是否占用农村林地,是否需要编制专项审批报告等,提出综合意见。水务部门核实是否符合防洪、水保专项规划,是否需要编制专项审批报告等,提出综合意见。属地政府核实是否涉及房屋征收,提出土地房屋征收等初步意见。4.部门协调意见汇总:各部门核实意见由资源规划部门进行汇总,形成一般经营性用地项目空间实施

13、规划综合意见。对于部门协调未通过的项目,资源规划局会同提出否定意见的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调整建设条件或建设方案等,符合条件后,立即重新启动部门协调。经研究确因条件不具备而无法实施的项目,返回储备库并说明原因,待时机成熟后再行启动策划流程。5.同步开展九项评估:项目启动策划后,在建设条件核实阶段,市土地储备中心将拟上市地块基本信息、规划条件以及辅导通过的设计图纸报评估评价工作主管部门同步征询意见,相关部门明确是否需要开展评估评价。需要开展相关评估评价的,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招标确定的服务机构开展,评估评价结果需要评审或审核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办理,并将评估评价结果交市土地储备中心汇总至项目生成

14、平台。相关评估评价意见或评估评价结果随策划生成过程性信息一并推送至联合审批平台。第十五条 项目策划生成:1.土地出让相关手续:项目策划成熟前,资源规划部门发起土地出让前期准备工作,对供地地块进行出让条件审核,并委托地价评估机构开展地价评估,发布土地出让交易公告,编制交易文件,办理用地出让手续,组织交易。对于土地出让完成的项目,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在项目生成平台填写项目规划条件编号;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取得项目代码后,应及时将项目代码信息补充至项目生成平台,实现生成平台、联合审批平台之间项目信息绑定。对于出让不成功的项目返回储备库并说明原因。第四章 工业用地项目生成管理第十六条 工业用地

15、项目通过制定用地出让方案进行管理。项目生成管理包括项目储备、项目协同、策划生成三个阶段,附图3流程图。针对有意向单位的产业用地,在项目启动策划时,应同步开展项目节能审查、水土保持方案论证、防洪影响评价论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地下文物资源调查、环境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交通影响预评价、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评价等评估评价工作,相关评估评价结果作为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的参考依据。第十七条 项目储备:各区政府、管委会、园区根据开发意向、在谈的招商项目情况,组织本级招商部门(或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指定的责任部门)填报至项目生成管理平台储备库。对于意向项目,各区政府、管委会、园区协调

16、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农转用、征地拆迁、收储,与意向客户商谈招商条件。第十八条 项目协同:1.项目启动:各区政府、管委会、园区结合招商情况,提出选址意向、产业类型、建设内容及规模,根据需要同时发送给资源规划、住建、行政审批、生态环境、国家安全、园林绿化、各区政府、水务、文广旅、应急管理、化治办等部门。2.项目审核:资源规划、行政审批、生态环境、园林绿化、各区政府、水务、文广旅、化治办等部门分别对项目进行审核,各审核单位应在收到相关前期材料5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意见,否则视同无意见且平台自动回复。资源规划部门提出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用地指标、集约节约用地等综合意见。住建部门对拟建项

17、目是否涉及装配式建筑,提出综合意见。行政审批部门按人防事项划转权限核实项目的人防工程是否符合人防专项规划、建设要求等,提出综合意见。生态环境部门对拟建建设项目,提出相关综合意见。国家安全部门对拟建项目是否涉及安全控制区,或是否符合国家安全建设条件,提出综合意见。属地政府提出是否涉及房屋征收等综合意见。园林绿化部门提出是否符合城市绿地利用规划,是否占用农村林地等综合意见。水务部门提出是否符合防洪、水保专项规划,提出防洪、水保等综合意见。文广旅部门提出是否符合文物保护规划等综合意见。化治办提出化工类项目审核等综合意见。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等综合意见。3.部门意见汇总:各部门提出的意见由各区政府

18、、管委会、园区指定的责任部门进行意见汇总,形成工业用地项目综合意见。空间协调意见一致通过的,提交项目审批部门进行预审核。对于空间协调未通过的项目,各区政府、管委会、园区会同提出否定意见的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调整建设条件或建设方案,符合条件后,立即重新启动项目协调。经研究确因条件不具备而无法实施的项目,返回储备库并说明原因,待时机成熟后再行启动策划流程。4.同步开展九项评估:项目启动策划后,在建设条件核实阶段,各镇(街道、开发区)将拟上市地块基本信息、规划条件以及辅导通过的设计图纸报评估评价工作主管部门同步征询意见,相关部门明确是否需要开展评估评价。需要开展相关评估评价的,委托招标确定的服务机

19、构开展,评估评价结果需要评审或审核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办理,并将评估评价结果交各镇(街道、开发区)汇总至项目生成平台。相关评估评价意见或评估评价结果随策划生成过程性信息一并推送至本级联合审批平台。第十九条 项目策划生成:1.项目类型审核:行政审批部门对项目核准或备案项目的行政许可审批类型进行预审核,符合准入标准的项目提交至资源规划部门。预审核不通过的项目返回储备库并说明原因。2.规划设计条件编制:资源规划部门对项目前期资料及审核意见整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设计条件编制,按程序上报批准。3.土地出让相关手续:项目策划成熟前,资源规划部门发起开展土地出让前期准备工作,对供地地块进行出让条件

20、审核,并委托地价评估机构开展地价评估,发布土地出让交易公告,编制交易文件,办理用地出让手续,组织交易,出让完成的项目提交至区政府、管委会、园区。对于土地出让不成功的项目,返回储备库并说明原因,待条件成熟时重新开展空间协调。4.报告编制:各地区政府、管委会、园区告知业主单位启动环评、能评等报告编写,策划成熟的项目,招商部门(或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指定的责任部门)应当在项目生成平台填写项目规划条件编号,推送至联合审批平台;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取得项目代码后,应及时将项目代码信息补充至项目生成平台,实现生成平台、联合审批平台之间项目信息绑定。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未按本办法要求完成各项工作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第二十一条 市委、市政府明确的新增项目或其他特殊紧急项目,按照“首接责任制”原则,谁牵头、谁落实。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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