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预算编制合同建设工程预算编制合同项目名称:工 程 地 点 : 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合同编号:委 托 方 : 佛山市晋投建公用建设有限公司咨 询 人 :日 期 : 年 月 日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 GF-2002-0212)进 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 GF-2015-0212 ) (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
2、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一)协议书示范文本协议书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条件 通用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造价咨询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 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条件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发承包计价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 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的特殊需要。(三)专用条件 专用条件是对通用条件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 的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发承包计价的具体情况, 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
3、用条件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条件时, 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条件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条件的修改,满足具体工程的特殊要求,避 免直接修改通用条件;3.在专用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条件进行 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 定,则填写“无”或划“ / ”。第一部分 协议书委托方(甲方):佛山市晋投建公用建设有限公司咨询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 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建设工程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事 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
4、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佛山市禅城区。3.工程规模:4.投资金额:金额约 万。5.资金来源:财政资金。6.建设工期或周期:计划施工工期 个月。7.其他: / 。二、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1依据施工图编制工程量清单,出具工程量清单书;以及编制工程量清单 报价(包括招标控制价和项目独立费),出具工程报价书等预算编制工作;2在“佛山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管和信用档案系统”完成招标控制价备案(若有)。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详见附录 A。三、服务期限本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自合同签订日开始实施,至工程完成 结算审核结束。四、质量标准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 规
5、范的要求。五、合同总价(即酬金)、计取方式1 暂定合同总价: (大写)(¥ )。2 计取方式:固定折率包干。酬金或计取方式详见附录 A。六、合同文件的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3.专用条件及附录;4.通用条件;5.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 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包括补充协议)均构 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七、词语定义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八、合同订立1.订立时间:
6、 2018 年 月 日。2.订立地点: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九、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 ( 或签章 ) 后生效。十、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 8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委托方执 6 份,咨询人执 2份。本页无正文,仅为盖章页)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1. 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1词语定义 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建设工程。1.1.2“工程造价”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全部费用。1.1.3“委托方”是指本合同中委托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 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
7、1.4“咨询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造价咨询与其他服务的一方 ,及其合法 的继承人。1.1.5“第三人”是指除委托方、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1.1.6“正常工作”是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咨询人 的工作。1.1.7“附加工作”是指咨询人根据合同条件完成的正常工作以外的工作。1.1.8“项目咨询团队”是指咨询人指派负责履行本合同的团队,其团队成 员为本合同的项目咨询人员。1.1.9“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咨询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内 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团队工作的负责人。1.1.10“委托方代表”是指由委托方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委托方
8、权利的人。1.1.11“酬金”是指咨询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 咨询人的金额。1.1.12“正常工作酬金”是指在协议书中载明的,咨询人完成正常工作, 委托方应给付咨询人的酬金。1.1.13“附加工作酬金”是指咨询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方应给付咨询人 的酬金。1.1.14“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 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5“不可抗力”是指委托方和咨询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 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 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等情形。1.2语言
9、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 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 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协议书. 中选确认书或委托书(如果有);3. 专用条件及附录;4. 通用条件;5.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或造价咨询服务建议书(如果有);6. 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 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 部分。1.4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
10、、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规程、定额、 技术标准等规范性文件。2. 委托方的义务2.1提供资料委托方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附录 C 的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 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方应及时向咨询 人提供最新的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委托方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负责。2.2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方应为咨询人完成造价咨询提供必要的条件。2.2.1委托方需要咨询人派驻项目现场咨询人员的,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 外,项目咨询人员有权无偿使用附
11、录 D 中由委托方提供的房屋及设备。2.2.2委托方应负责与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 为咨询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3合理工作时限 委托方应当为咨询人完成其咨询工作,设定合理的工作时限。2.4委托方代表 委托方应授权一名代表负责本合同的履行。委托方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 7 日内,将委托方代表的姓名和权限范围书面告知咨询人。委托方更换委托方代 表时,应提前 7 日书面通知咨询人。2.5答复 委托方应当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 答复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由此造成的工作延误和损失由委托 方承担。2.6支付 委托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
