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师事务所合伙所合伙协议样式一 编号: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律师事务所合伙所合伙协议(样式一) 甲 方:_乙 方:_日 期: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订立协议人:以上合伙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经过充分协商,白愿合伙组成律师事务所,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律师事务所的名称。本所名称为:地址:第二条律师事务所的性质。为“两不四白”律师事务所。即:“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 费、白愿组合、白收白支、白
2、我发展、白我约束”的白律性律师工作 机构。第三条合伙人初始合伙人为订立本协议的人,本所成立之后,根据业务需要, 依照本协议和章程规定和条件和程序吸收新的合伙人。第四条出资数额与比例。(一) 合伙人每人认缴人民币元整。(二) 每个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别占出资总额的。(三) 合伙人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一次付清出资款元整。第五条合伙人的财产权利。(一)每个合伙人每年的业务收费,在支付效益工资扣除应摊公 共费用。提取%公共积累,交纳各项税费后,其剩余部分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积 累,用于事务所发展,如购置交通工具等。创收合伙人对其积累的财 产享有专有使用权。(二)律师事务所每年的公共费用由合伙人均摊,按比
3、例分 摊。(三) 每个合伙律师年业务收入提取进入公共积累,由合伙人 共同享有。(四) 专、兼职律师年业务收入,在提取效益工资后,其余部分 进入公共积累,由合伙人共同享有。(五) 合伙律师的业务收入不足以支付公共费用时,由专、兼职 律师创收的积累部分冲销;如果专、兼职律师创收的积累部分仍不足 以支付律师事务所费用时,其不足部分由各合伙律师均摊。(六) 各合伙律师按其出资比例对事务所债务承担义务,并对律 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七) 事务所每年收取的业务费,按照律师法的规定提取事业发 展基金、执业风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培训基金,具体比例由合伙 人会议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八) 合伙人会议
4、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度的资产清理一次,确定每 个合伙人在上一年度财产积累中所享有的财产数额。 每个合伙人历年 享有财产数额之累计数即为该合伙人在本所拥有的财产总额。第六条财务管理及分配制度。(一) 本所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收费制度,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具体内部管理制度另行制定,报司法行政机关 备案。(二) 合伙人的共同财产由事务所统一管理使用,未经合伙人会 议同意不得私白分割、挪用。(三) 本所实行效益工资制或固定工资制,律师具体提成比例或 工资金额由合伙人会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达到国家规定的纳税 标准的,由本人负责完税。第七条入伙。(一)在本所从事律师工作三年以上,年收费
5、额达到在去掉上一 年度合伙律师最高和最低收入者后其他合伙律师的平均收费数额, 或者具有特殊才能和贡献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由两名合伙人推 荐,经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做出决议并与其签订合伙协议 后可成为合伙人。(2)新加入的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投入相应资金作为合伙 出资,按照本所章程享有财产及其他各种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八条合伙人会议的组成和职责(1)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律师组成,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 机构,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2)合伙人会议行事以下权利:(1)制定和修改事务所章程;(2)决定合伙律师的加入;(3)选举和罢免事务所主任、副主任;(4)讨论决定本所的终止
6、;(5)批准本所的发展规划和业务计划;(6)批准律师收入分配方案;(7)决定本所重大财务事项;(8)审核批准本所的年度财务预、决算;(9)制定和修改本所内部规章制度;(10)决定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销;(11)其他重大事宜。(3)合伙人会议由初始合伙人和再加入合伙人组成, 对于第(二) 项所规定的第(1)、(4)项权利仅由初始合伙人享有。对于其他各项 权利则由初始合伙人和再加入合伙人同等享有。 再加入合伙人对初始 合伙人的退出不享有表决权,但对其合伙人的加入与退出则享有表决 权。(四) 合伙人会议实行民主集体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合伙人会议做出决议除第(二)项第(1)、(2)、(4)、(
7、7)、(10)项 须经有表决权的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外, 其他各项决议的做出均 需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有表决权的合伙人同意,方为有效。(五) 合伙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举行会议的时间为每年六月份 和十二月份,经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议可以召集临时会议。合伙律 师因故不能参加合伙人会议,可以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理出 席会议、行使权利。第九条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二年,可连选连任。主任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本所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二) 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三) 代表本所对外签订各项合同;(四)聘任和解聘各分部主任;(5)聘任和解聘兼职律师和辅助工作人员;(6)批
