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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docx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921992-05-01 实施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畴2术语2.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员2.2伤残2.3评定2.4评定人2.5评定机构2.6评定结论 评定人按照检验结果,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得出的综合 性判定。2.7评定书2.8重新评定2.9治疗终结3评定总则3.1评定原则3.2评定时机3.3评定人3.3.1评定人条件3.3.2. 评定人权益3.3.3评定人义务3.4评定书3.4.1评定人评定终止后,应制作评定书,并鉴名。3.4.2评定书包括一样情形、案情介绍、病

2、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 意见和结论等内容。3.5伤残等级划分4伤残等级4.1I级伤残4.2H级伤残4.3皿级伤残4.4W级伤残4.5V级伤残4.6W级伤残4.7%级伤残4.8忸级伤残4.9区级伤残4.10X级伤残5附则附录 A 伤残等级划分依据 (补充件 )A1 I级伤残划分依据A2 H级伤残划分依据A3皿级伤残划分依据A4 W级伤残划分依据A5 V级伤残划分依据A6 W级伤残划分依据A7叫级伤残划分依据A8忸级伤残划分依据A9区级伤残划分依据A10 X级伤残划分依据附录 B各等级间有关伤残程度的区分 (参考件 )B1 智力缺损程度的区分B2 肌力障碍程度的区分B3 面部的范畴和瘢痕面积的

3、运算B4 视力和视野障碍程度的区分B5 听力障碍程度的区分B6 心功的区分依其体力活动受限的程度B7 呼吸功能障碍程度的区分B8 手指缺失和丧失功能程度的区分B9 手掌缺失和丧失功能程度的区分B10 足弓结构破坏程度的区分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2术语2.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各种暴力致伤的人 员2.2伤残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所致的人体残疾的人员。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专门,以及生活、工作和社会活 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2.3评定 评定人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

4、评判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致残等级的 过程。2.4评定人 公安交通治理部门依法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 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2.5评定机构 公安交通治理部门依法成立的专门从事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 机构。2.6评定结论 评定人按照检验结果,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得出的综合性 判定。2.7评定书 评定人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评定结论所形成的书面文书。2.8重新评定由上一级公安交通治理部门所组织的,对原评定材料进行重新审查评定的 过程。2.9治疗终结 临床医学一样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成效稳固。3评定总则3.1评定原则 伤残评定应按照人体伤后治疗成效,结合受伤当时的伤情,认

5、真分析残疾 同事故损害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3.2评定时机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截了当所致的损害或确因损害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 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公安交通治理部门提交伤残评定机构进行 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3.3评定人3.3.1评定人条件:a.法医师以上职称。b.有伤残评定知识和体会的事故处理人员。3.3.2. 评定人权益:a.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有关其他材料;b.有权向当事人询咨询与评定有关的咨询题;c.有权按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体格检查和要求进行必 要的专门仪器检查等;d.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3.3.3评定人义务:a

6、.严格认真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b.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c.回答事故处理部门所提出的有关咨询题;d.保守案件隐秘;e.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f.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3.4评定书3.4.1评定人评定终止后,应制作评定书,并鉴名。3.4.2评定书包括一样情形、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 见和结论等内容。3.5伤残等级划分 本标准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 为 10 级,伤残等级划分依据如附录 A( 补充件 ) 。4.1I级伤残4.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害致:a.植物状态;b.极度智力缺损

7、(智商 20 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全靠不人关心;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 3 级以下);d.截瘫(肌力 2 级以下)伴大小便失禁。4. 1 .2头面部损害致双侧眼球缺失;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峻畸 形伴盲目 5 级。4 . 1 .3脊柱胸段损害致严峻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峻障碍。4. 1 .4颈部损害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峻障碍。4 . 1 .5胸部损害致:a.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严峻广泛粘连或胸廓严峻畸形,呼吸功能严峻 障碍;b.心功不全,心功W级;或心功不全,心功皿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 常。4 . 1 .6腹部损害致: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取功能严峻障碍,日

8、常生活完 全不能自理;b.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4.1.7肢体损害致三肢以上缺失 (上肢在腕关节以上、 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或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4.1.8皮肤损害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 90以上。4.2n级伤残4 . 2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害致:a.重度智力缺损 (智商 34 以下 )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关心 才能完成;b.完全性失语;c.双侧面瘫难以复原,容貌损毁,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d.眼睛盲目 5 级;e.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 2级以下);f.偏瘫或截瘫 (肌力 2 级以下 )。 4.2.2头面部损害致: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 4

