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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释义.docx

1、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释义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释 义 第一条为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释义】本条是关于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近年来,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截至2013年底,全省公路总里程达17.4万公里,路网密度达到124.65公里/百平方公里,其中高速公路通车里程3521公里,一级公路里程2280公里,并实现所有乡镇通沥青(水泥)路,行政村通公

2、路率为99.99%,极促进和保障了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然而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现象也愈演愈烈,不仅加剧公路损坏程度,缩短公路使用寿命,扰乱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而且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据统计,2009年至2012年间,超限超载运输每年给我省国省干线公路造成养护资金额外支出约11亿元,公路使用年限缩短带来的经济损失约40亿元。因此,大力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是保障公路畅通、完好,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3号)等法律、法规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作了规定,但依据比较原则,不完全适合治理超限超载

3、工作的需要。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省政府令第235号)和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责任追究办法(皖政办201256号)等政府规章明确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载超限的具体制度措施,但效力等级低,执行起来有很大的困难。在治理工作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亟需立法予以规:一是地方政府的治超工作职责不够明确;二是科技治超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三是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管不到位;四是治超站点数量较少,固定检测局限性大;五是对收费公路治超缺乏有针对性的措施等。因此,有必要制定综合性和针对性更强、效力等级更高的地方性法规,为治超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2013年8月,省交通运输厅向省政府报送了条例

4、(草案稿)。省人大、省政府领导对此高度重视,省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增列为年度审议类立法项目。王学军省长就条例起草工作专门作出批示;树隆、方春明副省长多次听取条例起草进展情况的汇报,并召集有关部门研究立法中的重大问题。省人大及省政府法制办分别赴省以及我省、等多地开展了立法调研,听取基层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意见,特别是充分听取有关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经营者及驾驶员的意见,书面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以及各市政府和省直管县政府的意见,将草案稿、草案、草案修改稿分别在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门户上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条例历经省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于2014年3月28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5、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一)立法目的制定条例目的是通过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畅通,维护公路运输正常市场秩序。1.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据公安机关统计,每年约70%的重大交通事故由超限超载引发,50%的群死群伤事故与超限超载有直接关系。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特别是非法改装车辆,仅仅通过更换高压轮胎、加厚钢板、加高车厢板等措施来实现超限超载运输,而车辆本身操纵、制动、动力和传动系统仍保持出厂配置,长期超负荷运转后,车辆制动性能和操纵稳定性下降,极易出现制动失灵、离合器烧坏、传动轴脱落、断裂、爆胎等突发性故障,成为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和

6、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因此,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载超限,就能从根本上减少重大交通事故,清除安全隐患,从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2.保障公路完好、畅通公路完好是指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也就是公路自身的物理状态符合有关公路技术标准的要求,包括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有关设施完好。公路畅通是指公路的通行功能正常,必然以公路完好和安全为前提。研究表明,超限超载运输对公路的损坏,与车辆轴载质量呈几何级数增加,极易对路面、桥涵造成灾难性破坏。超限超载运输对公路的损坏,缩短了公路使用寿命和大、中修周期,增加了小修工作量,大大增加了公路养护、维护成本,也经常使公路陷入边修边坏、屡修屡坏的

7、怪圈。因此,治理超载超限的直接目的是保持公路的良好状态,延长公路的使用周期,保证公路交通的畅通无阻。3.维护公路运输正常市场秩序当前我省经济处于快速发展期,大吨位车辆运输有着很大的市场需求,部分人带头超限超载,获取高额利润,而守法经营者获利空间缩小,最终导致整个运输市场秩序混乱,形成了“越是超载运价越低、运价越低越是超载”的恶性循环,严重危害了公路运输正常的市场秩序。4. 强化依法治超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在我省交通运输法制建设中具有突破性的历史意义。它的立法原则、有关制度构建充分体现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有关要求,既把治超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通过法规形式固定

8、下来,使其法制化、规化,又明确了公安、公路及道路运输等管理机构的主体资格,规定了相关法定监管责任,实现了权责的有机统一。它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我省公路治理超限超载的法律制度,为有关部门开展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二)立法依据条例的立法依据有两个方面:一是法律、行政法规。条例的直接立法依据是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3号)、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2第628号)。本条例就是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和基本制度,针对我省特点及工作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制定了一系列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具体工作措施,明确了地方政府及其相

9、关部门的治超责任。二是事实依据。就是“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活动。本条例所称超限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本条例所称超载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围的规定。(一)适用围条例适用于在省行政区域行驶在公路上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治理活动。客运车辆载员超载的治理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行驶在城市道路上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治理也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二)超限运输超限运输是指货

10、运车辆及其载物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这里的标准既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标准,也包括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根据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依法设置的交通标志标明的标准。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3号)第三十三条、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部令2000年第2号)第三条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的规定,货运车辆超限包括车货外廓尺寸超限(即超高、超长、超宽)、车货总重超限和车辆轴载质量超

