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地承包合同书山地承包合同书 山地承包合同书范文一 甲方: 镇 村9队、10队承包方: 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云霄县和平乡吉坂村滑石板山地。合计30亩山地承包给乙方种植果树。 二、承包期限为 20年,自 201X年 05 月 05日起至 2025年 05 月 05日止。 三、承包费用为每亩每年200元,每年共计6000元,20年共计 1201X0元。 四、包费支付方式: 于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付清: 五、在土地承包期限内,如有土地纠纷,有甲、乙双方共同负责解决。但乙方所承
2、包的土地被依法征用、使用时,甲方不予负责。 六、乙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只能用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农林果用途。 七、在土地期限内,乙方有完全的自主经营权和对土地的管理使用权,并且享受国家林果政策补助。同时一切生产费用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八、在承包期内,乙方有对土地的流转权,但需经甲方同意方可进行流转活动。 九、随同土地的承包,甲方将原铺设的水管的使用权一并交付乙方管理使用,乙方同时做好对水管维护管理和对水管的更换,费用乙方负担,如有纠纷由甲方协助解决。 十、土地承包后,乙方要注意安全生产,若出现安全责任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十一、承包期满后,乙方在承包地上的一切地面附着物、设
3、备、生产用房等,无偿归给甲方,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毁坏、拆除。 十 二、违约责任: 1、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违约,如有违约,有违约方支付对方总承包金额2倍的违约金。 2、甲方违约造成乙方损失的。除上述规定外,还应承担造成的损失和支付造成实际损失的当地同期银行利息3倍的处罚。 十 三、协议生效后,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和解除合同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 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各持一份。 十 五、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 方 : 乙 方 : 201X年X月X日 经甲、乙双方公开协商,甲方自愿将自己的自留山、责任山承包给乙方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它相关法
4、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承包山地地点 详见附件1 1: 10000承包山地位臵图。 山地地名及四至以林权证为准。 二、承包山地面积 承包山地的林权证上勾图面积 亩,如林权证上勾图面积与实际造林面积差距越过 的范围,以实际造林面积为准,实际造林种植面积是乙方种植完毕,扣除林地内脐橙等经济作物占地、低洼湿地、水源地、石块地、坟墓地、高压线以及相应范围内水田、旱田、村庄占地后,由甲、乙双方协同林业部门使用GPS或用110000小班地形图勾绘测量确定的面积 三、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自 201X年X月X日起至 201X年X月X日止,共计 年。如合同期满时,林木未砍伐
5、完毕,林地承包期限可顺延至林木砍伐完毕为止。延期时间不能超过三年,所延时间的承包金按本合同分解的年付标准支付。合同期满后,甲方山财如继续对外发包,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包权。 四、承包金及支付办法 承包期为30年,承包金按 元亩30年在甲乙双方签订承包合同并且甲方把林权证提供给乙方,一次性付清30年的承包金。 五、承包用途 营造光皮树及发展其相关产业。 六、山地及林木的所有权、使用 甲方所发包的山地必须权属清楚,无生态林,无纠纷,没有被用作抵押或被查封的商品用材林地,并复印有关权属证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2 承包山地权属证明复印件。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期满止,山地的使用权及林木的所有权、使用
6、权属乙方。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原则将山地承包给乙方经营,并经过村委会同意,镇政府批准,确认乙方承包行为符合法定程序,乙方合法取得林地的使用权,保证乙方的承包程序合法。 2、因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及合同规定,导致纠纷、影响乙方生产经营的,甲方赔偿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3、甲方必须确认勾图范围内的林地确属甲方所有,并保证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在承包林地范围内部分林地无法种植的,乙方有权从应付而未付甲方的林地承包金中扣除无法种植的相应林地面积的承包金。 4、全面负责解决土地纠纷事宜并协调与当地的关系,否则,乙方的
7、损失由甲方负责。 5、现有的道路必须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不得发生故意毁路、拦路、设卡及收费等现象,否则,所所的损失由甲方负责。乙方修建的林区道路,途经非承包的农田、坡地、水塘等需占用的土地由甲方协助解决,乙方负责适当的占地补偿费。 6、 必须协助乙方取得合法经营的相关手续,如林权证、采伐许可证等。办证费用由乙方负责,林权证、采伐证由乙方保管。 7、维护乙方的承包经营权和生产管理秩序,防止村民盗伐或以其他形式破坏乙方林木或其他财产的行为。承包期内,不得在乙方承包地内种植林木和其他林农作物、开矿、取土、采石。如发生火灾、盗伐等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必须协助乙方和相关部门处理责任人。 8、合同生效后,