9、 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峻 畸形伴低视力 3 级以上;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 (或严峻畸形 )伴眼睛低视力 4级以上;或一侧眼 睑重度下垂 (或严峻畸形 ),该眼盲目 4 级以上,另一眼盲目 5 级;c.眼睛盲目 5 级;d.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完全丧失进食和语言功能;e.上、下颌骨缺损, 牙齿脱落或折断 20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 容貌损毁,咀嚼和语言功能严峻障碍;f.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 (或严峻畸形 );或双耳极度听觉碍障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峻畸形;g.全面部瘢痕形成,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4 . 2 .3脊柱胸段损害致严峻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4

10、 .2 .4颈部损害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4.2.5胸部损害致: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峻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b.心功不全,心功皿级;或心功不全,心功H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4.2.6腹部损害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 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4.2.7外阴、阴道损害致瘢痕挛缩,阴道闭锁,完全丧失功能。4.2.8肢体损害致二肢缺失 (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或 二肢完全丧失功能。4.2.9皮肤损害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 80以上。4.3皿级伤残4.3.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害致:a.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b.严峻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

11、操纵,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或局限 性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 均每月三次以上;c.严峻运动性失语或感受性失语;d.严峻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e.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 3级以下);f.偏瘫或截瘫 (肌力 3 级以下 );g.大小便失禁难以复原。4.3.2头面部损害致: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 3 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 峻畸形伴低视力 2 级;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 (或严峻畸形 )伴眼睛低视力 3级以上;或一侧眼 睑重度下垂 (或严峻畸形 ),该眼低视力 3 级以上,另一眼盲目 4 级以上;c.眼睛盲目 4 级以上;d.眼睛视野接近完全缺损

12、(直径小于 5 );e.上、下颌骨缺损, 牙齿脱落或折断 16 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 容貌损毁,咀嚼和语言功能障碍;f.重度张口受限,容貌损毁,进食和语言功能严峻障碍;g.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 (或严峻畸形 );h.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 (或严峻 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 (或畸形 )50以上;i.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 (或严峻畸形 );或双耳重度听觉障 碍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峻畸形;j.面部瘢痕形成 75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4.3.3脊柱胸段损害致严峻畸形,严峻阻碍呼吸功能。4.3.4颈部损害致:a.瘢痕形成,挛缩,颈

13、部活动度完全丧失,阻碍呼吸和吞咽功能;b.严峻阻碍呼吸和吞咽功能。4.3.5胸部损害致:a.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廓畸形,严峻阻碍呼吸功能;b.心功不全,心功H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I级伴明显器质性 心律失常。4.3.6腹部损害致: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取功能障碍;b.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或双侧肾功 能重度障碍。4.3.7盆部损害致:a.女性双侧卵巢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b.大小便失禁难以复原。4.3.8会阴部损害致:a.阴茎完全缺失、萎缩或严峻畸形,完全丧失功能;b.双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4.3.9外阴、阴道损害致瘢痕挛缩,阴道严

14、峻狭窄,功能严峻障碍。4.3.10肢体损害致二肢缺失 (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4.3.11皮肤损害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 70以上。4.4W级伤残4.4.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害致:a.中度智力缺损 (智商 49 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峻受限, 间或需要关心;b.单侧面瘫难以复原,容貌损毁,进食和语言功能障碍;c.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d.偏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e.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4.4.2头面部损害致:a.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低视力 2 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 峻畸形伴低视力 1 级;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 (或严峻畸形 )伴眼睛低视力

15、 2 级以上; ?或一侧眼 睑重度下垂 (或严峻畸形 ),该低视力 2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 3 级以上;c.眼睛低视力 3 级以上;d.眼睛视野极度缺损 (直径小于 10 );e.上、下颌骨缺损, 牙齿脱落或折断 12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 严峻阻碍咀嚼和语言功能;f.双耳极度听觉障碍;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 (或畸形 )50以上;h.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 (或严峻畸形 );i.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 (或严峻畸形 ) ;或双耳中等重 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峻畸形;j.面部瘢痕形成 50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16、4.4.3脊柱胸段损害致严峻畸形愈合,阻碍呼吸功能。4 . 4 . 4颈部损害致:a.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 75以上;b.阻碍呼吸和吞咽功能。4.4.5胸部损害致: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阻碍呼吸功能;b.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4.6腹部损害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中度障碍。4.4.7 肢体损害致:a.双手掌缺失 90以上或双手掌完全丧失功能;b.双手十指完全缺失;c.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4.4.8皮肤损害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 60以上。4.5V级伤残4.5.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害致: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 偶然需要监护;b

