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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质量责任备案制度讨论稿doc.docx

1、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质量责任备案制度讨论稿doc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质量责任备案制度(讨论稿)1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质量责任备案制度(讨论稿)为加强公路建设质量管理,落实公路建设质量责任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第1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高速/一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内交发号)等有关规定,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质量责任备案制度。凡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从事公路建设项目的从业单位必须遵守本制度。一、建立公路建设质量责任制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各自

2、职责对所承建的项目建立和落实公路建设质量责任制,详细划分各自的质量责任,明确各岗位职责和责任人,不得缺漏。二、实行质量责任备案制度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进行质量责任备案,实行质量责任备案制度。项目法人应对备案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三、质量责任备案程序(一)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的公路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在办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向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填写01表),其他从业单位向项目法人备案(填写02-06表)。(二)盟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的公路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在办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向盟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同时向盟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填写01

3、表),其他从业单位向项目法人备案(填写02-06表)。(三)一般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项目法人质量责任向盟市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填写01表),其他从业单位向旗县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填写02-06表)。从业单位质量责任备案后,不得随意变动,如有特殊情况进行个别人员调整时,由项目法人进行审批,但人员资质不得有实质性降低,并及时按程序补报备案。备案内容作为内业资料的一部分存项目法人单位,完工后纳入工程档案。四、实行公路建设质量责任公示制度为加强社会监督,提高工程质量,建设项目要将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的姓名在项目施工现场立牌公示。项目主管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

4、社会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负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附表:01项目法人质量责任备案登记表02设计单位质量责任备案登记表03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备案登记表04驻地监理单位质量责任备案登记表05总监理单位质量责任备案登记表06试验检测单位质量责任备案登记表项目法人质量责任备案登记表项目名称:省道101线白音希勒至都呼木公路锡盟建设项目表项目法人单位(盖章):填表人:填表时间:注:本表由项目法人单位填写。内容较多时,可分页填写。设计单位质量责任备案登记表项目名称:设计单位(盖章):项目法人单位(盖章):填报人:填表时间:审核人:审核时间:注:本表由设计单位填报。内容较多时

5、,可分页填写。度研究生教育质量报告会围绕学位管理与研究生培养工作,客观反映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突出培养特点、成就和经验,同时也要认真查找和深入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质量报告起止时间为每年1月1日12月31日,根据不同类别研究生的招生与学位授予规律,本年度完成上一年度的质量报告。各单位要在每年的6月底完成本单位上年度的研究生质量报告,并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统一部署,在全国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和本学校网站上公布,同时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和自治区教育厅备案。2013年的质量报告将于今年9月底前在本学校网站上公布。公司年会邀请函的格式_邀请函 公司年会邀请函的基本内容与年

6、会通知一致,包括年会的背景、目的和名称;主办单位和组织机构;会议内容和形式;参加对象;会议的时间和地点、联络方式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标题。由年会名称和“邀请函(书)”组成,一般可不写主办机关名称和“关于举办”的字样。 2.称呼。邀请函的发送对象有三类情况: (1)发送到单位的邀请函,应当写单位名称。由于邀请函是一种礼仪性文书,称呼中要用单称的写法,不宜用泛称(统称),以示礼貌和尊重。 (2)邀请函直接发给个人的,应当写个人姓名,前冠“尊敬的”敬语词,后缀“先生”、“女士”、“同志”等。 (3)网上或报刊上公开发布的邀请函,由于对象不确定,可省略称呼,或以“敬启者”统称。 3.正文。正

7、文应逐项载明具体内容。开头部分写明举办年会的背景和目的,用“特邀请您出席(列席)”照应称呼,再用过渡句转入下文;主体部分可采用序号加小标题的形式写明具体事项;最后写明联系联络信息和联络方式。结尾处也可写“此致”,再换行顶格写“敬礼”,亦可省略。 4.落款。因邀请函的标题一般不标注主办单位名称,因此落款处应当署主办单位名称并盖章。 5.成文时间 。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内蒙古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试行)失效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日期:1999-9-16 执行日期:1999-9-16 生效日期:2003-2-21 第一条 为加大对外开放力度,进一步吸引外商投资,加快我区外向型经济的