12、定,向咨询人支付酬金。3.咨询人的义务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应具有专用条件约定的资格条件,团队人 员的数量应符合专用条件的约定。3.1.2项目负责人 咨询人应以书面形式授权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咨询 团队工作。采用招标程序签署本合同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与投标文件载明的一 致。3.1.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咨询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咨询工作 正常进行。咨询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等情形调整项目咨询团队人员。咨询人 更换项目负责人时,应提前 7 日向委托方书面报告,经委托方同意后方可更 换。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
13、员,应提前 3日向委托方书面报告,经委托方同意后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3.1.4咨询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委托方要求咨询人更换的,咨询人应当 更换:(1)存在严重过失行为的;(2)存在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3.2.1咨询人应当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等要求向委托方提供与工程造 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 的团队人员名单及执业(从业)资格证书、咨询工作大纲等,并按合同约定的 服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实施咨询业务。3.2.2咨询人应当在专
14、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专用条件约定的份数、 组成向委托方提交咨询成果文件。咨询人提供造价咨询服务以及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符合现行国家 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委托方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 量标准高于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具体的质量标准,并 相应增加服务酬金。3.2.3咨询人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除加盖咨询人单位公章、工 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外,还必须按要求加盖参加咨询工作人员的执业(从 业)资格印章。3.2.4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委托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 议或者异议给予书面答复。3.2.5咨询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循独立、
15、客观、公正、诚 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3.2.6咨询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造价咨询服务,不转包承接的造价咨询服务业务。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 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内与委托方协商明确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需要 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工作依据,但不得违反国家及工程所在地的强 制性标准、规范。咨询人应自行配备本条所述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相关资料。必须由 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应在附录 C 中载明。需要委托方协助才能获得的资料,委 托方应予以协助。3.4使用委托方房屋及设备的返还 项目咨询人员使用委托方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的,咨询人应妥
16、善使用和保 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上述房屋及设备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返还委托 方。4.违约责任4.1委托方的违约责任4.1.1委托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 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1.2委托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咨询人损失的,委托方应予以赔偿。双 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4.1.3委托方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 14 天,应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逾期 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 =当期应付款总额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 利率逾期支付天数(自逾期之日起计算)。双方也可在专用条件中另行约定 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及
17、支付方法。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4.2.1咨询人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承 担违约责任。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4.2.2因咨询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咨询人应当赔偿委 托方损失。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方法。5.支付5.1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 的货币种类和汇率等在专用条件中约定。5.2支付申请 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日期前,向委托方提交支付申请书, 支付申请书的提交日期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 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
18、其金额。5.3支付酬金 支付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 用。5.4有异议部分的支付 委托方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咨询人提交的支 付申请书后 7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咨询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 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 7 条约定办理。6.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6.1合同变更6.1.1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 更。6.1.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咨询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 容增加时,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方。增加的工 作时间或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
19、的确定方法由双方根据委托 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1.3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颁布或 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非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等发生变化的,双方协 商确定执行依据。由此引起造价咨询的服务范围及内容、服务期限、酬金变化 的,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6.1.4因工程规模、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的变化等导致咨询人的工作量增 减时,服务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6.2合同解除6.2.1委托方与咨询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6.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1)咨询人将本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工作全
20、部或部分转包给他 人,委托方可以解除合同;(2)咨询人提供的造价咨询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经委托方催告仍 不能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委托方可以解除合同;(3)委托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酬金,经咨询人催告后,在 28 天内仍 未支付的,咨询人可以解除合同;(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除上述情形外,双方可以根据委托的服务范围及工作内容,在专用条件中 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条件。6.2.3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对方。6.2.4合同解除后,委托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咨询人支付已完成部分的咨 询服务酬金。因不可抗力导致的
