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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ocx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强制性条文(15条)3 一般规定(1)3.1.1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2)3.1.4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3)3.1.5 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4)3.1.6 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5)3.4.1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4 工程量清

2、单编制(6)4.1.2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有招标人负责。(7) 4.2.1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8)4.2.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9)4.3.1 措施费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5 招标控制价(10)5.1.1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6 投标报价(11)6.1.3 投标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价。(12)6.1.4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

3、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8 工程计量(13)8.1.1 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14)8.2.1 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11 竣工结算与支付(15)11.1.1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数字与日期(15条)5 招标控制价(5.3投诉与处理) (5天投诉2个工作日审查后次日前是否受理书面通知受理投诉10天内复查复查结论误差大于30%改正)(1)5.3.1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

4、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2)5.3.4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3)5.3.5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不迟于结束审查的次日将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4)5.3.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10天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5)5.3.8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30%时,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6)5.3.9招标人根据招标

5、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其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应相应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7 合同价款约定(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签合同)(7)7.1.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之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投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8 工程计量(8.2单价合同的计量 8.3总价合同的计量)(工程量报告7天内核实核实后计量结果通知书7天内提出书面意见复核复核通知书后7天内复核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发包人需现场计量核实,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8)8.2.3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

6、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应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9)8.2.4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当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双方应在上述记录上签字确认。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9)8.2.5当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时,应在收到计量通知书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

7、,并应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书后,应在7天内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的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10)8.3.5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应通知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9合同价款调整(9.1一般规定调增、调减14天内报告14天内核实有疑问14内提出协商意见收到后14内核实) 9.2法律法规变化前28日基准日 9.3工程变更15% 9.6工程量偏差15% 9.7计日工24小时汇总2天内确认 9.8物价变化 5%,10% 9.1

8、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20% 9.13索赔全部为28天内(发生后28内索赔意向通知书28天内索赔通知书结束后28天内最终索赔通知书收到后28内答复) 9.14现场签证 收到指令后7天内提交现场签证报告48小时内核实 工作完成后7天内计算价款报送确认)(11)9.1.2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12)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

9、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13)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当有疑问时,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应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应视为发(承)

10、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14)9.2.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15)9.3.1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量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下列规定调整: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本规范第9.6.2条的规定调整。3 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

11、价/招标控制价)*100%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施工图预算)*100%(16)9.6.2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节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以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以调高。 当Q11.15Q0 时:S=1.15Q0 *P0+(Q1-1.15Q0)P1 当Q10.85Q0 时:S=Q1*P1其中 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1最终完成工程量 Q0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 P1按照最终完成工

12、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如果工程量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17)9.7.3任一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工作实施结束后的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一式三份。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天内予以确认并将其中一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18)9.8.2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

13、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且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A.1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因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时按下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款)P=P0A+(B1*Ft1/F01+B2*Ft2/F02+B3*Ft3/F03+Bn*Ftn/F0n)-1式中: 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制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

14、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 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 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A.2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施工期间内,因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的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

15、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发包人复核,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款差额的依据)招标文件明确、合同中约定风险内容、范围及幅度值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明确风险幅度值(风险系数)一般风险系数(物价变化)材料5%以外,机械使用费10%以外调整人工费不纳入风险,直接调整(19)9.11.1招标人应依据县官工程的工期定额合理计算工期,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20%,超过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赶工费。(20)9.13.2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损失,应按下列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 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

16、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丧失索赔的权利。2 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发包人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 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继续提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4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索赔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0)9.13.3 承包人索赔应按下列程序处理:1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 发包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

17、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如果发包人逾期未作出答复,视为承包人索赔要求已被发包人认可。3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应作为增加合同价款,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应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21)9.14.2 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22)9.14.5 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按照现场签证内

18、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增加合同价款,与进度款同期支付。10 合同价款期中支付(10.1预付款 10.2安全文明施工费 10.3进度款)(23)10.1.2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宜高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30%。(24)10.1.4 发包人应在收到支付申请的7天内进行核实,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后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25)10.1.5 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预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预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

19、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26)10.1.7 承包人的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根据预付款扣回的数额相应递减,但在预付款全部扣回之前一直保持有效。发包人应在预付款扣完后的14天内将预付款保函退还给承包人。(27)10.2.2 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应与进度款同期支付。(27)10.23 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支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28)10.3.7 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按其

20、中结算价款总额计,不低于60%,不高于90%。(29)10.3.8 承包人应在每个计量周期到期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周期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额,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30)10.3.9 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款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申请内容予以核实,确认后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若发承包双方对部分清单项目的计量结果出现争议,发包人应对无争议部分的工程量结果向承包人出具进度款支付证书。(31)10.3.10 发包人应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32)10.3.11 若发包人逾期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则视为承包人提交的进度款支付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催告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14天内,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请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进度款。(33)10.3.12 发包人未按照本规范第10.3.910.3.11条的规定支付进度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并有权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满后的第8天起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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