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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法律概论.docx

1、马来西亚法律概论第七章 马来西亚法律制度概论马来西亚概况【 国名】 马来西亚 (Malaysia)【国旗】呈横长方形,长与宽之比为。主体部分由道红白相间、宽度相等的横条组成。左上方有一深蓝色的长方形,上有一弯黄色新月和一颗个尖角的黄色星。道红白横条和角星象征马来西亚的个州和政府。蓝色象征人民的团结及马来西亚与英联邦的关系英国国旗以蓝色为旗底,黄色象征国家元首,新月象征马来西亚的国教伊斯兰教。【国徽】中间为盾形徽。盾徽上面绘有一弯黄色新月和一颗个尖角的黄色星,盾面上的图案和颜色象征马来西亚的组成及其行政区划。盾面上部列有把入鞘的短剑,它们分别代表柔佛州、吉打州、玻璃市州、吉兰丹州和丁加奴州。盾面

2、中间部分绘有红、黑、白、黄条色带,分别代表雪兰莪州、彭亨州、霹雳州和森美兰州。盾面左侧绘有蓝、白波纹的海水和以黄色为地并绘有根蓝色鸵鸟羽毛,这一图案代表槟榔屿。盾面右侧的马六甲树代表马六甲州。盾面下端左边代表沙巴州,图案中绘有强健的褐色双臂,双手紧握沙巴州州旗。盾面下端右边绘有一只红、黑、蓝色飞禽,代表沙捞越州。盾面下部中间的图案为马来西亚的国花木槿,当地人称“班加拉亚”。盾徽两侧各站着一头红舌马来虎,两虎后肢踩着金色饰带,饰带上书写着格言“团结就是力量”。在盾徽上还绘有一弯新月和一颗。【国歌】月光 【国花】木槿。马来西亚人民用这种红彤彤的木槿花朵,比喻热爱祖国的烈火般的激情。 【重要节日】独

3、立日,月日(年) ;国庆日,月日(年);灾难意识日,月日(年马来西亚政府决定设立。选择这一天作为全国“灾难意识日”,是因为马来西亚过去在这一天多次遭受自然灾难的袭击。年这一天,东马来西亚的沙巴州遭受强烈热带风暴袭击,有多人死亡,许多房屋和财产被毁;年月日,马来西亚北部槟榔屿等州部分地区遭到印度洋海啸袭击,共有多人死亡。)【国家政要】最高元首 米詹扎因阿比丁 (Sultan Mijan Zainal Abidin),年月被推选为马第任最高元首,月日宣誓就任,年月日登基;总理纳吉布敦拉扎克(Najib Tun Razak),年月宣誓就职 ;国会下议院议长潘迪卡尔阿明穆利亚,年月当选 。 【自然地理

4、】 面积万平方公里。位于东南亚,地处太平洋和印度洋之间。全境被南中国海分成东马来西亚和西马来西亚两部分。西马来西亚为马来亚地区,位于马来半岛南部,北与泰国接壤,西濒马六甲海峡,东临南中国海,东马来西亚为沙捞越地区和沙巴地区的合称,位于加里曼丹岛北部。海岸线总长约公里。属热带雨林气候。内地山区年均气温,沿海平原为。【人口】万。其中马来人及其他原住民占.,华人占.,印度人占.。沙捞越州原住居民中以伊班族为主,沙巴州以卡达山族为主。马来语为国语,通用英语,华语使用也较广泛。伊斯兰教为国教,其他宗教有佛教、印度教、基督教、拜物教等。 【首都】吉隆坡(kuala lumpur) ,人口约多万。其标志性建

5、筑之一国营石油公司“双峰塔”高约米,是当今世界最高的双塔建筑。吉隆坡还是这个多民族、多宗教国家的缩影,市内清真寺、佛教、印度教的寺庙以及典型的穆斯林建筑、中国式住宅和英国殖民时期建筑随处可见,并存相依,别有特色。新首都:普特拉贾亚(putrajaya) 位于吉隆坡以南公里处,总理府及部分政府工作人员于年月迁入,年前搬迁完毕;人口约。 吉隆坡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兴建的双塔高层楼宇。【简史】公元初马来半岛建立了羯荼、狼牙修等古国。世纪初以马六甲为中心的满刺加王国统一了马来半岛的大部分,并发展成当时东南亚主要国际贸易中心。世纪起先后遭到葡萄牙、荷兰和英国侵略。年沦为英国殖民地。沙捞越、沙巴历史上属文莱,