21、合同解除,其损失的分担按照合理分担的原则由合同当 事人在专用条件中自行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因非咨询人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 其损失由委托方承担。因咨询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合同解除,按照违约责任处 理。6.2.5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争议解决方式的条款仍然 有效。6.3合同终止除合同解除外,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终止:(1)咨询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2)委托方与咨询人结清并支付酬金;(3)咨询人将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交还。7.争议解决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7.2调解如果双方不能在 14 日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
22、将 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其他8.1考察及相关费用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经委托方同意进行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 方审核后另行支付。差旅费及相关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8.2奖励 对于咨询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委托方获得效益的,双方在 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 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8.3保密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或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 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
23、施工程有关的第三人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 专用条件中约定。8.4联络8.4.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 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8.4.2委托方和咨询人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 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 提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8.4.3委托方和咨询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 的往来函件,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认可往来 函件的内容。8.5知识产权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方提供给咨询人的图纸、委托方
24、为实施工程 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委托方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文件的 著作权属于委托方,咨询人可以为实现本合同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 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咨询 人不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 给任何第三方。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咨询人为履行本合同约定而编制的成果文件,其 著作权属于咨询人。委托方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 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咨询人书面同意,委托方不 得为了本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 何第三方。双方保证
25、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因咨询人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咨询人承担;因委托方提供的基础资料导 致侵权的,由委托方承担责任。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双方均有权在履行本合同保密义务并且不损害对 方利益的情况下,将履行本合同形成的有关成果文件用于企业宣传、申报奖项 以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1.词语定义、语言、解释顺序与适用法律1.2语言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 / 。1.3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按通用条款执行。1.4适用法律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 : 按通用条款执行。2.委托方的义务2.1提供资料委托方按照附
26、录 C 约定无偿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合同咨询业务有关资料的时 间为:详见附录 C。2.2提供工作条件2.2.1项目咨询人员使用附录 D中由委托方提供的房屋及设备,支付使用 费的标准为:详见附录 D。2.4委托方代表委托方代表为: ,其权限范围:代表委托方执行合同中约定权利 义务,如合同履约过程中有特别限制委托方将第一时间通知咨询人 。2.5答复委托方同意在 5 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 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方认可。3.咨询人的义务3.1项目咨询团队及人员3.1.1项目咨询团队的主要人员(即审核人或兼编制人)应具有注册造价 师或高级职称资格条件;团队人员(即编制人)
27、的数量为至少 1 人,且应为 造价专职人员。服务期间:保证有一名注册造价师或高级职称咨询人员负责审 核成果文件,一名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负责编制成果文件人3.1.2项目负责人为: ,电话: ;项目负责人为履行本合同的权限为:组织和主持本项目预算编制工作,并负责审核或兼编制服 务成果文件等。造价专职人员: ,电话: 。3.1.3咨询人更换项目咨询团队其他咨询人员的约定:投入本项目的咨询 团队(审核人和编制人)应保持相对稳定,若更换咨询团队人员,咨询人需向 委托方支付赔偿金,每更换 1 人 1次,处以合同总价 2% 的赔偿金,在最近一 次支付酬金中扣除。3.1.4委托方要求更换咨询人员的情形还包括:未
28、按要求时间和质量提交 咨询成果文件。3.2咨询人的工作要求3.2.1咨询人向委托方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详见附件 B。 咨询人向委托方提供的资料还包括: / 。3.2.2咨询人向委托方提供咨询成果文件的名称、组成、时间、份数及质 量标准:详见附录 B。3.2.4咨询人应在收到委托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建议或者异议后 _2_日内给 予书面答复。3.3咨询人的工作依据 经双方协商,本合同约定的造价咨询服务适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定额等 工作依据为:本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标准规范文件,以及佛 山市禅城区的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南庄镇政府规章或上级主管部门颁 发的有效指令文件等 。3.4使用
29、委托方房屋及设备的返还咨询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15 日内移交委托方提供的房屋及设备,移交的 方式为交还本项目的委托方代表签收。4.违约责任4.1委托方的违约责任4.1.1委托方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委托方责任期内,应当履行本合 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委托方的单方过失造成的咨询人经济损失,应当向咨询人 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本合同酬金总额。4.1.2委托方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并支付:由于委托方或第三人的原 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委托人应当 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咨询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 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
30、并得到额外的酬金。4.1.3委托方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计算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逾期应 付款总额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逾期支付天数(自逾期之 日起计算)。4.2咨询人的违约责任4.2.1咨询人违约金的计算及支付方法: 咨询人的违约金支付方法:在违约事项发生后最近一次支付的酬金中扣除 违约金。(1)咨询人逾期交付提交成果文件的违约金: 咨询人未按约定的时间要求完成相应服务的情况,每延期一天处以合同 总价的 2%处罚;咨询人方应依照委托方的要求修改或调整服务成果,不予修改 或调整,每一次,处以合同总价的 2%处罚。(2)咨询人提交的提交成果文件出现下列情况,委托方有权处以相应违约
31、金:2咨询人提交的 预算报告(送审稿) 被有权审核的造价主管部门审核增加 的,对于某分项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按国家及广东省规定执行)核增金额超 过 30 万元(含)的,委托方有权每处处以 2000 元的违约金;总建安费核增额 超过送审建安费金额的 4%,委托方有权同时处以咨询人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 法如下:审核核增的金额在 4%10%间,处以超出部分(即送审建安费 104%以 外)金额 3的违约金;审核核增的金额大于 10%,处以超出部分(即送审建 安费 104%以外)金额 4的违约金。(注:上述两项重复执行)。3咨询人提交的预算报告(送审稿)被有权审核的造价主管部门审核减少 的,对于某分项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按国家及广东省规定执行)核减金额超 过 30 万元(含)的,委托方有权每处处以 4000 元的违约金;总建安费核减额 超过送审建安费金额的 4%,委托方有权同时处以咨询人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 法如下:审核核减的金额在 4%10%间,处以核减部分(即送审建安费 *96%-审 核建安费差值)金额 3的违约金;审核核减的金额大于 10%的,处以核减部 分(即送审建安费 *96%-审核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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