11、限及超过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等四种情形:1.车货外廓尺寸超限(即超高、超长、超宽):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车货总长18米以上,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2. 车货总重超限:二轴货运车辆车货总重20吨以上,三轴货运车辆车货总重30吨以上,四轴货运车辆车货总重40吨以上,五轴货运车辆车货总重50吨以上,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运车辆车货总重55吨以上。3.货运车辆轴载质量规定限值: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千克;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

12、4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千克。4.超过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是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因损坏或者其他原因,导致限载、限高、限宽、限长调整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企业依法及时变更限载、限高、限宽、限长的公路标志,变更后的公路标志所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为该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实际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超过该标准的货运车辆如在该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也属于超限运输。(三)超载运输超载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即车辆运输的货物

13、重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四)超限与超载的区别超限与超载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区别主要为:1.适用法律依据不同。车辆超限违反的是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3号)等公路法律法规;车辆超载违反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2.认定标准的技术参数不同。超限标准的技术参数主要是根据公路设计技术标准等确定的,不同等级公路(含桥梁)设计的限值标准是不同的;超载标准的技术参数是根据车辆综合性能来确定的,在车辆登记时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为其限值。3. 实施行政管理的主体及目标不同。超限的行政管理主体是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

14、路管理机构,其管理主要目标是为了保护公路完好和安全,使路桥免遭损害;超载的行政管理主体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管理主要目标是为了避免道路交通事故,保护道路使用者人身财产安全。4.两者危害后果有所不同。车辆超限直接危害的是公路这一构筑物自身的完好和安全,后果是导致公路、桥梁的损坏;车辆超载危害的是车辆的技术状况及道路交通安全,后果是诱发交通事故,实践量的交通事故都是与其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在实践中,货运车辆大多同时处于超限与超载的状态,但是也存在大量超载但不一定超限、超限但不一定超载的情形。如在治超执法实践中查处的福田牌BJ3313DMPJC-3重型自卸货车(四轴车,限制车货总重为40吨),车辆

15、行驶证登记整车质量14.85吨,核载质量15.955吨,总质量31吨,若其载货17吨,则它是超载车,但是它车货总重未超限。又如大力SH3603自卸车(四轴车,限制车货总重40吨),自重27.8吨,核定载重31.8吨,满载总质量59.6吨。当满载时,该车超限但未超载。基于货运车辆大多同时处于超限与超载的状态,条例的立法目的明确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和畅通,所以将货运运输车辆超限和超载治理两者之间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治理合力,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面打击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活动,效果则更好。第三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负总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

16、当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建立健全治理工作协调机构,将治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信息平台,完善监控网络,不断提升科技治理水平。【释义】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职责的规定。治理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工作涉及部门多,治理难度大,必须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才能更好地实现各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协作、支持,才能使治理超限超载各项工作措施得以贯彻和落实,才能正确处理好治理工作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才能真正建立治超长效机制。国务院办公厅2005年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

17、),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治理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重点,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领导,落实经费,积极研究解决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条例首先明确了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在治超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即对本行政区域的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负总责,地方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其次,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治超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落实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治理工作协调机构,统筹协调指挥治理工作,解决过去部门治理力量薄弱的问题;将治超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从根本上解决了治理工作的经费保障问题,特别是执法经费的解决,能从源头上解决执法中靠罚款养人的问题;将部门行为转

18、变为政府行为,有利于治超工作的推进。第三,提升科技治理水平,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建设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信息平台,完善监控网络,解决过去治超科技水平不高、治超信息不能共享的问题。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农业、水利、国土资源、财政、价格、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相关工作。【释义】本条是关于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负责治超工作,以及其他部门治超职责的规定。(一)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固定超

19、限超载检测站点建设规划,审查批准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原有站址的调整,负责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的监督管理,联合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开展路面治理联合执法,指导公路管理机构加强治超信息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督促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利用该信息平台,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行为及处罚情况及时登记、抄告和公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超限检测站点以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超限运输车辆,及时将路面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通报有关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治超、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加强货运源头单位运

20、输装载行为的监管和检查,防止车辆超限超载;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车辆和企业等信息,并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进行后续处罚。(二)公安机关加强车辆登记、审验管理,禁止非法改装和拼装车辆登记使用;维护超限检测站的交通及治安秩序,对超限超载运输现象严重的区域,根据需要向站点派驻人民警察;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行为;依法查处阻碍执行公务等犯罪行为等。(三)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查处违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企业行为,依法

21、取缔非法货物装载经营企业、拼装、改装汽车企业。(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定期公布经验收合格的承压类汽车罐车充装站单位;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六)安全生产部门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严禁超载、混装;选择主要公路沿线的大中型化工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的超载车辆卸载和驳载基地;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特别重大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七)农业部门加强低速载货汽车管理,禁止不符合

22、有关技术条件的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使用,禁止将低速载货汽车等机动车登记为拖拉机或者变形拖拉机。(八)水利部门与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及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行为的审批工作;查处和纠正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一定围采砂。(九)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对接到举报或在巡查中发现的非法占地、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及时依法查处。(十)财政部门保障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十一)价格部门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十二)监察部门对相关部门在治理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及违纪违规等行为,对治理超限超载货运车

