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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实施细则38513.docx

1、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实施细则38513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实施细则1 防止火灾事故-2 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3 防止大容量锅炉承压部件爆漏事故-4 防止压力容器爆破事故-5 防止锅炉尾部再次燃烧事故-6 防止锅炉炉膛爆炸事故-7 防止制粉系统爆炸和煤尘爆炸事故-8 防止锅炉汽包满水和缺水事故-9 防止汽轮机超速和轴系断裂事故-10防止汽轮机大轴弯曲和轴瓦烧损事故-11防止发电机损坏事故-12防止分散控制系统失灵和热工保护拒动事故-13防止继电保护事故-14防止系统稳定破坏事故-15防止大型变压器损坏和互感器爆炸事故-16防止开关设备事故-17防止接地网事故-

2、18防止污闪事故-19防止倒杆塔和断线事故-20防止枢纽变电所全停事故-21防止垮坝、水淹厂房及厂房坍塌事故-22防止人身伤亡事故-23防止全厂停电事故-24防止交通事故-25防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1 防止火灾事故为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应逐项落实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93)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并重点要求如下:1.1 电缆防火1.1.1 新、扩建工程中的电缆选择和敷设应按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设计防火规程(GB50229-1996)和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中的有关部分进行设计。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各项电缆防火措施,并和主体工程同时投产。1.1.1.1 300MW及以上机组应采用满足GB

3、12666.5-90A类成束燃烧试验条件的阻燃型电缆。1.1.1.2 重要回路如直流油泵电源、消防水泵电源及蓄电池直流电源等线路应采用满足GB12666.5-90A类耐火强度试验的耐火型电缆(耐火温度可达1000)。1.1.1.3 大容量的发电机和变压器,应按单元机组或变压器设计划分各自独立的电缆通道。1.1.1.4 重要公用回路如保安电源、直流电源、消防水泵电源、事故照明电源等电缆、新建、扩建电厂宜尽量分开敷设。在役电厂合用一条通道时,应充分考虑电缆间距的要求,并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以防一旦着火造成事故扩大。动力电缆和控制电缆应隔开。1.1.1.5 控制电缆和动力电缆分开敷设,并在动力电缆之下

4、,采取防火隔离措施。1.1.2 主厂房内架空电缆和热体管道应保持足够的距离,控制电缆不小于0.5m,动力电缆不小于1m。1.1.3 在密集敷设电缆的主控制室下电缆夹层和电缆沟内,不得布置热力管道、油气管以及其他可能引起着火的管道和设备。1.1.4 对于新建、扩建的火力发电机组主厂房、输煤、燃油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场所,宜选用阻燃电缆。1.1.5 严格按正确的设计图册施工,做到布线整齐,各类电缆按规定分层布置,电缆的弯曲半径应符合要求,避免任意交叉并留出足够的人行通道。1.1.6 控制室、开关室、计算机室等通往电缆夹层、隧道、穿越楼板、墙壁、柜、盘等处的所有电缆孔洞和盘面之间的缝隙(含电缆穿墙套管和

5、电缆之间缝隙)必须采用合格的不燃或阻燃材料封堵。1.1.7 扩建工程敷设电缆时,应加强和运行单位密切配合,对贯穿在役机组产生的电缆孔洞和损伤的阻火墙,应及时恢复封堵。1.1.8 电缆竖井和电缆沟应分段做防火隔离,对敷设在隧道和厂房内构架上的电缆要采取分段阻燃措施。1.1.9 靠近高温管道、阀门等热体的电缆应有隔热措施,靠近带油设备的电缆沟盖板应密封。1.1.10 应尽量减少电缆中间接头的数量。如需要,应按工艺要求制作安装电缆头,经质量验收合格后,再用耐火防爆槽盒将其封闭。1.1.11 建立健全电缆维护、检查及防火、报警等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定期巡视检查,对电缆中间接头定期测温,按规定进行预防性试

6、验。1.1.11.1 加强电缆的异动管理,对电缆绝缘进行定期检查,不合格的电缆应及时更换,消除火灾隐患。1.1.12 电缆沟应保持清尘,不积粉尘,不积水,安全电压的照明充足,禁止堆放杂物。锅炉、燃煤储运车间内架空电缆上的粉尘应定期清扫。1.1.12.1 建立健全电缆维护、检查、清扫等各项责任制。1.2 汽机油系统防火1.2.1 油系统应尽量避免使用法兰连接,禁止使用铸铁阀门。1.2.2 油系统法兰禁止使用塑料垫、橡皮垫(含耐油橡皮垫)和石棉纸垫。1.2.3 油管道法兰、阀门及可能漏油部位附近不准有明火,必须明火作业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附近的热力管道或其他热体的保温应坚固完整,并包好铁皮。1.2.

