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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选村委会主任选举办法.docx

1、补选村委会主任选举办法补选村委会主任选举办法选举(Selection 中国古代选举)是从统治者候选人中选择统治者。它是一种自下而上的选择。“选举”的对立面是“委任”。委任是自上而下的选择。补选村委会主任选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村民行使选举权利,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根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应当坚持村民自治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3至7人的单数组成,其成员的具体数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的实际情况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夫妻、直系亲属关系。第四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村选民直接选

2、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第五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后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换届选举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但选举工作最迟应当在上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所需费用,在本村的办公费用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县级和乡级财政补助。第八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应当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法律和法

3、规支持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保障选举工作顺利进行。第九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监督检查,保障选举工作依法进行。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第十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县(市、区)和乡(镇)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二)制定选举工作方案;(三)组织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四)组织、指导选举工作;(五)受理有关选举的举报和反映,责成有关部门处理;(六)办理有关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的村应当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

4、员会由主任和委员3至7人的单数组成,其成员应当有一定的代表性。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推选工作由上届村民委员会主持;上届村民委员会不主持或者不能主持的,由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确定主持者。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村民会议,一般采取由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参加的形式。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辞去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务。村民选举委员会的缺额可以补足。第十二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选举的宣传工作;(二)拟订选举工作实施方案、选举细则,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三)确定和培训本村选举工作人员;(四)

5、登记选民,审查、确认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放选民证;(五)公布选举方式、时间和地点;(六)依法组织产生候选人,公布候选人、竞选人名单,组织候选人、竞选人演讲;(七)主持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八)解答选民询问,受理选民申诉;(九)总结、上报选举情况,整理、移交选举档案;(十)办理有关选举工作的其他事项。第三章选民登记第十三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民的年龄计算以本村的选举日为截止时间。选民的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日期为准;没有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簿

6、记载的日期为准。第十四条选民登记可以采取以户口簿为依据进行登记的方式,也可以采取选民到选民登记处登记与选举工作人员上门登记相结合的方式。采取选民到选民登记处登记与选举工作人员上门登记相结合的方式的,不在本村居住的选民,可以委托其他选民进行登记。采取选民到选民登记处登记与选举工作人员上门登记相结合的方式的,不在本村居住的选民,通过公告或者告知其亲属等方式通知后,不在规定期限内登记或者委托其他选民登记的,视为放弃选举权,不计入选民人数。选民一般在户籍所在的村进行登记。任何村民不得在2个或者2个以上的村重复登记。第十五条结婚后在配偶户籍所在的村居住但户口未迁入,本人要求在居住的村参加选举的,经户籍所

7、在的村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和未在户籍所在的村进行选民登记的证明,并经配偶户籍所在村的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应当予以登记。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和生活或者在本村从事生产、经营1年以上的其他人员,本人要求在本村参加选举的,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过讨论,同意的,予以登记;不同意的,不予登记。第十六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前将选民名单张榜公布。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7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提出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并将结果告知有关村民。村民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日内向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

8、申诉。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前作出决定,书面答复申诉人,并告知该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3日前,将重新确定的选民名单张榜公布,并向选民发放选民证。第四章村民代表的推选第十七条村民代表的推选,可以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产生后进行,也可以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产生后10日内进行。具体推选时间由村民会议或者上一届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推选村民代表,由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组成新一届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每届任期3年,任期与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村民代表出现缺额时,应当按照本届村民代表推选办法补充推选。村民代表

9、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妇女。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村民代表。第十八条村民代表由村民按照每5至15户推选1人的比例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2000人以上的村,村民代表的推选应当采取由村民小组进行推选的形式。村民代表人数一般为20至60人。村民代表的更换由原推选的户或者村民小组进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更换村民代表。第十九条换届选举期间,村民代表会议履行下列职责:(一)讨论决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选举细则;(二)村民选举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履行职责时,组织重新推选或者递补;(三)讨论决定是否在选举大会会场外设立投票站;(四)讨论决定是否使用流动票箱及流动票箱的使用对象;

10、(五)通过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登记人等选举工作人员名单;(六)讨论决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提请决定的其他事项。没有村民代表会议的村,前款规定的职责由该村村民会议履行。第五章选举方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可以采取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也可以采取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第二十一条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具体方式,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第二节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第二十二条在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廉洁奉公、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能带领村民致富等条件,结合本村的具体情况以及村民委员会的工作需要,拟订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

11、人的资格、条件,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向全体村民公布。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由本村选民直接投票提名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人数多1人;委员的候选人应当比应选人数多1至3人。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提名,应当经选民过半数以上投票,方为有效。提名采取等额提名、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办法,并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确定候选人,并当场公布。提名候选人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第二十五条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本人应当在选举日的3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提名时得票多少的顺序依次递