23、辆工作依法实施责任追究。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和执法人员的行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公布举报、电子信箱等。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向举报人反馈,并为其;对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释义】本条是关于举报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以及执法人员行为的规定。(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第一款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权。举报是公民参与管理社会事务的一种方式,也是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监督的一种方式。举报的容包括货运车辆的超限超载行为以及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的行为。(二)举报处理程序第二款规定了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举

24、报制度,并将有关事项向社会公布。这一规定是义务性规定,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布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和执法人员、违规行为的举报途径,包括举报和电子信箱。本款还规定了关于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和执法人员行为的举报应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依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及时负责调查处理。关于处理程序和时限,按照有关规定,属于本部门职责围的事项,应当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相关信息在20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围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查处权的部门,有查处权的部门应当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反馈期限应当是自调查处理完成或收到有关部门反馈意见后10日。另外,无论举报人采取哪种举报方

25、式进行举报,举报人都应该说明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尤其是被举报人的(单位名称)、事实(包括时间、地点、手段、具体情节、后果)以及有关证据,举报人的和联系方式。只有这样,有权机关才能有效查处行为,向举报人及时反馈查处结果以及相关的行政义务。(三)举报奖励制度本款同时明确了对于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奖励举报人的前提是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真实信息和线索,有效地查处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行为或者执法人员的违规行为。具体奖励办法及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奖励分为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奖励费用从财政预算中解决。另外,对举报人有关情况及举报容必须严格,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

26、给被举报人;宣传报道和对举报人的奖励工作除征得举报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通过举报,不仅可以实现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国家工作人员的基本权利,还有利于通过举报切实促进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相关工作的开展。第六条禁止生产、销售拼装的货运车辆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货运车辆。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改装车辆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改装,并依法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货运车辆注册登记和定期检验时,应当对货运车辆的拼装、改装情况予以查验。【释义】本条是关于禁止生产、销售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货运车辆,改装车辆的变更

27、登记,拼装、改装货运车辆查验的规定。(一)禁止生产、销售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货运车辆本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生产、销售拼装的货运车辆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货运车辆。本条规定的“拼装”是指使用汽车发动机、转向机、变速器、车架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货运车辆;“擅自改装”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已获得机动车行驶证货车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需要注意的的是,改装汽车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为合法改装,指依法履行相关申请程序,由取得相应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用符合标准的发动机、底盘或总成等,重新设计、改装与原车型不同的汽车,改装后的汽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第二种为非法改装,指未履行规定程序或不符合规定条件,擅自改变

28、已获得机动车行驶证货车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型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二)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改装的车辆应当依法申请变更登记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改装车辆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改装企业实施车辆改装作业,改装完毕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行驶

29、证变更手续,并经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合格后,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道路运输证变更手续。(三)对拼装、改装车辆的查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货运车辆注册登记时,应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及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等规定,核查和比对公告信息、随车配发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外部彩色相片和车辆识别代号等。在办理车辆行驶证定期检验时,应当对货运车辆的拼装、改装情况予以查验,确保车辆的长、宽、高与机动车行驶证上记载的数值一致,轴数与机动车行驶证上标准照片记载的轴数一致

30、。同一轴上的轮胎规格和花纹应相同,轮胎规格应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相关凭证(或资料)记载的容一致。对于存在拼装和擅自改装情况的货运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给予行驶证定期检验合格。第七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装载的经营者(以下简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明确本单位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二)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三)安装符合标准的货物计重设备和设施;(四)对货运车辆的行驶证、营运证和驾驶人的从业进行登记;(五)按照货运车辆核定载质量和装载要求装载,如实计重、开票,签发装载证明;(六)建立、健全货运车辆装载的登记、统计制度。

31、【释义】本条是关于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履行部管理义务的规定。(一)本条规定的目的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向源头延伸,是国家、社会和管理部门的共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3号)第四十一条规定,“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本条根据上述规定,明确了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履行的部管理义务。(二)本条规定的含义1.货运源头单位是指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装载的经营者,主要包括经依法许可、注册登记,从事煤、铁、有色金属、焦炭等矿产品和水泥、砂石等建材生产加工企业,港口经营企业、火车站、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物流站场,以及其它从

32、事道路货物运输装载、配载的经营者。2.明确本单位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本条规定的“有关从业人员”,是指货运源头单位涉及货物装载、运输全过程,重点是车辆进场、登记、装载、称重、出场等环节的工作人员;“责任追究制度”是指货运源头单位部制定的、对超限超载涉及到的工作人员,追究其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治超工作职责的制度和措施。3.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的主要容包括: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基本常识和要求;货物运输经营、货运从业人员的有关规定;货物装载、保管、运输基本知识;其他安全生产、职业道德等方面的知识。4.安装符合标准的货物计重设备和设施本条规定的“计重设备和设施”是指经质监部门定期检验合格的汽车衡(地磅秤)、便携式称重设备等。计重设备和设施的配备方式可以采用自备、租用、设立集中过磅点等方式实现,对运输量大、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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