7、4 禁止在油管道上进行焊接工作。在拆下的油管道上进行焊接时,必须事先将管子冲洗干净。1. 2. 4.1 禁止在油管道上进行焊接工作是指禁止在运行或停备状态的油管道进行焊接工作。1.2.5 油管道法兰、阀门及轴承、调速系统等应保持严密不漏油,如有漏油应及时消除,严禁漏油渗透至下部蒸汽管、阀保温层。1.2.6 油管道法兰、阀门的周围及下方,如敷设有热力管道或其他热体,这些热体保温必须齐全,保温外面应包铁皮。1.2.7 如发现保温材料内有渗油时,应消除漏油点,并更换保温材料。1.2.8 事故排油阀应设两个钢质截止阀,其操作手轮应设在距油箱5m以外的地方,并有两个以上的通道,操作手轮不允许加锁,应挂有

8、明显的“禁止操作”标志牌。1.2.9 油管道要保证机组在各种运行工况下自由膨胀。1.2.10 机组油系统的设备及管道损坏发生漏油,凡不能和系统隔绝处理的或热力管道已渗入油的,应立即停机处理。1.3 燃油罐区及锅炉油系统防火。1.3.1 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第四章的各项要求。1.3.2 储油罐或油箱的加热温度必须根据燃油种类严格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加热燃油的蒸汽温度,应低于油品的自燃点。1.3.2.1 运行人员必须掌握各储油罐或油箱内的燃油种类和自燃点,对储油罐或油箱内燃油加热时,必须认真监视和控制燃油温度和加热蒸汽温度。1.3.2.2 加强对储油罐、油箱和加热蒸汽温度测量

9、系统的维护,并定期检验。1.3.3 油区、输卸油管道应有可靠的防静电安全接地装置,并定期测试接地电阻值。1. 3. 3.1 测试接地电阻值按照相应规程进行。1.3.4 油区、油库必须有严格的管理制度。油区内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明火工作票,并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对消防系统应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试验。1.3.4.1 在油区内的燃油设备上动火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并由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1.3.4.2 汽车卸油时,各单位应制订相应的消防措施。1.3.5 油区内易着火的临时建筑要拆除,禁止存放易燃物品。1.3.6 燃油罐区及锅炉油系统的防火还应遵守第1.2.4、1.2.6、1.2.7条

10、的规定。1.3.7 燃油系统的软管,应定期检查更换。1.4 制粉系统防火1.4.1 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有关锅炉制粉系统防爆的有关规定。1.4.2 及时消除漏粉点,清除漏出的煤粉。清理煤粉时,应杜绝防火。1.4.2.1 在运行中的制粉系统管道上严禁动火,以防止制粉系统发生爆炸。1.4.2.2 在制粉系统、管道检修和清理煤粉作业中,要严格控制煤尘浓度,防止局部空间煤粉混合浓度超标,遇火源发生爆炸。1.4.3 磨煤机出口温度和粉仓温度应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出口风温不得超过煤种要求的规定。1.4.3.1 加强入炉煤煤质管理,使运行人员掌握煤种变化情况。当煤种变化较大时(特别是

11、挥发份变化较大时),分析人员应及时将分析结果通知运行人员。1.4.3.2 严格控制煤粉仓温度,当温度异常升高时,应及时采取降温措施。1.5 防止氢气系统爆炸着火。1.5.1 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中“氢冷设备和制氢、储氢装置运行和维护”的有关规定。1.5.2 氢冷系统和制氢设备中的氢气纯度和含氧量必须符合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85)。1.5.3 在氢站或氢气系统附近进行明火作业时,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明火作业的地点所测量空气含氢量应在允许的范围内,并经批准后才能进行明火作业。1.5.4 制氢场所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按时检查和试验。1.5.5 密封油系