6、年两地沦为英国保护国。二次大战期间,马来亚、沙捞越、沙巴被日本占领。战后英国恢复其殖民统治。年月日马来亚联合邦在英联邦内独立。年月日,马来亚联合邦和新加坡、沙捞越、沙巴合并组成马来西亚(年月日新加坡宣布退出)。 【行政区划】全国分为个州,包括西马的柔佛、吉打、吉兰丹、马六甲、森美兰、彭亨、槟榔屿、霹雳、玻璃市、雪兰莪、丁加奴以及东马的沙巴、沙捞越,另有三个联邦直辖区:首都吉隆坡、纳闽和普特拉贾亚(Putra Jaya,联邦政府行政中心)。 【政治】最高元首为国家首脑、伊斯兰教领袖兼武装部队统帅,由统治者会议从马来西亚个州的世袭苏丹中选举产生,拥有立法,司法和行政的最高权力,以及任命总理、拒绝同

7、意解散国会等权力,任期五年。统治者会议由柔佛等九个州的世袭苏丹和马六甲等四个州的州元首组成。其职能是在九个世袭苏丹中轮流选举产生最高元首和副最高元首;审议并颁布国家法律、法规;对全国性的伊斯兰教问题有最终裁决权;对涉及马来族和沙巴、沙捞越土著民族的特权地位等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凡有关统治者特权地位的法律,未经该会议同意,不得通过。每次开会时,内阁总理和各州州务大臣、首席部长在旁协助。国会是最高立法机构,由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但实权在内阁手里。【军事】陆军的前身是年英国殖民地政府组建的马来兵团。年马从英国人手中接管原英殖民地海军辅助部队,年正式改为马来西亚皇家海军。年月日正式建立马来皇家空军。马最

8、高元首是三军最高统帅。国防决策机构为国家安全委员会,总理任主席。武装部队总司令是最高指挥官。实行志愿兵役制,服役期为年。【外交】奉行独立自主、中立、不结盟的外交政策,主张建立东南亚和平、自由和中立区。优先发展同东盟国家的关系,视东盟为其外交政策的基石。重视发展同大国关系。积极发展同伊斯兰国家和不结盟国家关系。致力于促进东亚环境的稳定,加强与东北亚的联系,继续加强与其他国家良好的双边关系。将与邻国和有特殊重要性的国家发展积极的关系;在处理双边关系时,将遵循互利的原则,通过谈判和平解决所有分歧。在更大的区域范围内,即东盟与中国、日本、韩国范围内,马来西亚将继续坚定地提倡与中、日、韩合作。在多边领域

9、,马来西亚将积极参与各种联盟或论坛,致力于维护各种权益,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权益。 【经济】自然资源丰富。橡胶、棕油和胡椒的产量和出口量居世界前列。锡矿丰富,曾为世界产锡大国,但近年来产量明显减少,年锡产量估计为吨。石油储藏量约亿桶(年探明)。天然气储量.万亿立方米(年探明)。此外,还有铁、金、钨、煤、铝土、锰等矿产。盛产热带硬木。农业以经济作物为主,主要有橡胶、油棕、胡椒、可可和热带水果等。稻米自给率为。七十年代以来不断调整产业结构,大力推行出口导向型经济,制造业、建筑业和服务业发展迅速。八十年代中期,因受世界经济衰退影响,经济出现困难。政府采取刺激外资和私人资本增长措施后,经济明显好转。年以

10、来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年均国民经济增长率一直保持在以上,成为亚洲地区引人注目的新兴工业国之一。年,马政府提出跨世纪发展战略,旨在于年将马建成发达国家。马来西亚是一个美丽的热带国家,自然风光怡人,旅游资源丰富。白色的沙滩、蓝色的大海、魅力独特的珊瑚岛、种类多样的海洋生物、千姿百态的洞穴、多元化的人文景观、古老的民俗民风、众多历史文化遗迹以及现代化的都市,无不吸引着来自世界各地的游客。旅游业是国家第三大经济支柱,第二大外汇收入来源。旅游业为国家第三大经济支柱,主要旅游点有槟城、马六甲、浮罗交怡岛、刁曼岛等。货币:林吉特。第五章 马来西亚法律概论第一节 宪法 一、马来西亚法律的起源和发展 (一)近代以