12、补候选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2日前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并公布选举的时间和地点。第二十六条采取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选举的,可以由有选举权的村民一次投票选举,也可以分次投票选举。分次投票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未当选时,可以分别作为副主任、委员的候选人;副主任、委员候选人人数不受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差额数的限制。第三节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第二十七条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是指不确定候选人,由选民根据自己的意愿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选举方式。第二十八条采取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选举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选民竞选。拟参加竞选的选民,应当在选举日的10日

13、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表明竞选意愿和拟竞选的职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2日前以姓名笔画为序公布竞选人名单。第二十九条在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且竞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赞成票时,得票多的竞选人直接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在当日或者次日组织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未能选出或者选足村民委员会成员时,根据所缺职位,应当在未当选的竞选人中以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再按照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另行选举。第六章选举程序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第三十一条候选人或者竞选人在选举前可以对选民进行竞选演讲,并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竞

14、选演讲不得有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言论。候选人或者竞选人在竞选演讲时可以对选民作出承诺,但应当对自己的承诺负责,明确承诺的兑现期限和不能兑现的处理办法。承诺的内容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和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和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对承诺内容的合法性进行审核。第三十二条投票应当在选举大会会场进行。村民小组距离选举大会会场较远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可以设立投票站。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设发票人、登记人各1人,监票人2人。第三十三条投票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说明写票方法和其他注意事项,公布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和登

15、记人名单,公开检验票箱,粘贴封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竞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发票人和登记人。第三十四条选票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加盖村民选举委员会印章或者由村民委员会代章。第三十五条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和公共代笔人。选票应当由选民本人填写。选民本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在选举现场委托公共代笔人或者候选人、竞选人以外的直系亲属选民代为填写。代为填写选票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受委托人最多只能接受3位选民的委托,并不得将选票再委托给其他选民代为填写。选民外出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投票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可

16、以在选举日的3日前以书面形式委托自己信任的其他选民代为填写选票和投票。每个选民只能接受1人委托。流动票箱仅限于因年老、伤病、残疾等原因不能到选举大会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选民投票。使用流动票箱的,投票时应当有3名以上的选举工作人员在场接受投票。第三十六条投票结束后,投票站的票箱应当加封,并由该投票站的监票人将票箱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公开开封检票。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应当核对选票,公开唱票和计票。第三十七条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的,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的,选举无效。选票上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选票无效。选票内容全部无法辨认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

17、确认,选票无效;选票部分内容无法辨认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无法辨认的部分无效。无效票计入选票总数。第三十八条选举村民委员会,选民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竞选人或者其他选民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参加投票选民半数的,始得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在当日或者次日就得票数相等的人组织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未当选的候选人、竞选人中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所得赞成票不得少于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后当场公布,并由选举委员会向

18、当选人颁发当选证书。当选证书的样式全省应当统一。第三十九条经过另行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缺额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所得赞成票不得少于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再次投票后主任仍然缺额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仍然不足3人的,可以暂缺。村民委员会主任暂缺的,由获得赞成票较多的副主任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暂缺的,由获得赞成票较多的委员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主任暂缺的,应当补选,补选的时间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第四十条选举结束时,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封存选票,建立包括封存的选票、选民名单和选举结果报告单等选举资料在内的选举档案,交村民委员会保存,并将选

19、举结果报告单副本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第四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产生后,村民委员会主任应当在5日内主持召开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四十二条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在10日内主持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或者直接投票选举村民小组长。直接投票选举的,参照本办法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规定执行。村民小组长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第四十三条村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当在20日内主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代表中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第四十四条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移交村民委员会印章、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和设备、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

20、作档案、债权债务等。上一届和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未能在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进行移交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并组织移交。第七章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第四十五条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派员会同3名以上村民代表(村民)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10日内核实联名人数。经核实,联名人数符合法定人数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20日内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村民委员会逾期不主持召开村民会议表决罢免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满20日之

21、日起20日内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第四十六条罢免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的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副主任主持,未设副主任的,推选1名委员主持。主任、副主任或者委员不主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派员主持。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5至7人组成罢免委员会,由罢免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第四十七条村民会议讨论罢免要求时,被要求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在村民会议上进行申辩。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采取秘密写票、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办法进行,不得使用流动票箱,不得委托

22、投票。表决结果应当当场公布。第四十八条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罢免要求未能通过的,6个月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第四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内未经村民会议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撤销和停止其职务。第五十条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向村民公告。第五十一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其职务:(一)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二)依法被劳动教养的;(三)因健康等原因连续6个月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职责的;(四)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不履行职责的。村民委