12、统平衡阀、压差阀必须保证动作灵活、可靠,密封瓦间隙必须调整合格。1.5.6 空、氢侧备用密封油泵应定期进行联动试验。1.6 防止输煤皮带着火。1.6.1 煤垛发生自燃现象时应及时扑灭,不得将带有火种的煤送入输煤皮带。1.6.2 发现输煤皮带上有带火种的煤时,应立即停止上煤,清除火种,并查明原因,及时消除,同时应切换输煤系统。1.6.3 燃用易自燃煤种的电厂应采用阻燃输煤皮带。1.6.4 应经常清扫输煤系统、辅助设备、电缆排架等各处的积粉。1.6.5 输煤皮带应定期进行轮换使用。1.6.6 输煤皮带停止上煤期间,也应坚持巡视检查,发现积煤、积粉应及时清理。1.6.7 输煤皮带停用时,要将皮带上的

13、煤走完以后再停,确保皮带上不存煤。1.7 必须有完善的消防设施和建立训练有素的群众性消防组织,加强管理,力求在起火初期及时发现,及时扑灭;并使当地公安部门了解掌握电业部门火灾抢救的特点,以便及时扑救。1.8 在新、扩建工程设计中,消防水系统应同工业水系统分开,以确保消防水量、水压不受其他系统影响;消防泵的备用电源应由保安电源供给。1.9 发供电生产、施工企业应配备必要的正压式空气呼吸器,以防止灭火中人员中毒和窒息。1.10 消防水系统管理应严格按照消防的有关规定执行。2 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为了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的发生,应逐项落实电业安全工作规程、防止电气误操作装置管理规定(试行)(能源安保19

14、901110号)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并重点要求如下:2.1 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并使两票制度标准化,管理规范化。2.1.1 严格执行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的关于防止电气误操作的有关规定。2.1.2 严禁非本单操作人、监护人、当班人员参加操作。2.1.3 严格按照作命令填写操作票。操作票由操作人填写,监护人和当值值班长审核,特别复杂操作要经当值值长或变电站站长复审。2.1.4 特别复杂的倒闸操作由熟练的值班员操作,当值值班长监护。2.1.5 装设工作票中所需接地线(刀闸)时,应严格执行验电接地的技术措施。拆除接地线(刀闸)后,应由值班负责人检查,其中调度下令装设的接地线(刀闸),应根据调度命令执

15、行。2.2 严格执行调度命令,操作时不允许改变操作顺序,当操作发生疑问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并报告调度部门,不允许随意修改操作票,不允许解除闭锁装置。2.2.1 调度命令必须应由有权接受调度命令人员接听并逐条记录。2.2.2 严格按照操作票顺序逐项操作,每操作一项,应在“执行” 栏中做记号“”不得跳项和漏项操作。2.2.3 在防误装置退出运行期间或经许可使用万能钥匙进行倒闸操作时,必须采取双重监护。2.2.4 对于没有安装状态检测器的微机防误装置,倒闸操作时必须认真核对检查项目,防止空走程序而导致误操作。2.3 应结合实际制定防误装置的运行规程及检修规程,加强防误闭锁装置的运行、维护管理,确保已

16、装设的防误闭锁装置正常运行。2.3.1应在交接班时说明防误装置的运行情况(包括电脑钥匙的充电情况)。每月对防误装置进行一次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应按处缺程序处理。2.3.2防误装置的检修应列入相应设备的检修项目中,并和检修设备同步验收,同步投运。2.4 建立完善的万能钥匙使用和保管制度。防误闭锁装置不能随意退出运行,停用防误闭锁装置时,要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短时间退出扩误闭锁装置时,应经值长或变电所所长批准,并应按程序尽快投入运行。使用万能钥匙解锁操作时,应由工区主任及以上人员批准。2.4.1防误装置的万能钥匙应封存管理,并有启封使用登记和批准制度,并记录解锁原因。2.4.2 短时间退出防误闭

17、锁装置时,应经工区主任及以上人员批准。2.4.3防误装置失灵和退出运行时应采取临时措施并挂警示牌。2.4.4在防误闭锁装置退出运行期间或经许可使用万能钥匙进行倒闸操作时,必须采取加强监护的措施。2.5 采用计算机监控系统时,远方、就地操作均应具备电气闭锁功能。2.6 断路器或隔离开关闭锁回路不能用重动继电器,应直接用断路器或隔离开关的辅助触点操作断路器或隔离开关时,应以现场状态为准。2.6.1 防误装置所用的电源应和继电保护及控制回路的电源分开。2.6.2 电磁锁应优先使用交流电源。当使用直流电源时,应有专用直流保险,并在端子箱内安装刀闸,操作时合上电源。2.6.3 对于分相操作的隔离开关或接