11、前的马来亚法律 近代以前的马来亚法律,是指这个地区生产国家和法律起,到16世纪初西方殖民主义入侵之前,该地区全部的法律制度。 马来人信奉两种习惯法。森美兰州居民及马六甲州部分地区居民信奉以母系定裔制及妻族居住地为特征的波巴特传统法。马来亚其他各地尊奉特门贡传统法。特门贡传统法已在很大程度上被伊斯兰法所取代,只有波巴特传统法迄今顶住了伊斯兰法的冲击而仍被遵行。土著习惯法只在家庭关系及不动产的继承两方面占有绝对优势; 马来半岛地处古代的先进国家之列,北接中国,西接印度,马六甲地区又深受伊斯兰文化传播的影响,所以其法律从很早起受到域外地区法律的影响: 从公元2000年起,来白中国南部的移民陆续迁入现

12、今的马来亚地区,这种关系使马米半岛地区的人民和历史上建立的各种政权都与中同保持着密切关系,理所当然地受到中国文化的影响。在华人聚集区所奉行的乃是历史上沿用下来的属人法,即中国法律。 马来半岛与印度的接触大约从公元初就开始了,这些印度人中有僧侣和和尚。他们带去历法、书法、法律与治理的见解,印度的法律观和法典,特别是摩奴法典。在古马来西亚的凯里阇法典中就能看见印度法律的影子。马来亚受到伊斯兰文化影响最大。阿拉伯帝国靠着强大的武力和政治,在东南亚地区传播伊斯兰教。随着伊斯兰教在马来半岛的传播,并被当地人所信仰,伊斯兰法也随之对马来亚产生了最直接的影响。这种受伊斯兰法影响的马来亚地区历史上的法律,主要

13、是历代国王的敕令和习惯、有凯里阇法律、吉大法律、霹雳法律、双溪乌戎法律、马六甲法律等。 由于马来亚特殊的地理环境和社会条件,该地区缺乏自己固有的传统法律文化。中国、印度和阿拉伯的传统法律文化通过不同途径传入马来亚,使该地区形成了自己的法律文化传统,为以后该地区法律的发展奠定了比较深厚的基础。 (二)马来亚法律的英国化 1914年到1957年,英国对马米亚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和外交进行全面的统治。二战后,由于民族解放运动的兴起和殖民体系的瓦解,马来亚于1957年在英联邦内宣布独立。各个殖民地政治统治的建立过程都是类似的,都是先引人英国的民法和刑法,以恢复法律与秩序,然后逐渐建立完整的政府机构

14、。 英国人的政治统治对马来亚的政治经济及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持久而深刻的影响。英国人引入了西方政治制度及思想观统治理念,还引入了高度专门化的政府组织结构、公务员制度、英国的法律及司法系统,但最重要的是引入了立法机构。这些立法机构包括海峡殖民地的立法会议,马来联邦参事会、各邦参事会等,虽然它们的组织形式各不相同,但是,其立法职能又或多或少地被行政长官或行政部门侵夺,而且非官方议员由行政长官任命,因此这些立法机构并不具有民主的性质。尽管如此,立法机构的出现在政治上仍代表着一种进步,而且马来亚立法机构的演进是其政治体制发展和变化的中心,立法机构的发展也反映出马来亚的宪政发展水平。这种发展变化在战前表现为

15、非官方议员数目的增加,在独立进程中表现为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议中民选议员人数超过官方议员及由官方指定的非官方议员的数目,从而为马来亚以和平方式实现独立奠定基础。在这一时期,马来亚出现了民选立法机关及参加竞争性选举的政党。英国人统治下的这种政治体制的发展是逐渐演进的,使得马来亚独立后确立了十分类似的君主立宪政体。 (三)伊斯兰法律的改革 马来西亚独立后对其法律进行了改革。 在马来西亚伊斯兰法的改革中,最显著的是伊斯兰法院管辖权的扩大和这些法院法官素质的提高。马来西亚人口中,主要是马来人,基本上信奉伊斯兰教。在以往伊斯兰法院对伊斯兰法律的发展是严格受限制的。从等级体系上讲,民事法院是伊斯兰学说的更权