23、员会成员职务终止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在5日内向全体村民公告。第五十二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出现缺额,或者村民委员会其他成员出现缺额且成员不足3人时,应当在3个月内补选。补选由本届村民委员会主持,按照本办法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第五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辞职、职务终止和补选结果,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第八章违法处理第五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对村民有关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本办法的举报和反映,未及时受理或者依法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24、,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有权向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一)拖延选举时间的;(二)违反选举程序的;(三)擅自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停止其工作的;(四)用暴力、威胁、欺骗、伪造选票、毁坏选票或者票箱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五)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或者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六)伪造选举文件或者谎报、瞒报选举结果的;(七)村民委员会换届后拖延或者拒绝移交的;(八)干扰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第五十六条有第五十五

25、条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有关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限期组织换届选举,并视情节轻重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有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调查处理。有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行为的,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予以纠正,并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有第五十五条第四、五、六、八项规定行为的,由县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有第五十五条第七项规定的无故拖延移交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评教育,并督促移交。拒不移交超过规定期限20日的,由县(市、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责成有关部门处

26、理。第五十七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期间,候选人、竞选人、其他人员使用金钱、有价证券或者实物拉取选票,或者贿赂选举工作人员,影响选举结果的,由县(市、区)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组责成有关部门调查核查,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贿选使用的金钱、有价证券和实物经查实,一律收缴村集体所有。以贿赂的手段成为候选人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取消其在本届选举、另行选举和补选中的候选人资格。第五十八条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并宣布其当选无效。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补选村委会主任选举办法依据村民委

27、员会组织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办法,为搞好选举工作,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一、 选举时间:为20xx年7月18日,各分会场投票站的工作时间为:上午5:00至11:00时,投完票可提前回到中心会场。二、选举地点:村委会设中心会场投票站,中心投票站投票时间为5:00至11:10时。各村民组设分会场投票站。三、选举方式:王家店村第十届村委会职数为3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1人。本次选举依据差额、无记名投票的原则,进行民主选举,采取一次投票分别计算的办法,选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1人。四、投票选举;1、此次选举采取一张选票一次投票分别选举产生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办法。2、选举日由

28、各投票站负责人领取选票,工作人员检查选票、清点数量,确认为符合选举规定的合格选票后,在选票领取登记表签字。3、到各分投票站后当众打开票箱,经选民确认是空箱后,加贴封条。4、选民凭参选证领取选票。工作人员在核实参选证、选民登记表,确定选民身份证后,请选民在登记表上签字并摁手印,方可发放选票,同时将参选证收回。各村民组的选民在本组投票站投票。5、划票确有困难的选民,自己领票后经工作人员确认,可以找自己信任的人员代其划票,代写员不能违背选民的意志。6、选民在填写选票时,同意候选人的在规定的符号栏内划“”,不同意候选人的在规定的符号栏内划“”;另选他人的应在姓名空格栏内填写另选人姓名,并在相对应的符号

29、内划“”。不按规定填写的为无效票,不填写任何符号的为弃权票。五、委托:1、外出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选举的选民,须在选举日三日前由本人写书面申请,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请办理委托书,委托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委会成员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老弱病残不能到会场投票的选民不得接受委托。2、接受委托的选民凭本组委托人的选民证和委托书及本人选民证领取选票,办理委托的选民证应在办理委托时加盖村民选举委员会章。3、每一选民接受近亲属的委托票不得超过三张。4、办理委托书时,必须有委托人亲自在委托书上签字并摁手印,明确委托事项。5、如确因老弱病残不能到投票站投票的,在选举日前3日向换届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换届选举

30、委员会同意,使用流动票箱投票。六、验票和计票工作:1、村民选举委员会在中心会场确定监票人,计票人和唱票人。2、各投票站投票结束后,在现场将票箱加贴封签,由工作人员护送到中心会场,剩余选票剪角作废,统一进行开箱清点选票汇总,当众公布发出选票数、收回选票数,确认选举有效后,中心会场主持人将全部剩余选票,统一分组监、计票。3、统计计票时,一个候选人身份不能高职低计,不计算多种身份的累计得票。4、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候选人或另选他人获得参加投票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或另选他人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得票数相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相等的候选人三日内再次投票,仍以得票多的当选,不能另选他人。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人数少于规定应选人数,不足名额经村换届选举委员会讨论可以暂缺,也可以另行补选,如补选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不能另选他人。七、依法确定选举结果:收回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票数的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票数的,选举无效;本村选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投票人数少于或等于本村选民半数时,选举无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名额的选票有效。选票上的另选人姓名出现同音不同字,按正确的人名语音确定得票,同音不同字的可计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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