18、地刀闸,应严格按相操作,按相检查。2.7 对已投产尚未装设防误闭锁装置的发、变电设备,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确保在1年内全部完成装设工作。2.7.1 应选用符合技术标准,功能齐全并经国家电力公司、或者部级以上鉴定并运行业绩良好的产品(成套进口设备除外)。2.8 新、扩建的发、变电工程,防误闭锁装置应和主设备同时投运。2.8.1 110kV枢纽变电站和220kV及以上变电站;应优先采用微机防误闭锁方案。2.9 成套高压开关柜五防功能应齐全,性能应良好。2.10 应配备充足的经过国家或省、部级质检机构检测合格的安全工作器具和安全防护用具。为防止误登室外带电设备,应采用全封闭(包括网状)的检修临时围

19、栏。2.11 强化岗位培训,提高人员的技术素质,要求持证上岗。2.11.1所有运行人员应熟悉掌握防误装置的运行规程,检修人员应熟练掌握防误闭锁装置的检修规程,做到“四懂三会”(懂防误装置的原理、性能、结构和操作程序;会操作、处缺、维护)。3 防止大容量锅炉承压部件爆漏事故为了防止大容量锅炉承压部件爆漏事故的发生,应严格执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12-1996)、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647-1998)、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438-2000)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把防止锅炉承压部件

20、爆破泄漏事故的各项措施落实到设计、制造、安装、运行、检修和检验的全过程管理工作中,并重点要求如下:3.1 新建锅炉在安装阶段应进行安全性能检查。新建锅炉投运1年后要结合检查性大修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在役锅炉结合每次大修开展锅炉定期检验。锅炉检验项目和程序按有关规定进行。3.1.1 新建锅炉在安装阶段进行的安全性能检查,检验范围包括安装技术资料、锅炉汽包、联箱、受热面、承重部件、锅炉范围内的管道、阀门、支吊架及膨胀系统的安装质量。,检验分为锅炉整体超压水压试验前的质量监督检验和超压水压试验、锅炉机组整套启动试运行前质量监督检验两类。3.1.2 新建锅炉投运1年后结合检查性大修进行的安全性能检查,检

21、查重点是和热膨胀系统相关的设备部件和一年来设备运行常发生故障的部件以及同类设备运行初期常发生故障的部件。首次检查还要对技术资料做全面检查。3.1.3 在役锅炉每次大修应进行定期检验。在役锅炉定期检验包括外部检验和内部检验。外部检验每年不少于一次,由电厂根据设备特点编制计划并实施。内部检验根据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647-1998)在役锅炉定期检验项目进行,由电厂委托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电厂应和检验单位签订锅炉定期检验委托合同,内容包括:检验范围、依据、要求、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检验费用、违约责任及奖罚条款等项。检验项目要列入年度大修计划。3.1.4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也应进行

22、内外部检验和超压水压试验:(1) 停用1年以上的锅炉恢复运行时;(2) 锅炉改造、受压部件经重大修理或更换后,如水冷壁更换管数在50%以上,过热器、再热器、省煤器等部件组成更换及汽包进行了重大修理时;(3) 锅炉严重超压达1.25倍工作压力及以上时;(4) 锅炉严重缺水后受热面大面积变形时;(5) 根据运行情况,使设备安全可靠性受到影响时。3.2 防止超温超压3.2.1 严防锅炉缺水和超温超压运行,严禁在水位表数量不足(指能正确指示水位的水位表数量)、安全阀解列的状况下运行。3.2.1.1 每台蒸汽锅炉至少应装两只彼此独立的就地水位表和两只远程水位表。亚临界压力的锅炉在启动调试时应进行水位标定