17、.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操纵,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 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 平均每月一次以上;c.严峻失用或失认症;d.偏瘫或截瘫 (一肢以上肌力 2级以下 );e.单瘫(肌力 2 级以下);f.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复原。4.5.2头面部损害致: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 1 级;或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峻 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 (或严峻畸形 )伴眼睛低视力 1 级;或一侧眼睑重 度下垂(或严峻畸形 ),该眼低视力 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 2级以上;c.眼睛低视力 2 级以上;d.眼睛视野重度缺损 (直径小于 20 );

18、e.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 (或严峻畸形 )50以上,发音和进食功能严 峻障碍;f.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 8 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 容貌损毁,阻碍咀嚼和语言功能;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h.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 (或畸形 )50以上;i.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 (或严峻畸形 );j.双侧耳廓缺失 (或严峻畸形 );k.外鼻部完全缺损 (或严峻畸形 ),容貌损毁和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丧 失; l. 面部瘢痕形成 25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4.5.3脊柱胸段损害致畸形愈合,阻碍呼吸功能。4.5.4颈部损害致:a.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

19、动度丧失 50以上;b.阻碍呼吸功能。4.5.5胸部损害致: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阻碍呼吸功能。b.器质性心律失常。4.5.6腹部损害致: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峻阻碍消化吸取功能;b.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4.5.7盆部损害致:a. 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b. 膀胱切除;c.尿道损害,瘢痕形成闭锁;d.结肠损害,肠外置不能还纳;e.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复原。4.5.8会阴部损害致:a. 阴茎缺失 (或畸形 )80以上,功能严峻障碍;b. 阴茎包皮瘢痕形成,功能严峻障碍。4.5.9肢体损害:a. 双手掌缺失 7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 80以上;b.

20、双手十指缺失 90以上或双手十指完全丧失功能;c.一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完全丧失功能;d.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完全丧失功能。4.5.10皮肤损害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 50以上。4.6W级伤残4.6.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害致: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 但能部分代偿, 条件性需要关心;b.严峻失读伴失写症;c.偏瘫或截瘫 (一肢以上肌力 3 级以下);d.单瘫(肌力 3 级以下);e.阴茎勃起功能严峻障碍。4.6.2头面部损害致: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 严峻畸形;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 (或严峻畸形 )伴眼睛视

21、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睑 重度下垂(或严峻畸形 ),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 1级以上;c.眼睛低视力 1 级;d.眼睛视野中度缺损 (直径小于 60 );e.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 碍;f.一侧耳廓缺失 (或严峻畸形 ),另一侧耳廓缺失 (或畸形 )50以上;g.面部瘢痕形成面积 12cm2 攪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h.面部大量细小瘢痕 (或色素明显改变 )75以上,容貌损毁;i.头皮无毛发 75以上。4.6.3脊柱损害致颈椎或腰椎严峻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 失。4.6.4颈部损害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 25以上。 4.6.5腹部

22、损害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4.6.6盆部损害致: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 10cm 以上;b.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c.子宫全切。4.6.7会阴部损害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4.6.8外阴、阴道损害致瘢痕挛缩,阴道狭窄,功能障碍。4.6.9肢体损害致:a.双手掌缺失 5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 60以上;b.双手十指缺失 70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 90以上;c.一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二关节 以上完全丧失功能;d.双足十趾完全缺失;e.一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二关节 以上完全丧失功能。4.6.10皮肤损害致瘢痕形

23、成达体表面积 40以上。4.7W级伤残4.7.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害致:a.轻度智力缺损 (智商 70 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 严峻受限;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操纵,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 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 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c.严峻构音障碍;d.偏瘫或截瘫 (一肢肌力 4 级);e.单瘫(肌力 4 级);f.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受缺失。4.7.2头面部损害致:a.一侧眼球缺失;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 (或严峻畸形 );c.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d.