8、发展,除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外,根据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有关,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自治区境内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和兴办的其它公益事业。 第三条 对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凡属自治区鼓励发展的产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5年内先征后返;增值税地方留成25部分,在投产后5年内,由地方财政全额返还。自治区鼓励发展的产业目录由自治区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对实际经营期未满10年的,应追缴已返还的所得税和增值税税款。 第四条

9、 鼓励兴办投资额大的外商投资企业。 (一)对设在国务院批准的省会、沿边城市及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沿海(沿边)开放城市及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待遇。 (二)外商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按确定税率上缴所得税,由地方财政部门返还50。 第五条 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所得税税率缴纳所得税,超过15部分,地方财政部门予以退库返还。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当地财政部门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

10、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产品自营或委托出口的,适用国家现行出口退(免)税政策。企业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本年度产品总值60以上的,经当地财政部门核准,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超过10的部分由财政部门返还企业。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八条 外商向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的,鼓励投资者以建设运营转让()、项目融资、转让经营权等方式进行建设和运营;对重点交通项目、旧城改造项目,经批准可在周侧一定范围内扩大与项目有关的土地开发和服务经营;企业可根据经营需要,经自治区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确定价格和收费标准。 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高等级公路建设,其车辆通行费收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实行从建成通车

11、之日起8年内由当地财政部门全额返还的政策。 第九条 允许外商以出资、购买、参股、控股、承担债务等形式取得经旗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出让的国有企业的全部或部分产权。 第十条 实行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建设期内,免交土地使用费。 (二)投资者利用企业现有场地办企业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开业年度起5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 (三)对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产品出口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开发、原材料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从投产经营之日起,凡投资额50100万美元,免交土地使用费5年;101300万美元,免交土地使用费7年;301500万美元,免缴土地使用费10年

12、;500万美元以上,免缴土地使用费15年。 (四)外商投资企业对我区退化草牧场进行改良,在依法取得使用权后,按自治区规划从事畜牧业开发。 (五)外商投资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和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在50年内)。 (六)外商、外资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漠、荒滩、荒沟,可以开发为农用地的,优先开发为农用地,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商使用50年;开发为建设用地的,在开发建设达到合同规定的开发规模后,其使用权出让金中地方留成部分,由当地财政全额返还。 (七)外商、外资对我区小城镇进行建设改造,经当地政府批准,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为鼓

13、励自治区边远地区招商引资,经申请,允许这些地区将外商投资项目安排到开发区内实施。有关部门负责在办理易地立项、审批、开发和税务划转等方面给予方便。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和流通中需要短期周转资金和其他必须的信贷资金,经开户银行审核,按照放贷程序优先放贷。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用现汇、固定资产或国家允许的其他财产向银行抵押,申请人民币贷款。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地方性事业收费方面享受国民待遇,按中国企业、公民收费标准收费,并可使用人民币结算。外商投资企业及兴办的公益事业所需水、电、气和通讯设施等,按需要保证优先供应,并与国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收费方面同等对待,实行统一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对产品

14、出口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原材料生产企业,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运输产品,应向有关运输部门报送计划,运输部门必须给予优先安排。 第十六条 在外商投资企业工作的外籍职工(包括其家属)凭本人所在单位的有效证件,在自治区境内的食宿、交通、医疗等,实行与国内人员同一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工资和奖金标准及工资总额由企业董事会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向劳动部门备案。所需职工由企业自行招聘,到当地劳动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安排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可相应享受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对外商

15、要求批复和解决的申报文函,受理机关从收到文件之日起,在10天内审查答复。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时所提交的文件手续齐备后,由自治区、盟市对外招商中心、项目审批中心组织协调,工商、税务、环保、城建、土地、外经、财政、计划等部门采取联合办公或“一站式”服务的形式,一次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依法保护。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除、和规章明确规定外,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和处罚。 (二)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手段的机关外,不得责令银行划拨或者冻结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商的资金和帐户,不得查封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商的合法财产。 (三)不得损害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过去有关规定与上述条款不相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内蒙古自治区对外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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