23、试验,以确定就地水位表的基准零位。每次大修时应对水位表进行检修校验。3.2.2 参加电网调峰的锅炉,运行规程中应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按调峰设计的锅炉,其调峰性能应和汽轮机性能相匹配;非调峰设计的锅炉,其调峰负荷的下限应由水动力计算、试验及燃烧稳定性试验确定,并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3.2.3 对直流锅炉的蒸发段、分离器、过热器、再热器出口导汽管等应有完整的管壁温度测点,以便监视各导汽管间的温度偏差,防止超温爆管。3.2.4 锅炉超压水压试验和安全阀整定应严格按规程执行。3.2.4.1 大容量锅炉超压水压试验和热态安全阀校验工作应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防止升压速度过快或压力、汽温失控造成超压超温

24、现象。3.2.4.2 锅炉在超压水压试验和热态安全阀整定时,严禁非试验人员进入现场。3.2.4.3 锅炉超压水压试验一般两个大修进行一次,根据设备的具体情况,可适当延长或缩短。3.2.4.4 安全阀校验过程中应有严格的防止超压措施,并在专人监督下实施,校验人员不得中途撤离现场。安全阀校验后,其起座压力、回座压力、阀瓣开启高度应符合规定,并在锅炉技术登录簿中记录。安全阀一经校验合格应加锁或铅封;严禁用加重物、移动重锤、将阀瓣卡死等手段任意提高安全阀起座压力或使安全阀失效。3.2.4.5 汽包和过热器上所装设安全阀的总排放量应大于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当锅炉上所有的安全阀全开时,锅炉的超压幅度在任何

25、情况下均不得大于锅炉设计压力的6%。再热器进出口安全阀的总排放量应大于再热器的最大设计流量。过热器、再热器出口安全阀的排放量在总排放量中所占的比例应保证安全阀开启时,过热器、再热器得到足够冷却。3.3 防止设备大面积腐蚀。3.3.1 严格执行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GB12145-1999)、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DL/T561-1995)、关于防止火力发电厂凝汽器铜管结垢腐蚀的意见(81)生技字52号和防止电厂锅炉结垢腐蚀的改进措施和要求(88)电生字81号、基火字75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加强化学监督工作。3.3.2 凝结水的精处理设备严禁退出运行。在凝结器铜管发生泄漏凝结水

26、品质超标时,应及时查找、堵漏。3.3.2.1 机组启动时,应投入凝结水混床运行,保证凝结水混床出水质量合格,再生时要注意阴阳树脂的安全分离,防止再生过程的交叉污染,阴树脂的再生剂宜采用高纯碱,提高树脂的再生度。注意凝结水混床和树脂捕捉器的完好性,防止凝结水混床在运行过程中发生跑漏树脂。3.3.3 品质不合格的给水严禁进入锅炉、蒸汽品质不合格严禁并汽。水冷壁结垢超标时,要及时进行酸洗,防止发生垢下腐蚀及氢脆。3.3.3.1 锅炉上水时要及时通知化学运行人员,严禁未启动化学加药系统上水,化学人员要认真分析各水样,除氧器水箱水质合格后,才允许向锅炉上水,炉水达到点火标准时,才允许锅炉点火。3.3.3

27、.2 汽机冲转前的蒸汽标准严格按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GB12145-1999)的12.1条执行,严禁蒸汽质量不合格时进行汽机冲转。3.3.3.3 机组启动时,凝结水回收按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GB12145-1999)的12.3条执行。3.3.3.4 机组启动时,严格监督高、低加疏水品质合格。3.3.3.5 加强补给水处理运行监视,在制水周期的后期,加强出水的电导及二氧化硅含量测试,严禁一级除盐或混床失效运行。禁止向锅炉补给不合格的除盐水。3.3.3.6 加强补给水再生管理,严禁再生酸碱进入锅炉。3.3.3.7 当水汽质量劣化时,严格按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DL/T561-1995)中的4.3条处理,严格执行“三级处理”原则。3.3.3.8 结垢量超标的锅炉,应进行化学清洗。3.3.4 按照火力发电厂停(备)热力设备防锈蚀导则(SD223-87)进行锅炉停用保护,防止炉管停用腐蚀。3.3.4.1 机组大修期间,必须按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DL/T561-1995)要求,对热力设备各部位进行化学检查,真实反映热力设备的腐蚀结垢实际情况并作好记录。3.3.4.2 对于主蒸汽压力5.8MPa,当锅炉结垢量达到600g/m2以上或锅炉化学清洗间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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