24、一侧耳廓缺失 (或严峻畸形 ),另一侧耳廓缺失 (或畸形 )10以上;e.外鼻部缺损 (或畸形 ),严峻阻碍容貌和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f.面部瘢痕形成面积 10cm2 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g.面部大量细小瘢痕 (或色素明显改变 )50以上,容貌损毁;h.75以头皮无毛发 50以上。 4.7.3脊柱损害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 上。4.7.4颈部损害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 75以上,阻碍体形。4.7.5胸部损害致:a.女性双侧乳房缺失 (或严峻畸形 );b.心功不全,心功H级。4.7.6腹部损害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7.7.7盆部损害致: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 8

25、cm 以上;b.女性骨盆严峻畸形,产道破坏;c.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峻狭窄。4.7.8会阴部损害致:a.阴茎缺失 (或畸形 )50以上,功能障碍;b.阴茎包皮瘢痕形成,功能障碍。4.7.9肢体损害致:a.双手掌缺失 3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 40以上;b.双手十指缺失 50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 70以上;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d.双足弓结构完全破坏;e.双足十趾缺失 75以上;或双足十趾完全丧失功能;f.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g.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h.一下肢缩短 10cm 以上。4.7.10皮肤损害致疤痕形成达体

26、表面积 30以上。4.8忸级伤残4.8.l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害致: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b.半身或偏身型深感受缺失;c.阴茎勃起功能障碍。4.8.2头面部损害致:a.一眼盲目 4 级以上;b.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 (直径小于 5 );c.口腔损害,牙齿脱落或折断 6 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 ?阻碍 咀嚼和语言功能;d.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e.一侧耳廓缺失 (或严峻畸形 );f.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 (或畸形 ),阻碍容貌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g.面部瘢痕形成面积 8cm2 以上,容貌损毁

27、和器官功能障碍;h.面部大量细小瘢痕 (或色素明显改变 )25以上,容貌损毁;i.头皮无毛发 25以上。4.8.3脊柱损害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 50以 上。4.8.4颈部损害致前三角区瘢痕形成 50以上,阻碍体形。4.8.5胸部损害致:a.女性一侧乳房缺失 (或严峻畸形 ),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或畸形 );b.8 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4.8.6腹部损害致: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阻碍消化吸取功能。b. 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4.8.7盆部损害致: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 6cm 以上;b. 双侧输尿管严峻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 (或闭锁 ),另一侧

28、输尿管 狭窄;c.尿道瘢痕形成,尿道严峻狭窄。4.6.8会阴部损害致阴茎龟头缺失 (或严峻畸形 )75以上,严峻阻碍功4.8.9外阴、阴道损害致瘢痕挛缩,阴道狭窄,严峻阻碍功能。4.8.10肢体损害致:a.双手掌缺失 2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 30以上;b.双手十指缺失 30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 50以上;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 75以上;d.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 1 3 以上;e.双足十趾缺失 50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 75以上;f.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 75以上;g.一下肢缩短 8cm 以上。 ”4.8.11皮肤损害致瘢痕形成达

29、体表面积 20以上。4.9区级伤残4.9.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害致: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操纵,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 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 每六月二次以上;c.半身或偏身型浅感受缺失;d.严峻阻碍阴茎勃起功能。4.9.2头面部损害致:a.一眼低视力 3 级以上;b.双侧眼睑下垂 (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 (或严峻畸形 ),容貌损 毁;c.一眼视野极度缺损 (直径小于 10);d.口腔损害,牙齿脱落或折断 4 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 ?阻碍 咀嚼和语言功能;e.中度张口受

30、限,容貌损毁,阻碍进食和语言功能;f.舌尖缺失 (或畸形 ),阻碍进食和语言功能;g.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 碍;h.一侧耳廊缺失 (或畸形 )50以上;i.一侧鼻翼缺损 (或畸形 ) ,阻碍容貌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j.面部瘢痕形成面积 6cm2 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k.面部细小瘫痕 (或色素明显改变 )面积 30cm2 以上,容貌损毁;l.头皮无毛发 40cm2 以上;m.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容貌变形和器官功能障碍。4.9.3脊柱损害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 25以上。4.9.4颈部损害致:a.严峻声音嘶哑;b.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 25以上,阻碍体形。4.9.5胸部损害致: 、a.女性一侧乳房缺失 (或严峻畸形 );b.5 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c.肺叶切除;d.心功不全,心功I级。4.9.6腹部损害致: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b.脾切除;c.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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