16、威的解释者,1988年修改了马来西亚宪法, 对世俗法院和伊斯兰法院的相互关系有了重大改变,该宪法修正案A704,第8节,对第121条增加(1A)条规定,高等法院对沙里阿法院管辖的任何案件均无管辖权。 原则上,马来西亚仍存在世俗法院和伊斯兰法院两种制度,但现在伊斯兰法院占有一个并行的而不是从属的地位,两者都有专有管辖权;对宗教法院的上诉可以提交沙里阿上诉委员会,沙里阿上诉局或沙里阿上诉法院。但两种法院的管辖范围仍有重大区别。在民事案件方面,沙里阿法院仅限于结婚、离婚、分居、主张夫妻财产、婚生子女地位、监护、家属抚养、财产继承以及穆斯林的某种形式的信托财产等问题。除了个别例外,并没有对这些管辖权限

17、的改革。两方当事人部是穆斯林之间的合同诉讼也仍属世俗法院管辖。伊斯兰法院的变化般被认为“提升”了伊斯兰法院法官的资格、待遇和地价。在有些州,仅大学毕业生才能任伊斯兰法院法官,这与以前的做法大大不问,那时伊斯兰学校的课程在受教育的马来西亚人眼中并没有地位,自1988年开始,在国际伊斯兰大学开设一年制的宗教法官训练课程里,其中就强调对证据、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学习,这些课程结合了英国法的内容。在20世纪80年代,公布了第一个有关律师在沙里阿法院执行律务的法律。一般地说,能在世俗法院执行律务并有某些伊斯兰法律知识者,就能胜任沙里阿法院的律师工作。 二、现行宪法的主要内容 (一)宪法的历史发展 马来西

18、亚联邦实行君主立宪制,由13个州和2个联邦直辖区组成。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英国无暇顾及它在远东的殖民地,西马来西亚被日本法西斯占领。战后,日本投降,英国的军事控制接踵而来,又恢复了它对马来半岛的统治。1944年5月,英国战时内阁批准了该小组起草的马来亚新宪制报告书。1945年10月10日,殖民部国务大臣在答复议会质询时,首次明确宣布了英国对战后马来亚的政策,“英国政府的政策要求一个制宪的马来亚联邦和一个马来亚的公民制度,俾使马来亚为其祖国人民均能获得平等的公民权。为达到此目的,急需和马来诸邦的统治者订立新的协议,并在海峡殖民地方面采取新的宪制步骤”。之后,各马来州的统治者与英国政府签订了一项

19、协议。该协议提出成立马来亚联盟的建议,使之包括西马来西亚9个马来州及马六甲于槟榔屿两个英届殖民地。拟议中的马来亚联盟具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留给各州及殖民地的实权极为微小。嗣后根据1946年马来亚联盟敕令而制定的宪法遭到强烈反对,因此,马来州统治者与英国政府重新订立协议。1948年马来亚联合邦敕令是根据同年签订的马来亚联合邦协议制定的,该敕令削减了中央的权力;英国放弃了除国防以外及外交事务以外的各项管辖权。1956年在伦敦召开了一个制宪会议,与会者有英国政府代表,各马来州统治者苏丹的代表,以及以首席部长东古拉赫曼为首的经选举产生的联邦政府的代表。这次会议达成了马来亚联合邦独立的协议,并且组织

20、了一个宪法委员会草拟新的马来亚联合邦独立之后的宪法。在1957年5月9日,东古拉赫曼再次率领代表团前赴伦敦,在这次的制宪会议上,宪法委员会所提出的建议大体上都获得了通过。根据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敕令第2条,马来亚联合邦宪法1957年7月2日在吉隆坡公布,8月31日起作为一项法律开始生效。联合邦于同日宣布独立。1963年9月16日马来西亚成立,沿用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宪法,改名为马来西亚联邦宪法,后经1963年、1970年、1971年、1978年、1984年、1988年等多次修订为现行宪法。 (二)现行宪法的主要内容 1移民政策与国籍规定 1946年1月22日,英国政府以白皮书的形式公布

21、了“马来亚联邦”计划,赋予马来人、华人和印度人3个种族同等的公民地位及政治参与权利,以促进其“统一团结”。在1946年公布的第二个白皮书中,马来亚联邦公民资格是这样规定的: “(1)凡在本敕令生效之日以前出生于马来亚联邦或新加坡,生效之日仍在马来亚或新加坡为常住居民者。 (2)凡在本敕令生效之日以后为马来亚联邦或新加坡之常住居民,年届18周岁以上,在1942年2月5日以前15年内曾居住马来亚联邦或新加坡11年之久,愿宣誓或承认或接受效忠誓词者。 (3)凡在本敕令生效之日以后生于马来亚联邦,而其父在其出生时为马来亚联邦公民,并且必须或为出生于马来亚联邦或新加坡者,或为上述(2)类下之马来亚联邦公