8、准一级性财务开支。第十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合伙人享有的权利:(1)参加合伙人会议,按照本所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2)担任事务所及各分所、各分部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3)提请修改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规章制度;(4)监督事务所的财务、监督合伙人会议的执行情况;有权随 时查阅事务所的财务帐册及资料;(5)监督事务所主任、事务所管委会的工作;(6)依照合伙协议的规定退出合伙;(7)依合伙协议对事务所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和收益分配权;(8)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二)合伙人承担的义务:(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严格遵守本所章程,执行合伙 人会议的决议;(2)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白觉
9、维护本所及本所律师 的声誉;(3)合伙人对本所负有忠诚义务、合伙人之间应当互相尊重, 不得相互诋毁;(4)严守事务所的业务秘密;(5)合伙人不得擅白以事务所名义对外签订借款担保等经营性 协议;(6)合伙人不得以本所的权益份额对外设定担保;(7)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8)白觉接受主任和副主任的行政领导和管理,完成主任交办 的各项任务;(1)(3) (4)(9)完成本所规定的创收指标;(10)专职从事律师业务,以全部时间投入工作、积极拓展业务 领域;(11)按其出资比例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12)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13)合伙人若退伙,从退出本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与事务所其他律师成立新
10、的律师事务所或共同到另一律师事务所执业;(14)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一条退伙。(一) 合伙人可以依照合伙协议退出合伙,退伙时应提前三个月提出退伙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后,方生产退伙 的效力。(二) 合伙人主要提出退伙的,对其在本所工作期间历年积累的 财产予以核实,固定资产按现值的依法纳税后,以货币形式清退, 货币部分完税后全部清退,退伙律师对退伙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三) 合伙人连续两年不能完成合伙人创收指标,经合伙人会议决议予以退伙。合伙人退伙后可以作为专职律师继续在本所执业, 退伙人若能连续两年完成合伙创收指标,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可以恢复合 伙。(四)合伙人有下列
11、行为的,经有表决权的合伙会议四分之三以 上决议,予以除名,对其在本所工作期间历年积累的财产予以核实,对其财产清退比例,固定资产按现值的予以清退,货币部分完税后 全部清退。(1)律师资格被取消、律师执业证书被吊销;(2)违反法规、执业纪律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3)严重损害本所利益,给本所造成重大损失的;(4)故意败坏本所形象和声誉、制造分裂造成影响的;(5)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挪用、侵占事务所资金、私白分割事 务所财产的;(6)拒不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在 本所人事律师业务的;(5)合伙因客观原因(如从政、出国留学、脱产进修、生育、 重大疾病)不能从事律师业务时,保留其
12、合伙人资格,但不再享有其 未执业期间律师事务所费用和承担合伙人其他义务, 待恢复执业后再 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本人白愿退伙,按本协议第十条第二 项退伙。(6)合伙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赔偿责任。(1)严重败坏本所形象和声誉的;(2)给律师事务所造成经济损失的。第十二条合伙终止。本所因下列原因解散终止:(1)事务所合伙人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齐;(2)事务所的财产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3)合伙人会议合体一致同意解散;(4)被依法撤销或解散;(5)因严重亏损或其他原因,而无法继续开展业务。本所经合伙人会议决议解散或因违反法律法规、 执业纪律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应成立清算
13、组,对事务所的财产进行清算。合伙人有权 参加与清算有关的活动。在清算期间,本所所有执业律师停止执业、事务所的执业证书及 律师执业证书合伙上交原登记机关。尚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事务所 与委托人协商解决。事务所终止后,应清偿所有债务,清偿债务后的剩公共财产部分 按合伙协议约定在合伙人之间均等分配。 对于各合伙人积累的财产由 创收合伙人享有,事务所的公共财产部分不足以偿还债务时, 合伙人 依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均等对剩余债务进行分摊。124事务所终止后,财务帐簿、业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行 政机关保管,印章交回原登记的司法行政机关。第十三条合伙协议的修改及其解释(一) 本合伙协议的修改,须经合伙人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并报原批准机关备案。(二) 本合伙协议,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合伙协议白全体合伙人签字后生效。第十五条本合伙协议一式十份,合伙人每人各执一份,并报司法 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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