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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docx

1、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管理,规范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程序,积极推进交通运输信息化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信息化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是指由财政资金、交通运输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投资以及交通运输行业筹融资的交通运输信息基础设施、交通运输业务应用及交通运输信息化保障体系建设。 交通运输信息基础设施由交通运输信息网络、交通运输数据交换平台等构成。 交通运输业务应用由利用信息技术处理的各类交通运输业务应用系统构成。 交通运输信息化保障体系由交通运输

2、信息化标准体系、法律法规体系、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管理体系和运行维护体系等构成。 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不包括日常的硬件设备更换及添置。第三条 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范围包括省交通运输厅(含直属单位)信息化建设、省辖市交通运输局(委)(含直属单位)信息化建设、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局(含直属单位)信息化建设。第四条 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纳入交通运输基本建设程序管理。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息化领导小组)是我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关于信息化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制订全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工作

3、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文件; (三)审定全省交通运输信息化的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包括全省交通运输信息基础设施、交通运输信息技术、交通运输重大信息工程项目、交通运输信息资源开发及人才培养等)以及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 (四)解决我省交通运输系统大、中型计算机网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厅信息办)是省交通运输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信息化领导小组的决定,根据信息化领导小组确定的方针政策、制定实施细则和贯彻意见; (二)负责全省交通运输信息化规划的编制,组织、协调和落实全省交通运输信息化规划的实施工作; (三)

4、负责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内信息资源使用的协调、整合工作,实现信息资源(硬件、软件)共享,避免重复投资; (四)负责全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的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的规划、立项、组织实施和资金使用等工作; (五)组织研究我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中涉及的关键技术,协调制订有关共性的技术和应用的标准; (六)负责全省交通运输系统基础性和重大综合类信息项目建设的组织、监督和管理工作; (七)完成信息化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任务。第七条各单位要在信息化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全省交通运输信息化规划的指导下,加强自身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的组织领导,明确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职能部门,负责本地区、本单位及行业管

5、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的统筹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单位应把握交通运输业务与信息化的结合点,制定本系统业务规范,优化业务流程,促进业务信息化建设,以信息手段提升交通运输管理水平。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全国交通运输信息化规划和*省交通运输信息化规划,必须严格按照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建设。 第九条 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必须严格遵循国家、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标准。 第十条 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整合资源,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加强监管、讲究实效; (二)遵循集中财力、保证重点、量入为出的原则; (三)严格程序,深化前期,规范运作,科学管理; (四)严格按下

6、达计划建设内容控制预算。 第十一条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各建设单位根据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规划,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准的项目,列入信息化建设项目储备库。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应当执行项目负责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建设监理制。第四章 前期工作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的前期工作,包括交通运输信息化规划,立项阶段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设计)等。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信息化规划包括全省、各市、县(市)交通运输信息化规划和相关的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规划,各业务应用系统专项规划及其他交通运输信息化专项规划等。规划必须

7、根据交通运输发展的需要和技术进步的实际及时补充、调整。 全省、各市交通运输信息化规划,以及省级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规划、各业务应用系统专项规划和其它信息化专项规划,须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各县(市)交通运输信息化规划和市级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规划等,报市交通运输局(委)审批。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厅机关和厅直属单位信息化建设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设计)应当由各单位负责初审后报厅信息办预审,通过后由厅组织审查批复。市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各项前期工作,需厅资金补助的,按厅机关和厅直属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程序运行;不需厅补助资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报厅备案。 总投资500万元或其中软件投资3

8、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300万元)项目,必须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总投资500万元或其中软件投资3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项目,可编制项目建议书暨可行性研究报告; 总投资30万元以下项目,编制项目建议书。 第十六条 全省性重大交通运输信息化项目以及总投资在1 000万元以上或项目中软件开发费用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通过招投标确定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工程基建项目中包含信息化建设内容的,仍按原交通运输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审批,厅信息办参加审查。第十八条 初步设计中的项目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定的投资估算。项目概算超过投资估算百分之十以上

9、的,或超过总额在1 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重新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五章 计划和资金管理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厅信息化建设项目、厅补助的市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编制程序:各有关单位于每年度九月底前向厅信息办报送下年度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议计划。列入建议计划的项目必须从信息化建设项目储备库中选择安排。厅信息办会同厅相关部门,依据全省交通运输发展中长期规划和交通运输信息化规划的总体要求及财力可能,根据建设需要、前期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综合平衡,于每年10月份编制下年度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议计划,由厅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定。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

10、行。计划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追加投资的,必须按照项目计划报批程序报批。第二十一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遵循集中管理、专款专用,节约投资,提高效益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按照交通运输部及我省相关规定及办法申请、编报,由厅信息办会同厅定额站审核。第六章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修改变更的,须按原报批程序报批。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投标,项目设计、监理、实施的招投标,应当按照国家、省和交通运输运输厅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厅信息化

11、建设项目和厅补助资金的市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其招标文件必须经厅建设管理处、厅信息办审核后,方可进行招投标。非厅补助的市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由本市相关部门审核。 第二十五条 非厅补助的市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软件投资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需报厅信息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全省性重大交通运输信息化项目要实行项目监理制,其它总投资在1 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颓推行监理制,其它项目逐步推行项目监理制。 按照建设和监理分离的原则,同一单位在同一项目中,不得同时承担施工和监理任务。 第二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交通运输厅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同步设计安全保密方案,报同级保密部门批准。 安全与保密

12、系统建设必须采用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产品。需通过安全测评认证的信息化项目,未经国家认定的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机构认证的,不得投入正式运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承担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监理、软件开发、设备供应、安装、培训服务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或同类项目建设的成功经验。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建成运行后两年为缺陷责任期,建设单位保留施工单位一定数额的工程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无异议后给付。对公开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在系统试运行三个月后,由厅信息办委托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测试,在测试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对非招投标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测试

13、、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正式使用。 第三十条项目建设单位申请项目验收时,应提交项目合同、用户使用报告(或是运行用户总结报告)、系统用户使用手册、系统维护手册、竣工报告、财务决算振告等技术专档翱商务专档文档和商务文档。 第三十一条涉及安全保密的项目,其安全保密部分由厅办公室、厅信息办会同保密部门组织验收。第八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硬件和软件资产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登记。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重视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所有自建、引进建设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问题。在项目招标、签订合同、鉴定验收、推广等环节中,都

14、必须提出知识产权的拥有范围与形式,并提供体现知识产权的源代码、可发布产品、技术规范与标准等。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档案法和有关科技档案的管理要求加强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确保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安全性和有效利用。第三十五条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成果(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应用系统、数据库等)必须报厅信息办备案。 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并投入运行半年后,项目建设单位信息化职能部门应当组织对项目成果进行综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厅信息办。进行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系统设计是否合理,功能是否完善,能否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意见等。 第三十七条厅信息办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基础性的或对交通运输系统有较大影响的应用软件的测评和推广工作。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中违反本办法或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的,将按照相关条款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依据本办法,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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