8、甲方必须告知村民上山标明所属的无明显标记的坟地,否则,乙方不负担在耕作中意外损毁坟地的责任。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除缴纳承包金外,有权拒绝甲方摊派的各种费用。在承包期内,如上级有拨给营林及相关设施的补助款等归乙方所有,如国家规定因林地而补偿给农村的扶贫款归甲方所有。 2、自行决定造林树种及搭配种植经济作物、耕作方式、林木的采伐期及产品处理方式及其他相关的经营管理活动。 3、原有坟墓保留适量见光保护区。 4、在承包期内,可自行转包、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收益归乙方所有,但不包括土地所有权和不得改变本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 5、由于甲方的村民或任何第三方阻挠致使乙方无法正常开
9、展工作,或乙方已完成的工作被甲方的村民或任何第三方恶意损毁、破坏,经协商处理不能解决,乙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承包合同自乙方向甲方发出解除承包合同通知书之日起解除。合同解除后,甲方退回乙方支付的土地承包金,并赔偿乙方的损失。 6、 承包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承包方有权直接向已分配获得土地承包金的农户追讨。如该农户拒付,承包方有权起诉农户个人。 九、其它 1、承包期内,如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本合同内的土地时,土地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归甲方所有,但甲方必须返还已收取的相应承包金给乙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乙方所有。 2、承包期内,如甲方村民在乙方承包的土地上新建房屋或坟墓,需事先通知乙方,并控制在每户
10、建房占地140平方米、每坟20平方以内,并核减相应的土地承包金。如需砍伐乙方林木,有关补偿事宜根据林木的实际生长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3、如因乙方生产经营活动造成泥土填埋非承包旱地或农田的,按照地上农作物的具体情况,乙方负责适当的补偿费,由甲方自行恢复生产。因大雨、泥石流、山体滑坡等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泥土填埋非承包的水田、旱地的,与乙方无关。 4、合同的附图及其他附件或补充条款,经双方签名确认,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未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甲方在乙方承包期内与任何单位或个人签订的与此林地有关的任何合同或协议均不能生效。 5、甲方村民承包经营林地所余时间不足本合同规定的林地租用期,甲
11、方作为林地所有权人应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通过村民会议决议及取得镇人民政府批准,以确保乙方租用林地达到本合同规定年限。 6、 乙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双方及甲方所在村委会共同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报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申请书,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再向所在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林权证书。 7、甲方山地发包签约后,现有的零散林木归甲方,但是必须申请办理采伐证指标,要求在 201X年X月X日之前砍完,逾期归乙方所有,乙方不再补偿林木价款。对已荒芜、零散的油茶同意乙方炼山清理,不需补偿。 十、违约责任 1、甲方不得在承包期内擅自收回土地,造成合同终止。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
12、经济损失由甲方予以赔偿,包括已投入的前期费用、生产的资金、劳务费、承包金、服务费、林木资产价值及相关费用等。并按照违约年限计算土地承包金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 2、甲方在签订或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如存在虚假行为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必须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3、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五年内,如无不可抗力因素而未经营致使丢荒的林地,甲方有权单方面收回已丢荒的林地,归还村民使用,承包金不予返还。由于甲方的责任或双方对出现的问题存在争议除外。 十一、如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本合同终止,双方协商处理。 十 二、双方代表如有变化,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履行。 十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形成书面文件。协商不成则通过法律途经解决。 十 四、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林业局和监证单位各存一份,望双方共同遵守。 十 五、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村委会代表: 林业部门: 签订 201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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