22、民者,或为业已取得归化证书者。在(1)、(2)两类下诸公民的未成年子女亦均获得马来亚联邦公民。” 1946年7月,由英国人、各邦统治者及巫统的代表组成一个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新宪法。从1946年底,这个新宪法草案以蓝皮书的形式公布了,即“马来亚联合邦”草案。公民资格的限制大大提高了,要求一个人在25年至少居住满15年,并宣布永久定居于此地,还具备充分的马来语或英语的知识才能获得公民权。 1956年1月18日到2月8日,由东古拉赫曼率领的由联盟党政府及苏丹的代表组成的代表团抵达伦敦,与英国政府就独立问题进行了谈判。英国人很快与联盟党政府联合任命了一个由李特勋爵为首的制宪委员会,负责制定马来亚的新

23、宪法。联盟党内3个种族政党经过激烈的讨价还价,最终达成了妥协;马来人对非马来人的公民权要求作出让步,非马来人则无期限地承认马来人的特殊地位。李特制定委员会提交的联合邦宪法草案经修改,先后于联合邦立法会议及英国议会上下两院通过、于1957年8月27日正式公布,并于1957年8月31日联合邦独立日开始生效。新宪法对公民资格的规定比较宽松,其条件是:凡是独立日以后出生于联合邦者;凡是独立日以前出生,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经登记成为联合邦公民:前7年中在联合邦居住满5年;愿意永久居住此地;品行良好;具有马来语的基本知识或在1957年至1967年间具有英语的基本知识亦可。 另外,新宪法也保护了马来人的“特殊

24、地位”,主要体现在:马来语作为官方语言;伊斯兰教作为国教等。 随着1963年马来西亚联邦的成立,马来亚联合邦宪法稍作修改后,成为马来西亚联邦宪法。该宪法关于公民身份的条款曾经修正,使公民身份越来越难以取得而易于丧失。如果一名经登记为公民的妇女与非公民结婚从而取得外国公民身份,她的公民身份可被剥夺。经登记或入籍而取得公民身份的人,在下列情况下将被剥夺公民身份:对联邦有不忠诚或不满的表现;在战争期间曾与敌人进行非法贸易;登记或入籍后5年内曾在任何国家被判1年以上徒刑或被处5000林吉特以上的罚金;未经联邦政府批准而私自接受外国政府的雇佣并对外国政府宣誓效忠;或原系以欺诈或隐瞒重要情节等手法而获准登

25、记或入籍。凡与公民结婚从而登记为联邦公民妇女,如果在婚后2年内丈夫死亡以外的其他原因而解除婚姻关系者,也可被剥夺公民身份。 2联邦与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马来西亚是一个君主立宪制的联邦国家。国家最高立法、行政和司法权掌握在一名立宪君主的手中,称为联邦最高元首,是国家的象征,类似英国的国王。内阁以联邦最高元首的名义管理政府。内阁集体向议会负责。各州的州政权在结构方面、权力分配和制衡与联邦政府相同。马六甲州、槟榔屿州、沙巴州及沙捞越州的长官是通过选举产生,内联邦最高元首任命的。而其他9个州的长官是世袭的马来统治者苏丹。 (1)联邦最高元首 马来西亚宪法规定:最高元首称为Yang diPertuan A

26、gong,由选举产生,即在9个世袭苏丹中依照参加竞选最高元首的苏丹的年龄和就任年代拟出名单,选出一位资历最深的苏丹担任元首。一位苏丹只能出任一次最高元首。已担任过最高元首的州统治者不再列入名单。“最高元首任期5年,但得随时亲署书面向统治者会议提出辞呈,或由统治者会议罢免之,并在不继续成为统治者时,停止担任职务。”最高元首就任时,要在各州统治者与首席大法官面前宣誓,效忠及公正地行使国家统治权,遵守宪法和法令,维护伊斯兰教等。 宪法还规定:最高元首应是联邦武装部队最高司令,有权委任武装部队参谋长、警察总监及武装部队委员会成员;有权任命总理、联邦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大法官及高级法院的法官,任命总检察长

27、以及马六甲、槟榔屿、沙巴和沙捞越4个州的州长;有权下令召开国会或拒绝解散国会的要求,要求召开专门涉及统治者的特权、地位、荣典和称号的统治者会议;批准国会通过的法案及拥有最高赦免权。最高元首还是本州、联邦直辖区、马六甲、槟榔屿、沙巴和沙捞越各州的宗教首领。宪法第4条还规定:“最高元首在根据宪法或联邦法律行使其职权时,除本宪法另有规定外,应依照内阁或在内阁一般权力下的部长咨询行事;但他有权在他的要求下,取得内阁所有的任何关于联邦政府的情报。”宪法对最高元首也有限制性的规定,即不得担任营利职位,不得积极从事商业活动;不得接受任何根据州法律的规定向他作为本州统治者所作的支付或可能属于他的报酬;除进行国

28、事访问外,未经统治者会议同意,离开马来西亚不得超过15天。 在统治者会议选举最高元首时,一般同时选举一名副最高元首。最高元首若离职超过15天或病故,则由副最高元首代行职权,直至新的最高元首选出。 (2)统治者会议 统治者会议是根据1948年马来亚联合邦协议于同年成立的,由玻璃市、吉打、霹雳、血兰莪、森美兰、柔佛、吉兰丹、丁家奴和彭亨等9个州的世袭苏丹以及马六甲、槟榔屿两州州长组成。1963年之后,沙巴和沙捞越2个州的州长也成为统治者会议成员。 统治者会议的职能主要有:选举产生正、副最高元首;对国家政策、法律、官员任命和宗教等问题进行审议;凡直接影响统治者特权、地位、荣典和称号的法律,未经该会议

29、同意,不得通过。每年举行34次会议。会议除选举最高元首外,一般均邀请总理和各州首席部长或他们的代表与会,统治者们在他们咨询下行使职权。会议有统治者玺1枚,由掌玺大臣保管,该大臣兼任统治者会议秘书。 (3)内阁 联邦内阁行使行政权。联邦宪法体现了内阁集体负责的宪政惯例。最高元首首先任命他认为在众议院中拥有大概多数议员信任的众议员一人为总理,主持内阁。然后,最高元首在总理的建议下,从议会两院议员中任命其他的部长,一州的立法议员如被任命为联邦部长者,在其履行部长职务期间,应辞去州立法议员的议席。内阁的其他成员由总理选自众、参两院的议员,然后由最高元首根据总理的推荐加以任命。协助各部部长或助理部长工作

30、的政务秘书或政治秘书可由总理自行任命。 内阁集体向议会负责。当总理不再获得众议院信任时,必须提出内阁辞职书,除非最高元首依总理之请解散议会。其他部长的去留取决于最高元百的意向。最高元首可根据总理的意见随时罢免部长。内阁的主要职能是:制定和执行政策、法律,总理全国性的公共行政事务;参与立法和司法工作;决定和实施国家内、外政策;任免高级官员;掌握和指挥军队、警察、法院、监狱等暴力机关;干预乃至参与经济活动,发展国家资本主义。其他职能如组织选举、建议解散议会等。 从独立以来,历届内阁总理均为巫统党主席。 (4)议会 “联邦立法权应属于最高元首和由参议院与众议院组成的议会。”上议院由69名议员组成,4

31、3名由最高元首任命,其余26名则由各州各派2名,任期3年,并不受解散下议院的影响。由最高元首任命的议员都是“对公共事业有特殊贡献或在各种行业如商业、工业、农业、文化活动或社会服务方面有卓越成就者,或系少数民族的代表,或系有能力代表土著人利益的人”。下议院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共设议席180个,全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各州均有一院制的立法机关,称为立法议会。沙捞越的立法议会又称为州议会。议会成员的资格,宪法规定得很宽泛:凡在本联邦内居住的公民,除非宪法或根据第48条所制定的法律剥夺其资格如年龄在30周岁以上者,可当选参议院议员;如年龄布2l周岁以上者,可当选众议院议员。 宪法第63条赋予了议会的特权:对于议会两院或其任何委员会的议事活动的有效性,不得在任何法院中提出怀疑;任何人对于在参加两院或县委员会议事中所发表的言论或所做的投票,不受任何法院的控诉;任何人对于任何由议会两院发表或经议会两院批准发表的任何东西不受任何法院的任何起诉。 议会有权修改宪法、制定法律和法令,讨论通过财政部长提出的财政预算案和追加案,以及对政府各部门工作的咨询等。修改宪法,必须经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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